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
刑法题目(选择)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以及错误论)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
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
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1999年试卷二第22题)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尤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和界定。
前者是应当预见,但是事实上没有预见,即无认识的过失;后者是已经预见到,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即有认识的过失。
本题中,护士甲显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但是作为护士,应该有一个常识,即如果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会导致婴儿窒息而死,而且也有能力预见到。
因此,她有预见的义务,只可惜由于她一时的疏忽和不慎违背、忘记了这个常识,导致婴儿死亡。
本题答案:C2.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
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
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
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2006年试卷二第3题)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关于二者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非常困难。
二者主要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出现所持的态度不同,前者是放任,即不支持,也不反对,而后者是绝对反对危害结果的出现。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主要考察行为人在行为之前、之中有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避免危害结果的出现,同时还要考察行为人在危害结果出现后表现出来的态度,如果是不屑一顾、无动于衷的话,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如果是痛心不已、懊悔不已的话,可以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
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什么是故意犯罪的意思概念

什么是故意犯罪的意思概念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那么你对故意犯罪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故意犯罪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的特征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
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故意犯罪的分类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
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案例分析题】刑法学(1)期末复习题

刑法学(1)案例分析题(一题)【0303】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
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答案: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
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
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把握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概述1.犯罪主观要件的要素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持的一种心态。
具体包含的要素: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以及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由于影响的是量刑,所以动机的问题不作为重点把握。
重点把握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以及在有些故意犯罪中对特定的目的有规定的要把握特定的目的。
2.犯罪的故意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认识和意志二个因素进行区分。
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最大的不同是,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是有区别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可能包括认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认识结果发生的必然性。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的只是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则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直接故意。
例如: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卷二第50题)(BCD)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分析:由于黄某的意图是杀害张某,应该是积极追求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积极追求李某的死亡,但是由于题目还存在一个打击失误的问题,这中情况下黄某对张某是故意杀人未遂,对李某是故意杀人既遂(间接故意)。
假如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是间接故意,是过失该如何定罪?对于打击错误,发生死亡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直接犯罪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3.特定故意:目的犯、明知。
第五章: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有着本质的不同: 1、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还没有付 诸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既没有实施犯罪的实行 行为,也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发生对社会的危害 性。 2、犯罪预备则是刑法规定的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 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对社会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具 有了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犯意表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与犯罪预备相分离而 保持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事实上,二者兼有的情形随处 可见,即在犯意表示的同时也开始实施准备犯罪工具、制 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 表露于外部的活动。 1、犯意表示是犯罪意图的表露。犯罪意图,就是明 知某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发生这种结 果,愿意实施这种行为。某人通过一定方式表露出这种主 观意愿,就是犯意表示。 2、犯意表示是表露犯罪意图的外部活动。外部活动 包括语言和动作。 3、犯意表示以身体外部活动明确表露出来。所谓明 确,就是某人的身体外部活动与其犯罪意图之间有着明显 的联系,可以为一般人所感知或把握。
第二节: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对犯罪预备形态做了明文 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 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在准备犯罪工具、 制造犯罪条件的活动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 入实行阶段的状态。 犯罪预备有以下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三、研究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意义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由于停止的犯罪阶段的 不同和停止的主客观原因不同,形成各种不同的形态—— 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它们的社会 危险性程度是大不相同的。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刑法对上述不同的犯罪形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是 以犯罪既遂为标本加以规定的,所以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都由刑法分则(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条款) 的有关条文加以规定。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都是犯罪的未完成形 态,它们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 观方面的要件,因而由刑法总则对这些犯罪形态本身的要 件作出专门规定,并根据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了相 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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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
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直接意图实现犯罪行为,但是通过采取某些行动或者不采取某些行动,使得犯罪行为的结果达到可能的程度。
如果这种犯罪行为没有成功,就构成了未遂犯罪。
案例一:李某在商店内盗窃,发现被店员察觉后逃跑,途中推倒了一名顾客,但是没有得手。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强制盗窃未遂罪。
即使李某没有推倒顾客,但是实施了盗窃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因为感情纠纷而产生了冲突,小明持有一把刀,指向小红,小红性命不保。
但是小明这时候被周围行人制止。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故意伤害未遂罪。
即使小明没有持刀,但是有了危害小红生命的意图,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案例三:张某因为借给同事钱却拖欠还款而产生了纠纷,张某采取威胁和恐吓的方式向同事施压,同事感到被迫,但是没有掏钱。
这种情况构成的是敲诈勒索未遂罪。
即使张某没有采取威胁和恐吓行为,但是有了敲诈勒索的意图,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总结起来,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是一种具有威胁性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危害,但是恶意已经显现出来。
为了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社会应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未遂犯罪。
除了加强法制教育和打击力度外,也能够通过提高家教和
学校教育的质量,培养人们的正确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更好地预防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
而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也应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罚和教育。
对于未遂犯罪嫌疑人,要判断其是否存在足够的违法事实和犯罪主观意图,并给予相应的惩罚和教育措施,以遏制犯罪行为的发展。
总之,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不仅仅是一种犯罪行为,更是一种社会问题,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加强预防和打击,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和稳定。
非常抱歉,作为AI语言模型,我并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欺诈行为,包括虚假的字数要求。
制造文本字符数量超过实际需求,只是为了误导读者,并且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在此,我建议您合理安排写作时间和进度,不断学习和实践,以提高写作水平和能力,更好的应对各类写作挑战。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