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云南省会警察制度创设初探
中国警察体制演变及启示

中国警察体制演变及启示作者:周亚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5期摘要:顺应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警察现行体制逐渐暴露出很多弊端,比如说职权限定、服务的宗旨等。
本文通过对我国警察体制的历史演变结合现行我国警察体制不足而产生思考,从而引发的启示。
关键词:历史演变;警察体制;权力限制;服务型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4-0296-01作者简介:周亚捷(1990-),男,苗族,湖南怀化人,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从事中共党史方向研究。
面对公安问题,人们最先联想到的就是警察。
警察作为人民的保护神,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警察体制是国家机构领导体制的重要方面,国家采取什么样的警察体制,也是由警察体制的历史,政治的制度等因素决定的。
我国的警察体制呈形成到逐渐发展的一个历史演变过程,这是一个很漫长的演变过程,通过演变我国警察体制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从而在我国警察体制演变过程中总结我国警察体制的利弊,通过利弊的启示开展思考。
一、中国警察体制的历史演变(一)中国警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中国警察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基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
北洋军阀统治前期,北洋政府在清末创设的警察体制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进行了军警结合。
同时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加强总揽全国警政的内务部,使它成为拥有广泛职权的规划和领导全国警务的中央机构;改组京师警察机构,成立了拥有庞大机构和广泛职权的京师警察厅;从而延伸到地方,成立地方警署,管辖地方警务。
从而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比较完整的警察网络。
这也标志这警察管理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标志着警察体制的初步形成。
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警察制度是继承了北洋政府警察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性质大体不变。
实行的军警结合,警察、宪兵、特务三位一体。
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中国的22年期间,警察制度逐渐完备,警察管理较为规范,警察立法非常丰富,警察机构进一步扩充。
清末十年云南省民变研究

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丌保山学院学报清末十年云南省民变研究李向向(云南民族大学云南省民族研究所/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清末十年间云南省共发生民变30起,清政府的涸泽而渔、教会的压迫日深、频发的自然灾害和民众的狭隘见识等合力导致民变的频发;就其斗争目标而言,抗捐抗税高居首位、反洋教斗争次之、反新政斗争迭起,清政府对民变采取了以剿为主、安抚群众、惩罚地方官和士绅等多种应对措施。
[关键词]清末十年;云南民变;爆发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K297.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4-9340.2020.04.010[文章编号]1674-9340(2020)04-058-06收稿日期:2020-06-13作者简介:李向向(1996-),男,河南商丘人,硕士,研究方向为近代社会史研究。
“民变”指下层民众聚众反抗。
有关清末十年间的民变研究集中在对民变爆发原因、清政府应对措施等内涵性方面和士绅与民变的关系等外延性方面的探讨,近年来相关论文涉及省域民变研究。
具体到云南省,叶青山考察了清末民初(1901-1921)云南省民变问题,徐继涛、李可和段云学研究了近代云南人民的反洋教斗争[1]。
但相关研究只是部分涉及清末十年间云南省民变,尚未对这一特殊时期的民变进行专门性考察。
本文拟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对清末十年间云南省民变进行总体分析,以图丰富省域民变研究和展现云南民变的独有特点。
一、民变概况清末十年间云南省共发生民变30起,从空间分布上来看,呈现出滇南高于滇北、边疆和省域接壤处高于省内腹地的状况。
云南作为清朝的边疆省份,南与越南、缅甸等国接壤,处于滇南,今归为普洱、红河两地所发生的民变就有11起,加上宣统二年(1910)遍及全省的民变和光绪三十年(1904)滇越铁路沿线的民变。
在清末十年间,仅滇南的普洱、红河两地所发生民变即有13起,约占全省民变的半数。
第二章 中国警察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新中国的警察法律制度建设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着手制定大量 的警察法规规范。如:
1952年,制定《公安派出所工作暂行条例》。 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民国三十七年河北省房山县警察局身份证
第二节
我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时期的警察法律制度
一、苏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各根据地制定和颁布的警察法主要 有:
警察组织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 政治保卫局组织纲要》等; 警察刑事方面的法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 反革命条例》、《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 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 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命 令第三十七号——为严禁出境行人事》等。
1955年,公安部发布《城市交通规则》。
年 《 公 安 法 规 》 草 案
1949
二、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警察法律 制度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这一时期社会主 义警察法律体系初具规模。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76次会议通过的《人民警察条例》是这一 时期警察组织法方面的重要法律文献。 195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 1957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 定》。
二、抗日根据地的警察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颁布了大量的警察刑事方面、治安管 理方面的法规,还制定了警察诉讼程序法规。
1942年10月,晋冀鲁豫辖区公布的《违警处罚 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的基础和来源。
三、解放区的警察法律制度
清末的地方警政管理体制

一、省城和商埠的警察总局
清末地方警政首先创办于各省的省城和重要商埠。自 1902 年 5 月直隶省城保定设立保定警务总局始,各省相继仿 设,大抵在 1907 年 7 月清廷筹设巡警道前,各省省城都设有 警察总局,这些总局成为以后各省推广警政的基础。
商埠警察以安徽芜湖为最早,1902 年六七月间,该城将 原有保甲局保卫营改编为巡警总局,以许九香为总办。内设 总巡、发审、文案、收支各 1 人,卫队 20 名,警士 300 名。
直隶由于起步早,全省警政发展迅速,到 1905 年,全省 “各州县陆续禀设者已有九十余处”,[2]大体完成了城乡警政
的创建工作。直隶各地警政的大发展,迫切需要统一的机构 实施领导。于是 1906 年,袁世凯委前北京外城巡警总厅厅 丞、原保定工巡局总办吴籛孙为督办,在省城保定设立直隶 警务处,整理全省警务。直隶警务处的内部机构系仿照当时 巡警部而设,该处置督办一员,为该处最高行政首长,会办 1 员协同督办统率本处职员办理全省警务及各职员进退、更 换、委派之事;参事官 2 员,禀承督办、会办经理本处全体事 务。其下有行政股长 l 员,掌订立警政章程,凡各府、厅、州、 县及各局所人员的功过、赏罚、举劾之事,调查各处民情风尚 之事,关防管守启用之事,文件发送之事,各处电报、电话报 告机密之事,警务集会之事,公文核定及保存之事,审定各 府、厅、州、县局所学堂、传习所规则之事,考核各府、厅、州、 县造报警官兵目册籍之事,颁发警服程式之事以及延聘外国 教员合同之事归其办理;司法股长人 1 员,掌审定警法,稽查 违警,督捕追赃,搜查羁禁,调查寓居之各国各商、教士,稽查 违律报章书籍等事;保安股长 1 员,掌预防危害、宣布应行告
中国警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中国警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
中国警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
当时,清政府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持地方秩序,开始在各地设立警察机构,并逐步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
在中国历史上,警察一词最早出现于明朝时期,指的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户籍等事务的官员或机构。
然而,当时的警察机构与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其职责范围也相对较窄。
因此,可以说中国警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清朝末期,即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阶段。
论清末政府的警政建设及其得失

论清末政府的警政建设及其得失
梁翠
【期刊名称】《辽宁警专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清末,在传统治安体系破败的情况下,清政府自1901年起开始了自京师到地方、自地方自办到中央统一规划的警政建设,其中出现了安民公所、工巡局、保定警务总局、巡警部,巡警道等诸多机构.经过11年的警政建设,清政府初步形成了以京师为中心,延及乡镇的全国性警察网络,完成了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创建工作.重视警察立法和警察教育,实现了军警职能的合理分离是其建设中的优长,其缺失之处则表现为建设的被动性、过高的希冀和因经费问题带来的不足和负面影响.
【总页数】5页(P74-78)
【作者】梁翠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河北,保定,0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12
【相关文献】
1.清末警政建设中的日本影响考察 [J], 谢明刚
2.清末顺天府警政建设初探 [J], 孟小民
3.清末广东警政建设中的两广总督 [J], 贾蕊华
4.《皖政辑要》所见清末芜湖警政建设 [J], 穆键
5.清末新政时期东北的警政建设概览 [J], 郭艳波;石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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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研究述评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研究述评摘要:近代职业警察的发展是我国职业警察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
目前,学界从不同视角对其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可喜成果,推动了近代警察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本文拟从近代警察制度确立背景、发展变迁、学界对其的评价三个方面进行评述。
随着相关史料的披露和研究方式的创新,近代警察制度的研究仍然拥有较大的拓展空间,其研究成果对当代警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价值。
关键词:近代警察; 警察发展; 研究述评1.对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研究首先,关于近代警察制度确立背景的研究。
学界主要从历史学、政治学、警察学、行政学的角度分析和追述了警察制度的产生过程及缘由。
历史学分析主要考察了警察制度产生过程,政治学分析主要探讨产生缘由。
当然,这些分析并非泾渭分明,更多的是相互结合。
对近代警察制度产生及其历史变迁的研究。
关于现代职业警察在中国的历史起点,学术界比较一致的将其追溯至19世纪末的清末阶段。
关于中国近代警察的产生、初步发展以及背景原因研究。
学者在关注近现代警察制度的产生原因时,更多地把目光投向近代警察的创设时期——清末。
传统中国,没有专门从事警察的职业或人员。
源于西方的警察制度为何在清末出现,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和发展的等问题是学者们研究近现代警察时比较感兴趣和重点研究的问题。
在警察制度产生的历史考察中,研究者指出,警察制度的建立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受到“西方警政制度移植到中国境内的租界示范效应”和“早期改良思想家对西方警政理论的引入与实践”的影响,加之“传统治安体制的式微”,社会动荡不安,列强入侵,危机重重下的中国效法西方警政模式创立警察制度。
开始时,于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以黄遵宪为首的维新志士在湖南巡抚陈宝箴的支持下,创立了湖南保卫局,开创了地方警务制度创立的历史。
1900年,在错综复杂、政事纷争、国力渐衰的背景下,清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宣布改革官制,推行“新政”,“欲变法以强国,以设立警察为新政之一端”。
清末警察奖惩制度初探
三 、 华 园 的接 收 和 光 复 清
另一 伤兵 医院转 移来 的伤 病和 医护 人员 。
面对困难局面 ,学校方 面努力化被动
积极 谋求发展 。 1 到 0月 , 清华大学 大大增加 了清华园等待遣返的人数 ,延 长 为主动,
14 9 5年 8月 1 5日, 日本帝 国主义宣 了校舍腾空的 日期 。清华急欲收回被 日军 复校开学 , 全校学生 达到 2 0 30余 人 , 比战
地方各省都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 ,使奖惩
呈现 出不同的层 次。 不论是奖还是惩 , 清廷 和地方各省采取 的措施均包括精神和物质 两个层面 。 1 . 奖励 。清末警察 的奖励 措施 包括记 功、 记大功 、 记名 、 试署 、 拔升 、 加赏等几类 , 奖励级别渐次提高。 一般来说 , 只要平时勤
布投降 , 月 2日在投 降书上签 了字。1 9 0月 长期 占据 的校园 ,以便进行修缮 并及 早复 前增加了一倍。新增了语 言人类学 、气象
1 6日上午 ,平津 区教育部特 派员邓叔存 , 校开学。 日军在 14 而 9 6年 1 以住院伤兵 学 、 月 航空工程学 、 化学工程学 、 建筑工程学 、 会同本校接收委员陈福 田、 张子高等来校 , 未愈为借 口,要求 国民政府军政部允其继 农 艺 、 植物病理 、 昆虫学、 农业化学等系 , 使 理 法 工 农五 在 图书馆举 行 接收 仪式 。特 派员 向 日军 续“ 借用” 清华 园 , 到军政部续 用三个月 清华大学成 为一所包括文 、 、 、 、 得 6 实现了梅校长 12陆军伤 兵病 院院长金 光大佐 宣布 : 5 教 的允许 , 清华保管委员会只能表示“ 可呈 昆 个学院共 2 个学 系的大学。 育部 已派清 华 大学 当局前 来 接收清 华 大 明本校照办 , 但借用期 限盼能尽量缩短 ”』 “ f 不应 以恢复 旧观为满足 , 6 。 必使其更发扬而
论清末政府的警政建设及其得失
也。刀锯筑销 、搏磨栉雕 ,则在警察。” 10  ̄沈家本上 90 奏: “ 审判之才 ,警察之规程 ,监狱之制度,在于刑法相维 系 ,虽径渐次培养设立,究未悉臻完善 。” “ 欲清讼源 ,非 切实举办警察不可。” 可见,沈家本已把 “ 警察之规程 ” 同刑法 的关系视为法制建设相互维 系的 内 。 容 追溯引进警察 制度呼声 的源头 。可以从 黄遵宪 17 年 87 出版的 《 本国志》中对 日 的警察制度多赞美之辞讲起 。 日 本 至19 年甲午中日战争前后 ,何启 、胡礼垣 、郑观应和陈炽 85 等一批近代改 良思想家对西方警察制度进行明确阐释并系统
一
他们的幕后操纵。” “ 甲制度只能在官府和宗族力量的压 保 挤 中艰难地生存 ”。 其原 因在于 “ 地保等贱役也 ,保甲等 犹贱 役也 ,皆非 官也 。 ” “ 惟官 能治 民 ,不 官何 以能治 民!” 意思是说地保身份低微 ,保甲人员更为低微 ,都不 是官府的人员 ,是管不住人民的。也有人士看 出保 甲 “ 惟在 承平时代 尚能应付 , 如遇大乱发生 ,即失其效力 。” 即在 内无忧 、外无患的时代 ,保甲制度尚可 以应对轻微扰乱社会 治安的事件 ,而在 1世纪中期 ,中 国开始沦为半殖 民地半 9 封建社会 ,中国的乡村社会受到极大的冲击,保甲制度陷入 “ 防盗不足 、扰民有余” 的困境 。 l 世纪末2 世纪初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我 国的萌芽 9 O 发展 ,人员的流动性加强 ,从而削弱了人们稳定的地域联 系,以人 的稳定地域性为基础的保甲制度开始由内瓦解 。同 时,随着外国列强的入侵 ,国内人 民打击列强的行为时有发 生 。在列强的压力下,清政府为了保住 自己的统治地位 ,频 颁上谕 , 严厉督饬各地官员镇压人 民的反抗 , 保护洋人的利 益 。在列强的逼迫、授意和督饬下 ,清政府深感学习西方的 治安新法 、建立近代警察制度势在必行。岑春煊等朝臣对兴 办近代警政寄予了深厚的期望 , 岑春煊说 : “ 伏查东西各国 整齐划一 ,其 内治外交之绝无扦格龌龊之患者 ,无 一非警察 之绩 。有以防患未然 。中国今 日求善外交 ,必先内治 ;求善 内治 ,必先警务 。” 张謇形象地 比喻说 : “ 变法奚行乎 ?
清末民初云南刑事法制的现实运作
约束 地方 军政 官员
拜 弟 兄 ,图谋 不 轨 者 … …
首 魁 处 死 刑 ,其 他
的处 五年 以上 至永 远 监 禁 不 等 的 处 罚 ” “ 于 。 对 抗 官拒 捕 ,持 械 抢 劫 等 情 ,不 分 首 从 ,均 处 死
刑 ” 。 “ 于 被 胁 迫 而 人 会 或 出 钱 者 ,不 论 对
解散 ” “ 有 立 公 口、开 山 堂 、歃 血 订 盟 、结 , 凡
括刑事法律制度在内的公法体系彰显的权力分立 与制衡 。民初权 力分 立与 制衡 主要 是就 云南 同一 地 域 内不 同的政 治实 体 ,权 力 得到分 立 ,并 发展
出一套 分权 制衡 的法律 规则 ,分 权制衡 及其 规则 有效地将权力的存在和运作置于法律之下。在此 意义 上 ,立法 权 、行政 权 、司法权 的分 立制衡 成 为 法治 的基本 要求 ,贯 彻法 治理想 的基 本路径 。
法规打击犯罪 。例如对于利用会党结社来破坏新 生 的革 命 政权 的行 为 ,就要 严厉 禁止 ,会 党 和结 社 都要 一 律解 散 ;不准 散布 谣 言 ,蛊 惑人 心 :打
击 匪盗 。 民初 《 严禁 问山 口公 堂 告 示 》 告 示 称 : 为 了 防止有 坏人 以开设 山堂 、结盟 拜会 ,扰乱 社 会治 安 ,对 “ 前 的公 口 山 堂 名 目,都 要 一 律 从
搜 索骚 扰 ,擅取 官 民财 物 ,损辱 官 民身体 者 ,一 经 报告 审实 ,立 杀不 赦 。本 管长 官有擅 发此 项命
令及 约 束 不 严 ,纵 兵 骚 扰 者 ,一 律 以 军 法 从
事 。 告 示 要 求 甚 严 ,执 行 也 比较 严 格 。治 理 ” 效果 是 民初 新政 府 建 立 需 要 营 造 的基 础 和 氛 围 。 规则 演 进 的历 史 中 ,法律 要发 挥它 作 为正式 规则 的作 用 ,民众普 遍 的信赖 和支 持很 重要 。判 决 的 裁定 及其 执行 ,是活 法 的运行 ,法 官所 发展 的那 种法 律乃 是 一些 能够适 用 于任 何一 个发 现 自己处 于 可 用 抽 象 方 式 加 以 界 定 的 位 置 上 的 人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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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会 昆 明 的 警 察 行 政 事 宜 , 隶 属 于 巡 警 道 , 下
属 机 构 照 旧 , 除 各 区 警 察 分 局 外 , 尚 有 警 察 学
校 、 消防 队、 缉捕 g 、罪犯 习艺所 。 x_ ⑧
逻 守 望 制 。 划 区 域 设 岗 守 望 ,规 定 线 路 进 行 巡 逻 。 省 会 昆 明城 内外 划 分 为 2 4段 , 为 警 察 勤 务 的 基 本 单 位 。 - 段 设 巡 弁 、 巡 目各 1人 ,警 察 f 1 6人 。 段 内 设 8个 岗位 , 每 岗 2人 ,昼 夜 轮 流 在 岗位 守 望 , 并 由 巡 弁 、 巡 目往 返 巡 察 ,监 督 岗警 。 以 守 望 ( 岗 ) 为 主 , 巡 逻 为 辅 。 光 绪 站
延 发 布 上 谕 ,命 4- 省 将 军 督 抚 裁 汰 绿 营 , 改 " 各 练 “常 备 、 续 备 、 巡 警 等 军 ”。 这 是 清 廷 决 心 ① 创 办 警 政 的 第 一 次 明 确 的 官 方 表 态 。 自此 以 后 , 直 至 清 亡 为 止 , 各 省 陆 续 办 起 了 警 政 。 云 南 昆 明 也 于 10 9 4年 建 立 近 代 警 察 制 度 。
址 内成 立 云 南 通 省 警 察 总 局 。 总 局 掌 管 全 省 警 察 ,执 行 省 城 的 警 察 事 务 。 同 时 ,在 总 局 旁 设 自新 所 , 收 容 案 犯 , 内 附 设 工 厂 , 由 案 犯 从 事 织布 、造坯 等 工作 。 ② 随 着 省 城 昆 明 的 开 埠 , 云 南 省 会 警 g- ̄注 . 4 重对 昆明 的 管理 之 职 能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9 8 10 年 ) 九 月 , 改通 省 警 g- 局 为 警 务 公 所 , 执 行 , 总
二 、警 察制 度之 建设
清 末 中 央 和 地 方 创 办 警 察 后 ,基 本 沿 用 日 本 的 “ 持 区 制 ”, 采 用 巡 逻 守 望 的 勤 务 制 度 , 受
4- 以 守 望 为 主 , 巡 逻 为 辅 。 光 绪 三 十 年 _多 v ( 9 4年 ) 云 南 通 省 警 察 总 局 建 立 后 ,采 用 巡 10
三 十 二 年 ( 9 6 年 ), 每 岗 岗 警 增 至 3 人 , 实 10 行 3人 3班 巡 守 互 换 制 , 1人 站 岗 , 1人 巡 逻 ,
1/- , , ̄ f ④ , ̄4 - -
2 .警 察 队 伍 的 人 员 构 成 清 g .办警 初 期 , 急 需 用 人 , 但 又 缺 乏 学 kg-  ̄ - 有 专 长 的 警 官 。 因此 , 警 官 的 选 任 一 般 没 有 严 格 的 限 制 ,往 往 是 主 管 官 员 从 旧 官 吏 中 抽 调 派 充 的 。 清 末 高 级 警 察 官 员 几 乎 全 部 来 源 于 旧 官 僚 。 曾任 候 补 道 员 的 杨 福 璋 职 掌 云 南 巡 警 道 。 而 一般 警 察 官 吏 的 来 源 ,要 比 高 级 警 官 广 泛 一 些 。 主 要 有 两 个 类 型 : 一 种 是 由 旧 官 吏 转 化 而 来 ,这 一 种 占 多 数 ; 另 一 种 是 学 生 , 有 警 官 学 堂 、 政 法 学 堂 的 毕 业 生 ,也 有 留 洋 回 国 的 学 生 。 光 绪 三 十 年 ( 9 4 年 ),在 昆 明 圆 通 寺 警 g- 10 . 总
维普资讯
年第 5期 第3 4卷 №. , 0 o 3 52 8V1 4 0 .
清末云南 省会 警察制度创设初探
冷琪 雯
保 甲、 商 团 转 化 而 来 。 光 绪 二 十 七 年 (1 0 91
中 国 历 史 上 早 已 有 了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的 数 警 兵 素 质 低 劣 , 目不 识 丁 , 加 之 在 很 长 时 间 内 , 警 察 的 任 用 没 有 严 格 的 限 制 ,以 致 造 成 了很 多 弊 病 :如 任 人 唯 亲 , 滥 竽 充 数 ,流 品 不 清 ,学 识 不 论 , 结 党 营 私 。
局 内设 立 警 察 传 习所 ,将 绿 营 裁 汰 下 来 的 巡 弁 、 巡 目抽 调 入 所 训 练 , 教 授 外 国 警 察 法 令 及 警 察
光 绪 三 十 四 年 ( 9 8年 ) 改 革 警 政 , 改 昆 10
、
清末云南省会警察制度 的建立
由于清末 警 察 直接 脱 胎 于 清朝 旧 的 军 事保
安 组 织 . 就 不 可 避 免 地 保 留 了 大 量 旧 军 队 的 习
1 .警 察 机 关 的 设 置 光 绪 三 十 年 ( 9 4年 ) 云 南 效 法 直 隶 ,废 10 除 保 甲制 度 ,创 办 警 察 ,在 圆 通 寺 团 保 总 局 原
和 官 吏 ,但 警 察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制 度 则 是 直 到 近
代 社 会 才 出现 的 。
年 ) 七 月 , 清 廷 发 布 上 谕 ,命 令 各 省 裁 汰 制 兵 、 防 勇 ,改 练 “ 备 、 续 备 、 巡 警 等 军”,各 省 遂 常
一
光 绪 二 十 七 年 ( 9 1年 ) 七 月 三 十 日 , 清 10
一
哄 而 起 , 纷 纷 将 旧 有 的 军 队 改 头 换 面 , 变 为
警 察 。 第 二 ,招 募 ,考 选 的 人 员 。 警 兵 采 取 随 时 召 募 的 办 法 ,没 有 经 过 训 练 , 多数 不 能 胜 任 。
当初 ,警 察 称 为 警 兵 。 百 姓 向 以 当兵 为 耻 , 既 轻 视 当兵 ,也 轻 视 当 警 察 。 于 是 改 警 兵 为 警 士 , 以示有 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