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招投标管理控制价

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索引号:XM00116-02-02-2009-004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9-07-22 ] 点击:字体:[ 大中小]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评标定标活动,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实施,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交通、水利等其他专业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工程设定招标控制价(设为A值)、成本预警价(设为B值)以及最低成本价(设为D值)。
政府投融资的招标工程以各级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其他招标工程应以工程预算价为招标控制价。
第四条招标工程预算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国家和省市现行计价办法、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人工单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询价后编制。
成本预警价应在招标工程预算价基础上,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材料设备最低控制单价、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最低控制线标准、风险因素等相关规定编制。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厦财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的通知厦财规〔2020〕1号各有关单位:因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服务保障机构及网站名称变动,我局修订了《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将“市公共资源配置中心”修订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网”修订为“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因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调整,将“委托”等事项进行相应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4月20日厦门市市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平台,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置秩序,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活动(以下简称配置活动),适用于本规则。
第三条配置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配置的业务咨询、信息发布、场所安排、异议受理等服务,协助市公共资源配置监管部门对配置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配置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竞标人、竞买人,是指报名并取得参加配置活动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则所称中标人、买受人是指最终获得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标的的竞标人、竞买人。
本规则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竞标人、竞买人承诺遵守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参与配置活动,承担竞标、竞买责任所提交的经济担保资金。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方法第五章项目评审工作规定第六章评审专家的评价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厦财购〔2015〕2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厦财采〔202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市工信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需要,临时、短期聘请专家参与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信局审核后,取得项目评审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工信局项目评审工作,并纳入市工信局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通用类专家为从事财务、法律、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业务类专家为除通用类专家从事领域外,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2443dc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3.png)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对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将厦府[2006]147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合并修改为: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
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不高于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作为搬迁奖励,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调整厦府[2003]221号文中的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计算公式不变。
三、同安区、翔安区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区政府要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引导农民利用增加补偿部分参加社保,提高保障水平。
四、颁布实施《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中标人:(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分法;(三)资格预审后直接招标;(四)其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福建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

福建省工程施工招投标新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今天日期]]发布了《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和《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将于[[实施日期]]起正式实施。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新规定明确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项目审批权、资金保障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同时,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招标文件不含有歧视性、排斥性条款。
二、优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新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业绩、技术能力和财务状况。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了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不良业绩等。
三、规范评标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标,并采取措施防止利益冲突。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更换和保密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新规定明确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各设区市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新规定还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新规定的实施,对于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评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管,从而提高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总之,新规定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新规定的指导下,福建省的工程施工招投标市场将更加规范、透明、公正,为各类工程项目提供更有保障的质量和服务。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厦建筑〔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0〕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经以下程序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一)属我市重大片区范围内,经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二)属区财政投融资或区属国企投资建设,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明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建设工程。
(三)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采用“评定分离”办法招标的其它建设工程。
二、“评定分离”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确定采用“评定分离”的招标项目,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前5个工作日向领导小组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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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集美区委办公室文件
厦集委办〔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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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各镇、街道、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0日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区财政投融资(含国有、事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降低工程招标投标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投标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立项)经区发改局批复或备案,统一到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符合招标投标规定要求的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投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通过“厦门工程招投标信息网”发布公告进行招标(简称“市网招标”)。
(二)政府财政投融资项目(园林绿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外),项目批准投资概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项目,通过“区政府信息网”发布公告进行招标(简称“区内招标”)。
由在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非本区注册的施工企业应在本区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参加上述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三)上述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再纳
入区招标投标管理。
但建设单位应按照廉洁高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委托。
(四)因前期手续尚有缺项的项目,应事先报区分管领导批准或由区政府会专题议纪要确定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待手续完整后才进行开标。
(五)属于“区内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事先提交区分管领导批准;需直接委托的,应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确定后方可直接委托。
(六)属于“市网招标”项目,需变更招标方式应事先报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实施。
(七)属区新农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区新农村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凡采用直接委托的工程项目,在套用现行定额及费率的预算价基础上,进行一定比率的下浮,下浮率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二、评标、定标
(一)“市网招标”项目按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区内招标”和邀请招标项目采用简化程序,定标办法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
开标后经审核合格的投标人直接进入抽取中标候选人。
三、监督管理
(一)政府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选择,按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委托施工、变相招标、变更招标方式、隐瞒建设规模(甩项)、拆分工程、增项、增支或故意拖延招投标活动等情况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
同时将不予审核该项目建设资金,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故意限制潜在投标人、故意错算、漏算工程量或其他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改正。
同时将不予审核该项目建设资金,追究单位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招标代理单位给予不良记录,并取消其一年以上在本区的中介服务资格。
(四)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专家及其他招投标参与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纪)查处。
四、其它
(一)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所涉投资额均按概算(立项)批文规定的标准。
(二)邀请招标和直接委托的企业原则上应符合“区内招标”条件。
(三)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本规定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集委办[2009]37号文同时停止使用。
抄送: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201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