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启示
宗族矛盾纠纷表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宗族矛盾纠纷表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宗族矛盾纠纷是指在一个宗族内部出现的各种冲突、对立和争执的现象。
宗族是一个具有共同血缘和文化传统的群体,其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宗族内部也难免会出现矛盾和纠纷。
在许多宗族中,宗族矛盾纠纷往往源于资源的争夺、地位的竞争、意识形态的分歧等多种原因。
这些矛盾和纠纷可能会导致宗族内部的不和谐氛围,甚至可以升级为暴力冲突,对宗族的稳定和团结产生严重影响。
宗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在一些宗族中,矛盾主要表现为不同派系之间的明争暗斗和利益博弈。
一些宗族存在权利、财富和地位的不平等现象,导致不同阶层之间产生矛盾和对立。
还有一些宗族因为地区或宗教信仰的差异,产生文化冲突和价值观的碰撞。
解决宗族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理解和缓解矛盾的根源。
了解宗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分配方式,可以避免许多潜在的冲突。
另外,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冲突解决机构也是解决宗族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重要的是,应该注意维护宗族的团结和共同利益,弘扬互助和共享的文化价值观。
在接下来的论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宗族矛盾纠纷的定义和背景,以及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常见表现。
我们还将分析影响和解决宗族矛盾纠纷的因素,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以促进宗族和谐与社会稳定。
通过这篇文章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解决宗族矛盾纠纷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为宗族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文章结构部分主要介绍了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具体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1. 引言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方面。
1.1 概述在概述部分,我们将对宗族矛盾纠纷进行简要介绍,说明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即本部分,将详细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结构和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文章的整体框架。
1.3 目的在目的部分,我们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即为了解宗族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以及影响和解决的因素,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对比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对比
基层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基础,历来受到高度重视。
古代与现代的基层治理制度虽有相似之处,但更多的是差异。
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探讨古今基层治理制度的异同,以期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借鉴。
在古代中国,基层治理主要依靠乡绅、宗族和地方官员。
乡绅是当地的知名人士,拥有丰富的资源和影响力,他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协助解决纠纷。
宗族则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群体,通过族长和族规来维护宗族内部的秩序。
地方官员则是中央政府的代表,负责执行中央政策,维持地方稳定。
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制度化、法律化和科学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层治理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治理。
村委会和居委会是由村民和居民自主选举产生的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事务、调解纠纷、组织活动等。
社区治理则更加注重居民的参与和合作,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实现社区的和谐、安全和便利。
古今基层治理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基层治理依靠的是乡绅、宗族和地方官员的个人影响力,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律保障;其次,古代基层治理通常基于血缘、地缘等传统关系,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居民的参与和合作;最后,古代基层治理通常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现代基层治理则更加注重监督和评估。
通过对比古今基层治理制度,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基层治理的进步之处,同时也为未来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些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为基层治理提供有力保障;其次,我们应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提高居民的自治意识和能力;最后,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基层治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乡土中国每章现实意义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的重要著作,该书主要对中国的乡村社会进行了深入的观察和研究。
每一章节都有其独特的现实意义,以下是针对每一章节的现实意义进行的简要概述:1. 第1章:乡土本色。
这一章主要阐述了乡村社会的重要性,以及乡村社会的特点。
在中国,乡村社会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一章通过对乡村社会的深入观察和研究,揭示了乡村社会的运行规则和基本结构。
在现实生活中,理解乡村社会的特点对于我们认识中国社会、促进城乡交流和推动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第2章:文字下乡。
这一章主要讨论了乡村社会的文化特点。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文化传统源远流长,而文字作为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在乡村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这一章通过对乡村社会中文字使用情况的深入研究,揭示了乡村社会在文化传承方面的独特性和价值。
对于我们认识中国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以及推动乡村文化的保护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第3章:维系着私人的道德。
这一章主要探讨了乡村社会中的道德观念。
在乡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彼此信任和互相帮助的基础上的。
这种私人之间的道德规范维系着整个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这一章通过对乡村社会中道德观念的研究,揭示了道德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乡村社会的特点和文化价值,以及推动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第4章:差序格局。
这一章主要讨论了乡村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网络。
在乡村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以家庭为中心,逐渐向外扩展的。
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差序性,每个人在其中的位置和角色都有所不同。
这一章通过对乡村社会中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揭示了这种关系网络在乡村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对于我们认识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人际交往方式,以及推动乡村社会的合作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 第5章:家族。
这一章主要探讨了乡村社会中的家族制度。
在乡村社会中,家族是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之一,它承担着许多重要的社会功能,如祭祀、婚丧嫁娶等。
中国古代息讼制度的三重维度及其现代启示

中国古代息讼制度的三重维度及其现代启示
杨浩;陈渤
【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45)1
【摘要】息讼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制度的重要文化遗产,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着独特作用。
考察中国古代息讼制度,儒家的礼之用、和为贵,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家的定纷止争是其理论来源;先秦时期的式微与萌芽、秦汉时期的形成与确立、魏晋南北朝至隋唐时期的成熟与发展、宋元明清时期的完备与繁荣是其历史嬗变图景;防范争讼、依礼息讼、调解止讼是其实践运行方式;践行“以和为贵”的理念,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完善中国特色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其蕴含的现代启示。
【总页数】7页(P34-40)
【作者】杨浩;陈渤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K207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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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传统文化基础

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传统文化基础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国家,拥有着深厚悠久的历史和文化积淀。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协商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它不仅贯穿于中国古代文化,也影响了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传统文化基础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对今天中国的民主建设仍然具有积极的启示和指导。
一、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历史渊源在中国历史上,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思想和实践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就有了协商和民主参与的雏形。
春秋时期的诸侯国政权是以宗法制为基础,君主是宗族信任的结果,他们为了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权力,经常需要与宗族贵族进行博弈和协商。
诸侯国之间也存在着外交和跨部落联盟的需要,这就需要君主和宗族贵族之间进行协商,在政治决策和外交事务上达成一致。
所以,在春秋时期,协商已经成为了一种政治习惯和文化传统。
在春秋时期的历史文献《春秋左传》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关于协商的案例。
比如在《左传·昭公七年》中,楚国的公子重耳在访问了吕、曹二国后,他们强调要与齐国结成联盟,“与二子善,毋疑,毋煌,相以知也”。
这说明当时的楚国政治决策是需要经过多方协商和共识达成的。
再比如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齐国大夫向皆谏阻楚牵东郊地,而楚子厚亦称臣而归之,使以闻于君。
这一案例中也反映了楚国政治决策需要听取大夫的意见,并且这些意见会被君主采纳。
在洪佛时代,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思想得到了更加明确的表述。
《尚书》是当时统治阶级的权威性文献,在其中可以找到很多表达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思想。
《尚书·周书·春秋》中有记载:“不求盈利,乃民利”。
天子不可以不知事,今上古之至贤圣人,所以其道同。
上天下民。
等治,其言也。
天子之民不革。
将上不下,将下不上。
常同一心。
皎无二意。
令不僻的。
此皆太史公典。
太王雍,国何日?共会政义,克选贤(人)。
让于季札,肆多尔。
这些经典中所记载的内容都表明了当时统治阶级对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理念和思想。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

司法调解的定义和意义司法调解是一种在司法机构的介入下,由专业调解员协助当事人处理纠纷的方式。
它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旨在解决民事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司法调解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司法调解的定义司法调解可以理解为一种通过调解员的中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法律机制。
它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司法调解的实施主体是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经过法律专业培训,具备丰富的纠纷调解经验和法律知识。
二、司法调解的意义1. 解决当事人间纠纷: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更好地认识争议的实质,合理调节当事人的利益,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相对于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司法调解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降低了成本,并能够实现实质性的和解。
2. 促进社会稳定:司法调解通过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争议,化解矛盾冲突,有助于社会稳定。
司法调解的结果通常是双赢的,可以维护社会和谐与安宁,增进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3. 增强司法公正: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增强司法公正。
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能够客观地解释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和合理。
司法调解突出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有法律约束力,增加了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 缓解司法压力:现代社会纠纷繁多,司法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可以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在司法调解中,当事人主动参与解决争议,既能够解决问题,又能够减少法院工作量。
三、司法调解的实践与启示司法调解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1. 完善司法调解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作用,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调解制度。
制定明确的调解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2. 提高司法调解的专业水平:司法调解需要专业的调解员,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能。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松桃苗族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松桃苗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东北部,是苗族人口较多的地区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苗族的民族特色和传统文化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以苗族法律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松桃苗族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21年,松桃苗族自治县某苗族村寨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
甲村村民甲与乙村村民乙原本是好友,两家相邻。
甲村集体土地在承包期内,甲将部分土地承包给乙,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然而,在承包期内,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导致土地荒芜。
甲多次与乙协商,要求乙履行合同,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2. 乙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3. 甲的损失如何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有签订合同的能力,因此该合同有效。
(二)乙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闲置、荒芜土地。
本案中,乙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导致土地荒芜,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恢复土地原状,或者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甲的损失如何赔偿本案中,甲的损失主要包括土地荒芜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赔偿甲因土地荒芜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四、处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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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 9 00 D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2 34 (0 )0 0 9 - 3 10 — 2 0 2 1 1— 0 0 0 1
词 。“ 社会控制” 作为一个社会学术语 , 在广义上是指 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 、 原则或规范的全 部过程 , 包括 ・ 】) ( P 特 社会性是人 的本质属性 , 人只有与其他人在互动 使人们社会化 的所有措施 。【 l狭义 的社会控制 , 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社会控制为社会成 交往中方能生存。由于资源之稀缺性 、 制度之缺 陷和 人性之弱点等诸方面的原 因, 人们在交往中产生 冲突 员提供合乎社会 目标的社会价值 观念 和社会行为模 在调适人际关 系, 制约和指导社会成 员的社会行 或纠纷在所难免。在 中国传统社会 , 在纠纷解决机制 式 , 的建构 的指导思想上统治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 的 为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 泱泱华夏 , 幅员辽阔。采用何种社会控制手段来 原则突出其多元性 ; 与此相契合 的是在纠纷解决方式 这是摆在封建 的选择上 , 重调解轻诉讼 ; 纠纷解决 的依据主要依赖 巩固统治和建构适合统治需要的秩序 ,
一
、
问题的提 出
这在交通不便 、 信息传 于道德 、 习惯 和族规等社会规范或权威 , 法律则是次 统治者面前 的一个重大课题 , 播速度缓慢的古代更是一件难题 。而通 过 由国家政 优选 择 。与 此 同时 , 纷解 决 的过 程 中也 突 出教化 功 纠 权 、儒家伦理道德 、封建法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 、 宗 能。在笔者看来 , 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教、 宗族 、 官僚制度 、 连坐保 甲制度 、 科举 制度和重农 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 ,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方式之一 , 抑商政策等构成的严密且有效的社会控制体系 , 巩固 对于巩固统治秩序不可或缺且功不可没。 本文在着重 了封建统治并绵延数千年 , 并在其所能容纳的生产力 分析传统纠纷解决机制 的两 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 , 探 范 围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成就 , 这无疑堪称有史 以来 讨其对现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 毋庸置疑 项伟大创举 。 的是 , 我们 以史为鉴 , 在构建和谐社会 的当下 , 通过司 在 中国传统社会 ,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 , 国家正式 法途径解决纠纷固然重要 , 但多元解决 纠纷机制的型 制度供给不能满足民众对诉讼 的需求 , 国家垄断一切 构 却势 在必然 。 纠纷解决机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同时 , 由于社会结 构 的简单化 , 对于生活于“ 熟人社会” 里经常出现的婚 二、 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传统多元纠 姻 、 和 斗 殴等 细 故 小事 国家 亦 无 必要 插 手 , 田宅 只要 纷解决机制 其不触动统治者的根基和利益。因此 , 对于 民众之间 发生 的细小纠纷而诉之于官府 , 统治者一般采取立法
刘永 红 ,刘 文 怡
(. 1西华师范大学 法学院 ,四川 南充 67 0 ; 2 3 0 9 . 财经大学 法学 院 ,四川 成都 6 07 西南 10 4)
摘
要: 中国传统社会 多元纠纷 解决机制作为社会控制 方式之 一 , 于巩 固统治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 不可或缺。 对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当下, 传统 纠纷解决机制 对现代 多元 解决纠纷机制的型构具有 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21 0 1年 1 O月
社 会科 学 家
S CI O AL S CⅡ NTI T s
Oc. 0 1 t. 1 2
( 1 期, 第 O 总第 14 ) 7期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o1, nrl . 4 N .0Ge ea 1 ) No 7
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启示
基金项 目: 四川省教育厅重点课题项 目, 编号 :A 6 3 S 0 04 作者简介 : 刘永红( 9 2 ) 四川苍溪人 , 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 , 16 一 , 西华 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 刘文 1 8 - ,  ̄(9 6 )
女, 四川南充人,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 1 级法学理。若不经 由者 , 不问虚实 , 先将告人杖断六 解纠纷的手段之一 。总之 , 在传统纠纷解决过程 中诉
十, 仍发里 甲老人理断。 这样在原则上调解则成了细 诸于道德审判、 ” 强化伦理教化和心理暗示对于实现民 小事故纠纷解决的先置程序 , 这无疑为 民间调解等非 众的心理社会控制达致和谐社会可圈可点。 正式制度 的纠纷解决机制 的存在预 留了极大的生存 空间, 由此大量的纠纷解决于基层 。 进而言之 , 地方官 三、 中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现 僚通过息讼 、劝讼和止讼等手段压制 民众的诉请 , 这 代 启示 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久而久之也“ ” 被 契合 了“ 熟 人社会 ” 的需要。美国法社会学家唐纳德 ・ 布莱克经过 传统 已经 内化于我们 的思维观念和行 为模式 之 大量研究发现 : 如果将社会的横 向关 系和分工 、 亲密 中, 现代也不可能割断与传统的联系。挖掘传统有利 度 、团结性等人员分布状况 的普遍 变量成为关系距 资源 , 并对其进行现代化的创新和改造 自 应是我们对 离 ,那 么关系距离与法的变化之间存在 曲线相关 : 待传统的理性态度。 在 作为社会控制 的传统纠纷解决机 关系较 亲密的社会群体 中, 诉诸法律 和诉讼会尽量被 制 , 对巩 固统治秩序 、 促进社会 和谐无疑起到 了重要 避免 。而随着关系的疏远, 法的作用会相应增大 ; 但关 作用 。无论是古今 中外 , 社会和谐依 旧是人类 的永恒 系距离增大到人们完全相互隔绝 的状态时 , 法律又开 追求 。有鉴于此 , 中国传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中 始减少 。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决定着他们对法律 国传统资源之一 , 对我们现代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和诉讼的使用频繁度。 尽管在一段时期某些地区 可资利用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 出现 了“ 健讼 ” 之风 , 也是 由于多种 因素 、 条件促成的 对 于法律 的认识 , 我们必须摒弃法律虚无主义 和 结果 。[ 上 , 3 综 在传统纠纷解决机制 的建构方面 , 国家 法律万能主义 的观念。 在走过“ 文革” 时期法律虚无主 直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理性原则 , 通过强制性制 义 的误区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 转 度 的供给和引导 , 将纠纷的解决予 以合理分流 , 即一 型 , 一段时期我们 陷入矫枉过正的泥潭 , 当然 的认 想 部分纠纷 由官府裁判 , 大部分纠纷则 由民间调解 。官 为主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现代社会 的趋势和 府裁判一些对统治者危害和影响之大 的案件 , 其余细 文明的象征 , 将诉讼率的提高主要归因于民众权利意 小事故 则放权给社会 , 由民间调解 , 无论是宗族 内部 识的觉醒 , 殊不知影响诉讼率的因素众 多。问 因此 , 对 解决, 还是宗族之间协商解决 , 抑或是行业等社 会组 元钱” 诉讼 大加宣扬和赞赏。然而 , 国家司法资源 织解决 。不难想象 , 调解的优势在于为纠纷 当事人提 有限 , 最终法 院因不堪负重而捉襟见肘 , 重蹈 了西方 供 了一个 亲和、 宽松 的场域 , 在双方 皆熟知的第三人 的覆辙 。 殊不知在西方 , 由于“ 诉讼爆炸” 的现实 , 理论 主持下 , 通过情与理的调解 、 斡旋 , 调解结果在心理上 界也兴起了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D ) A R 的研究 , 并
一
美国社会学家 E A 罗斯在 10 年出版的《 ・・ 91 社会 的形式加以限制 。 皇明制书》 《 上卷 :民间户婚 、 “ 田土、 相争一切小事 , 不许轻便告官 , 务要经本管里甲 控制》 书中首次从社会 学意义 上使 用社会控制一 斗殴、 一
收 稿 日期 :0 1 0 — 0 2 1 - 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