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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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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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正文:----------------------------------------------------------------------------------------------------------------------------------------------------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12年4月26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三章就业失业管理第四章职业培训第五章创业促进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失业保险第八章人力资源市场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就业促进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和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0.09•【字号】成人社发[2012]121号•【施行日期】2012.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2012〕121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摆在全系统下半年工作的首位,扎实做好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今年5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财社〔2012〕79号),进一步扩大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降低了资金使用门槛,为完善就业促进工作的基础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提供了有力地政策支撑。

同时,市人社局还转发了《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的通知》等4个文件,使就业政策进一步得到健全完善。

各区(市)县人社系统要以上述文件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放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各项补贴,全面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稳定就业,确保就业局势整体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1〕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对就业政策知晓度不高,对家庭就业现状和就业服务工作质量满意度较低的问题,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户户有就业、人人有保障”的和谐劳动关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就业、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努力做好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后的就业服务工作,巩固提升大就业工作格局,全面完成省、市民生工程就业工作目标,实现全市充分就业,不断提高劳动者对就业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二、工作重点(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平台,规范工作制度。

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设备、统一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固定服务场所,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工作制度、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保证各项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基层,最大程度方便群众、最大限度降低社会成本。

(二)做实就失业实名管理,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1.将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负责对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就业愿望的适龄劳动者开展就失业登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各项就失业实名管理服务,建立实名制工作台账。

对有即时办结时限要求的事项须即时办理,非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不能办理的事项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3年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的通知》(川人社函〔2012〕1015号)要求,于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

此次专项活动由市人社局与市残联共同组织,各区(市)县人社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就业帮扶真情相助二、活动时间2013年1月上旬至2013年2月上旬。

三、援助对象(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三)“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四)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其他需要援助的人员。

四、工作目标(一)宣传到位。

使辖区内有这方面服务需求的居民知晓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及其申报流程和具体经办机构,使辖区内的残疾人知晓相关政策并向他们承诺上门服务;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了解税收、金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及具体的申报程序,使招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了解集中安置残疾人和按比例吸纳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和具体要求。

(二)登记到位。

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等援助对象按规定实名登记,摸清人员底数,掌握就业需求,全部信息录入我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就业信息监测体系。

(三)帮扶到位。

根据就业援助对象的不同需求,分类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4.15【实施日期】2014.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活动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2.成都市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5日附件1成都市2014年大学生就业促进行动计划一、工作目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创业工作首位,在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激励政策和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计划”、“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青年劳动者技能培训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等四大计划,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在校生和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细化服务措施,加大服务力度,实现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水平有新的提高。

至2014年底,全市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85%;有就业意愿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100%;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210个;促进110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兑现创业成功一次性奖励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工作措施(一)实施“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计划”。

各区(市)县人社局要在2014届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前,集中开展一次区(市)县人社局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进校园活动,主动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典型,帮助大学生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熟悉就业政策,提升择业就业能力。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成劳社发[2009]17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9.11.24【实施日期】2009.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精神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5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成都市就业失业登记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09〕147号)规定的城镇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了3年以上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的人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11.24•【字号】成劳社发[2009]178号•【施行日期】200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9〕178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的要求,现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9〕26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补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1、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用工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当年新招用3名以上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成委发[2009]19号)精神,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全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决定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实行季报、月报和旬报制。

第二季度实行季报,上报时间为7月3日,文字材料上报时间为7月10日;第三季度实行月报,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第四季度实行旬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7日、17日和27日,实行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

二、主要内容(一)文字部分1、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3号、川办发〔2009〕30号、成委发〔2009〕19号和成人办发〔2009〕72号文件的做法及成效;2、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主要做法、成效及对策建议;3、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城乡基层项目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4、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5、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国家助学贷款助还计划”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6、本区(市)县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及就业的情况;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就业见习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事迹。

(二)表格部分1、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附件1);2、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开展情况(附件2);3、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其他相关信息(附件3)。

三、工作要求文字材料要重点突出,全面系统地反映本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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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7.11•【字号】•【施行日期】201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活动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做好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我们编写了《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把握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

一、加强宣传,使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

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制定《条例》,将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制化和制度化,对于扩大就业、控制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要充分认识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条例》,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宣传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的措施,宣传对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

二、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学习《条例》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领导干部带头学,并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就业服务、法制、宣传、人力资源市场、职业培训、失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职业技能鉴定等机构以及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条例》,理解精神实质,把握重点内容,如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三、抓住机遇,推动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全面开展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围绕《条例》,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方法,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都更加了解就业工作法制化的要求,大力支持做好就业工作;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就业工作,并依法强化政府职责,推动就业工作有新的进展;使广大群众更加理解《条例》的内容,并积极参与和配合《条例》的贯彻和实施。

要使法规的规定真正转化为推动工作的新动力,切实发挥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作用。

各区(市)县在宣传活动中,要深入了解广大群众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和把握宣传过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经验,及时研究出现的问题。

重要情况请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附件:《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二O一二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宣传提纲2012年4月26日,《成都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由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是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第一,《条例》的制定,有利于保障民生,推动成都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成都市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是全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以地方法规的形式规范和保障就业促进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动我市实施“五大兴市战略”,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举措。

第二,《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重点对就业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援助等方面作了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就业促进法》指导性、原则性的条款进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第三,《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形成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积极贯彻国家就业政策,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积极的就业政策,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有必要通过立法将那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转化为法律规范,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使就业政策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在更高层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四,《条例》的制定,有利于解决我市就业中的突出问题。

当前,我市正处于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高峰期、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攻坚期、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加速期、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城乡劳动力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三大群体构成了就业的主要矛盾,高技能人才、制造业技工不足与初级劳动者供过于求的矛盾同时存在,普工和技工出现双短缺,重大项目人力资源招募工作面临严重挑战。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应对,制定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省、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及时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在全面总结我市成功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以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为核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重点就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就业促进措施和工作机制、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管理、职业培训、创业促进、就业援助、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于强化就业工作领导,提升就业服务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必将发挥十分重要作用。

二、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因此,公民实现就业是一项宪法权利,政府促进就业是一项宪法责任。

在《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条例》更进一步细化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

一是制定目标责任和督查制度。

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建立逐级督查制度,对促进就业工作计划定期进行督查考核,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二是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解决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

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促进工作,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促进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

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是《就业促进法》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更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和载体。

《条例》对政府通过整合资源、健全体系、完善制度、优化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城乡就业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统一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及时、有效、均等化的就业服务。

明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二是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教育、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跨区域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要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本市不同区域之间建立人力资源合作机制。

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服务机制。

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或者有序转移就业。

规定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公共就业服务场地和创业、就业场所,促进劳动者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

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新型社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应当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因征收农村土地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提供适当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强化就业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准确掌握当前就业形势,详细了解劳动者是已就业还是处于失业状态,摸清失业和就业人员的数量,是制订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失业调控机制的基础。

《条例》通过建立健全定期调查、普查、抽样调查、备案等多项制度的形式对就业失业情况进行了监督管理。

同时,对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应当办理失业登记。

二是建立调查和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龄城乡劳动者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适龄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调查,将其纳入信息化管理。

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及失业、就业意愿等情况的普查或者抽样调查,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三是明确违反备案制度的法律责任。

将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法定责任。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工作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并促进其就业。

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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