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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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量 的同时也实现 了资源 的优化 配置。 ( ) 二 排污权 交易制度 的优越 性分析 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 . 保证环 境质量
都只掌握在政府主管部门手中, 企业没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 排污 权交 易的效果必然受到限制 。 再次 , 目前的交易都是一对一 的由政府
安排 , 没有由中介披露信息, 由买方和卖方通过竞价最终选择对方的 市场 自愿性 , 这与商品的交易价格应该 由市场确定的规律显然不符。 三、 完善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若干构想 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 是不变 的, 以 所 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 都不可能超越最 ( ) 一 我国排 污权 交易的立法建议 1确认排 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早确定 的排污总量 , 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 首先, 立法 上应确认排污权及排污权的私权利性质。 目前我 国环 2 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 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 境主管部 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 的排污权是一种行政性的个人 不具有可以 自由转让交易的个人私权 利性质 。。 在这种情况 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 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不仅使得各个企业节 公权利 , 省了治理费, 节约了社会总成本 , 而且调动 了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下 , 应该从立法上确认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纳 入企业的生产资料范围, 允许排污权作 为一种私权利可 以使用、 收益、 促进了企业科学技术水平 的提高和产业结构 的合理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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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

排污许可证管理随着环保问题的日益突出,排污许可证管理已经成为企业对外经营的必要准入条件。

排污许可证是国家对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的一种管理授权,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可以限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达到环保和可持续进展的目的。

本文将从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规定的内容和意义、管理模式、管理的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五个方面逐一介绍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排污许可证的基本概念、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排污许可证,又称“污染源特别排放许可证”,是中国环境保护部为了管理污染物排放而设立的证书。

2002年,国家“环保十五”计划正式提出建立大气、水、土壤污染源的排放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的基本目的是通过污染源的排放许可管理和污染物的排放监测,实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进展之间的平衡。

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包括企业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排放量、排放时间等信息,同时还涉及到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年检以及注销等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肯定的意义。

首先,排污许可证是企业进入环保领域的准入证明,企业必需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环保业务活动。

其次,排污许可证对企业污染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管束,使得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损害,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进展的目标。

二、排污许可证管理模式排污许可证管理模式重要分为许可证颁发、排放量掌控、监管检查和惩罚四个方面。

许可证颁发是依照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订立的,符合要求的企业方可颁发。

排放量掌控以总量掌控和单元掌控为重要方式,总量掌控的重要方式是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批准和发放来实现,单元掌控重要是对实在排污源进行全程监测。

监管检查是指定期对企业的污染源进行抽样检查、监测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督促整改。

惩罚是指当企业发生违规行为时,上级环保部门可对企业进行罚款、停产整治等惩罚。

三、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践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实践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环保部门的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二个方面是企业的积极响应。

浅谈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

浅谈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改革
二、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现状
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后,可以规范企业的行为,解决企业在以往工作中,不遵守国家污染排放规定的问题,但是因为企业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以及个人素质良莠不齐,所以导致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否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填报等工作,存在较大的变数。
(一)环境管理制度结构混乱
排污许可制提出,是为了通过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数量,改善我国环境质量,但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因为缺乏经验,所以制度缺乏实践性,导致很多排污工作并不能有序进行,排污许可制度的作用,难以在排污工作中体现出来。开展排污管理工作期间,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严重影响到环境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表现;其次,我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与“三同时”竣工验收内容相近,容易混淆工作人员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解,导致工作人员无法正确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内容开展工作,这是导致行政管理力度不足的原因,导致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无法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关键词:“一证式”管理;排污许可;改革
排污许可制度出现时间较短,正处于建设的关键时期,将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合理之处,影响城市环保工作效果,为此需要了解我国固定污染产生根源,加强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工作,明确污染管理的核心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改善排污“一证式”管理制度,平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加快城市现代化发展速度。
(二)优化排污许可制度
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三同时”内容,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找到工作难点,合理的开展排污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合理的派发排污许可证,了解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补充“三同时”内容,提升排污许可证的科学性。开展环保工作期间,应将排污许可证作为媒介,分解排污总量控制任务,合理的规划工作流程,确认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按照工作内容有序的按照规定工作,保证排污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工作效果。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作者:石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

本文通过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在我国实践的情况,指出了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对应地从法律制度层面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职能定位两方面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44-02近年来,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不断加剧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环境资源在我们生产和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政府耗费巨资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投入了大量工作,为何收效甚微?是否现行环保手段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针对这些疑问,排污权交易——这种利用市场经济本身来解决环境问题的环境经济政策,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出了新思路。

一、排污权交易概述(一)概念排污权交易是指“为了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排污者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机制,平等、自愿、有偿地转让节余排污指标,以刺激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实现总量控制,从而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明确一个地区的富余环境容量,即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把该“总量”在各个需要排污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单位可以通过技术进步和削减污染来节约污染排放指标,从而这种剩余下来的指标就可以卖给那些治污成本较高的企业。

这实现了在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污染由治理成本最小的企业来进行,满足了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越性分析1.有利于污染总量控制,保证环境质量总量控制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

因为一定范围内的排污权总量是不变的,所以不管排污权在各企业间是如何转换,都不可能超越最早确定的排污总量,这有利于保证环境质量。

2.有利于企业节省治理费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排污权交易使得企业可以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购买排污权或者改进技术剩余排污权以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浅议我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难点及对策

浅议我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难点及对策

浅议我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难点及对策摘要:随着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日益严峻,国家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为从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推广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且制定了一些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

在实际执行该制度时,许多地区落实不到位,设计定位模糊,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合理的解决对策,使相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制度;难点;对策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改善环境污染情况,控制污染物总量,对相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类型、性质、去向进行严格的管理。

我国实现排污许可证制度时间短,很多环境问题的管理规定和法律制度先于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法律范围,明确了其法律地位,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建立覆盖面比较广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因此需要加大执行力度,真正实现污染物的有效控制,保护生态环境。

一、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情况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相继出台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细则,自上而下的进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实现浓度与排放总量的双重控制。

2008年重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相关制度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但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不够,可执行性不强。

近年来,国家细化了排污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管理平台,对重点污染行业加强管理,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我国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难点(一)政策设计不够合理当前,我国关于排污许可证的配套法律规定尚未出台,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程序、核定方法、种类、条件等尺度要求存在差异,没有实现排污行业和企业的全面覆盖。

对一些非重点排污企业监督的力度不足。

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涉及到企业污染排放管理的具体内容[1]。

同时,相关政策的落实存在一定的困难,部分地区没有制定合理的配套管理方法,重点工作内容依然是主要污染物和重点污染源,上下级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 环境管理制度
01 背景和依据
03 分类管理 05 机构设置
目录
02 实施范围 04 综合许可 06 法律法规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简称排污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 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来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2016】81号文)
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排污许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看,排污许可制定位不明确,企事业单位治污责 任不落实,环境保护部门依证监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难以充分发挥。2016年11月,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 理基础制度改革,改善环境质量,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等,制定并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作为中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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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的不同,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对不同行业 或同一行业的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的具 体要求。
同时,环保部已经启动了排污许可条例的编制工作。
截至2017年9月底,环保部发布了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石化、制药、氮肥、农药、焦化、印染、电镀、 平板玻璃、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铜、铅锌、铝)等15个重点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 关行业的自行监测指南等配套技术规范性文件也在陆续编制和发布。
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对排污许可证等基础概 念做出界定,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做出规范性要求。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及改进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及改进

国内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不足及改进摘要:排污许可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推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基础制度,也是改善环境污染现状的重要措施,在污染源控制和环境治理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不可避免地存在配套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公众参与度较低等问题。

本文对比国内外排污许可制度的差异,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结合国内现状和个人实践经验,从多个方面反思国内排污许可制度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关键词:排污许可;污染源;环境治理从“十三五”时期开始,政府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开始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4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进一步强调排污许可制度[1-3]。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等行为,使其稳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日渐成熟。

但是,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需要参考国外较为成功的经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在法律法规政策、公众参与度、许可证的发放以及发证后的监管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

与国外成功经验比较,国内虽然起步较晚,但也有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更适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也有优于国外的经验。

1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整体上讲,目前,我国排污许可制度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

自建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但国家层面的立法仍然比较缓慢。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调了排污许可制度,这才从国家立法层面确定了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地位。

随后,《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继出台,进一步确定了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方向,但是其仍属于框架性的指导文件,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仍缺乏明确的指导,系统操作性不强。

1.1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务。

排污许可制度是污染物的预防和治理相结合的制度,始终贯穿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事前预审以及事后监督和违规处罚。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文献综述】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设计)文献综述题目: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建议专业班级:法学一、前言部分(说明写作目的,介绍有关概念、综述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争论焦点)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投资、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

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根据排污者的申请,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

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对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口设置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等。

排污者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虽然我国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未制定排污许可证条例,除部分省、直辖市在地方法规中作了具体规定外,其他地区难以实施这项制度。

总的看来,在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建设方面,立法滞后于实践,目前排污许可证制度不仅实行的是以对环境有较严重影响的重点污染物控制为主,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作出的是原则性规定,在发证主体、许可条件、程序、法律责任方面的尚缺乏规定,既缺乏综合性、统一性、规范性,又与其他制度之间存有冲突之处,未能满足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的需要;其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情况甚至“领取/发放排污许可证成为一件可有可无的麻烦事,在实践中存在的有证无证一个样,使排污者存在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甚至更改排放污染物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情况;发生变更后又不及时提出申请变更,甚至不参与年审,不办理排污许可证等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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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浅析DC 摘要: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在对保护环境方面所起的作用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西方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此制度并将其作为污染防治的“支柱”,且已通过立法使其十分完善。

我国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采用这一管理制度,其对防治环境污染,规范排污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时至今日,排污许可证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立法层次偏低,调整范围窄,配套制度不健全。

因此,立法规定的滞后性与该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中的重要性极不相称。

文章介绍了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说明了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通过与美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对比,指出目前我国排污许可证的缺陷及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并尝试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管理1 引言上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不断推进,形成了“强化环境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三大政策,在此基础上,继环境管理“老三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诞生了“新五项”制度,分别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其中,排污许可证制度在许多西方国家的环境管理领域,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

那么,这项制度具体含义是什么?有着什么样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在我国施行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什么样的不足呢?2 排污许可证制度概述2.1 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等领域。

它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取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2.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概念排污许可证,即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为了减轻或者消除排放污染物对公众健康、财产和环境质量的损害,依法对各个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按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按期参加年检等),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速率、数量、时段、烟囱高度等参数),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凭据。

这个书面凭据就是排污许可证。

2.3 实施排污许可证的理论基础2.3.1 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的概念源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法学纲要》指出:根据自然法,空气、流水、海洋及海岸为全人类共有。

英国普通法根据这个概念形成了公共信托理论。

美国公共信托理论源于英国的普通法。

70年代,一些州的法律把公共信托理论的保护范围扩大到环境保护。

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可以看出,对企业排污这种经营成本外部化的行为,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有必要代表全社会整体利益,对排污行为予以管制和调控。

对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污指标拥有分配权,并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形式来控制和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并使其法律化,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3.2 可持续发展理论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但必须坚持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目前世界各国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发展战略,其最主要的表现是将衡量可持续性或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作为重大决策及其实施的主要依据。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自然环境等方面的综合概念。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就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政府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审核把关,防止不当排污行为的发生,减少新污染源的出现,并通过对持证人的监督管理,来控制企业的排污量,从而减轻企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并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排污指标的分配、排污权交易等使企业科学、合理、合法地排污以及有序的生产、建设,从而使社会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到了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2.4 排污许可证的设计法理基础2.4.1 环境容量资源的有价性环境对排放在其中的污染物质具有使其变为无害的净化能力,但这种自净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限度的最大量就是环境容量。

它是指在人类生存和自然环境不致受破坏的前提下,某一环境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负荷量。

在人类肆意地、无任何约束地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造成可怕的后果时,人们不禁开始思考:环境容量是不是资源,其是否有价值,如果环境容量是资源且有价值,那么这些资源属于谁所有,是否任何人都可以向其排放污染物呢?资源是对人类有使用价值的。

广义的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等,狭义的资源则专指自然资源,资源的根本性质是社会化的效用性和对于人类的相对稀缺性。

2.4.2 环境容量是稀缺的资源(1)环境容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环境容量作为重要的环境要素,和空气、阳光、地表水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环境资源,但由于它们特殊的物质形态(不易分割),而且它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因此长期以来,法律意义上的权属难以确定。

环境容量无形价值经常被人们忽视,再加上环境的开放性导致工业企业将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中,这些污染物远远超过了环境所能分解污染的自净能力,使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到社会每一个个体的生活。

环境价值问题,是在资源、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价值”是表示物与人的一种关系,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环境能容纳分解一定量的污染物,其这种吸收、容纳、降解污染物的功能,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环境容量这种维持自然生态系统正常功能来辅助生产的过程是有价值的,但又因环境容量是一个极限值,如果当人们在使用过程中超过这一极限值,将会使其功能丧失,所以环境这种容纳、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有限的并且是稀缺的。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环境资源的供给在总体上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但环境资源的总量毕竟是有限的,所以人类社会所产生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也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越来越凸现出来。

(2)环境容量资源是公共财产环境问题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产生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其中,将有害的影响称为“外部不经济性”。

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其后果产生是由造成这种后果以外的人来承受。

人类的生活环境受到了极严重的污染,环境出现了危机,各国法学界与其它学术界纷纷努力,从资源的稀少性出发,将空气、水、环境容量等可以自由使用的“自由财产”特性,渐渐变成具有价值的“价值财产”。

美国的萨克斯教授在197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为环境辩护》中就提出了专门的环境立法和宗旨。

同时,他又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认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

3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缺陷及国外经验3.1 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缺陷3.1.1 排污许可证制度立法缺失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但通过上文所述的我国目前排污许可证现状可以看出:目前就适用的法律来看我国还没有确立行之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款。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没有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

3.1.2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总量控制制度这一配套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纵观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不难发现,与该制度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一直没有跟上,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健全的规程、约束措施等可借具体操作。

从我国目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现状可以看出,虽然在“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当中也提到了总量控制,但也仅是两份行政性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的有关总量控制的统一法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零星的条文。

但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尚未作出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使排污总量控制法律保障不足。

3.1.3 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没有具体的步骤与措施。

排污许可证的真正实施其过程涉及许多环节,从发证到监管执行及违法排污的处罚等,因此必须制定周密、细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真正做到每一步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2 国外案例经验——以美国为例3.2.1 立法层次高,法律依据充分1972年,美国联邦立法机关(即国会)在其各州州计划规定水体水污染物浓度标准的基础上对水污染控制法律规范进行全面修订,通过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又称《清洁水法》同年美国创设了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即“国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

该制度要求,任何人从一个点源排放任何污染物进入美国的水域,必须获得“国家污染物排放清除系统”(the National Pollutant Discharge Eli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NPDES)许可证,由EPA (美国国家环保局)或者许可证计划获批准的州给每个排污者颁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者应遵守排污许可证中为其规定的各项限制。

否则即属违法。

排污许可证内容包括排放标准、排放总量、监测要求、数据记录和报告。

因此,从法律规范效力来看,NPDES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为联邦法律。

3.2.2 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控制污染源。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排污权交易。

根据数据显示,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每年至少可以节省几十亿美元的治理费用,该制度在美国取得了巨大成功。

且长达400多页的《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案)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条款详细、具体的特点,其中明确地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来实现SO2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

在实施SO2交易政策的细节上,修正案列出了必须参加交易体系的电厂清单,规定了许可证的分配原则、计算发放、拍卖许可证的数量、受限制电厂的连续监测要求,超标排放的惩罚措施等。

这些为交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法律保证。

3.2.3 严厉的法律制裁保障机制美国法律对排污许可证制度提供了严厉的制裁保障机制,超标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行为,对其要处以行政、民事或刑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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