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漏洞补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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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规则

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规则

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规则
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是指当合同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误解、疏忽、错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时,依法对合同进行补正的规则。

主要的补正规则如下:
1. 双方协商补正:当发现合同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就如何进行补正达成一致。

补正的内容和方式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补充协议等形式确定。

2. 诚信原则:合同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的履行和解释。

当某一方存在明显错误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合同存在明显不完整或不准确之处时,对方可以要求进行补正或者解除合同。

3. 法院裁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正的协议,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合同的补正。

法院在判断是否进行补正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真实意愿、合同的商业目的、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

4. 合同解释:在解释不完全合同时,法院会根据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同的商业目的进行解释,并尽量补齐合同的不完整之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完全合同的履行补正是建立在保护当事人真实意愿和维护合同公平性的基础上的,补正的原则和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

简述合同空缺条款的法定补正规则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合同的履行需要各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会出现合同中缺失某些条款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空缺条款的补正规则,以保证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什么是空缺条款空缺条款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完整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是因为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予约定,也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忘记或遗漏了某些内容。

三、法定补正规则1. 法律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对合同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习惯。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习惯进行补充。

2. 习惯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适用习惯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为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与合同有关的行业惯例。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行业惯例进行补充。

3. 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4. 合理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商品性质等因素确定合同内容。

”这就意味着,在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和商品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补充。

四、空缺条款补正规则的适用范围空缺条款补正规则适用于以下情况:1. 当事人未对某一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约定;2. 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在协议中遗漏了某些内容;3. 当事人虽然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明确。

五、空缺条款补正规则的限制空缺条款补正规则也有其适用的限制。

例如:1. 当事人已经就某一问题达成了默示约定或者实际行为已经形成了约定,此时不得再依据空缺条款补正规则进行补充。

合同漏洞填补与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漏洞填补与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漏洞填补与情势变更原则关键信息项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甲方: [甲方名称及地址]乙方: [乙方名称及地址]合同目的: [合同目的]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条件]协议内容第一条合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合同目的]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并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及情势变更情况进行约定。

第二条合同金额本合同的总金额为[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为[付款方式],双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付款期限]内完成付款。

第三条履行期限双方同意合同的履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在此期间,甲方需提供[甲方义务],乙方需完成[乙方义务]。

第四条合同漏洞填补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漏洞,双方应及时沟通并协商补充协议,以填补合同漏洞,确保合同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第五条情势变更原则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适当调整合同条款,以达成新的履行方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内容]。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争议解决方式]申请解决。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甲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 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中漏缺怎么理解

工程合同中漏缺怎么理解

工程合同中漏缺怎么理解我们需要明白工程合同漏洞的常见形式。

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含糊不清、责任分配不明确、工期和质量要求未具体说明、违约责任界定模糊、变更和索赔程序缺失等。

这些问题一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显现出来,往往会给双方带来不小的麻烦。

面对这些潜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和处理呢?1. 及时沟通:当发现合同中存在不明确的条款时,合作双方应立即进行沟通,以期达成共识。

有效的沟通可以帮助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因误解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

2. 补充协议:如果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确实存在漏洞,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弥补。

补充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且内容要具体、明确,确保对原合同的漏洞进行有效填补。

3. 专业咨询:在处理复杂的合同问题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是非常必要的。

律师或法律顾问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正确理解合同内容,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4. 风险评估:对于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这意味着要考虑最坏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通过这种方式,即使合同中存在漏洞,也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损失。

5. 严格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操作,任何变更都应有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确认。

这样可以保证即使合同存在漏洞,也不会因为执行不当而造成更大的问题。

6. 定期审查:合同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定期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这不仅包括检查是否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还包括评估合同条款是否仍然适应项目的当前状态。

7. 诚信原则:无论合同是否存在漏洞,双方都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合作。

这是商业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也是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

一般来说,合同主要条款缺失,即为合同漏洞。

基于合同全面、诚信履行原则,需要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

《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主要规定在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民法典》另有26个条文引用了第五百一十条,这些条文亦属合同漏洞填补规则之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有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本文依据上述条文,整理、提炼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31个适用要点,以供参考。

1.《民法典》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合同已依法成立。

解析:对合同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是合同生效,即合同已依法成立,但主要条款缺失。

签订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

所谓合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依法成立便生效。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补充。

如果合同尚未成立、生效,此时合同没有进入履行阶段,自然没有进行内容补充的必要。

2.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解析:合同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合同不成立。

对此,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表述中可见一斑。

该条规定对于合同中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该条予以补充确定,而对于合同标的、数量,并未如此规定。

由此可见,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允许当事人予以补充,而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漏洞指的是合同中存在的未完全约定或者未明确规定的情况,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合同的不确定性和纠纷。

为了补充合同漏洞,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补充协议: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够明确或者存在争议时,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可能的纠纷。

2. 诉讼仲裁:当合同中的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中,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法规或者普遍商业惯例进行判断,从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3. 口头约定: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在口头上达成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在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效力。

4. 建立合意:在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通过建立合意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合意是指双方通过协商,在未来某个时间点达成共识,从而解决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总之,在遇到合同漏洞的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沟通协商,寻找解决方案,以避免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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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1.合同补缺的含义。

补缺是对合同空⽩点的补充,因此补缺⼜称为合同的补充性解释、合同漏洞的填补,还有⼈称为条款不明确时合同的履⾏规则。

合同的补缺规则,在条款⽋缺时使法院、仲裁机关有所遵循。

2.合同漏洞产⽣的原因。

合同有缺陷或存在空⽩点,原因是多⽅⾯的。

其⼀,追求效率。

为追求效率,迅速地达成合同关系,当事⼈订⽴合同时,往往只规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条款,并不追求合同条款的完备;根据具体情况,有些合同条款可以暂付阙如,留待将来补充。

对暂付阙如的条款,当事⼈可能最终不能达成⼀致意见。

其⼆,知识的⽋缺。

合同当事⼈未必都是法律专家和业务专家,在订⽴合同时,可能会疏漏某些条款。

这种疏漏,给合同的履⾏和合同争议的解决留下了隐患。

3.补缺与合同的成⽴。

过于含糊的合同,因不能反映当事⼈的意图,应认定为未成⽴的合同。

因为,过于含糊的合同,没有形成合意。

过于含糊的合同,是难以⽤合同补缺的⽅法救济的,合同的补缺,是对合同⼀个或⼏个“空⽩点”的补充。

对过于含糊的合同进⾏补充,⼏乎等于代替当事⼈订⽴合同,因此,补缺是不适当的。

⽐如,当事⼈对合同的标的条款没有规定,则应当毫不犹豫地以合同未成⽴否认合同的效⼒,⽽不能补缺。

当当事⼈的基本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但⽋缺某些条款,⽐如⽋缺价格条款、履⾏地点条款等,此时,可以给予补救,使当事⼈顺利地履⾏义务。

对⽋缺某些条款的合同,如果不加分析地⼀律认定未成⽴,与现代合同法“安全、公平、效率”的观念不符。

简单地处理,会给当事⼈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补缺挽救了有争议的交易关系,使⼤量有缺陷的合同能够正常履⾏。

4.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联系和区别。

补缺与合同解释都是对当事⼈意思表⽰的推定,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第⼀,当合同⽋缺某些条款,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当事⼈表⽰意思的“空⽩点”进⾏补充,实际上是代当事⼈为意思表⽰,把这种补充的意思表⽰,视为当事⼈的意思表⽰。

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

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大法系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的探讨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同漏洞/补充规则/结论内容提要: 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合同漏洞予以填补。

在这一过程中,方法的选取至关重要。

两大法系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补充漏洞的做法,无疑对我国完善相关理论及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合同漏洞是指在已生效的合同内容中存在足以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应规定而未予规定的事项。

合同漏洞的出现必然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进而阻碍交易的顺利完成。

为了解决合同纠纷,两大法系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形成一些补充漏洞的做法,这对于我国完善相关理论及规则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补充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期。

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其简单的合同制度亦发生了变化,表现之一便是对契约的程式化要求降低,即从过去只注重合同的外部形式,进而重视合同当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的意志,于是出现了合意契约,又称“诺成契约”。

正是在诺成契约的范围内,才产生了意志自由的可能性。

它使合同解释成为可能,并且在裁判官的裁判活动中形成了合同解释的一些共同规则,其中就包含有对合同漏洞补充的萌芽:(1)签订地补充规则。

依乌尔比安的解释,在要式口约和其他契约中,要是未确定应遵循的规则,那么应遵循契约签订地通常使用的规则。

若还不了解签订地规则,且那些规则又多,则应依据该地区的规则。

[1](2)诚信补充规则。

在诺成契约中,当遇有契约未规定的事项而按照通常人的看法应要求债务人履行,则裁判官可按诚信原则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3)变更补充规则。

裁判官可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干预,以消除某些约定的不公正性,按照通常人的判断增加或减少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

[2](4)补充规则的不违法性。

帕比尼安在《论解答》中说:“那些为消除契约疑点而加入的事项不损害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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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有关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1确立了补交付期限条款漏洞的规则2确立了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漏洞的规则3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仍不能凑效时,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的规则先履行的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比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第一,归责原则不同。

在我国,违约责任多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多种责任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的,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不可事先约定。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的,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的,既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中,因第三人导致违约的,债务人先对债权人负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的,以自己行为负责为原则。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试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特点):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违背其负有的应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

先契约义务包括: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4协助和告知义务;5忠实义务。

至于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恶人的承担。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由于缔约过程中双方的接触,一方对另一方将要订立合同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缔约上的过失行为不仅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也同时在事实上会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先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简述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不齐全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这样就可以遵循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

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对正确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过往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

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

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在法律上虽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扩大,则按公平原则要求,应依其程序承受减免赔偿额的不利益。

简述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合同责任的承担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将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合同法》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应取得有关证明。

同时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简述合同协助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其内容有: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此外,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情况。

试论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运用1免责条款未指明是免除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

2在条款利用人可能负过错责任时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免责条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过错责任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出发,只解释为免除无过错责任。

3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4免责条款适用于“隐蔽性瑕疵责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不明确时,从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的原则出发,不能同时免除两种责任,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

5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若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货物的质量不提出异议,即视为货物合格,出卖人不负责。

6在当事人有权约定免除的责任是否包括第三人所负之债不明确时,根据不利于条款制作人解释的原则,解释为只免除第三人所负的责任,不免除条款利用人所负的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以下义务:1忠实的义务;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如通过谈判刺探对方的商业秘密等);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4遵守允诺的义务。

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和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债务人将被免除履行义务,这些法定的免责条件和约定的免责事由被统称为免责事由。

我国合同法仅承认不可抗力为法定的免责事由。

其中,“不可抗力”的情况有:第一,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第二,政府行为。

如政府颁布新政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第三,社会异常现象。

如罢工、骚乱等。

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第一,从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诺,或未就法定的必须采取书面的合同达成书面的协议。

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合同解释制度是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制度,而主要不在弥补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当事人就主要条款没有达成合意,但在内容上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在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请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第五,从法律后果上看,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两者既有联系,但有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和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因此,在承揽合同中,双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的条件,是承揽人的“创作”;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并不注重标的物的制作条件。

试论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债权具备请求力、保持力、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时,就是效力齐备的债权,亦叫完全债权。

如果欠缺某项效力,则该债权沦为不完全债权。

完全债权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完全债权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完全债权具有如下四项效力:1、请求力,即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实现债之内容的效力。

2、受领保持力,即债权人于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后有权保持该履行利益而无须反还,从此意义上以言债权并不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而消灭,其仍然作为债权人保持该利益的合法根据,否则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强制执行力,即在完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处分力,即完全债权人有权决定债权在法律上的命运。

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方式主要有:让予债权、将债权用于担保而设立权利质权、放弃债权(即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在选择时应考虑哪些问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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