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合理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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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

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

集团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管理浅析作者:孙伟来源:《会计师》2010年第11期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管理,而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管理也是集团资金管理的重要一项,因为资金拆借管理工作涉及双方公司的涉税管理,关系到各公司股东切身利益。

集团如何实现资金拆借行为有序管理,使之规范化、合法化,减少涉税风险,提高集团公司的资金运营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资金拆借流程的管理集团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独立交易原则,按照税法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不得私自降低拆借资金利率,不得隐瞒真实拆借行为。

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必须明确使用用途,规定拆借资金使用时间,所有拆借资金必须有偿使用,拆入资金公司应在拆借资金到期日一次性向拆出资金公司支付本金及资金使用利息。

二、资金拆借利息的管理集团各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利率一般实行签订固定利率,利息支付一般实行利随本清。

集团根据拆借资金使用时间长短统一管理各公司拆借资金的利率,一般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集团公司之间拆借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均应按规定利率按月计提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其中:资金拆人公司应按月计提应付拆借资金利息,同时根据拆借资金使用用途列支相关成本费用科目,拆借资金到期日为拆借资金利息的结算日,各公司应在到期日一次性支付拆借本金及累计应付利息。

对于集团公司到期不能归还的,须经双方公司同意续签资金拆借协议;逾期不能归还并且未续签拆借协议的,按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收罚息,由拆入方主动支付拆出方。

三、资金拆借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一)拆借利息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1利率的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涉税问题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问题在民营企业中⽐较常见,资⾦拆借会涉及到税务问题,所以每年审计实务中也有很多财务⼈员对此都⽐较忙乱。

对于资⾦拆借所涉及的税务具体情况不太了解,店铺⼩编在这⾥为⼤家整理了关于资⾦拆借涉税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家有帮助。

关联企业之间资⾦拆借的涉税问题是什么⼀、增值税处理1.⾮⾦融类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互借产⽣的使⽤价值。

(⼀)企业集团从银⾏借⼊资⾦,然后调拨给下属关联企业使⽤,后由集团公司统⼀归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条第⼗九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于⽀付给⾦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免征增值税。

统借⽅向资⾦使⽤单位收取的利息,⾼于⽀付给⾦融机构借款利率⽔平或者⽀付的债券票⾯利率⽔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企业,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将所借资⾦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核算单位和⾮独⽴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于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债券取得资⾦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归还⾦融机构或债券购买⽅的业务。

(⼆)企业⽤⾃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

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从实践中看,⼜可分为有偿和⽆偿两类。

有偿使⽤时,根据财税〔2016〕36号⽂件规定,企业将⾃有资⾦拆借给关联企业使⽤并收取利息,应视同企业贷款业务,所收取的利息应按6%缴纳增值税。

企业将⾃有资⾦⽆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财税〔2016〕36号⽂件附件1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间资金拆借政策详解

企业间资金拆借政策详解

新《公司法》中相关的规定摘要如下: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21条规定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强调高管不得有违法行为第148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是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问题属于在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实践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中小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分析

中小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分析

中小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分析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障碍,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展及创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方式。

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

但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关于中小企业资金拆借的明确界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创新的一个法律瓶颈。

因此,我国法律应当将正当的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繁荣。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资金拆借;法律规制2011年温州发生了企业家跑路潮等现象,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作为全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缩影,温贷危机引发了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注。

据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数据显示,过去两年,中国的民间借贷大幅增长,2011年年中民间借贷余额达到了人民币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总贷款余额的7%。

该数据表明,民间融资如今已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集资手段。

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急需的短期资金一个有效途径。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它企业使用的行为。

[1]中小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压力,然而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态度也不统一,学术界对其也具有争议,这就给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带来了风险。

因此对中小企业相互拆借资金行为进行界定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一、企业相互拆借资金与相关概念的辨析1、企业相互拆借资金与民间借贷的比较。

民间借贷和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都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积极的作用,二者都具有灵活、方便、利高、融资快等优点,满足企业生产和流通对资金的需求;出于双方自愿,体现意思明确;条件相对较低,资金使用效率较高,节省费用和时间,但二者之间是不同的。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吗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吗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合法吗企业资金拆借的特点在于,他是一种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不受企业相互关系的限制,可以在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企业间资金拆借合法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合法吗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非全部无效,比如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情形是有效的,那么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行为有效吗?这要区分具体的拆借行为是如何实施的?企业的内部资金拆借行为有效的情形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效的情形。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该统一由银行办理,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或者企业借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仍可以是有效的,实际上在新公司法布之前,两种非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行为一直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企业借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从金融政策监管的角度讲,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行为本身属于正常的资金往来,其危害性远小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法律理应赋予其更大的流动性。

2、依据税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

在税收征管方而,税收征管机关也变相承认了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结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润支出,按小超过金融结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的部分在当期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税法是在承认既定的企业间借贷的基础上,允许其借款利润支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并没有彻底否定企业间借贷。

二、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团公司内部的违法拆借行为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

比如名为买卖债券实际上并未进行债券买卖而只是实为资金拆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拆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拆借行为,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拆借,是指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进行的资金借贷。

第二章拆借原则第四条资金拆借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拆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自愿原则:拆借双方应自愿参与,不得强迫或欺诈;3. 公平原则:拆借条件、利率等应公平合理;4. 安全原则:确保拆借资金安全,防止资金风险;5.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三章拆借程序第五条拆借申请:1. 拆借申请人应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拆借原因、金额、期限、利率等;2.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拆借审批:1.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拆借申请人签订资金拆借协议;2. 财务部门根据协议约定,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拆借期限及利率:1. 拆借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2. 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或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拆借管理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拆借资金的管理工作,包括:1. 建立拆借台账,详细记录拆借情况;2. 定期核对拆借资金,确保资金安全;3. 监督拆借协议的履行,及时解决拆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拆借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对违反规定进行资金拆借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对恶意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一、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效力企业间的资金拆借简单的说就是,某一个企业将暂时公司闲置下来的资金按照一定的规则借给其他的企业。

也可以理解成企业的短期融资,但是一般,企业间资金拆借会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而无法生效,但是在特殊行业中是有效的,让我们来具体看看是哪些:第一、企业间资金拆借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按照现有法规规定,目前一共主要有两个法律法规禁止了资金拆借,一个是1996颁布的关于企业资金拆借的解释,规定中有提到,企业借贷合同对于金融法规是违法的,属于无效合同。

另一个是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借贷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业务,借款属于金融范围,不是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够相互借贷。

第二、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

除了金融机构的企业以外,还有一类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有效的,那就是房地产开发类。

早在2004年《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签订合同而提供资金的当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担经营风险的,只需要收取一定的金额,应该属于是借款合同,这就确定和认同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拆借是合法的。

这就是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企业可以与个人之间签署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从我国《公司法》来看,按照上面所说的话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的一个合法性,但是从一个企业的组成来看,董事、高层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这个个人包含了自然人和法人,举例说明一下,如果说央行出于对金融行业监管所以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说法,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合法的,是有法律保护的。

二、企业资金拆借应注意的问题企业资金拆借虽然能够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资金的互通互利,但是也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企业资金拆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出现:(一)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危机当企业与企业之间开展了资金拆借后,企业之间就建立齐了债务债权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贷企业经营不当,就有可能导致链锁反映,甚至是出现债务危机。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

企业拆借资金法律规定企业拆借资金是指企业之间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资金互借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拆借资金有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促进企业经营的正常运作。

然而,为了确保企业拆借资金活动的公平和安全,法律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首先,企业拆借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合法性要求。

拆借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能力。

同时,拆借资金的用途必须合法,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其次,拆借资金的利率必须合法合规。

根据中国的利率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上限不同。

例如,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上限是年利率24%;对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利率上限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中国的《拆借法》,拆借双方还可以自行协商拆借利率,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另外,企业拆借资金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是双方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对于拆借资金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合同或协议内容应该明确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

此外,拆借双方还需遵守法律对于风险管控的规定。

企业拆借资金涉及到风险的传导和承担,因此还应明确双方在风险事件发生时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和利息,以激励借款方按时还款,保障贷款方的权益。

最后,法律对于企业拆借资金活动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进行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行为为非法拆借资金活动,例如高利贷、黑市借贷等,对于这些非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总之,企业拆借资金是一项有助于提升企业资金周转能力的重要活动,同时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

在企业进行拆借资金活动时,需注意确保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签订合同或协议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维护整个市场环境的稳定和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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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利息合理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1-12-05 18:48:11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促使民间金融不断创新,企业联保、“理财产品”、新型担保等各种新型融资方式层出,使得金融审判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走访民营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常熟市时发现,基层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已经改变以往对民间金融简
单“打”、“压”的态度,而是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下能动应对。

但在如何平衡法律评价与市场风险上,法院仍有一系列问题需要面对。

高利贷日趋职业化
法院:不予保护
2008年以来,常熟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3019件、金融借款合同案件427件。

“审理这类案件,最大的难题就是证据不足。

”常熟市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志强介绍,大多民间借贷在几万元到一二十万元之间,资金量并不大,且多为现金往来。

很多时候,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形成多个借条并存的局面,往往连当事人自己都说不清来龙去脉。

另外,“本金”与“利息”是当事人胶着的一大争议点,颇令法官头疼。

打个比方,被告借了10万元,先还了5万元,但这5万元到底包不包括利息呢?
对于这样的案件,张志强说,法院通常会采取“职权探究主义”。

“我们会不囿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是深入分析、调查借条背后的证据链,尽可能还原案件客观真实。


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很多民间借贷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格式合同,形式上如同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这样的民间借贷已经完全不是传统意义上因婚丧嫁娶暂时向亲友借资,而是职业化行为了。

”张志强说,这类案件多是高利贷,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倍以上。

一位本地知情人士透露,一些民间借贷公司甚至聘有专门法务人员,职责就是起草各类合同,防范法律风险。

“对高利贷,我们明确不予保护。

”张志强说。

自发创新商铺融资
法院:承认效力
坐落在常熟市区的常熟服装城是全国最大的服装服饰批发市场,2.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聚集了3万家商铺,10万余名从业人员。

服装城商铺的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商户只是通过租赁享有40年使用权。

这种经营模式为服装城初期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基础,但也成为后期商户融资的瓶颈。

由于没有产权,商户无法用商铺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

为了突破这一瓶颈,从2004年开始,在服装城管委会的主导下,服装城与银行合作,试点商铺使用权质押贷款。

商户如需向银行借款,只需带着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到管委会作一个备案登记,再凭这些证件向银行提出申请即可。

商铺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权法等相关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常熟法院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商户卢某以店面提供质押担保向常熟农商行申请了一笔贷款,但未能如约归还,被银行起诉。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门市部经营权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我们仔细研究了物权法,认为这种抵押方式解决了商铺经营者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拓宽了融资渠道,不违反法律精神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江彩英说。

企业联保链条复杂
法院:努力维护
相比越来越盛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借贷关系似乎“清淡”很多。

2008年以来,常熟法院审结的这类案件仅为62件。

长期以来,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被认为干扰了正常金融管理秩序。

然而目前,这种看法有所变化。

今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文件,规定企业以自有资金向其他企业出借,如确系解决暂时资金困难,且约定利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内的,可以予以承认。

张志强提醒,在立法否定对企业拆借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的借债活动便以个人名义出现。

“以个人名义出借还有银行4倍利率的保障,而以企业名义反而面临被没收、罚款的风险,出借方当然选择前者。

”张志强说。

另外,出借给企业没有保障,而出借给个人反倒有资产抵押,这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原因。

张志强解释道,很多企业的土地不是自己的,只有一些价值不高的厂房和机器,很难变现。

相反,出借方如出借给企业主,反倒有房产等抵押保障。

一个较为显著的现象是,企业之间以相互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融资从而获取资金,逐渐成为小企业融资的通行方式。

但是这种模式蕴含着一定的系统风险:一旦其中一家企业陷入困境,就会波及为其担保的企业。

如同涟漪,一圈一圈扩散开去,从而对当地经济产生灾难性打击。

常熟法院审理的新盛高强涤纶制品银行借贷案中,银行向5家联保单位提出300万元贷款的受偿要求。

考虑到这个数字对5家公司来说是一个沉重打击,在法院多方沟通和努力下,银行同意由5家联保公司继续作为担保人,并由政府引入第三方注入资金,联合5家联保公司重组。

目前,新公司经营正常。

“在处理企业联保案件中,我们会尽力着眼于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利用多种形式,努力维护这一新融资方式。

”常熟法院院长张峥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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