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思考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思考余华安(郑州商品交易所,河南郑州450018)摘要: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现行政策规定形成于20年前,已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本文对风险准备金管理现状及调整必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调整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是由期货交易所设立,用于弥补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的资金。
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核心基础设施,风险准备金是其抵御期货交易风险的重要财务保障资源。
本文结合现行规定,对现行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一、风险准备金管理现状关于期货交易风险准备金规模,现行规定为财政部1997年发布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1997〕44号)。
该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均按此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
按此操作存在的问题有:(1)风险准备金规模与注册资本挂钩缺乏相关性。
期货交易所面临的期货交易风险,与市场交易规模相关性更高,而与注册资本无相关性。
从公开资料可以检索,上期所注册资本为1.25亿元,中金所注册资本80亿元,但显然不能得出上期所风险准备金12.5亿元、中金所风险准备金800亿元是合理规模的结论。
(2)风险准备金税收政策不协调。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商品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在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的额度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执行中,税局仅对风险准备金本金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对风险准备金存款滋生利息不予税前扣除,要求纳税调增。
滋生利息归于应付风险准备金核算,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实际上是在用所有者权益补偿风险准备金规模。
二、调整风险准备金的必要性二十年来,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交易所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制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有效地控制了期货交易所的风险。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会[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期货正文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29日财会〔2000〕19号)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交易所在办理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以下会计科目:(一)“应付保证金”科目,核算交易所收到会员划入的各种保证金。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1.结算准备金。
本明细科目核算会员划入交易所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本明细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2.交易保证金。
本明细科目核算会员划入交易所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本明细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会员结余的保证金。
(二)“会员盈亏”科目,核算会员期货合约当日发生的盈亏。
本科目借方反映会员的净盈利额;贷方反映会员的净亏损额。
本科目无余额。
(三)“应付席位费”科目,核算交易所向会员收到的因其在基本席位之外增设席位而支付的席位占用费。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席位占用费余额。
本科目应按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四)“应付交割款”科目,核算应付给买方或卖方会员的实物交割款项。
(五)“交割货物”科目,核算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违约而由交易所征购货物的价值;或买方会员违约,交易所从卖方会员接管并进行拍卖货物的价值。
(六)“风险准备”科目,核算交易所按规定提取的期货风险准备。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交易所结余的期货风险准备。
(七)“应收风险损失款”科目,核算交易所在违约会员保证金不足时,向受损会员实际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易所向受损会员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项余额。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审计与理财》
【年(卷),期】1997(000)008
【摘要】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4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总页数】6页(P39-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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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介绍yifei18.20(final)解析

2007年4月15日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市场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2、原条例不适应市场的发展 3、期货市场发展的新里程碑
2012年12月1日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市场改革开放 2、市场发展创新 3、市场生态环境
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演变
期货交易管理暂 行条例1999 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2007 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2012
证监会期货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期货监管 工作指引
中国期货业 协会
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
期货保证金 监控中心
期货交易所
自律规则
我国期货市场法规体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期货法》 (缺位)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证券 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 问题的意见
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与我所合约规则体系介绍
法律事务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主要内容
一 二
• 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 我所合约规则体系
第一部分
我国期货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1993年初全国期货交易所10多家,到12月31日增至38家 期货交易所50多家
第二次整顿
1998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 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 (国发【1998】27号,对期货市场 进行第二次大的结构调整。 期货交易所减少至3家 期货经纪机构减少至160多家 期货交易品种12个
我国期货市场风险事件
严格控制持仓总量 禁止仓单充抵保证金 禁止T +0结算
广联籼米事件
期货经纪机构2000多家 参与期货交易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约2700家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
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然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起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商品期货业务【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企﹝2001﹞205号【发文日期】2001-04-03【实施时间】2001-04-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会计制度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
该文件的规定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有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转发财政局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财会[2001]5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为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19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3、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附件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0.24•【文号】财会字[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期货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7〕51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附件: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企业在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时,应在现行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以下会计科目: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划出或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损益。
3、在“长期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会员资格而以交纳会员资格费的形式对期货交易所的投资。
4、“应收度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之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置“质押保证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用质押品换取的期货保证金。
6、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置“期货年会费”明细科目,核算有会员资格的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交纳的年会费。
二、帐务处理(一)期货投资和交纳席位占用费企业为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而交纳会员资格费,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申请退会、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按实际收到的转让收入或期货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帐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或贷)记“期货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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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3.03•【文号】财商字[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商字〔1997〕44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
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第五条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然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起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
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即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利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
第九条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
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第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对每一交易日的全部交易帐目必须在当日结清,并通知会员。
至少应当按月制定固定格式并加盖结算专用章的资金结算核对单交付会员,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必须加强会员的保证金管理,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必须结清所有会员的平仓盈亏和浮动盈亏,相应调整盈利会员与亏损会员的保证金帐户金额,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会员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第十四条会员合约成交或履行实物交割时,期货交易所应按规定向会员收取手续费,并全额计入营业收入。
对某期交易量比较大、手续费支付比较多的会员,可以采取在下期减收手续费的办法给予优惠,不得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
第十五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风险准备金。
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期货交易所法定注册资本10倍时,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属于期货交易所资本损失备抵资金,必须单独核算,以货币资金形态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弥补风险损失,不得挪作它用。
由于期货市场剧变或不可抗力事故等原因导致不能收回的各项债权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应以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累计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足以弥补的,应以以后期间按规定计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
期货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后,不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十六条对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应以违约会员帐户的保证金给予补偿;如其保证金不足补偿时,期货交易所代其补偿,并享有追索权。
确实难以收回,符合坏帐核销条件的,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以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
期货交易所对违规交易的会员实施处罚所得的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实物交割过程中的违约罚款除外。
第十七条期货交易所购置为期货交易服务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可按财务制度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期货交易所本身不得从事期货和现货经营的交易。
进入实物交割程序后,期货交易所因空头会员违约无法提交货物而不得不公开征购交易货物的,或者因为多头会员违约没能接收货物而不得不拍卖交易货物的,作代办业务处理。
实际征购价格与多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或者实际拍卖价格与空头会员交割价格之间的差价及有关费用,由违约会员负担。
在实物交割过程中,因出现实物质量、数量、交款或交仓单时间等违约问题,期货交易所对责任方实施的违约罚款,应当划转给受损方。
第十九条期货交易所对保证金、手续费、交易盈亏等的资金结算和划拨,一律通过转帐结算进行,不得以现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期货交易所应按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年度财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交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并报送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
会员有权了解期货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第三章期货经纪机构第二十一条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期货经纪机构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长期投资处理,并按历史成本核算。
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作为其他应收款管理。
向期货交易所支付的年会费,在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电话、电脑、信息资料、培训、业务招待及房屋租赁等各项费用,作为本期营业费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期货经纪机构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在清结期货交易业务后,对所欠期货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应予补交;收到期货交易所退还原缴纳的会员资格费,作收回长期投资处理,如有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由于期货交易所为非盈利会员制法人,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投资,不得超出原缴纳会员资格费的金额,期货交易所依法实施清算除外。
第二十四条期货经纪机构对申请开立帐户从事期货交易的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查验其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有效批准文件,查验其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及其财务状况,以认定其是否具备期货交易资格。
未经查验确认,或经查验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期货经纪机构一律不得收取其开户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期货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以下统称客户)申请开立交易结算帐户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政府期货监管部门规定先与客户签署必要的开户文件。
特别是对国有、集体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取得客户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指定其开户资金调拨人的证明,并办妥预留印鉴等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每一个客户开设保证金帐户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期货经纪机构接受客户交易委托,必须控制在客户存入保证金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内。
对客户的浮动盈亏,应当按日调整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帐户金额。
对客户的浮动盈利,不得作为开新仓所需的保证金计算。
期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度。
对自身管理不严、错单交易等造成的客户交易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理。
同时,要按内部经济责任制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期货经纪机构与期货交易所及客户之间的保证金往来款项,分别作为应收款和应付款进行结算。
收到期货交易所转来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视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处理。
对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不再计付利息,所得利息收入计入期货经纪机构本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期货经纪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可接受客户对其应交追回保证金的财产抵押。
其中用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作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低于10%。
在发生损失而客户不能及时追回保证金时,期货经纪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强制平仓,并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以弥补其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造成的各项损失。
依法处置客户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客户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客户。
第二十九条代理交易达成后,期货经纪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计收手续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手续费全额计入本期营业收入,应付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计入本期营业支出。
期货经纪机构不得采取回扣方式招揽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