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

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

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

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

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

公告;

(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

职责。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四章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交付移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过后,供水企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

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万元。

三、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移交后,水泵

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

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元的质量保修金。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

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