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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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青政办[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青政办〔2007〕7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

招商引资工作已成为对外开放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创新体制机制、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招商引资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企业为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招商引资新机制,不断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加快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一)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招商局、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工商联、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州(地、市)政府为成员的青海省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召集人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全省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投资环境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负责解决需要省内统筹、协调、审批的招商引资事项。

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最新版】

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最新版】

【仅供参考】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部门: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第1 页共6 页商务局2018年度法治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市委十二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以争创省“法治建设示范市”为目标,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法制宣传教育,夯实基层民主法治基础,着力提升公众法治建设满意度,为全市现代化建设创造公平正义、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今年的法治建设,全市商务贸易投资环境将进一步优化。

抓好平安建设的巩固、提高和完善工作,努力营造透明高效的政策环境、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定稳定的法治环境、舒适殷实的生活环境。

三、工作要求围绕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这一主题,着力推进行政管理模式的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执法监督手段的创新和我局法治工作的创新。

作为学习法治工作的重要成员,我局机关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将开展创建活动,将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时刻牢记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宗旨,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工作内容分散在局重点工作责任制中,继续完善责任制内容,强化对各项工作的督导考核,以保证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得更好。

三是加强法治工作建设的组织协调,认真解决关系到市投资环境、外贸进出口安全、酒类流通、生猪屠宰和废旧物资第 2 页共 6 页回收点与全市产业经济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方法措施(一)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1、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局行政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事项论证、听证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强化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决策执行力度,确保决策全过程公开透明。

2、创新党务工作。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工作计划》,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建目标建设责任书。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范文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

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商执监字〔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48号)、《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青司发〔2019〕109号)要求,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商务领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厅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本厅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和所属单位中,从事法定职权内行政执法行为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是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凭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青政办〔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行为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3日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释放创业创新潜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制定本方案。

一、着力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一)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业务规范、数据规范和信息化技术指南,优化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功能,实现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政务服务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互联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申请人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便利化服务。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提升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水平。

加快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智能化功能建设,推动实现申请信息智能核验、常规化登记申请自动审核、流程信息一网公开、登记档案一网查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高效、全面的企业开办智能化服务。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三)融合企业开办线上线下服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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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5.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商务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商务行业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因履行职责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级商务管理机关对作出执法过错的执法单位或有关执法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求避免或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商务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群众举报、来信来访等途径,发现并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商务管理机关负责处理:
(一)本执法机关及其行政领导为错案责任人的;
(二)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错案责任的,本级机关难以认定的;
(三)错案责任人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复核的案件;
(四)应当由上一级商务管理机关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因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而对行政执法行为有异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四)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五)执法人员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属于不追究范围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责任确认
第九条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或案件承办人,下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案责任由执法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执法单位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命令指使执法人员枉法裁决,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经过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与案件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追究领导责任。

有关领导批示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批示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行为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造成错案的,由主管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经集体合议研究造成执法错案的,由集体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其主要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执法行为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执法人员徇私枉法,故意造成错案的;
(二)发生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材料的;
(四)阻挠管理机关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追究的;
(五)执法过错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商务管理机关形象的;
(六)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自觉纠正执法错案的;
(二)情节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追究过错责任表现积极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执法过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纠正、变更或撤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资格,吊销执法证,追赔相应费用,调离执法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消,开除。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二十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商务管理部门法制、人事、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

办案人员与执法过错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错案经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立案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立案的错案,应当组织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属于责令纠正、更正或撤消具体行政行为和依法应予经济赔偿的,由法制机构承办;属于其他形式办理、处分的,由法制机构移送人事、监察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终结报告。

终结报告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过错的性质、责任分担、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执法过错调查终结报告提交行政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应
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和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形式、时间等。

决定书应当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直接送达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复核。

第二十七条作出决定的管理机关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申诉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执法过错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法制、人事、监察机构按各自职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法制机构应当会同人事、监察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立案建议,调查终结报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复查或复核材料,法制、人事、监察机构具体执行的材料,以及会议记录本等。

第三十一条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文书,由青海省商务厅统一制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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