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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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沪府发[2009]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2【实施日期】2009.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二日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落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高层次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先——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上海户籍人才引进指南

目录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1)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 (6)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 (9)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 (11)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 (1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15)雇员派遣服务指南 (17)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 (19)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 (22)人才诚信服务指南 (25)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 (28)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 (30)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服务依据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服务条件➢申报单位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和享受待遇

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和享受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及享受待遇【人才引进】上海市居住证申办人条件及享受待遇一、政策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申请人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

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事局审核;三、享受待遇《上海市居住证》政策是上海市政府于2002年面向境内人士推出的一项替代上海市户籍办理的新型政策。

作为持有人在上海居住的证明,居住证可以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就业和社会保险、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将拥有的“市民待遇”包括:●可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人员的子女,报考外地高校可依据上海市相关政策获得加分(2006年加20分);●可按上海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并可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按规定参加上海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可以参加上海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在科技成果申报、认定、奖励,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方面也可享受相关待遇;●持有人随行的16岁以下子女可以享受上海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服务。

期望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目标人群往往集中在以下领域:▲希望子女能够转学上海,体验更加丰富的国际大都市教育学习资源的外地人士;▲期望子女能够通过参加上海统一高考,进入上海高校就读的外地人士;▲期望子女能够通过参加上海统一高考,享受高考加分优惠政策进入原籍或外地高校就读的外地人士;▲原籍外地的大学毕业生在上海落实了工作单位,但因种种因素,未办理上海户籍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沪人[1999]5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人〔1999〕51号)
现将《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9年5月20日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加快构筑上海人才资源高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

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第三条(国内优秀人才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国内优秀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市紧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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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保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 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
电焊工
13
电梯安装维修工
14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15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16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17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18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19
制冷设备维修工
20
汽车维修工
21
汽车维修电工
页码,3/3(W)
22
汽车维修漆工
23
汽车维修钣金工
24
起重工
25
天车工
26
化学分析工
27
钳工
28
机修钳工
页码,1/3(W)
市政府信息目录 国家条例与上海规定 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市政府部门与区县公开 监督保障机制 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 重大工程招投标 土地征用房屋拆迁 政府规章 政府文件 政府会议 办事规程 机构职责 人事任免 规划计划 上海统计 财政预决算 社会公共资金 财政收入 审计公开 行政收费 实事项目 公务员招考 信访接待 政府采购 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 三农服务 政策解读
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五、关于特殊人才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 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 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此通知有效期为1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2011-09-26
1
工具钳工Βιβλιοθήκη 2工具钳工(注塑模)
3
工具钳工(冷冲模)
4
冷作工
5
模具设计师
6
长度计量工
7
数控车工
8
数控铣工
9
加工中心操作工
1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11
维修电工
(一)航运专门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且岗位与专业相符的航运专门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具有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29
装配钳工
30
镗工
31
热处理工
32
电机装配工
33
无损检测员
34
汽车装配工
3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36
电气试验员
37
变电设备检修工
38
通信电力机务员
39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40
电解精炼工
41
火法冶炼工
铁路信号工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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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 地址:人民大道200号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23111111
2011-09-26
2011-09-26
页码,2/3(W)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 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八款所称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 三、关于行业专门人才
(二)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 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并推荐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四、关于投资创业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十款所称“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 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 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 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 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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