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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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5年2月6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甬水资〔2019〕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水资〔2019〕9号各区县(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望参照《指导意见》进一步做好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宁波市水利局2019年12月2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为规范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关于理顺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本意见所称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是指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单位。

(二)市水利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属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确保城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建设的城市居民住宅,以及保障性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城中村改造住房中的城市居民住宅,由于建筑高度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供水管网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城市居民住户的供水方式。

(二)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泵房进水总水表后控制阀门(不含)至城市居民住宅用户结算水表止的相关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道、用户水表等。

二次供水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三)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执行,并与城市居民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承担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工作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运行管理仅包含住宅小区,不含其他商业地产、企业、集体资产等有明确产权单位的项目。

鼓励将建设、改造、接收和运行管理事项移交给有资质的供水企业。

(五)对新建、在建和已建的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规范新建、控制在建、逐步改造接收已建”和“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运行管理、统一收费标准”的原则予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统一管理。

二、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在《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浙建设发(2019)169号)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台州实际的技术规程,负责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监督,参与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运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的价格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及计量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的督促指导;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监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政府和台州湾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协调统筹、资金保障、组织实施等工作。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常州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卫生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或深度处理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使用的供水方式。

其设施包括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输水管线和泵房(含土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18米以上、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标高开始计算)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管和物价部门根据其行政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按照常建(2005)8号《常州市新建高层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简称《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应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设施竣工后,供水企业负责该设施永久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供水企业应当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费用的计算标准不高于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分类计算标准(见附件)。

开发企业可以将该项费用列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条对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2万平方米计算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费。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春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移交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总体说明(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长期以来,我市二次供水设施都是由开发企业自行建设,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由于建设与运行维护脱节,缺乏整体规划,设计标准低,管材、设备的质量标准低,施工不规范,运行管理不专业,造成供水设施跑冒滴漏、供水服务不规范、水质污染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

质量问题显现后,弃管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居民正常用水。

为解决上述问题,市政府决定出台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关于建设质量标准。

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重大民生工程加快制定实施先进标准,民生保障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要求,《办法》中采用了耐腐蚀、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不锈钢、球墨铸铁管道材质,加压设备采用低噪、高效节能的不锈钢水泵等。

二是关于建设过程管理。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办法》中要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

三是关于建设移交工作。

《办法》规定了建设移交的程序和要求,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鼓励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维护和管理;既有二次供水设施采用先改造,再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进行专业管理的模式。

(三)《办法》实施后将取得的成效一是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建设和改造,可以有效控制目前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存在的弊端,达到“控增量、去存量”的目的。

二是按照《办法》要求进行移交给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可以保证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安全保护等工作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稳定、持久、有效运行,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和居民正常用水。

二、条文说明第二条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只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内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非“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移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579号1995年9月25日)十八个区(县)房地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望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随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房管处。

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一、为加强对本市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市高层住宅楼房的二次供水管理及设备运行均应执行本规定。

三、管理责任分界:以收费计价总水表为界,其表外设备(含水表)由供水部门管理,其表内全部供水设施由管房单位管理。

四、接管验收:凡接管(包括委托管理、单位自管,下同)的高层住宅楼房二次供水设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接管时应对运行泵、备用泵、消防泵、水箱、蓄水池、压力罐、电器设备及其有关管道进行全面验收。

由产权单位或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技术人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参加并有详细的记录,有各参加验收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验收中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1.全部的施工设备图纸(包括竣工图);2.试验记录、隐蔽工程测试记录;3.洽商记录和质监部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

(二)验收要按北京市房地局印发的《北京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备接管验收细则》(附件一)进行,并在高压水泵运行状态下查验。

(三)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96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9日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金华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金华市区范围内建筑黄海标高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摘要:一、背景和意义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必要性2.提升居民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的重要性3.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紧迫性二、改造目标和范围1.改造目标2.改造范围三、实施意见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2.改造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3.改造完成后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四、保障措施1.政策支持2.资金保障3.技术指导和培训五、总结和展望1.改造工作的成果和意义2.未来工作展望正文: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杭州市余杭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小区的数量不断增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然而,由于部分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较早,设备老化、运行不规范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用水质量和用水安全。

为此,杭州市余杭区出台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管理实施意见,旨在提升居民的用水品质,确保用水安全。

二、改造目标和范围本次杭州市余杭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目标是:全面改造区域内老旧、破损的二次供水设施,提升供水质量,确保供水安全。

改造范围包括全区范围内所有高层住宅小区,涉及居民约20万户。

三、实施意见1.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实施意见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具体措施,包括设备更换、管道改造、水质检测等。

其中,设备更换主要针对老旧、破损的供水设备,管道改造则针对老旧、漏损的供水管道,水质检测则是对改造后的供水设施进行水质监测,确保水质达标。

2.改造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在改造过程中,实施意见明确了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改造工程的招投标、改造工程的建设标准等,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改造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程顺利进行。

3.改造完成后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实施意见对改造完成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设施维护、水质监测、用水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水质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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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平稳有序地完成在建及现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建设尚未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是指2011年1 月前已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阀门、泵房设施、水箱、储水池、电气和自控设备、仪器仪表等。

第二章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及拟选设备的清单应由供水企业查验并予以书面确认。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组织供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工程的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整体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二次供水设施向供水企业移交。

第六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
行设备及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通水验收;
(二)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
申请,并按附件1 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见附件2),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辖区街道备案。

第三章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
第七条对已投入使用、需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纯住宅(不含单身公寓);
(二)生活、消防系统必须完全分离;
(三)水费全部结清;
(四)资料齐全。

第八条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程序:
(一)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移交计划,报市城管局综合确定;
(二)对列入年度移交计划的小区,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供水企业提出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并按附件3要求提供移交所需的资料;
(三)供水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移交基本条件进行核实并回复;
(四)供水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现场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查验,与小区业主委
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在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二次供水设
施改造方案,提交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五)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公开征求全体业主
意见,并取得二分之一以上与会业主同意后与供水企业协商具体移交和改造时间;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
理移交协议》(见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 日内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七)移交和改造协议生效后,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内予以
公告;
(八)尚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暂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相应
职责。

建设单位已歇业或破产等原因不存在的,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代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第四章移交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条对符合移交条件的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接收;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必须按照第七条移交基本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或管理引发的债权、债务或纠纷,如水费欠缴等问题,由原债权债务人承担责任并处理完结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三条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供水企业承担,计量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自行负责。

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供水企业交付移交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修金。

从移交之日起保修期两年内,由于工程设备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保修期过后,供水企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附件1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
二、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三、二次供水设施各类设备、材料的合格证、质保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二次供水设施各类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试压、冲洗、消毒、调试检查记录及验收合格证明;
六、二次供水设施水质检测报告;
七、二次供水设施环境噪声监测报告;
八、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九、二次供水设施资产评估意见书;
十、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附件2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
设施移交给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二次供水设施资产原值为万元。

三、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移交后,水泵
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
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五、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甲方向乙方预付元的质量保修金。

自移交之日起两年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发生的费用,从甲方预付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超出质量保修金部分由甲方负责补齐。

保修期过后,所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乙方负责,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乙
方施工提供方便。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两份,另一份由乙方报辖区街道备案。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3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资料
一、基础资料
(一)按自然幢楼宇地点、楼层、结构、户型、建造年份;
(二)每只屋顶水箱的吨位(容积)、架空形式、排污情况、供水户数、修理上人孔位置(门排)、有无泵房;
(三)二次供水泵房及蓄水池的吨位(容积)、供水区域、水泵和主要电机、阀门、电气控制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和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维修手册及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等;
(四)中高层住宅给水总平面图、立面图、水箱水池设备安装图、泵房竣工图、各种计量
仪表安装图等。

二、移交前运行管理资料
(一)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资料;
(二)二次供水设施巡检、维修台帐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问题及建议。

附件4现有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协议
甲方:(业主委员会)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丙方:(供水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和改造工作达
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宁波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办法(试行)》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丙方管理。

二、移交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

移交资料包括:。

三、丙方从年月日起,负责对所接管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移交后,水泵运行电费由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原渠道承担;设备更新及大修理费用和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由供水企业负责。

四、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乙方负责。


交后,供水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供水设施维修管理责任由丙方承担。

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保证用户供水服务质量,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五、甲、乙、丙三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还应签订《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过程中三方职责,共同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六、甲、乙双方负责组织房屋所有权益人与丙方签订《供用水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保存两份,另两份分别由丙方报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辖区街道备案。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月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公用事业住宅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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