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如何发挥其作用

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如何发挥其作用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各种环境保护的手段和方法也应运而生。
其中,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什么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呢?简单来说,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而非个人的私利。
这意味着诉讼的出发点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生态环境福祉,而不是为了某个特定个体的经济赔偿。
其次,提起诉讼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般来说,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
再者,这类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可能涵盖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森林破坏等多个领域。
那么,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呢?其一,它具有强大的监督和威慑作用。
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对那些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能够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对潜在的环境破坏者形成威慑,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例如,某企业长期违规排放污水,如果通过公益诉讼让其承担法律责任,不仅能促使该企业整改,还能让其他企业引以为戒。
其二,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能够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和漏洞,从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同时,也能够促使执法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
其三,它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媒体的报道和传播,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四,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有助于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在面对可能的诉讼风险时,企业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摘要:我国的环境资源破坏情况越发严重,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
华北地区的雾霾天气时有发生,渤海湾漏油事件,工厂非法排污事件,环境问题日益上升为当前中国的重大命题,我国针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在各部门法中都有所涉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出现问题却缺少维权主体的情况。
公共利益维护不力和主体的缺失给我国的法律界提出了新的命题:如何保护环境公益,进行维权诉讼。
这些都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公益;利益;环境公益;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产生背景:现代环境公益诉讼诞生于美国,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在经历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现代社会呈现出多元纠纷现象。
其中最为典型的两类纠纷即是指特定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对私人利益纠纷来说,传统民事诉讼是受害人维护自身利益的维权途径;但对公共利益来说,由于民法理论中当事人是各理论的限制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而公共利益又是社会利益中基础而又重要的一环,传统的诉讼机制如何与时俱进并有效保护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内涵的新型社会的、集体的和分散的权利和利益1。
基于此,公益法和公益诉讼便应运而生。
二、公益诉讼的概念:在国内,关于公益诉讼的界定众说纷纭。
由于法学界人们的视野和角度不同,得出了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我们可以对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立法模式进行解读: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立法程序上,还是自身的内涵外延方面,都是与传统的诉讼模式有明显区别的。
一些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相继摒弃了传统的模式,开始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别之处,这些传统国家都已经开始对公益诉讼进行专门的立法,凸显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这也是中国当前公益诉讼改革的出发点。
中国公益诉讼定位和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注重从自身角度出发,合理地进行安排,注重将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类型相区别。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对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不成熟立法状况来说,我们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依然存在这以下几个问题:1.当前我国法律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诉讼主体为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或其他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使得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相关环保团体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施展。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浅析[摘要]环境公益分为集体公益和多人公益,多人公益实为个人私益之结合,目前司法实务界的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益和私益相结合之特点,以此可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附带民事诉讼、环境公益附带行政诉讼。
纯环境公益诉讼依诉讼请求的不同分为排除妨害型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型环境公益诉讼。
[关键词]环境公益;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当下中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法层出不穷,实务界也有不少的探索和具体的司法活动,首先体现在机构设置上,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先后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这些新成立的环境法庭,大都宣布且已经受理了部分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在司法实践方面典型案例数量也不少,对这些案件,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有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者通过调解结案。
这些司法实践都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
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理解上的不同,势必影响到这种新型诉讼在我国的开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一)公益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与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所能直接感受、享受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
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即集体公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即多人公益。
[1]前者是一种整体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利益,该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是参与到这个整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共享利益,此种利益不可被集体中的成员所独享。
如环境生态公益,它是集体成员整体分享的。
后者的主体是一个个体,即享有某种利益的那个集体。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

境 公益 诉 讼 就 是 着 眼 于 维 护 和 保 全 环 境 公 共利 益 , 即环 境 公益 。 掘 此 , 者 认 为环 境 公 益 诉 讼应 是 指 公 民 、 人 、 其他 组 织 在 生态 环 境 笔 法 或 受到 破 坏 或 自然 资源 被 不 合理 利 用 时 , 以基 于 保护 社 会 公 共环 境 利 可
境权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更好 的请求审判权的支持而实现, 从而达到保
护 国 家 和 社会 公共 利 益 这 一 最 终 日的 。
( ) 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现 实基础是 国家权利的局 限
环境公 利益 的主体是公共社会, 但公共 社会 并非实在 的主体 ,
其 利 益 必 需 有 一个 实 在 的主 体 予 以代表 与 维护 。无 论 就 其 产 生以及所享有的各 种权力 , 传统上 , 国家无可
争 议 地 成 为 环 境 公共 利 益 的 代 表 。 期 以来 , 长 国家 权 力 作 为环 境 公 利 益 的唯 一 代 表 , 虽在 维 护 环 境 公 共 利 益 方 面 发挥 了重 要 作 用 , 其 但 弊端也显而易见。 首先 在 具体 的社 会 生 活 巾 , 家 是 由 专 门 的机 关 及 国
法律允许在该特 定人不愿 、 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 任何普通 公民
为 了 维 护 公 共 环 境 利 益 都 可 以 向法 院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
3 原 告 主 体 的 不特 定 性 和广 泛性 。我 国我 民事 诉 讼 和 行 政诉 讼 .
利益。
作为私权, 它应 该是可诉的和可强制执行 的, 而要实现这种可 拆性与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探讨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环保组织、公民等发起的,以保护环境、生态及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诉讼行为。
在我国,自环境保护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证明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举证,而环境问题的证据往往较为复杂,很难从环保组织或公民自身能力范围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如电子监控数据、处理过程数据等大量数据,常常需要资深的环保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帮助。
此外,环境监测设备的不全面、失灵、维修不及时等因素可能导致环境数据的不准确,因此在做出决策前的核实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责任难以追究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追究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责任方,但往往因责任链条复杂,难以明确责任。
如涉及地方政府部门,行政干预、公职人员利益输送、监管责任缺失等问题都可能导致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
三、制度存在不足虽然环保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加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说,一些法律规定不够明晰,如公益诉讼提起要求(事实等)举证,如果没有清晰的证据支撑,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会被认定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
同时,法律程序比较繁琐,审查周期较长,如果是涉及到的责任方较多、行政资源配置不足等因素也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增加。
四、公民参与意识不够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公民积极参与,但往往因为环保意识的普及不够,公民的环保法律知识还较为薄弱,甚至存在很多人并不知道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需要政府和环保组织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优化环保法律知识普及渠道和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和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五、政府参与不够积极政府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有时候由于政府扶植产业、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部门间工作推诿等各种原因,环境公益诉讼得不到行政部门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致于这一现象成为现在和将来制约我们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构,以期能指导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建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1)环境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环境权也是如此,只有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才算是具有了权利的本质因此,环境权的设立要求赋予公民以诉讼资格,使得公民能够实质享有这项权利。
⑴(2)新的诉权之利益说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实体权利是基础,诉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的延伸。
只有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复杂,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关系被重新定位,出现二者分离即新的诉之利益说,该说认为诉权不是再以实体权利作为基础和依托,诉权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新的诉权理论也将所要保护的利益扩大了,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现实利益和将来利益等,这种诉权理论的变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⑵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环境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现在已经或可能破坏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的诉讼活动。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一种由某一群体或代表自然环境和广大公众的组织起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适用条件、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诉讼行为。
它旨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惩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强调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1. 涉及环境资源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涉及环境资源的破坏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严重污染、过度开采等。
2. 公共利益受损: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能够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
3. 非个人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由环境组织、公众利益团体等群体代表行使的权利,而非个人行为。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对措施1. 举证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有效支持。
2.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原告,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在提供证据、监督案件进程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动的社会力量。
4. 相关制度完善: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使得环境违法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起到了强力震慑的作用,促进了环境保护行动的开展。
2. 强化法治意识: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还能加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大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3. 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公共利益,追求公平正义,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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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浅谈
【摘要】进入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雾霾天气,人们正在承受着破坏环境的恶果。
环境之破坏非一人所为,破坏之后果也不为一人所承担。
所以,在环境法学领域,环境公益诉讼概念越来越应该受到人们的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与完善是保护公共环境和提高人们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共环境;公益诉讼
2013年新年伊始,我们就在新闻上看到全国各大各大城市的空气pm2.5屡屡爆表,就连生活在中小城市的人对环境的恶化也有了直观的感受。
那么,是谁污染了我们的环境?环境污染之后怎么去保护我们的权益?随着越来越频繁的公共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学概念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同。
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利益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有资格提起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个人或为组织(包括国
家行政机关)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同。
不同于民事和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特定人的私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内外的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其涉及环境保护的联邦法律均以“公民诉讼”条款明文规定公民的诉讼资格。
根据“公民诉讼”制度,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定或主管机关核定之污染防治义务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环保行政机关对非属其自由裁量范围内的行为或义务的不作为为由,对疏于行使法定职权、执行其法定义务的环保局长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针对环境受损的公益诉讼制度后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成为实现环境保护和保护环境公益的有效制度。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长期都还只是一个法学概念,没有成为真正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得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没有确实的法理依据,环境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但是随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
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这些关于组织机构及法律制度上的探索都为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我国在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当中的不足
1、环境公益诉讼缺乏法理依据。
首先,环境污染所侵害之权益的性质属于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利没有定论。
其次,在我国法律中,无论是民事诉讼中要求起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是行政诉讼中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具体行政关系中的相对人,都要求诉讼提起人与案件直接相关,而环境污染往往是间接的、无形的,将环境污染的起诉权限定于直接的受害者是不利于环境保护的。
但是,在环境污染侵害的权益性质没有定论的前提下,环境诉讼所能依据的民事和行政法律都不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持。
2、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统一法律规范的缺位,必然导致案件判决标准不一致:在近几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要么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受理案件,要么在案件审理中因缺少法律规定而难以做出判决。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缺失也造成了法院判决后执法阶段的效力不足,影响法院判决的最终效果,从而不能达到救济的目的。
3、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在现有的民事立法和环境立法中对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
但是,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牵扯的范围比较广、利益比较重大,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还应该进一步细化。
4、环境公益诉讼费用分配及原告胜诉后的赔偿分配规则模糊不清。
环境公益诉讼是以不特定的人或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原告与法律事实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不是胜诉后的直接受益人。
所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无论胜诉或者败诉都不应该承担诉讼费用,与之相对应诉讼胜诉后的赔偿款项也就不应该全部或者大部分由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获得。
而目前有关诉讼费用和索赔款项的分配问题在现阶段法律中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完善建议
借鉴外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经验,并结合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中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范围和被告范围。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只有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直接利害关系人不知道自己已经受到损害而不去起诉或者没有能力起诉,那么侵害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
所以对于环境污染这种侵害范围广而且侵害表现不直接的事件,就需要有非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来保护受害人的环境权益。
此外,环境诉讼的被诉对象的范围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民事主体,对于不作为的环保行政机关也应该成为环境诉讼的被诉对象。
第二,合理分配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让原告去负责举证是不合理的。
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然而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告负担既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也容易使原告忽视收集必要的证据。
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细化在环境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对于是否排污、能否造成污染、排污与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依法免责提供证据等问题由被告负责举证;对于损害的事实和严重程度等由原告负责举证。
第三,合理分配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
公益诉讼是公益性质的,诉讼参与人并不是胜诉后的最大受益者。
而且公益诉讼的影响比较大,各种取证、鉴定和律师费用花费巨大。
鉴于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质,借鉴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固体废物处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律师费用和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合理的部分,以此来保护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
第四,合理给予原告奖励和补偿。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不是为了自己的私益而起诉,这其中必然耗费起诉人的时间、金钱和精力。
为了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在胜诉后的赔偿中拿出合理部分补偿给起诉人,这样才能刺激起诉人的积极性,加强社会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
第五,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到时效限制。
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时效制度都有明文规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起诉,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但环境污染往往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潜伏性,很容易错过诉讼时机;而《民法通则》的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未授权给公民、
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所以取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时效限制是必要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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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艳芳.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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