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之补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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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合同知识)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
方法
一、合同漏洞的概念
“合同漏洞”是指在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着双方均未考虑到或没有明确表达的条款,以及可能会出现的事实或情况,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协议。

这些条款或情况可能会对双方造成各种不利影响,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填补漏洞,以避免合同出现这类漏洞。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
1、明确法律责任
首先,合同双方应该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确定谁承担了何种责任。

如果双方对责任不明确,就会出现漏洞,导致双方难以确定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诉讼。

2、明确合同期限
其次,合同双方还应该明确合同的期限,以便双方都能够了解合同期限何时开始,以及何时结束。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合同期限,就会出现漏洞,可能会导致双方无法正确理解合同的执行期限,从而导致纠纷。

3、明确合同内容。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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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哎呀呀,你知道吗?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就像是给合同打补丁呢!比如说,当合同里对交货时间没说清楚的时候,那咱们就得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或者行业惯例来确定啊!这不是很重要的吗?难道你能眼睁睁看着合同因为这点小漏洞出问题?
2. 嘿,想想看,要是没有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那可咋办呀!就好比买东西时没说好怎么付款,这时候不就得用规则来帮忙啦!比如参考类似交易的付款方式呀。

这规则多关键啊,你还不重视起来?
3. 哇塞,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真的太有用啦!像有时候合同对质量标准模模糊糊的,这时候就靠规则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是通常标准来断定呀!你就说这规则是不是我们的大救星?
4. 哎呀,你想想哦,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只字不提,那可咋办?这时候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就挺身而出啦,按照合理的预期损失来确定责任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哦!
5. 嘿哟,这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简直就是合同的守护天使!好比租赁合同里没说清楚维修义务归谁,那咱们就按照常理来判断呀!这多重要呀,能让合同合理有序地运行呢!
6. 哇哦,你可别小瞧这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啊!要是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没写清楚,那规则就发挥作用啦,比如说用诉讼或者仲裁的常见方式呢!你说这是不是必须得搞清楚呀?
7. 呀,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其实就像一把万能钥匙呢!例如对合同的履行地点不确定时,那就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这样的规则呀!是不是很厉害呀?
8. 嘿呀,你看呀,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是多么重要呀!碰到合同对好多东西都没明确规定的时候,它都能帮我们找到解决办法呢,就像在迷雾中给我们指引方向一样!所以呀,我们一定要好好运用这个规则呀,让我们的合同都稳稳当当的!。

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doc

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doc

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双方在签订时都是基于最基本的合作关系,但在签订当时有很多情况不一定能够完全预见。

因此在的实际履行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各种预想不到的情况阻碍双方的合作,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三)法定补充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漏洞指的是合同中存在的未完全约定或者未明确规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为了补充合同漏洞,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补充协议: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可能的纠纷。

2. 诉讼仲裁:当合同中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中,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法规或者普遍商业惯例进行判断,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 口头约定: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在口头上达成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效力。

4. 建立合意: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通过建立合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合意是指双方通过协商,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达成共识,从而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在遇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协商,寻找解决方案,以避免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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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1.合同补缺的含义。

补缺是对合同空⽩点的补充,因此补缺⼜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还有⼈称为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规则。

合同的补缺规则,在条款⽋缺时使法院、仲裁机关有所遵循。

2.合同漏洞产⽣的原因。

合同有缺陷或存在空⽩点,原因是多⽅⾯的。

其⼀,追求效率。

为追求效率,迅速地达成合同关系,当事⼈订⽴合同时,往往只规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条款,并不追求合同条款的完备;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合同条款可以暂付阙如,留待将来补充。

对暂付阙如的条款,当事⼈可能最终不能达成⼀致意见。

其⼆,知识的⽋缺。

合同当事⼈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在订⽴合同时,可能会疏漏某些条款。

这种疏漏,给合同的履⾏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3.补缺与合同的成⽴。

过于含糊的合同,因不能反映当事⼈的意图,应认定为未成⽴的合同。

因为,过于含糊的合同,没有形成合意。

过于含糊的合同,是难以⽤合同补缺的⽅法救济的,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个或⼏个“空⽩点”的补充。

对过于含糊的合同进⾏补充,⼏乎等于代替当事⼈订⽴合同,因此,补缺是不适当的。

⽐如,当事⼈对合同的标的条款没有规定,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以合同未成⽴否认合同的效⼒,⽽不能补缺。

当当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缺某些条款,⽐如⽋缺价格条款、履⾏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顺利地履⾏义务。

对⽋缺某些条款的合同,如果不加分析地⼀律认定未成⽴,与现代合同法“安全、公平、效率”的观念不符。

简单地处理,会给当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补缺挽救了有争议的交易关系,使⼤量有缺陷的合同能够正常履⾏。

4.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补缺与合同解释都是对当事⼈意思表⽰的推定,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第⼀,当合同⽋缺某些条款,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当事⼈表⽰意思的“空⽩点”进⾏补充,实际上是代当事⼈为意思表⽰,把这种补充的意思表⽰,视为当事⼈的意思表⽰。

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

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结论内容提要: 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合同漏洞予以填补。

在这一过程中,方法的选取至关重要。

两大法系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补充漏洞的做法,无疑对我国完善相关理论及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合同漏洞是指在已生效的合同内容中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应规定而未予规定的事项。

合同漏洞的出现必然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进而阻碍交易的顺利完成。

为了解决合同纠纷,两大法系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形成一些补充漏洞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完善相关理论及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补充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其简单的合同制度亦发生了变化,表现之一便是对契约的程式化要求降低,即从过去只注重合同的外部形式,进而重视合同当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的意志,于是出现了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

正是在诺成契约的范围内,才产生了意志自由的可能性。

它使合同解释成为可能,并且在裁判官的裁判活动中形成了合同解释的一些共同规则,其中就包含有对合同漏洞补充的萌芽:(1)签订地补充规则。

依乌尔比安的解释,在要式口约和其他契约中,要是未确定应遵循的规则,那么应遵循契约签订地通常使用的规则。

若还不了解签订地规则,且那些规则又多,则应依据该地区的规则。

[1](2)诚信补充规则。

在诺成契约中,当遇有契约未规定的事项而按照通常人的看法应要求债务人履行,则裁判官可按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3)变更补充规则。

裁判官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2](4)补充规则的不违法性。

帕比尼安在《论解答》中说:“那些为消除契约疑点而加入的事项不损害一般法。

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一)

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一)

论合同的解释及漏洞补充(一)一、合同解释的概念和意义合同的解释是指根据有关的事实,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合同的内容所作的说明。

它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解释,是指所有的合同关系人基于不同的目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狭义的合同解释,是指在解决合同争议过程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合同所作的解释。

把合同解释限于狭义范围,是各国合同解释立法的通例,也是学术理论界的倾向性主张。

笔者亦是从狭义上论及合同解释的。

(一)合同的解释有助于某些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使之明确化、准确化,以符合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典型要求。

为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中的语言文字,只能表达某一确定的含义。

但在合同实践中,往往存在某些语言文字不明确、不具体的现象,从而影响对合同内容的理解和执行。

所以,对合同文字表述的真正含义进行界定,是解释的第一任务。

(二)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足。

从理论上说,法制实践对合同内容的完整性要求是有层次性的,它们可大体概括为法律的要求、避免争议的要求和交易安全的要求。

但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只考虑法律对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而合同内容的详略往往又受到习惯和环境的影响。

这不仅可能造成合同内容的不完整,尤其会造成某些事项规定上的疏漏。

所以,对合同内容的完整进行补足,是解释的第二任务。

(三)合同的解释有助于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合同内容得以统一。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合同的内容难免存在某些不统一或者相矛盾的地方。

所以,合同内容存在不合理,通过解释以使其合理,是解释之第三任务。

二、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贯彻于合同解释活动和过程的指导性规则。

对此,历来存在着两种对立的主张,即意思说和表示说。

意思说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当事人的主观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拘泥于文字。

这种主张的基础是意思主义理论。

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多采意思说。

表示说主张,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解释。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可以根据不同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和相关判例进行参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1. 合同补充协议:当合同存在漏洞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填补漏洞。

补充协议应明确说明所补充的内容,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署和确认。

补充协议形式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或其他形式达成一致。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律制定的最基本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当合同存在漏洞时,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解决争议,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公平原则来填补漏洞。

3. 解释合同意图:在填补合同漏洞时,可以通过解释当初订立合同的真实意图来确定合同的内容。

这需要分析合同当初的谈判过程、相关文件和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和言辞等,判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据此来填补漏洞。

4. 合同惯例:根据某些行业的惯例,合同漏洞也可以进行填补。

合同惯例是指在某个行业或特定商业领域中长期形成的、为当事人所熟知并普遍适用的做法。

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惯例来填补漏洞。

5. 法院判决和裁决:当发生合同争议并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裁决机构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来做出判决或裁决。

这些判决和裁决可以作为填补漏洞的参考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参考内容只是一些常见的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结合具体合同的条款、相关法律和实践,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最合适的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

同时,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也应该得到充分的考虑,以确保填补合同漏洞的结果合理、公正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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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漏洞填补的方法之补充解释转载2015-07-2415:34:33【裁判要旨】合同出现漏洞,应当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填补。

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商品,在买卖合同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以填补合同漏洞时,不能直接以交易习惯填补,而应当先选择以补充解释的方法填补,更加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

案号一审:(2010)北商初字第228号二审:(2011)锡商终字第0042号申请再审:(2012)苏商申字第277号【案情】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电线厂(以下简称电线厂)。

2009年3月25日,电线厂向一建公司发出报价单一份,载明各种规格电缆的数量和价格,合计总金额约670万元。

2009年3月28日,电线厂与一建公司订立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电线厂供给一建公司电线电缆一批,按实际长度供货,电线电缆价格锁定2009年3月25日电线厂报价单上的单价;总计金额按供货实际长度结算,交货地点为运输至一建公司指定地点;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

供货合同将2009年3月25日的报价单列为附件。

2009年9月15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电线厂与一建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原来双方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上,一建公司同意另外补贴电线厂合同总价的13%,约87.1万元;电线厂应根据一建公司的要求及时供货,并保证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应供货料全部送达一建公司施工现场。

同年10月26日,电线厂向一建公司送交了一份“计划任务完成说明”,载明:“在近期电缆供货合作过程中,双方诚心相待,沟通良好。

贵公司下达的电缆计划单由于时间紧迫、交货期急,但在我厂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给贵公司。

特此说明”。

一建公司水电工吴奇彬在该份计划任务完成说明下方“江阴一建代表”落款处署名。

此后,电线厂仍按照一建公司要求继续供货至2010年5月15日。

因一建公司拖欠部分货款,电线厂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一建公司支付货款1722018.19元(其中对于2009年10月30日之后的供货,一建公司是以供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一建公司认为电线厂未于2009年10月30日前将应供电线电缆全部送到一建公司施工现场,提起反诉要求电线厂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审理】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对电线厂应供电线电缆数量不确定,一建公司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所要电线电缆的规格、型号和数量,电线厂根据一建公司的要求发货。

一建公司员工吴奇彬签名的“计划任务完成说明”内容明确,能够证明电线厂已完成一建公司的要货任务。

综合补充协议约定的2009年10月30日前这一最晚供货时间及吴奇彬的确认行为,应当认定电线厂已于2009年10月底完成了供货合同的供货义务。

对于电线厂2009年10月30日之后供货的价格如何确定,双方意见不一,电线厂主张以市场价格计算,而一建公司认为应按供货合同价格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因电线厂已完成供货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电线厂主张2009年10月30日之后供货以市场价格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该院判决:1.一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电线厂货款1722018.19元;2.驳回一建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建公司不服,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供货合同明确约定“总计金额按供货实际长度结算”、“按实际长度供货”,在实际履行中,电线厂也是按照一建公司的要货而供货,故应当以电线厂是否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2009年10月30日前完成一建公司要求的供货数量来确定电线厂的供货义务是否履行完毕。

“计划任务完成说明”能够证明电线厂按一建公司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

电线厂未按供货合同预估的数量在2009年10月30日前送货的原因主要在于一建公司未及时要货。

因此,电线厂已于2009年10月30前履行了供货合同项下的全部送货义务。

供货合同履行完毕后,电线厂与一建公司发生新的电线电缆买卖关系,对该买卖关系中的电线电缆价格,双方当事人未进行约定,一审法院按市场价格来认定并无不当。

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建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第一,在实际履行一建公司与电线厂签订的供货合同时,虽然电线厂是根据一建公司的要货单发货,但是供货合同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未履行完毕。

一是“计划任务完成说明”不能证明供货合同履行完毕;二是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一建公司根据供货合同要货只能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

因此,2009年10月30日之后一建公司所要电线电缆仍应当按照供货合同附件约定的价格计算。

第二,一建公司在供货合同已经约定电线电缆价格及工地施工未结束仍需要电线电缆的情况下,不可能同意按照市场价格与电线厂结算。

退一步,即使价格约定不明,也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而非供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1.2009年3月28日一建公司与电线厂签订的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货数量是按实际长度供货,对于货款总金额也约定了按供货的实际长度结算,只是对电线电缆的单价明确以供货合同附件为准。

合同的附件是对合同的补充和细化,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果附件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对于不一致的内容,应当遵从合同约定。

因本案供货合同对供货数量及货款总金额明确约定是按实际长度结算,故应以实际供货长度计算供货数量及金额。

2.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补充协议更进一步约定电线厂需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应供电线电缆全部送达一建公司施工现场。

因此,双方实际通过补充协议对供货合同的供货截止时间进行了明确变更,即供货合同最终供货时间变更为2009年10月30日。

因电线厂供货是以一建公司要货通知为依据,按实际供货长度结算,故只要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一建公司向电线厂发出要货通知,电线厂均应当在该日期之前供货,所供电线电缆为供货合同约定的货物,并以实际长度和供货合同附件载明的单价计算货款。

吴奇彬签名的“计划任务完成说明”能够证明电线厂已经完成供货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故一建公司主张供货合同在2009年10月30日之前未履行完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3.2009年10月30日之后一建公司再向电线厂要货,则因供货合同约定的电线厂供货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供货单价,应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在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到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等均采用交付主义原则,应以供货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较为公平合理。

因此,裁定:驳回一建公司的再审申请。

【评析】本案在申请再审中,一建公司对一、二审法院按照市场价格计算2009年10月30日之后供货的货款提出异议,认为之后的货款,亦应当按照原供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

法院认为2009年10月30日之后的供货属于双方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另一新买卖合同,但是这份新买卖合同对电线电缆的价格约定不明。

电线厂已实际供货,一建公司也予以接受,但双方不能就价格协商补充确定,法院如何为双方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值得思考。

是以交易习惯为由直接沿用原供货合同的价格,还是直接适用供货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供货合同履行结束后,电线厂根据一建公司指令继续供货,双方形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

因双方对所供电线电缆的价格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确定。

在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基于之前双方签订的原供货合同明确约定电线电缆的价格,应当视为双方已经形成交易习惯。

故2009年10月30日之后双方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新买卖合同,双方本意应当也是对原供货合同的延续。

因此2009年10月30日之后所供电线电缆的价格应当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即应当按照原供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通过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看出电线电缆的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在双方交易期内价格处于上涨态势,故双方才以补充协议约定由一建公司再给电线厂补贴。

在新买卖合同双方对价格约定不明时,如以原供货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则较市场价格过低,对电线厂不公平,应当依据供货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更为合理。

上述不同意见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填补合同漏洞。

合同的内容有遗漏,即对一些重要的条款,在合同中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就涉及合同漏洞的填补问题。

本案即属于典型的合同漏洞填补,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遇有合同漏洞,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依照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除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合同漏洞填补的逻辑顺序,即首先协议补充,其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最后才是以《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只是任意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任意性的规定置于交易习惯之后,也表明了交易习惯的重要性。

所谓交易习惯是指在当时、当地或者某一行业、某一类交易关系中,为人们所普遍采纳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习惯做法。

王利明先生认为交易习惯可以分为:第一,一般的交易习惯,即通行于全国的习惯;第二,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即所谓的地区习惯;第三,特殊行业的交易习惯;第四,当事人之间长期从事某种交易所形成的习惯。

但直接以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漏洞,在货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发生对买卖关系一方不利的情形。

本案即电线电缆价格波动大,且双方对此明知,如果以交易习惯确定供货价格,则对卖方不利。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完整规定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即为本案应当适用的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但是审判实践中往往将其忽略。

学理上将“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填补合同漏洞的方法称之为补充解释方法。

补充解释方法要求在合同内容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通过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而填补合同的漏洞。

补充解释的特点在于:第一,它不是根据现有的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而是根据现有的条款来确定应有的条款。

第二,补充解释主要适用于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而主要不是合同条款本身在理解上发生争议。

这就是说,当事人在缔约时由于疏忽大意等各种原因而未能在合同中就某一条款作出特别规定,从而发生争议,这就需要依据补充的解释方法来填补合同的漏洞。

第三,补充的解释方法仍然是要求法官努力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并不是要法官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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