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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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2001年1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1999〕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及其职工,都要依照本办法,参加自治区本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呼和浩特地区的中直、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自治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别运作,待条件成熟后统一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和组织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自治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度。

(三)会同呼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资格审定。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五)对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六)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工作中各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自治区医疗保险资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有以下责任:(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内发改费字[2017]2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12.21【实施日期】2016.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进行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价格、卫生、人社部门共同确定;盟市、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是否具备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与价格水平相符的原则,依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和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并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特需医疗服务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具体项目见附件)四、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应严格按照特需医疗服务内容向患者提供服务和收费;并建立和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

五、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并用明显标识加以区别。

202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2021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3
依那西普
注射剂
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西尼莫德
口服常释剂型
限成人复发型多发性硬化的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备注
协议有效期
11
芬戈莫德
口服常释剂型
限10岁及以上患者复发型多发性硬化(RMS)的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2
巴瑞替尼
口服常释剂型
限诊断明确的类风湿关节炎经传统DMARDs治疗3-6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
7
可洛派韦
口服常释剂型
限经HCV基因分型检测确诊为基因1b型以外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8
奈韦拉平齐多拉米双夫定
口服常释剂型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9
艾博韦泰
注射剂
限艾滋病病毒感染。
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0
14
司库奇尤单抗
注射剂
限以下情况方可支付:1.诊断明确的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NSAIDs充分治疗3个月疾病活动度下降低于50%者;并需风湿病专科医师处方。2.对传统治疗无效、有禁忌或不耐受的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需按说明书用药。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内卫发[2007]75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7〕75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为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有效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患者对医院的信任度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自治区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函告卫生厅医政处。

联系人:田军联系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患沟通制度(试行)党中央提出了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努力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实现这个任务,涉及各方面的工作,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又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医疗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服务宗旨,逐步规范医患沟通行为,努力探索医患关系中的不和谐问题的解决途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实施医患沟通的目的实施医患沟通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定期收集病人对医院服务中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内医保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各盟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出如下举措。

一、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中药(蒙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

(三)及时将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范围,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蒙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实行线上线下公平的支付政策。

二、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内涵发展(一)将适宜的中药(蒙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蒙成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蒙药)饮片纳入自治区医保支付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将经国家谈判纳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配备、使用纳入监测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内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重点工作(一)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般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减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
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4.06
•【字号】内医保办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
特殊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内蒙古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15号)要求,为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经专家评审,决定将门冬氨酸鸟氨酸颗粒剂等21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见附件)。

新增门诊特殊用药保障对象、待遇标准、服务管理等参照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管理。

请各统筹区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门诊特殊用药政策,方便群众用药。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30•【字号】内医保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2022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章申报认定第四章费用结算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待遇保障第三条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共十个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全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和支付定额如下:(一)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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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用药
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国际蒙医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69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呼和浩特市蒙中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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