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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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新政发[2013]61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新政发〔2013〕6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6月6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的决定、指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主任。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协助主席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已经2019年12月5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2019年12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结合具体情形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行政机关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行政裁量权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行政裁量要素作出具体规定,减少行政裁量的空间。

第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回避、公开、告知、听证、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

第八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二)公平对待行政相对人;(三)充分考虑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四)在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不变的情况下,处理相同或者相似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公路法试题及答案

公路法试题及答案

公路法试题及答案2015公路法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护路产、路权。

2、《公路法》中所称公路,除公路、公路用地以外,还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3、办理公路赔(补)偿条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4、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收费、乱罚款、乱设卡。

5、目前,从超载与超限运输货车分析,在公路上货车运输主要有四种情况:超限又超载、超载不超限、超限不超载、不超载不超限。

6、公路路政管理行为,简称路政行为,是指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出,受路政管理法规调整,并能引起路政管理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路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效力。

7、边坡坡度是路基边坡高度差与水平距离之比,一般用1:X示。

二、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

)1、( A )第七条明确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A.《公路法》B.《行政许可法》C.《行政处罚法》D.《行政复议法》2、( B ) 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是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A.处罚法定原则B.公开、公证原则C.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D.一事不再罚原则3、路政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 C )进行的制裁,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A.路政管理机构B.路政管理主体C. 路政管理相对人D. 路政管理人员4、( A )是路政许可的前提,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严禁、禁止的行为,则路政管理机构不能许可。

A.法律禁止B.法律许可C.法规规定D.地方规章规定5、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最后一日节假日的,最后一日( B )在期间之间,向后顺延。

A.计算B.不计算C. 法定期间是计算D. 法定期间是计算6、《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 A )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新交监察[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新交监察〔2002〕9号)各地、州、市交通局,高管局、公路局、运管局、征稽局: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并已经2002年3月1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行政执法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规费征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规定,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清正廉洁,规范执法行为,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从事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自治区交通厅对全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是指道路运政机构、公路路政机构和公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秉公执法,热情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一)管理相对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运安监[201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运安监[2013]2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新运安监〔2013〕26号)伊犁州运管局,各地、州、市运管局,各口岸国际运管局:近两年来,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距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要求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对此,交通运输厅、自治区运管局以考核情况通报、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要点等形式进行过数次部署和要求。

但从近期实际情况来看,有些问题仍在全区各级执法机构不同程度的存在,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四统一”方面。

一是统一基层执法场所外观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新的执法车辆外观喷涂工作均未进行。

二、执法案卷质量方面。

一是程序问题,部分案卷存在程序、时间倒置情况;当事人未放弃相关权利在法定救济期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使用不正确的文书等。

二是证据问题,证据单一、不充分、不完整。

三是自由裁量问题,一些案卷随意减轻处罚,且未收集有关减轻处罚的依据和证明材料等。

三、执法理念方面。

一是部分基层领导重许可、轻稽查,执法人员重处罚、轻服务,执法环节重证据、轻程序。

二是执法行为规范执行不严,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手段单一,易激化矛盾。

四、执法能力方面。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治意识淡漠,法律知识的学习、考试流于形式。

为提高我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做好2013年度行政执法工作,各级运管机构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自评自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要求为标准,结合年度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和厅局考评反馈意见,认真组织对本单位的执法自评自查整改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新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行政许可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交规〔2020〕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区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许可服务措施,改善大件运输业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大件物流的高质量发展,经厅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以下统称“大件运输许可”),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效率与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路基础设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活动,以及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通行管理、服务保障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件运输许可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便民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大件运输,是指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货运车辆超过公路超限超载限定标准,经许可后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大件运输按照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PP

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PP
需要加强实证研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实际行使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为规范行 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加准确的依据。
需要关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国际发展趋势, 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不断完善我 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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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发现,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 使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主观性,容易引发权力滥 用和执法不公。
3
通过对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 使进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范措施 和建议。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 论基础和法律规制,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提供更加坚实的理论支撑。
某市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一条高速 公路进行检查时,发现某施工单 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应急 车道进行施工作业。考虑到该施 工单位占用应急车道时间较短, 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人员决 定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一辆重型货车因超载被路政执法 人员拦下。经调查,该车超载比 例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考 虑到该车司机认错态度良好,执 法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警告, 并责令其将货物卸载至合法重量 范围内。
02
分析当前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 的问题及其原因。
03
提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对策和建议, 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
0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概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01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行政 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具体 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并作出 相应处罚决定的权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挑战
法律法规的模糊性
技术性难题
路政执法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要求较高,对执法 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挑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8•【字号】新政发[2002]85号•【施行日期】200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2]8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熟悉此项工作的原则、要求,特别要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三、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条件、步骤和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行政处罚法》上来,保证此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

严格把好申报关、审批关,防止“一哄而上”,确保此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方案199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这一规定,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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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法》第四十条
轻微
违法作业准备实施,经制止停止违法行为,
及时改正,未危及公路安全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基准
序 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标准
1
擅自占用公路、公路 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序 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标准
8
损坏、擅自移动、涂 改、遮挡公路附属设 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 设施架设管道、悬挂 物品,可能危及公路 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轻微
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 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 悬挂物品, 能及时改 正,未造成公路损害的; 违法行为不危及公 路安全的。
损坏,或阻挠执法,拒不整改的
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 款
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 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铁轮车、 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
不予处罚
较重
经制止能够停驶并积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造成路面损坏5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经制止能够停驶并积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造成路面损坏5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 下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路面损害500平方米以上, 逃逸, 或阻 挠执法的
不予处罚
较重
违法作业已实施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严重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序 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标准
6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 拉、吊装等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的施工作 业;利用公路桥梁 (含 桥下空间)、公路隧 道、涵洞堆放物品, 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 压电线和输送易燃、 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及时改正, 消除违法状态, 未造成危害后果 的
不予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公路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轻微
违法作业前期准备中, 经制止及时改正, 未 造成公路安全隐患的
不予处罚
较重
违法作业已实施,经制止能够及时改正的
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 款
严重
危及公路安全,造成公路桥梁、隧道、涵洞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修建桥梁、 渡槽等设施10米以上, 或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米以上,或造成 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路安全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5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 周围200米、公路隧 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国 道、省道、县道的公 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 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内挖砂、采石、取 土、倾倒废弃物、爆 破作业等从事危及公 路安全的作业
轻微
占用10平方米以下,及时改正并能消除违法 状态的。
不予处罚
较重
占用1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占用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2
擅自挖掘公路、公路
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严重
挖掘10平方米(立方米)以上的
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3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 公路修建桥梁、渡槽 或者架设、埋设管线 等设施,未经同意在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 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工程施工初始阶段, 修建桥梁、 渡槽等设施
10米以下,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50米以下,能及时改正的
较重
工程未完全竣工或未及时改正, 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工程已竣工,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阻挠执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 款
序 号
违法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情节及后果
处罚标准
4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电缆等设 施
不予处罚
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处理,损失金额在
2000元以下,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100元罚款
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处理,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可能危及公路 安全的
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轻微
挖掘3平方米(立方米) 以下, 及时改正并 能消除违法状态的
处200元罚款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交通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较重
挖掘3平方米(立方米) 以上10平方米(立 方米)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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