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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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规定的通知,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部警服管理新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部警服管理新条例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验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四)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负责查处指定生产厂乱生产、乱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查处干警乱着装、乱佩带专用标志问题,查处社会上冒充人民警察和非法生产、销售警服和专用标志问题。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派出所、分局、支队等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岗位职责和形象要求,维护执法权威,树立良好的警务形象。

第四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肃、威严、规范的特点。

不得穿着衣着不整、领带不整、衣领外翻、领口敞开等不符合警容要求的服装。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着装宣传、示范、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执法人员着装的宣传教育、例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群众交流互动,听取民意,及时了解社会上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看法和建议,不断改进着装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有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执法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梳理,可以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的着装要求,包括制服、配饰、个人形象等方面。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佩戴警徽标志。

不得私自更换、涂改、破损、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的整洁,不得穿着脏、破损、褪色的制服。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统一佩戴警衔、警衔标志,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配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与岗位职务相适应,不得穿着与执法岗位不符的服装。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应当穿着制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及配饰,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凭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执勤,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影响警容警纪。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仪容仪表,保持身体清洁,面容端正,不得穿戴有损警容、影响警务形象的服饰。

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执法人员,可适当配戴当地特色的头饰、领巾等服饰。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产或者擅自转让生产任务的,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外,并可由公安部取消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生产资格。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二、值勤二、作训二、多功能二、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第六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范文5篇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范文,欢迎参阅。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1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四)警车驾驶员;(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

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第十一条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

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着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赠送、出借或者出卖给他人。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咼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

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要求规范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准备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礼仪规范(1)警容仪表礼仪。

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警务执勤礼仪。

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交接岗,互相敬礼。

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

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

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

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

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警察接待礼仪。

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

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

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公安局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民警礼仪规范

一、警容仪表(一)着装1、着警服规定:民警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1)旗局民警除因工作需要着便服外,上班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上岗;(2)民警下班后应当着便服;(3)严禁着警服到宾馆、酒店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工作需要除外);(4)着警服除在办公楼(院)、参加会议和驾驶车辆时,应当戴警帽。

2、着警服要求:(1)严格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2)不准歪戴警帽、挽袖、卷裤腿、敞怀、披衣;(3)不准警便服或者不同季节警服混穿,不准混穿不同制式警服;(4)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饰物;(5)不得将毛衣(衫)、内衣外露;(6)不得穿拖鞋、布鞋或赤足。

3、着警服驾驶机动车辆要求:(1)必须戴警用头盔;(2)必须证照齐全;(3)不准驾车时打电话或者吸烟。

(二)仪容要求:民警在各种场合,均应注意个人仪容的美观、端庄、清洁。

(1)男民警不得留长头、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2)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3)不得化浓妆、留长指甲、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4)不得纹身。

二、言谈举止人民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时刻保持良好的警容警姿。

(一)要求:1、严禁语言粗鲁,应当使用礼貌用语和规范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2、要注意体态语言,保持挺拔的站姿、端庄的坐姿、平稳的步姿、恰当的手势等;3、严禁着警服边走边吸烟或边吃东西;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4、着警服外出时应当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

(二)基本礼貌用语1、您好2、谢谢3、对不起4、请进5、请稍等6、您慢走(您走好)7、再见8、请多提宝贵意见9、没关系10、不客气11、多谢合作12、有事请讲13、您别着急14、多谢您的配合(支持和理解)杭锦旗公安局窗口民警礼仪窗口单位民警除要遵守《杭锦旗公安局民警常规礼仪》外,应做到:一、窗口服务工作要求:1、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2、窗口单位民警必须热情、耐心细致接待群众的办事、报警、求助、咨询等事项;接听电话应当使用规范用语;3、接待群众需要登记的,应当认真登记群众的陈述、要求、联系方式等;4、对群众的报警,应及时处警,并予以记录;5、接待群众办理户口、身份证等,应留下相关材料和联系方式,按规定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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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信访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
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

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

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

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
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

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

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

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

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
(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

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

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
镜。

第十一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
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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