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主体情况调研
林业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汇报材料

林业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汇报材料一、在乡镇的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情况我县林业行政执法主要由县森林公安局、林业站、防火办、森防站、种苗站和林政资源股负责,行政处罚由县林业局委托县森林公安局执行,没有在乡镇的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情况。
二、向乡镇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存在问题1、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立1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在调查结束后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至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均由森林公安局统一查处,森林公安局只有9名民警,既要初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又要承担接处警任务,对越来越多的行政案件,感到力不从心,查处不及时,打击不到位。
2、林业行政执法经费保障与执法工作不适应。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多为事业编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而执法办案中的罚没款全额上缴财政,在完成任务后,超额部分按一定比例返回作为工作经费,下一年又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再上浮一定比例作为任务。
不超额完成任务不能增加工作经费,超额完成任务预示下年任务将大幅增加。
从而造成执法单位经费严重不足,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勘验取证、装备所需经费无法落实,严重制约了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战斗力。
3、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林业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执法客体量太复杂,导致执法困难。
近年实行考试进人后,淡化了专业知识,所考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执法人员的林业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再加之学习的内外环境不具备,学习风气没有形成或是流于形式,林业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对基本的、简单的办案程序没有掌握或掌握不够,专业知识缺乏,致使执法过程中不时出现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
4、委托乡镇执法管理困难。
我县乡镇林业站是以中心林业工作站的形式成立并开展工作的,但至今也没有进行独立的法人资格登记,虽三权在县林业局,但是由于人员数量有限,平均每个乡镇只有一个林业员,且大部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难免造成乡镇林业站执法不规范、不严格。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业的发展,保护我国森林资源,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效率与效果,我们展开了一次调研。
本报告旨在总结调研结果,指明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调研结果概述调研范围主要集中在全国各级林业行政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包括林业执法队伍、保护林区、林木种质资源站等单位。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我们获取了大量的有效信息,总结如下:1.林业法律法规落后,执法难度大。
目前国内林业法律法规较陈旧,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也无法针对新兴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导致执法难度较大,难以真正保护林业资源。
2.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尽管国内林业执法队伍拥有数量庞大的从业人员,但大多缺乏专业技能,无法胜任复杂的执法任务。
同时,缺乏有效学习机会,人员稳定性差,执法效率低下,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3.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
目前,很多林业行政部门的管理方式和执法手段仍然比较落后,无法与信息化相结合,难以满足高效执法的需求。
4.群众参与度较低。
林业执法关系到森林资源的保护,而这又关系到公民有着共同的利益,在大多数问题上,群众应该参与执法行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群众缺乏意识,并对林业执法存在疑虑,从而导致执法行动效果不佳。
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 林业法律法规存在问题:林业法律法规落后,无法适应实际需求。
改进措施:加快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加强执法规范的推进,完善执法程序,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质量。
2. 执法队伍建设存在问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技能和培训机会,稳定性差。
改进措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培养专业技能,重视执法队伍的稳定性,实施有效人才激励政策,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 信息化手段应用存在问题: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管理和执法效率低。
改进措施: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在行业内部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息化平台和数据管理,提高执法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业务和信息化水平。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

浅谈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主体资格陈建平【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5-36)【作者】陈建平【作者单位】浙江省建德市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国家林业局1998年7月1日作出《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何正确理解上述《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对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做大做强森林公安机关具有重要意义一、森林公安机关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一个单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应具有法律的授权。
只要符合法律授权,不论是独立组织,还是内设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均可行使授予的权力。
《森林法》的规定和国家林业局的决定是对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授权,因此“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即独立执法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相关的法律文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
如公安机关的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交警大队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执法勤务机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授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即可以“派出所”或“交警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有的地方认为“森林公安局”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是不正确的。
森林公安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设 的专业执 法警 察 队伍 ,担负着保 护一 保护 国家森林 资源的重要 职责 ,但 对于
(二 )处 罚 措 施 不 力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片绿色 、稳定一方平 安的光荣使 命 ,有着 这些 破坏森林 资源的违法犯 罪案件 却无 缺 陷
“森林 卫 士 ”的光 荣 称 号 。近 年 来 ,随着 国 权 处 理 ,这 就 产 生 了职 责 与 权 力 的 不 统
授 权 执 法
不是独立 的办案单位 ,不能 独立行使 职 定 ”和 《公 安 机关执 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1.权 责 不 对 称 ,法 律 规 定 与 执 法 实 权和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必 须依赖 主 治安管理处罚 法 )有 关问题 的解 释 (一 )》
践相背 离。森林公安 作为一个 专业性警 管 部 门授 权 或者 以 主管 部 门 的 名义 执 第 十项 规定 ,“根据有 关法 律 ,铁路 、交
央政法编转制 、公安经 费保障等 有利政 行政执法 主体资格 ,须 以林 业主管 部门 146号 )第 三条规 定 :对 于依法立 为林业
策 ,执 法 体 制 进 一 步 理 顺 ,执 法 力 量 明 显 的名 义作 出处罚决定 。根据 《森林 法》第 行 政 案 件 的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不 得 采 取 查
警务创 新
张晓彬 徐 辉
森 林 公 安 机 关 是 国 家 公 安 机 关 派 驻 木材 案件 ,这些 案件都 不是我 国 《森林 义 作 出 ,在 查 处 治 安 管 理 违 法 行 为 时 以
林 区的一支保 护森林 资源 、保 障生态建 法》规定的授 权。森林公安机关既然肩负 地方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
条 等 4项 行政 处罚 权及 根 据 2001年 国 在处理 案件时 可能出现 2种证件 3种身 能单独作 出处罚决定。
1、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

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法[2008]18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 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 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 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 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 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 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 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公安部印)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 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 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 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 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 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 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 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 例》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 (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 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 (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 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树木; (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 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 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 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公安执法办案监督调研报告

公安执法办案监督调研报告公安执法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职能,执法规范和效果的监督是确保公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有力的重要保障。
针对公安执法办案监督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旨在探讨当前公安执法办案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调研发现,公安执法办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监督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执法行为缺乏约束,甚至存在违法行为。
这主要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资源有限,以及监督主体在执法中存在利益冲突等因素所导致。
其次,监督手段不够多样化。
目前,公安执法办案监督主要依赖于举报、投诉等手段,监督手段不够多样化。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监督的单一和不全面,无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执法活动的全貌。
再次,监督机制相对滞后。
目前,公安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相对滞后,无法及时反馈监督结果,监督不健全。
这主要是由于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相对薄弱,监督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不足,使得监督结果无法及时反馈给相关执法机关。
针对以上问题,有以下改进措施:首先,加大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通过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增加监督资源投入和巡查频次,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素质。
其次,拓宽监督手段。
除了传统的举报、投诉手段外,还应引入现代化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通过科技手段,能够实时监控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提高监督的效果和准确性。
再次,建立及时反馈机制。
监督机制应建立及时反馈机制,确保监督结果能够及时回馈给执法机关,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和改进。
通过建立监督结果反馈制度,使监督结果能够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从而有效推动执法监督的完善和进步。
最后,加强监督协作。
公安执法办案监督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动执法活动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通过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作,能够更好地解决监督中的问题和困难,为公安执法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监督保障。
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
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涉林地犯罪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涉林地犯罪事件频发,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针对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涉林地犯罪的性质、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犯罪性质1.非法砍伐: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砍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林木资源的损失。
2.盗伐隐瞒:犯罪分子以盗伐、非法运输为手段,获取木材,通过虚假资料掩盖犯罪事实。
3.非法囤积:犯罪分子非法囤积木材,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扰乱市场秩序。
4.林地侵占:犯罪分子利用欺骗、暴力等手段侵占林地,用于非法经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犯罪原因1.环境脆弱:部分地区的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受到涉林犯罪的侵害。
2.法律监管不足:对于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3.职能部门协作不力:涉林犯罪涉及多个部门,但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导致犯罪行为得以滋生。
4.利益驱使:木材价格不断上涨,诱使犯罪分子为了获取利益而进行犯罪行为。
四、应对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涉林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和法律惩处力度。
2.加强监管机制:增加对木材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杜绝木材来源不明的情况。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涉林犯罪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涉林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共同参与涉林犯罪的打击。
4.加强部门协作:加强涉林犯罪案件的跨部门协作,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提高行动的效率和成效。
五、结论涉林地犯罪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不可忽视。
只有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部门协作等综合措施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遏制涉林犯罪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森林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情况,本文进行了调研及分析,对调研结果进行汇总。
一、森林公安队伍的现状1.1.队伍数量从调研结果来看,森林公安队伍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相对于森林资源的面积和数量来说仍然是不够的。
目前,森林公安队伍的人数在各省市之间也存在差异,其中一些省市的森林公安人员总数还比较低,需要加强建设。
1.2.队员素质大部分参与调研的人认为,森林公安队伍的素质比较高,但仍有一些队员存在素质不高的情况。
由于森林公安工作本身的特殊性,森林公安队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素质,包括专业技能、沟通协调能力和身体素质等。
1.3.装备设施在森林公安队伍的装备设施方面,调研结果表明前线队员的装备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虽然一些森林公安设施(如办公设施、通讯设备等)比较完善,但一线队员的装备、交通工具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善。
一些地方的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车、枪、弹等装备不足问题。
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2.1.缺乏足够的财政投入目前,部分地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财政投入。
虽然在一些省市,政府部门对森林公安队伍的工作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但仍存在一些地区对森林公安队伍的投入不够,使得队伍建设无法得到足够的支持。
2.2.队员素质和数量不足森林公安队伍的队员素质和数量是关键问题。
目前,尽管各地都在大力发展森林公安队伍,但在人员培训和配备方面仍存在问题。
由于森林公安队伍的工作需要具有专业技能和严格的素质要求,导致队员的后备力量相对不足。
2.3.缺乏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信息化建设也成为了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重点。
然而在某些地区,森林公安队伍仍然存在着信息化建设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尽快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
执法队伍调研报告
执法队伍调研报告《执法队伍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执法工作也愈加重要。
为了促进我国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现有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为执法队伍的提升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调研内容及方法1.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执法队伍的人员构成、工作情况、问题与困难等方面进行了调查。
同时,也关注了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培训与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2.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执法队伍的工作人员,通过填写问卷,了解其对工作情况和困难的认识。
访谈则主要采访了一些执法队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其对执法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三、调研结果与分析1. 人员构成根据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执法队伍中主要由年轻人和中年人构成,少有年龄较大的人员。
这一情况与社会现实存在一定差异。
另外,执法队伍中女性人员比例较低,需要加强女性人员的招聘和培训。
2. 工作情况调研结果表明,执法队伍的工作负荷较大,压力较大,工作时间长,普遍缺乏休息和休假时间。
同时,由于人员不足,执法力量分散,工作效率偏低。
此外,执法队伍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 问题与困难调研显示,执法队伍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包括: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培训机制不完善、技术装备落后、执法程序不规范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效果,也对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四、解决方案根据调研结果,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人员构成优化:加强年轻人和女性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
2. 工作负荷减轻:通过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改善工作环境、完善休假制度等措施,减轻执法队伍的工作负荷和压力。
3. 强化培训与学习: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提升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技术装备:增加执法队伍的技术装备投入,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度。
5. 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队伍内部管理,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严谨。
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简析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关键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警力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内容提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的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和公、检、法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之处,并对此提出几个建议来改善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从而更加有效的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
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
与形势发展和中央领导的要求相比,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警力不足、与林业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配合不够默契等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公安机关职能的发挥,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更好地为林业可持续发展建设事业服务。
一、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森林公安肩负着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使命,多年来,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在目前,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显现出许多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森林公安机关有效地挥其保卫国家森林资源的职能。
这些问题主要是:1、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警力不足,无法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作用。
目前,各地森林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警力不足的问题,已经妨碍了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由于案件多发性,警力的不足,森林公安民警往往同时处理多起案件,自然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有时甚至于超过了法定的时效,致使案件无法进行追究;同时,由于森林公安机关警力的不足,无法在一定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相互讨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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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主体执法情况调研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临沧森林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森林公安执法现状森林公安机关作为公安机关派驻林业部门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桥头堡”和“森林云南”建设的重任。
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建立云南生态安全屏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办理了许多案件,发挥了临沧森林公安在建设“森林资源大市、林业产业强市、林业景观美市”中的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2000年4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林业厅联发的《关于对云南省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林联发字[2000]第16号文件明确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专门机关,确定了对具体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治安、林业行政处罚等职权。
1998年4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根据《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以及在2001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文件规定,除《森林法》第42条外,临沧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办理违反《森林法》第20条授权的林业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行政案件都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授权进行办理。
2001年5月9日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确定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共19种,明确了刑事执法权限。
二、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上,森林公安执法的权利并没有被明确授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从法律上看,森林公安的职责虽然很大,但法律并没有授予相应权力进行保障,仅仅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可以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严格讲在行政执法主体上连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都不算。
这样必然导致职权得不到有效履行。
比起其他法律规定的警察职责权限、机构设臵的明确规定,显然有明显区别。
森林公安的权力及为有限,主要是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和林业刑事案件的侦查。
而这两类案件均来源于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两个主管部门的授权,森林公安手中将没有任何执法的权力,变成穿着警服的林业工作者,而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授权又极为有限。
森林公安在林业行政处罚权上。
根据《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这个授权规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另外,在2001年4月1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个规定,森林公安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又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可见,法律并未赋予森林公安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森林法》第20条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应属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中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但《森林法》并未明确授权,而又必须再经过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这道理程序才可以取得有限的行政处罚权。
森林公安在执法中,没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致使执法主体难以认定,民警的合法权益和警务活动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首先,由于执法主体复杂导致的民警执法身份问题。
从以上国家林业局对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可以看出,森林公安行使行政处罚权共可分两类:一是依据《森林法》第20条和国家林业局授权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若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执行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规定时,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算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此时森林公安民警应该算是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去执行警务。
按照《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应该可以享受相应得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如在遇到暴力抗法、严重妨碍执行公务等情况,可以使用警戒直至武器来保障民警的人身权益,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的任务。
而第二种情况,森林公安机关完全是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职能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个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不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的。
因此,森林公安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机构,也勿需单独承担相应得行政责任,此时森林公安民警的身份应该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普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享有法律法规赋予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和警务保障。
森林公安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上的执法主体和身份模糊,无论森林公安执行那一类行政案件,其身份都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而不是人民警察,不能把警察所特有的权限应用到林业行政案件上来。
即把森林公安民警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执法人员,显然对民警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二)森林公安刑事、治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森林公安刑事案件侦查的权力。
也是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根据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林公安负责侦查办理刑法规定的19类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刑事强制措施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但是按照目前我国的森林公安体制,是林业部门内设的一个机构,称为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
因此,除大面积林区少数森林公安局外,大多数情况下,森林公安机关还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条件。
因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森林公安必须和地方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在地方公安机关的支持下,才能充分行使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治安案件查处的权力。
也来源于公安部门的授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但在具体办案中,由于管辖范围和体制的原因,基层森林公安机关较少行使治安行政处罚权。
而县一级的森林公安机关虽然拥有治安管理裁决权,却缺乏实战能力,无法充分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限。
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缺乏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面对使用暴力威胁、妨碍执行公务、殴打护林员等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时无法有效迅速的打击,给予法律的制裁,往往需借助于地方公安机关的力量,由地方公安机关给予打击。
这样不但影响了打击力度,而且降低了森林公安的执法权威。
为有效解决当前生态保护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更有利于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应当通过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给森林公安机关,以解决森林公安代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所引发的执法主体模糊的问题。
另一个方法就是森林公安不再承担行政案件的查处,专对刑事犯罪进行打击,规范统一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形成精简、高效、权威、廉洁的林业行政执法体系。
三、解决森林公安执法中存在的思考执法是各项公安工作的基石,是生命线。
要把公正执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严密地制定执法工作规范,把每一项执法行为都纳入制度规范的轨道。
突出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制度、监督制约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真正取得成效。
坚持创新,及时制定适应新形势的新制度。
每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法规,每健全一项新的规范制度,都要及时组织培训学习,使培训学习成为增强广大民警法治意识、提高业务素质、掌握规章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1、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法治观。
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因不同的执法观念会导致不同的执法结果,只有更新执法观念,在思想上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执法意识,才能有利的打击违法犯罪。
2、要确立“程序、证据”并重的观念。
严格执法应当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执行程序法,无论忽视哪一方面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严格执法。
在执法中,不但要在实体上,而且更要在程序上切实依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防止在实际执法中重打击、轻保护的非法做法,充分体现民警法制执法的民主性和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
同时,办案民警必须强化证据意识,尽快提高侦查办案的能力,充分适用科技手段和法律知识与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
按证据规则的要求,及时取证,收集保存和固定证据。
要切实转变执法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观念,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作为立身之本,严格依法办案,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平等对待各类执法主体,防止发生执法偏差。
为转变不适应森林公安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学习习惯、工作方法,必须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行使履行职能,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习惯。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也是靠人来维持的。
我们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执法队伍。
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
民警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自觉抑制物质利益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
树立森林公安的良好形象,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以大练兵活动为契机,立足岗位,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狠抓一线办案民警的学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