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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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特点比较

三资企业特点比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特点一、与国内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相比(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合营企业主体:A.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B.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2.投资方向: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明确限定3.设立:A.除章程外,还需要有合营协议及合同B.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4.注册资本:A.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增加、转让须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备案5.经营管理机构:A.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不设股东会)B.经营管理机构为执行机构6.生产经营活动优势:A.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B.可以直接向国外银行筹措资金7.享受减免税收优惠:A.产品出口或内销,可减免工商统一税B.特定物资进口可免除关税及工商统一税C.外资方将利润用于中国境内再投资,可退还所得税8.外汇制度:企业须在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国外投资者及国外职工的合法所得,必须以外汇形式汇出(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外资比例:A.具备法人资格:不低于25%B.不具有法人资格: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2.投资方向: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3.设立:A以合营企业合同未基础B.须经相关部门审批并登记4.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A.董事会制B.联合管理委员会制C.委托管理制6.合作合同权利转让: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7.享受减免税收优惠8.外汇制度:企业须在国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国外投资者及国外职工的合法所得,必须以外汇形式汇出(三)外资企业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2.投资方向: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3.设立:A.申请前,应当向政府提交报告B.可以委托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代办设立手续4.注册资本:A.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B.注册资本增加、转让须经审批备案5.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者间的区别(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股权式: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营者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2.原则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3.资本回收方式:A.企业解散,清算结束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处理企业财产B.合营结束后,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参照中国法律设立并获得法人地位;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资本回收方式:A.在企业存续期内,如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国投资者可先行收回投资B.合资期满后,中外合资者按合同确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异同?相同:1.立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2.对中外双方的法律主体的要求相同:外方的主体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中方的主体是中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3.法律适用相同:二者均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设立时均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申请设立时,均须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商务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商务厅)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同时,二者在审查批准时报送的文件也基本相同。

5.中外双方的投资方式相同:中外双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均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6.验资要求相同:对中外双方的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均要求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7.对投保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均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投保。

8.对建立工会的要求相同:合资、合作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9.董事会领导人员分配规则相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的人选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中外双方中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10.对转让股份或投资的的规定相同:中外双方中有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的,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投资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11.对有关会计制度、外汇管理、税务管理的规定相同:二者均要求合资、合作企业建立符合中国法律的会计管理制度,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依法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合资、合作合同的订立及延期相同:二者均要求依法订立合同,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合同到期后,中外双方需要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距合营、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司考 单选
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 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 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该律师起草的下 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 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 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 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四、外资企业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2、设立程序 (三)外资企业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四、外资企业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1、物资购买 2、利润分配 3、财务与会计 4、劳动制度 5、税收 6、外汇管理 (五)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
司考 单选
93.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 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10〕9号)(2010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 通过)
司考 单选
2、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 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 我国法律的规定? 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 任公司 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 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 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合同无效是因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 事由而确定的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不具 有可履行性、可补救性,即使已经履行 的也要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区别
(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2)投资方式区别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各方必须都投资,投资内容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这些投资一律折算为注册的币值,从而确定各自的股份。其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资本的总和。中外全营企业投资,可以采用合资经营的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包括现金、工业产权、实物和场地使用权)。但合营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折算为注册的币值,因而没有可比的数量概念,也就没有股份的比例。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是外商独自提供,其注册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分配方式和资本回收区别。中外合资企业的盈亏分配是严格按合营各方股权比例进行的。合营过程中,只要投资比例不变,盈方比例不变,合资各方只能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回收资本。合资期满后,中方如将企业承接下来,还需支付外方投资者所分得的部分资本。中外合营企业的盈亏是按合同规定分配的,其投资的回收往往是以提取设备折旧费方式进行的,如果采取加速折旧还本,需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资企业的利润、亏损不涉及中方,其资本的回收只能从企业的利润中获得或企业依法解散时回收。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酱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

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
补贴: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值支持。
无形贸易:指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和运输,保险,金融,旅游,咨询服务等形式。
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过与商品消费国间直接买卖货物的活动,无第三国参加。
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货物买买活动。
专利法:指调整在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国家队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
成片开发: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一击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通力的总称,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它虽不是法律,但是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对外贸易: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商标法: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利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区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常见的两种跨国企业形式,它们在经营模式、投资方式、资本结构以及管理控制权等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比较,并探讨它们的特点和优势。

一、经营模式的差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在经营活动中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管理,并共享盈利的企业形式。

合资企业的运作一般由法人代表执行,决策权归双方共同或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与外方通过合作合同方式合作经营,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

合作企业的运作由合同约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体制相对更加灵活。

二、资本结构与所有权的区别合资企业的资本结构通常是中外两方出资,各自持有一定的股比,形成股权比例的固定结构。

双方共同投入资金,享有相应的投资回报,且在决策和经营管理上享有一定的权力。

所有权的变动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策。

合作企业则不需要按照固定的股权比例进行投资,双方可以根据合作的需要进行投入,分别享有相应的权益。

合作企业中的资金比例不一定决定着权益的分配,而是依据合作协议具体规定。

因此,在合作企业中,双方在决策和管理上的参与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三、经营方式和风险分享的差异合资企业由于采用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通常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同时,合资企业一般需符合外方投资的一些要求和管理标准,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合作协议来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比例,更有利于适应双方的需要和实际情况。

此外,合作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较小,因为双方都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进行权益和收益的分配,也不需要聘请法人代表。

四、技术与资源的引进方式合资企业通常是为了实现技术、资源和市场的共享。

外方投资者常常通过出售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转让技术和资源,使合资企业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什么是三资企业(外企)

什么是三资企业(外企)

一、什么是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三类外商投资型的企业二、三资企业的组成(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中外合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三资企业的定义(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3)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三资企业的特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

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

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

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

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二)中外合营经营企业(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区别1、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合资者与外国合资者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受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中外合资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3)管理机构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利机构为中外合营者组成的董事会。

(4)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企业:(1)一方为外国合作者,另一方为中国合作者。

(2)合作经营合同是企业成立并发展的依据。

(3)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

(4)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5)外国投资者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3、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4、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5、组织管理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6、出资方式:合资企业:(1)现金出资:不得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取得贷款,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企业某方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2)实物出资(3)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4)场地使用权投资合作经营企业:比合资企业更灵活,可以用抵押权、留置权、特许权、工艺流程、经营权等进行投资。

7、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依据: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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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100%
注册资本的变化(经审批部门同意)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增加注册资本
3、可转资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1、经审批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2、可增
3、可转
组织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经营管理模式
审批机关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三个企业法均不同)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
1、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2、受托部门
审批期限
3个月
45天
3个月
审批申请
中外合营者
中方合作者
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1、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区别
项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组织形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有限责任公司
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各方为合伙关系
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法律地位
有法人资格
具备条件的有
不具备条件的没有
原则上有,经批准也可以没有
董事会制
董事会制
联合管理制
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制
损益分配原则
股权式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收益按实缴,责任承担按认缴)
契约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损益
分配方式
利润分成
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
利润分成
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不允许
原材料的购买及产品的销售
无限制
无限制
购买无限制,销售有比例限制,超过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经营期限
有的行业有限制,有的行业无限制
同合营,但期满,外商已先行收回出资的不得延长
同合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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