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探析摘要:严格责任迈入人们视野以来,就受到过不少的批评,究其根本,是对其内涵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实,严格责任制度可以划分为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两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但基本都应用在环境公害犯罪方面,是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牺牲少数人权益的制度选择,存在一定的价值基础。
关键词:严格责任;英美刑法;绝对责任一、前言随着近代以来的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但也随之带来一连串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在环境及社会公共安全这两个领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日常的食品安全也备受威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为人们的生活造成困扰,更为刑法学的发展增加了挑战性。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往往无法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而现代的刑法理论坚持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要想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并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必须先认定行为人存在犯意。
没有犯意存在,也就不能认定犯罪成立。
为解决这一理论困境,严格责任制度应运而生。
英美刑法一向以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为追求,在其长期发展中演变出了较为系统完善的严格责任制度,有助于解决上述困境。
为此,我国有学者建议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
然而,任何制度的借鉴都需要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抉择,而不能照搬适用。
故笔者拟从严格责任的内涵入手,探究其适用的范围以及在我国适用的可能性,以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添砖加瓦。
二、严格责任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犯罪主观方面都是成立犯罪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而在英美刑法中,犯罪心态与犯罪行为相对应,是定罪的关键要件,也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故在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必须对犯罪心态进行界定。
美国刑法将犯罪心态分为四种,分别是故意、明知、轻率和过失。
而在英国刑法中,犯罪心态通常为三种形式:故意、轻率和过失,也有学者将明知单独列为一类。
英国的刑法

英国的刑法英国的刑法是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保了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对英国的刑法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介绍。
1. 刑法的定义和目的刑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以及惩罚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英国的刑法主要目的有三个:•维护社会秩序:刑法通过规范和约束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保护公民权益:刑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权益,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自由。
•实现公正与公平:刑法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保护无辜者的利益。
2. 刑法的来源和体系英国的刑法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判例法:英国刑法主要依靠判例法,即法官根据先前的裁判案例来解释和制定法律规则。
•立法:英国议会通过法律,制定和修改刑法规定。
•共识法和习惯法:共识法和习惯法是指根植于社会习俗和共同认同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英国的刑法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刑法。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是英国的上诉法院,负责处理上诉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
•刑事法庭:刑事法庭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负责审理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刑事法律程序:英国的刑事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审判、上诉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3. 刑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公民应当根据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严重程度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公正审判原则:公正审判原则要求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和其他参与者必须公正、中立地行使职权,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外国法制史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议会立法权大大加强,制定法地位提高。 第二,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第三,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 予新的含义。
1.选举制的改革 2.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3.法院组织和程序法更加简化 1.立法程序简化、授权立法增多 2.选举制度完善 3.社会立法增多 4.欧盟法成为法律渊源
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 成了对议会和内阁的制约。 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 为得终身任职。
(三)责任内阁制原则 根据责任内阁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执政,内 阁若失去议会下议院的信任,就只有辞职。不过在实际中,这种情况并 不常见,因为英国下议院只有多数党才掌握内阁首相的提名和选举权, 所以多数党的领袖便顺理成章地成为首相。而其他内阁成员则由内阁首 相拣选成为内阁大臣。 (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 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 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 人自由和权利。
形成过程: 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一是将巡回审判变成定期和永久性的制度; 二是将陪审制普遍运用于刑事司法与土地争端中。三是令状制度形成。
(三)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的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万民法则是衡平观念的具体 体现,不过根据著名法律史家梅因的观点,英国法中的衡平法与罗马法 并无关联。英国法中的衡平法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法院的审判实践发 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号称“公平”、“正义”而得名。 衡平法兴起的原因:
第一,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 第二,英国宪法渊源的多样性和分散性。 第三,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英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英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法律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反击。
本文将对英国正当防卫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适用条件、例外情况以及法律后果等。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又称合法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旨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防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1. 不法侵害的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包括暴力、威胁、欺诈等违法行为。
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2.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同时发生正当防卫行为应当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采取,如果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之前或之后,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3.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是必要的,即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相当。
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则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4. 防卫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例如,不得使用武器进行防卫,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 防卫行为是出于合法目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
四、正当防卫的例外情况1. 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使已经逃离现场,但防卫行为仍在一定时间内具有正当性。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使超出必要限度,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3. 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绑架等违法行为。
五、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1. 防卫行为合法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2. 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在正当防卫过程中,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英国刑法中尽职抗辩的构造和借鉴

、
英 国商 业犯 罪 中尽 职抗 辩 的案例 与分 析
众 所 周 知 , 国是 判 例法 国家 , 析英 国刑 法 中 英 分 尽 职抗 辩 的构造 , 离具体 判 例无疑 会在 方法 论上存 脱
和旅行社告诉消费者这个错误。但有一个 消费者并
未被 通 知 , 议 院认 为 , 上 当被 告 人 在 出 版小 册 子 时 并 不知 道小 册子 中的 内容是 虚假 的 , 而在顾 客投诉 时 已 经知 道这个 内容是 虚 假 的 。斯 卡 蒙 议员 认 为 即 使 不
19 ) l 条是严格责任条款, 93 第 3 与被告人对事实的明 知或 者 轻率无 关 。米 切 尔法 官认 为 , 公诉 方 不需 要证 明被告人或者它的代理社知道购买彩票者的年龄或 者 粗 心地 认 为购 买者 的年 龄 已经超 过 了 1 6岁 。 ① 法 院注 意 到这 一 案件 定 罪 后果 的严 重性 , 但 认 ②
期 口头提 醒员 工 注意履 行此 项 义务 。但 是很 遗憾 , 法 院在 此 更 多 地 考虑 公 共 利 益—— 通 过 刑 法来 预 防 年 轻 人赌 博 的威 慑 作 用 , 告 人 的利 益 被 迫 牺 牲 。而 被 且 , 果适 用尽 职抗 辩 的话 , 是 法 院将 尽 职 抗 辩 适 如 则 用 于所 有严 格 责任 犯罪 大开 其道 。
辩 理 由发 展起来 的 , 并通 过一 些典 型案例 逐渐 被认 同 适用 。2 1 00年英联 邦 法律委 员 会 咨询 文 件 着重 讨 论 了商业 犯 罪 中的责 任原则 , 同严 格责 任在公 共利 益 赞 犯罪 中的适用 , 提 出“ 职抗 辩 ” dedlec e 并 尽 (u igned. i f c) e e 一词 来 抑 制 严 格 责 任 过 度适 用 可 能 出现 的不 n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法律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郭自力摘要:英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和执法防卫等,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具体,易于操作。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防卫的紧迫性、必要性、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的比例关系以及所谓合理相信的问题,都有较大的分歧,尤其是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虽然有一些创新,但似乎在有些问题上走得太远。
关于防卫人的主观条件,模范刑法典认为,只要防卫人相信有不法侵害存在,无论行为人的认识是否合理,都可以进行防卫,甚至一些主观上有过错的人,也可以以正当防卫提出合法辩护,这就显得有些不合常理。
笔者的观点是,应将防卫人的主观认识分为合理的认识和不合理的认识,如果是合理的认识,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是不合理的认识,由于防卫人存在过错,就不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涉及防卫人和侵害人双方,如果能很好地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可以既维护好刑法的正当性,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紧迫性必要性防卫限度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之争的源起与现状研究”(批准号:10BFX03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郭白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料召集人。
英国法中,原来没有正当防卫一词,但在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中有“自卫”(self-defence)这个概念。
当受害方遇到对方的殴打,退到无路可退时,就可以使用武力杀死侵害人。
德国这个时期的刑法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正当防卫仅仅适用于对身体和生命的武力攻击,而且也是在没有办法逃避的时候才允许防卫。
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法律大全》,才将正当防卫适用于防卫财产。
在早期的普通法判例中,自卫杀人在一个时期内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后来逐渐发展到无罪释放。
一开始,自卫行为仅仅限于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不法侵害,不能用于防卫第三人,后来慢慢扩大到允许防卫第三人。
成文法上.1967年的英国刑事法规定,为了制止罪犯、逮捕或者协助逮捕罪犯时,可以使用合理的武力,这才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当防卫。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

英国刑事审判制度简介介绍1.英国刑事法律制度是构建政府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1000多年的变化与发展,刑事法律制度作为一项权力逐渐从国王与王后手中转移到了民选的议会之中。
英国政府(行政机关)由议会中占多数的政党组成,政府根据自身的政策考虑将新的法律置于议会(立法机关)讨论,经过议会讨论后通过。
然后,这些法律就成为议会法案或是条例,由法官和法院(司法机关)予以执行。
2.这样,这些新的法律就成为现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建立在先前判例(指由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例)的基础之上,这部分就是所谓的普通法。
我们从未感到我们需要一部成文的宪法,在这一点上我们与法国等其他大部分欧洲国家是不同的。
我们坚信我们所推崇的价值观:个人自由、言论自由、法治,以及在普通法下给予最大的宽容,使那些违法或是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受到适当的公允的惩罚。
尽管美国的法律制度有时被称作“盎格鲁——美利坚制度”,但实际上美国发展了其独特的权力制衡的法律制度,这主要是通过下面这种方式实现,即允许其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使一些政府通过的法律由于违宪而归于无效。
3.刑法主要是在警方、皇家检方、法官、法律职业工作者以及公众间运作的。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警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分成了大约40个分区,到目前为止负责大伦敦地区的伦敦警察局是最大的。
尽管各个分区彼此独立,都有自己的高级警官及自己的财政预算,但他们都努力协调运作以期达到近乎相同的标准。
维护法律与秩序,抓捕罪犯以及在许可的地方收集证据是他们的工作。
4.皇家检察机关同样是在地方层面上组织起来的国家政府机构。
这些机构的检察官员都是律师,他们有权作出独立的判断,尽管其中的高级检察官们以及伦敦公诉检察长要向政府的一位部长,即司法大臣负责。
案件发生后,警方会首先想到检方。
检方负责将案件提交到法院以供审判,负责阐述检方的指控以及准备证据。
他们会在进行公诉准备的时候接管案件并在必要之处提供建议。
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

中英刑法关于胁迫行为规定的比较研究[摘要]在英国刑法中,胁迫行为(duress)是一种合法的辩护理由。
行为人在他人的胁迫下实施犯罪行为,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受胁迫来进行辩护。
胁迫辩护一旦被采纳,行为人将会被宣告无罪而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关键词]胁迫行为;胁从犯;胁迫辩护一、英国刑法关于胁迫的规定(一)概述英国刑法将胁迫分为两种:恐吓胁迫(dress by threats)和环境胁迫(duress by circumstances)。
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基本相同。
最大的区别在于恐吓胁迫来自于具体人的威胁,通常是被告人被告知“去犯……罪,否则将……”。
而环境胁迫的威胁则不是来自任何具体的人,威胁的内容也很概括,并未指明要犯的罪行,行为人是“迫于当时当地生命健康可能受到侵害的危险环境的压力,为了避免受到侵害,而实施了通常情况下构成犯罪的行为” 。
(二)胁迫辩护的适用1.胁迫辩护可适用的范围在英国,胁迫可以适用于除谋杀罪和部分叛逆罪之外的其他犯罪。
在谋杀罪中,一般来说,谋杀案的所有成员都不允许用胁迫来辩护(不论是实行犯还是帮助犯),且胁迫也不适用于谋杀未遂。
至于叛逆罪中的哪些罪名不能用胁迫辩护,尚无定论。
可以肯定的是,诸如为敌人提供情报罪等部分叛逆行为是可以适用胁迫辩护的。
2.胁迫辩护的成立条件(1)威胁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威胁要实施的必须是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行为。
以造成心理伤害相威胁,或以造成轻伤害、财产损害相威胁,都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如果被告人面临多项威胁时,要求必须是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威胁导致被告人屈服而实施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威胁行为的实施既可以是指向于被告人自身,也可以是被告人的家人,还可以是任何第三人。
(2)威胁具有真实性首先,被告要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威胁确实存在。
这是一个主观的判断。
被告人不仅确信存在威胁,这种确信还要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
如果被告人毫无理由地认为存在这种威胁因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能以威胁来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