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商业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规则(2014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
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9〕18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
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皖保监发[2009]229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皖保监发〔2009〕229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今年以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迅猛发展,覆盖面和参保率迅速扩大,农业保险对于转移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的作用进一步体现。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一些地区逐步暴露出承保工作不够细致、查勘定损不够深入、理赔周期较长等问题。
为促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各经办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谋民利、解民忧的支农惠民政策,严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
二、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各经办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主体意识,加强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依托基层农经、农技、畜牧兽医部门及专家组,实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和服务,全面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承保、理赔等农业保险业务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完善制度,规范经营各经办保险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在保险服务全流程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一)在承保环节,一是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全面介绍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期间,特别是责任免除、起赔点、免赔率、理赔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严禁各种形式的误导和强迫投保;二是加强对保险标的的检查核验,凡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不予承保;三是坚持“见费出单”,出具的保险单证应落实到被保险人,载明保险标的的坐落地点、投保数量等信息;采取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保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加填写项目齐全的分户清单,同时将载有公司标识和报案电话的保费收据发放到户,投保情况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皖保监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皖保监发〔2011〕53号)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现将《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划纲要》是我省保险业2011-2015年科学发展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
编制和实施《规划纲要》是安徽保险业贯彻落实全国保险业和安徽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保监发〔2011〕47号)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全国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安徽保险业发展的规划纲要,深刻领会两个规划纲要的精神内涵,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规划纲要》。
各保险公司要根据《规划纲要》要求,紧密联系本公司实际,认真做好本公司“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规划。
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和省保险学会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做好《规划纲要》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推动各会员单位深入实施《规划纲要》。
三、各保险公司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单位学习贯彻《规划纲要》的有关情况及本公司发展规划向安徽保监局报告。
联系人:何颖、孟灯旺电话:************,************邮箱:***************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安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主要明确“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安徽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是安徽保险业实现科学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未来五年全行业的行动纲领,是安徽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山东银保监局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办发〔2020〕5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在山东省(不含青岛)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保险机构应根据山东各地农业生产规模和保险需求状况,在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开办农业保险业务,防止过度竞争、恶性竞争行为,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可持续且充满活力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支持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较少的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层服务网络,注重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三、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符合条件、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在开办首年结合自身经营条件先从全省选择1-2个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试点,此后逐年增加2-3个县级分支机构。
经营满三年后视情况可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并参与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险种的承保。
四、坚持鼓励创新原则。
鼓励保险机构围绕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开展“保险+期货”、收入保险、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业务创新,以及采用查勘定损新技术等管理创新。
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如进行上述创新试点并达到一定业务规模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试点县级分支机构数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1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1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29f6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64.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17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好“三农”工作做出一系列安排部署。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以及灾后恢复重建中的作用,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一)要突出重点。
要坚持以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农畜产品及森林为发展重点,努力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要进一步完善保险条款,合理制定费率,配合春耕生产,全力抢抓农时,做好承保工作。
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政策,提高保障程度,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保障。
(二)要突出亮点。
要紧密围绕中央区域发展政策、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发展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渔业保险、种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等的宏观战略部署,深入调查,加强研究,创新产品,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
(三)要突出特点。
对地方支柱农业和区域优势品种,特别是肉、蛋、奶、渔、果、菜等“菜篮子”产品,要积极开展试点,扩大重要“菜篮子”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要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一)要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皖保监发[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保监发〔2012〕47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印发《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请各公司对照分类标准,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政策要求。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安徽保监局保险机构分类稽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保险稽查功能,实现稽查工作在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公司强化内控等方面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分类稽查是指保监局立足稽查工作,依据稽查信息,综合分析评估辖内保险机构落实稽查监管要求的状况,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分类评估对象为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各省公司所辖各级分支机构纳入省级分公司评估范围。
第二章分类方法第四条保监局根据保险机构状况,将保险机构分为四类:(一)A类保险机构,指经营合规性、内部审计、案件风险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工作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二)B类保险机构,指经营合规性、内部审计、案件风险管理、保险欺诈、反洗钱工作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三)C类保险机构,指经营合规性、内部审计、案件风险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工作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的公司;(四)D类保险机构,指经营合规性、内部审计、案件风险管理、反保险欺诈、反洗钱工作等至少两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
第五条保监局依据以下信息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评价:(一)稽查监测指标;(二)保监局日常监管中所获取的监管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为,切实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2月17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协办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财政、农业农村、林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
第四条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时,应当尊重农业生产规律,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优质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保管理第五条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第六条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以现场、线上等形式宣讲相关惠农政策、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内容。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组织投保人、被保险人召开宣传说明会,现场发放投保险种保险条款,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办理流程,根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保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审核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审核范围、审批条件等内容,结合安徽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一)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保监局)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监管工作。
未经安徽保监局核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安徽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主业直接相关的代理保险业务来源、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代理人员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三)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格核准后,保险公司应及时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转交申请机构。
(四)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软件申报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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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10.09
•【字号】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
•【施行日期】2020.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
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皖银保监办发〔2020〕46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徽银保监局辖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可在安徽省辖区内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如无特别说明,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安徽省辖区内设立的财产保
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总公司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要求,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三)总公司批准同意省级分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省级分公司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良好,近三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省级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5名及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市级(不含县级市)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2名及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
(七)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查勘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能够满足业务管理和农业保险服务要求,并建立与业务类型和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
(八)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分支机构配备农业保险专职人员,原则上每300万元农业保险保费规模至少配置1名专职人员,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2名。
仅开展指数保险等创新试点的,在满足服务需求前提下,可适当减少专职人员数量。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在安徽辖内,其安徽省分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安徽银保监局提出豁免本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安徽银保监局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按程序予以豁免:
(一)拟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符合国家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
(二)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以上。
(三)符合本通知第三条除第(二)项外的其他条件。
安徽银保监局豁免的省级分公司不超过1家。
五、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需向安徽银保监局提交以下符合经营条件的证明材料,同时将拟开展业务的县级区域名录及对应材料向当地银保监分局报告:
(一)对照本规定第三条逐项介绍管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系统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
包括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证明材料、农业保险制度、财务业务统计系统、人员队伍、资源投入等。
(二)省级分公司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规划、拟开展业务的地区及该地区分支机构、硬件设备、专职人员配备、基层网络建设、拟开办业务及可行性分析等。
(三)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安徽银保监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和本通知,及时公布或更新辖区内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目录。
七、新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科学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开办初期可选择服务能力较强的县级分支机构开展地方特色险种试点,按照“先小后大、先点后面”的顺序积累经验。
在试点基础上,经综合考评合格,可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包括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在内的各类农业保险业务经营。
八、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
符合条件以共保形式参与农业保险经营的非主承保机构,可不受本通知第三条第(六)、(八)项限制。
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九、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营资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安徽银保监局或银保监分局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十、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环境,安徽银保监局及辖内银保监分局适时对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公司合规经营情况、服务能力情况、信访投诉情况、分级抽验等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情况等。
十一、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未了责任,做好交接和后续事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安徽银保监局报告。
保险机构退出农业保险经营后,未妥善做好后续事宜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徽银保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退出农业保险经营,或不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不再授权省级分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不再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
十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主动退出农业保险经营后满三年的,如需重新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仍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并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重新向安徽银保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十三、2020年6月1日前已获得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或开展农业保险共保业务的保险机构,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应按要求积极整改,在2022年6月1日前达到本通知要求。
过渡期间仅可在已经开展农险业务的区域范围内继续经营,不得拓展新的农险经营区域。
至2022年6月1日仍未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十四、本通知所称农业保险业务,包括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经营有政策支持的涉农保险,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五、本通知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保险机构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农业保险(含涉农保险)业务受到下列行政处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公司高管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行业禁入处罚。
十六、依法设立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徽银保监局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