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
当纠纷发生后,确定管辖法院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第一步。
那么,纠纷的管辖法院究竟是如何确定的呢?这可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我们来谈谈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来确定管辖法院的。
一般来说,民事案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这就意味着,如果您要起诉某人,通常要向对方居住的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比如说,被告住在 A 市 B 区,那么 B 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可能是管辖法院。
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
假设您和对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 C 市交货,那么 C市的法院也有权管辖。
再说说级别管辖。
这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标的金额等来划分的。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的一审民事案件。
但如果案件标的金额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具有重大影响,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说,在某些地区,标的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还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是因为不动产的位置是固定的,由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再比如,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由于港口作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另外,还有协议管辖。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协议选择的法院必须与案件有实际联系,而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比如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只要这个约定不违法,那么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多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推荐下载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 河北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法院地域管辖的汇总及分类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 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 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
地。 事故发生地、车船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 权行为地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
注: 1.合同被解除或无效的,不影响关于管辖约定条款的效力。 2.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 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 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特殊纠纷管辖
纠纷类型
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铁、公、 被告住所地
以上内容参考《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航程终止地
公司住所地
被监护人住所地人
军事法院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 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 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人身保险合同 海损事故(船舶碰撞或 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
被告住所地
债务人住所地
运输工具登记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册地、运输目的地、保 险事故发生地
被保险人住所地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
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
原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司考】考点之裁定管辖和管辖权异议(星考点)

一、法院和当事人确定管辖的区别法院: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当事人:协议管辖、选择管辖、管辖权异议二、人民法院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解决管辖错误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但发现自己无管辖权,因此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具体是指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本质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
【注意】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
1、从无到有:从没有管辖权法院移送给有管辖权法院,可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域之间。
2、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绝移送,必须接受。
3、一次为限: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不得再次移送,而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争议是指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权发生的争议,或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进行实体审理,协商不成,30日内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3、不方便管辖:本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本院不方便管辖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上下级法院之间调整分工管辖权转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认为该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上级法院认为该案应当由本院管辖,而发生管辖权的转移。
1、管辖权转移的特点(1)从有到无:从有管辖权法院转移给没有管辖权法院,发生在上下级之间。
(2)上下级贯通:上级可以提审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也可以就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
2、管辖权转移的具体操作(1)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当⼈们发⽣纠纷时,调解也⽆法解决的,⼀般就会通过法律的途径诉讼解决。
诉讼案件由法院受理和审判,法院是有管辖权的,不能随意受理。
那么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审理和裁判的权⼒或权限。
其中最重要、最常⽤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九条⾼级⼈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第⼆⼗条最⾼⼈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对法⼈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同⼀诉讼的⼏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五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个⼈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的介绍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政机关以决定的⽅式指定下⼀级⾏政机关对某⼀⾏政处罚⾏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定的⾃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
它对解决⽬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级机关对某⼀处罚⾏使管辖权,是⼀种具有法律效⼒的⾏政⾏为,具有⾏政⾏为⼀般特点,适⽤⾏政⾏为的⼀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式进⾏。
按⾏政⾏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
也就说,上级机关⾏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
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在法律诉讼中,法院管辖是很重要的⼀点,对于相关的案件审理时有很重要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清楚在法律的规定上是如何来规定法院的管辖范围,才能更好的进⾏法律诉讼。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管辖范围怎么划分的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因此,对于我们在进⾏诉讼的时候,⼀定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法院管辖。
当然在国家的法律上也规定法院管辖的范围,哪些案件由哪些法院进⾏审理,这点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并且由法院审理和解决的案件。
由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对其管辖问题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规定。
二、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行政案件管辖的原则主要包括:一审法院管辖权、特别管辖权、独占管辖权和协商管辖权等。
1. 一审法院管辖权一审法院管辖权是指行政案件首次由法院审理的权力。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有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争议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些行政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海事行政案件和对外投资者案件等都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独占管辖权独占管辖权是指某些行政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管辖。
例如,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只能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4. 协商管辖权协商管辖权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选择由特定法院管辖行政争议。
这种管辖权的设立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行政案件管辖的具体问题1.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首先应当以职能性原则确定管辖权。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的行为、裁决或者对行政机关行为、裁决的不作为纠正等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对于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争议,由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对于其他与行政案件有关的争议,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或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为了加强行政争议的解决,我国设立了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法院可以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级法院以及最⾼⼈民法院,每个法院的级别不同,所管辖的案件也是不⼀样的,对于管辖案件的划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果想要了解中级⼈民法院的管辖案件,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重⼤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案件;(三)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影响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辖区内产⽣了重⼤影响。
最⾼⼈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以下⼏类:(1)、海事、海商案件,此类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前已在⼴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他们的受案范围由最⾼法院确定;(2)、专利纠纷案件,具体包括专利⾏政案件和专利民事案件,专利民事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转让专利权、专利许可使⽤等引起的纠纷,专利民事案件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青岛、⼤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3)重⼤的涉港、澳、台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意见1、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的及其他相关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中级⼈民法院包括:在省、⾃治区内按地区设⽴的中级⼈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民法院;省、⾃治区辖市的中级⼈民法院;⾃治州中级⼈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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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为排他性管辖,它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包括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①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
②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例如法院的全体法官均应回避、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③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应通知报送的法院和被指定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后者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其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依据法院的裁定确定的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
其他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二、指定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法院管辖。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和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的客观事实。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较轻微的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级别管辖:
①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依照法律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部门法之管辖权
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说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①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件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以及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不是以被告所在地,而是以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包括: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⑥因铁路、公路、水上或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诉讼,由救助地或被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赔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另外,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何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运用的规范依据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地域管辖:
1、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3、对于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案件,上级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二、特殊地域管辖。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专属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及分工。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司法机关之间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1、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部分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部分案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原告向两个以上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被告为公民,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列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种情况一般称为管辖权的上移;第二种情况一般称为管辖权的下移。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