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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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一)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放任。

(三)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

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四)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认定: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犯罪故意的种类有哪些二、间接故意犯罪处罚原则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名词解释
犯罪的故意是指人为谋划、行为或不作为,而它们都具有对社会道德和/或刑律进行蓄意违法的特征。

犯罪的故意可以分为三种: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动机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某种行为的发起者和实施者,试图去实现一个定义事前的犯罪目的,并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以确保这一行为能够被成功实施。

例如,某些犯罪分子会故意地策划狡猾而残酷的阴谋来进行贩毒或谋杀,以满足他们的目的和利润。

间接故意是指受害者无法理解或预料自己受害的可能性时,受害者可能被认定为有间接故意。

例如,某名企业家假装他不知道他的雇员正在违反企业政策,这样他就可以从中获利,但他的行为最终导致受害者。

动机故意是指当受害者做出有害行为时,受害者的动机可能被认定为满足某种动机故意,而不是为了实施有害行为。

例如,在某些犯罪中,受害者可能会因为贪婪,而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行事,即使这样的行为被认为是有害的,并可能有损社会的公共利益,但受害者的动机是出于贪婪,因此他们也被认定为有犯罪故意。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刑法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一)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刑法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一)

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刑法之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一)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之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但是,这两种故意形式还存在着重要的区别:
(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

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希望和放任这两种意志状态一般是比较容易辨认的,因此,意志状态是区分这两种犯罪故意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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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直接故意犯罪的定义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如某甲想杀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这种行为必然导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某甲的这种行为就是直接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犯罪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即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

其有以下几种解释:一是明知其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

两者的区别(1)从行为人的认识因素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他的本意。

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的不同,是两种故意区别的关键所在。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 高教论述◇
科技 嚣向导
2 0 1 3 年 第0 5 期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程凡凌 王雅琦 ( 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 队学 院 河北 廊坊
【 摘

0 6 S O 0 0 )
要】 罪过的形 式包括犯罪故意与犯 罪过失 , 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 故意。 而 间接故意是其 中比较难界定 的一种。 对于间接故
意与直接故 意之 间的界 限, 争议颇 多。本 文旨在分析 比较这两种形式之间的 区别。
【 关键词 】 犯 罪故 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 意
1 . 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的故意是罪过的形式之一 , 而间接故意是其中 比较难界定 的 种。间接故意犯罪形态问题 的讨论 由来 已久 犯罪的直接故 意是指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 为必然或者 可能发生 危 害社会 的结果 .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不论行为人是 明知危 害结果发生 的必然性还是 明知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 只要行 为人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持 的是希望 的态度 . 均系直接故意 犯罪 的间接故意是 指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 害社 会 的结果 ,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在司法实践中 , 间接故意 的存在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 1 . 1 行为人 为 了实 现某种 犯罪 意图 而放任另 一个危 害结果 的发
生。
1 _ 2行为人 为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 的发生 1 - 3 在 突发性事件 中 . 行为人不计后果 , 放任严重后果 的发生 。
2 .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虽然犯 罪的直 接故意 与间接故意 同属于犯罪故 意 . 从 认识因素上 看. 二者都要求行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 从意 志 因素上看 . 二者都不否定危 害结果 的发生 但直接故 意与间接故意 又有重要 的区别 2 . 1 认识 因素上的差别 。 直接故意 的认识 因素包含两种情况 : 一是 明知 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而希望该危 害结果 的发 生。 这种情况下 . 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 生的“ 必然性 ” ; 二 是明知 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希望该 危害结果 的发生 。 这种 情况下 . 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 可能性” 而 间接故 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发生的“ 可能性 ” 认知 。 2 . 2 意志 因素上 的差别 根据我国刑 法的规定 . 直接故 意的意志 因 素是 “ 希望” . 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 放 任” 直接故意是希望 即积 极追 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 在这种意志支配下 . 行 为人就会创造条件 , 排 除障碍 , 积极的实现犯 罪 目的 , 造成犯罪结果 。 而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 的发 生则不 是持希 望的心 理态度 . 而是放任 的心理态度 。 放任 , 即既不 希望 、 不积极追求 , 也不反对 、 不设法 阻止 , 而是 听之任 之 、 无所谓发生 还是不发生 的态度 在放任心理 的支配下 , 行为人就不 会想方设法排 除障碍 .也不会积极追求或是采取一定 的措施阻止危 害结果 的发生。 近年来 . 有学者提 出了第三种意志 因素 . 即“ 容忍” . 认为容 忍是介 于希 望和 放任之 间的另一 种意志 因素 , 即, 希望 是“ 一定 要这样 ” ; 放任 是 “ 这样也行 ” : 容忍则是“ 只好这样” 。 事实上 , 放任也包含有“ 只好这样” 的心态 . 持 容忍观点的学者将 “ 容忍” 从“ 放任” 中分裂 出来 , 并将其 作 为意志类型 的一种 . 这是不恰 当的 例如 . 甲欲杀其妻 . 在其 妻碗 里投 药下毒 . 没想到其妻将饭分给孩子吃 . 但因杀妻心切 . 对其子有可 能被 毒死之后果采取“ 只好这样” 的放任的态度 . 导致两人 皆被毒死 。甲对 其子的死亡虽 然不 是希望其发 生 . 但也没设 法避免 . 而是 放任这一 结 果的发生 . 因此对其子死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 甲对其妻 的死亡结果 是 持希望的态度 . 并 积极的追求这 一结果发 生 . 因而对其 妻死亡 的结 果是直接故 意。 2 . 3 行 为与结果联系上 的差别 直接故意是希望 发生某种特定 的 结果 . 行为人 采取 的积极行 动直接导致结果发生 . 此 时犯罪行为与犯 罪结果之间存在一种必然 的联系 而 间接故意行为人基于对某种危害 结果发生 的不确定 的认识 . 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 间的联 系则是一种不

犯罪故意之间接故意的理解

犯罪故意之间接故意的理解

犯罪故意之间接故意的理解法律中的犯罪故意是定义犯罪行为的重要概念,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其中间接故意一般被认为比直接故意更加模糊,更难以认定。

今天,让我们来看看如何理解和严格界定间接故意,以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处罚,并保护无辜者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犯罪故意是法律中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有意做出一种行为,以便使某种结果发生。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代表一种刻意、明确的行为,有一定的主观性,这一点很重要。

根据这一概念,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直接故意指的是一个人明确了自己的行为目的,并刻意实施这一行为,使某种结果发生。

例如,一个人在夜间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盗取某种物品,直接故意就是他刻意为了盗取物品而实施的行为。

至于间接故意,它指的是一个人在行为中没有明确的目的,但是他的行为有可能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一个人在夜间违反封闭管理规定,用一把刀攻击某人,没有伤害的意图,但是却导致了受害者的死亡,这就是间接故意的案例。

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以犯罪行为对应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来定义的。

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但他并没有明确地努力实现这样的结果,而是没有把握就做出了行为,这就可以属于间接故意的行为。

另外,间接故意的定义也包括了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失去正常的因果关系,从而导致不可预料的后果发生,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与原本可以想见的结果无关,那么这就可以被定义为间接故意。

例如,一个人可能想要打击某人,但却失误将手枪指向另一个人,这就是失去正常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可以被定义为间接故意。

总之,要正确理解和界定犯罪故意之间接故意,就必须考虑相关行为的目的性和因果关系,从而判断是否可以被视为间接故意的行为,从而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处罚,并保护无辜者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浅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法律界定分析

浅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法律界定分析

浅析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法律界定分析作者:杨媛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摘要:在法学上,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两者之间的界定分析是法律界的难点,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了二者之间的状态——即中间状态。

文章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区别,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直接故意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不存在主动的意向,对危害性的行为持放任的态度。

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分原则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同时研究了二者之间的状态的界定。

关键词: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法律范畴一、犯罪故意的分类从形式上来看,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之间的界限很难界定。

所谓直接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己心里明明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结果,却从心里希望或者是放任了这种不良结果发生的错误心理态度。

而相比较直接故意来说。

所谓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类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没有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有效地阻止,既无所谓希望,也无所谓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它发生与否,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持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与其意志冲突。

从定义上来看,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确实非常难以界定,需要进行仔细深入的探讨。

二、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与联系分析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各自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不同。

就认识因素而言,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与可能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只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就意志因素而言,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这两点区别说明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所反映出来的非难可能性不同,也说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由于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故即使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也能查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因而可能成立犯罪(未遂、预备等);因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故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就难以证实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发生的态度,因而通常难以成立犯罪。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浅谈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作者:王军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具体刑罚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较重的,在刑法理论上,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故意的“直接”与“间接”的区分,往往直接影响到对其最后量刑的轻重。

关键词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294-01一、犯罪故意的界定及分类(一)犯罪故意的含义一般认为对于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可直接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给犯罪故意定义为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犯罪故意的两种状态: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二)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

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三)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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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

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犯罪的情况最容易判断,在此不举例说明。

用公式表明即为“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人这种结果的发生。

用公式表明即为“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有三:
(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积极地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结果。

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放任”就是对结果的发生与否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不发生结果他不懊悔,发生结果也不违背它的本意。

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就不会想方设法,排除障碍,积极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是不同的。

对直接故意来说,其行为性质与结果性质是同一的,其结果也是特定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相应的行为,即构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结果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区分既遂于未遂形态的标志。

对间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一直,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仅有行文而无危害结果时,尚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此种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态),只有发生了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简洁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

结合案例分析:
案例一:氧化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

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

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即为:间接故意。

首先,李某的私拉电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他为防止人偷花而这样做,主观上并不是要致白某于死地。

主观上并不希望白某死亡,这就不构成直接故意。

其次,李某抱着要是有人偷花就会触电,没有人来偷花就不会造成任何人伤亡的心态。

对白某的触电是放任的态度。

放任一旦有人偷花,便会触电的情形发生。

因此,李某的心态是间接故意。

案例二:甲于某日晚酒后无照驾驶一辆面的在三门峡市拉客。

当行至黄河路中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边。

当时黄河路这在整修,路面较窄,甲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

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拉了4000余米。

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呼,甲才下车查看,此时醉酒者已经死亡。

那么:甲是间接故意、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对于这一案件,网上争议比较大。

有网友认为属于间接故意,有认为是过失,因为从甲“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这句话好像表示他的心态是过于自信对的过失。

但笔者认为应属: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是否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是否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有在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所采取的措施不利,最后仍然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司机应当预见到自己如果开车过去,可能会轧死被害人,但其并没有采取什么措施避免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决意地开车从被害人身上开过去,丝毫不考虑自己的车是极有可能压倒被害人的。

他所谓的“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这种轻信没有实际根据,行为人所指望的避免结果发生的那种情况对防止结果的发生意义极小。

他对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完全是抱着侥幸、碰运气的心理态度。

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他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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