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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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鄂财综规[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0]14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监督,防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0]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42号)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执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启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对尚未使用的《湖北省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各单位应当全面进行清查登记后,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核准的项目和范围使用《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不得巧立名目,虚列资金往来结算项目;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社会团体会费、拨入经费等款项。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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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一)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四)单位自制凭证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25•【字号】鄂财综发[2001]56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鄂财综发[2001]56号2001年10月25日)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团体: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和税务发票的使用,现就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收费纳入税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活动应纳入地方税务管理范围,使用地方税务发票:(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收费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二)未经教育、劳动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学校的学费收费及经营性的职校、技校收费。

(三)除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4号)文件规定外的考试收费。

(四)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后,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评估师事务所、土地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公证处收费除外)。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3篇)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理财水平,严肃财经纪律财,保障全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等相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财务电算化业务知识。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原则,把好收支关。

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公款私借和坐支,严格各种支票和结算凭证的管理、保存。

四、负责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决算报表。

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加强资金管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六、单位一切费用支出,经所领导核准,经办人签名,所长签字方可报销。

七、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如不合法、不真实、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经办人未签字,拒绝支付。

八、每月按时向所长提供财务收支报表。

帐表处理坚持真实、及时、准确,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上报下达。

九、银行账户要完全符合开设账户的规定,财务预留印鉴由财务人员分开保管,及时核对银行账目。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按规定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账、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财务人员相互协作配合,因工作需要购买、招待等经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为基层站、队单位搞好服务,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票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票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正确使用票证,特制定本制度。

二、票证是有价证据,有利于保护合法经营,强化管理手段,规范经营行为,搞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票证管理必须坚持专人负责专人发放,专人核销,建立票证明细登记,定期检查的原则。

并实行缴旧领新制度,做到台帐登记清楚,票款、帐票相符无差错,发放有计划,库存不积压,保证及时供应。

三、严格票据发放范围,必须整本用完后再使用新的票本,严禁票据一分为二使用。

各基层站票管员必须妥善保管票据。

做好防盗、防火安全工作。

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报销审批模板

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报销审批模板

福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报销审批模板小编按:湖北省财政厅2015年发布《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开支制度汇编》汇集该省现行公务开支的制度内容,2016年出台《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办法(试行)》(详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和报销),对各类支出报销票据进行统一规范,2018年10月又出台《关于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加强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强化财务规范化管理,统一财务开支报销审批管理,紧接着同步梳理出台《公务开支报销审批要素和流程》,建立了财务开支报销审批模板,推行模板化审批管理,使预算单位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湖北省财政厅一直以来主动作为应该点赞,堪为典范,有助于基层单位财务人员集中学习,少走弯路,可以按照规定动作统一规范财开支的基础性工作,减少因政策不熟、程序不清、业务不精、把关不严等问题的出现频率,这确实值得其他地方财政部门效仿学习。

《公务开支报销审批要素和流程》(见下表目录)针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国内公务接待费、商务接待费、外事接待费、会议费、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培训费、驻村(扶贫)工作队补助经费、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报销的审批要素和流程进行列举,包括政策依据、审批要素和主要内容、报销审批程序、潜在风险点和防范措施、报销负面清单等五方面内容,尽管支出内容不够全面,但可根据本地规定进行借鉴。

(限于篇幅,不摘录,大家可以百度搜索或点本文左下方“阅读原文”下载,会员可至qq群330927908群共享下载)小编仅就《公务开支审批模板》截图略作解读供大家参考,大家如本地财政有模板的从其模板,无模板的可以参照格式结合单位实际进行修改制作:01差旅费出差前必须履行报告审批制度,经同意审批后方可出差,未经批准不得报销出差费用,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出差行为。

当然公务紧急或者审批人不在,口头先报告回来再补也可以。

差旅费审批单是报销必要附件。

第一联:公函湖北省视同公函,出差让对方单位接待的介绍信。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事业单位票据管理制度篇一:票据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工作,维护单位财经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在提供服务、收取各类款项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开具、收取的合法凭证。

第四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局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票据的适用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往来结算票据:(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再向下级单位转拨的,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没有财务隶属关系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涉及应税的资金,应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单位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购买、自制、印刷票据。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

财务票据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财务票据管理,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外所有涉及财务票据管理的人员和财务工作。

第三条财务票据是指反映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活动有关的文件。

第四条财务票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独立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本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种类和用途第六条财务票据按照种类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一、发票类: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机械加工发票等。

二、凭证类:包括付款凭证、收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三、账簿类:包括收入账簿、支出账簿、总账等。

四、报表类: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五、其他类:包括合同、协议、票据背书等。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与使用第七条财务票据的领用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财务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领用,领用人员应经过财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留存相应记录。

二、财务票据使用时必须填写完整、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塞单。

三、领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票据用途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票据的开具、登记、核对和存档工作。

四、财务票据由财务主管部门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处理。

第八条凡是领用或者使用财务票据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守法用票、准确填写、安全保管。

第四章财务票据的保管与销毁第九条财务票据的保管和销毁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财务票据应存放在专门的票据室或保险柜内,确保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票据存档和销毁制度。

二、财务票据应按照种类、年度、月份等分类进行存档,确保查找和管理的便利性。

三、财务票据的存档期限为10年,过期后应及时进行销毁,销毁过程应由财务部门监督并记录销毁情况。

四、财务票据严禁私自带离单位,不得随意交付他人或转借他人使用,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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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各单位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财务机构是各单位财务业务管理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

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

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
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

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

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八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

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

第十五条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

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2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项目经费预算、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按《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8号)文件执行。

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审批、决议、决定等附件。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等附件。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止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报销行为,除按本办法规定整改外,要分清责任界限,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财务报销凭证的监管工作,对财务支出票据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制售、使用虚假票据,虚开、套开票据等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二十三条财政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多种平台发挥举报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督办查处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信访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建立财务支出票据问题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齐抓共管机制,及时移送问题线索。

对于财务支出票据中典型违规违纪问题和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假伪发票线索,应及时向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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