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文号】•【施行日期】201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2016年8月)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重在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于凝聚改革合力、增添绿色发展动能、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然价值和自然资本、空间均衡、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等理念,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具体实践相结合,集中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规范各类试点示范,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
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发[2007]51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7.04.03
【实施日期】2007.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
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6•【文号】环发[2004]144号•【施行日期】2004.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批准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发[2004]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我局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复如下:一、批准北京市朝阳区等44个市、县(市、区)为第九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不单独批复,纳入吉安市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管理。
请各试点地区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有关工作:1、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
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按不同建设类别(建设类别的划分参见我局《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办〔2001〕31号)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
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我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要求,直接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3、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1•【文号】环办函[2009]1359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通知(环办函[2009]1359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缓解我国能源资源瓶颈、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自2010年起,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中,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重点纳入园区建设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验收等各阶段,应贯彻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理念和生态工业学原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通过产业优化、技术创新、管理升级等措施,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能源结构;根据各园区特点从低碳产业、低碳生产、低碳产品、低碳生活等方面着手,通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减少碳排的有效途径。
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
请你们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中,注重低碳经济发展,注意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有关经验和办法,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出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要求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中加强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单位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原则,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总结、绩效评估和考核验收中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通过产业优化、技术创新、管理升级等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改善能源结构;根据各园区特点从低碳产业、低碳生产、低碳产品、低碳生活等方面着手通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减少碳排放的有效途径。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一、生态文明试点示范县(含县级市、区)建设指标(一)基本条件1.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党委、政府领导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人大审议并颁布实施 4 年以上;国家和上级政府颁布的有关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实施系列区域性行业生态文明管理制度和全社会共同遵循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生态文明良好社会氛围基本形成。
2.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
所辖乡镇(涉农街道)全部获得国家级美丽乡镇命名。
辖区内国家级工业园区建成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50%以上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建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县级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矿产、森林、草原等主要自然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安全监管等达到相应考核要求。
严守耕地红线、水资源红线、生态红线。
4.环境质量(水、大气、噪声、土壤、海域)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
当地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和环境信访得到有效解决,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区域环境应急关键能力显著增强,辖区中具有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实现无害化处理。
新建化工企业全部进入化工园区。
生态灾害得到有效防范,无重大森林、草原、基本农田、湿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海岸线等人为破坏事件发生,无跨界重大污染和危险废物向其他地区非法转移、倾倒事件。
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持续好转。
5.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生态红线并严格遵守。
严格执行规划(战略)环评制度。
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产业结构及技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是指在国家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为特定区域设定的一系列衡量指标,旨在推动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等方面的整体改善。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
首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的目标是构建区域生态文明体系。
这一目标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自然生态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农业发展等方面的指标。
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等指标的改善情况;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等;在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科学合理利用;在生态农业发展方面,包括生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情况、绿色食品供给等。
其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还包括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这一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增长率、人均收入等经济指标,以及生态承载力、节能减排等环境指标。
通过这些指标的衡量,可以评估经济发展是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否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再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还包括生态文明意识与文化建设的内涵。
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公众环保意识、环境伦理道德建设等社会文化方面的指标。
通过这些指标的衡量,可以判断区域内公众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和行为情况,以及各类环境教育活动、生态文明传承等方面的进展情况。
最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还包括政府治理与制度建设的方面。
这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政府环境管理能力、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环境监管力度等指标。
通过这些指标的衡量,可以评估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综上所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包括了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
这些指标的衡量和评估,旨在推动特定区域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全面发展,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等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发改环资[2015]3214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3214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厅(局、委)、林业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按照《关于请组织申报第二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47号)的安排,近期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对第二批申报地区的《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集中论证、复核把关,并向社会公示。
现同意北京市怀柔区等45个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责任。
先行示范地区要对《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制度建设重点进行系统梳理,细化任务措施,落实目标责任,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和目标任务实现。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规划、申报、评估、验收、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和生态工业园区。
本规程适用于生态市、生态县(市、区)管理,生态省管理参照执行。
国家生态乡镇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发〔2010〕75号)执行。
国家生态村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192号)执行。
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执行。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鼓励地方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组织,群众参与;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达到相应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称号。
第二章申报和规划第四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均可申报创建生态建设示范区。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可以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一)辖区内含建制镇(涉农街道)、建制村;(二)生态功能用地生态功能用地是指辖区内农用地面积与生态用地面积之和。
生态用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绿化用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主干河流、水库、湿地、荒漠以及其他需要生态保护的区域。
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上述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占辖区国土面积的比例≥50%。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
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验收办法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见附录一、二)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a.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b.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c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录三);
d.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四条审批、命名与复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2.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 1.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2.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3.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录一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2.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3.效益显著。
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