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处罚管理规定。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船舶安全是首要任务,预防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是根本要求。
2. 依法全面监管。
船舶安全监管应依法进行,重点监管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等各个环节。
3. 多元化防控。
采取综合性、多层次、多角度的防控措施,形成合力,确保船舶安全。
4. 严格责任追究。
对发生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三、船舶安全隐患的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是指与船舶的设计、建造、装载、操作、管理等有关的,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船舶安全隐患可分为以下几类:1. 设计隐患:主要指船舶设计不合理,存在结构强度不足、安全设备配置不全等问题。
2. 建造隐患:主要指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存在施工不合规、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3. 装载隐患:主要指船舶货物装载不当、超载、超限等问题。
4. 操作隐患:主要指船舶操作人员操作不当、违规违章等问题。
5. 管理隐患:主要指船舶管理人员对船舶日常维护、检修等管理不到位。
四、处罚类型及标准1. 警告:对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情形较轻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期满后应提交整改报告。
2. 罚款:对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情形较重,但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标准根据船舶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船舶总价值的10%。
3. 暂扣船舶证书:对于船舶安全隐患情形较为严重,或者多次违规的,可以暂扣船舶证书。
暂扣期限为三个月,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并提交整改报告。
4. 停航整改:对于船舶安全隐患情形严重,对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可以采取停航整改措施。
停航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检测并提交整改报告。
2023年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和处罚,保障船舶安全,防范船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船舶发生的各类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和处罚。
第三条安全隐患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货物、维修保养等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不安全事件。
第四条责任主体包括船舶持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等相关责任人员,以及与船舶安全直接相关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理和处罚原则,应当综合考虑事故性质、危害程度、责任主体等因素,坚持事故预防为主、事故调查为重,重在安全、追责有度,依法治理、公正透明。
第二章安全隐患事故处理第六条发生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后,船舶持有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事故应对和救援。
同时,船舶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接受调查。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主体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第八条安全隐患事故处理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责任主体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事故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要求提供事故的原始记录、监控记录、通信记录等证据材料。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可靠信息,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以及责任主体的过失程度。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编制并报送海事管理机构,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及责任主体的过失程度等。
第三章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第十二条对于事故责任主体,根据其过失程度和事故危害后果,可作出如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处分:对于责任主体的过失较轻,事故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罚款处分:对于责任主体的过失较重,事故危害后果较大的,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分。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的船舶安全管理法和相关法规,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如下:
1. 对于发生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警告: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 罚款:根据违反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暂停运营:对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船舶,可以暂停其运营权。
- 吊销执照:对重大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船舶,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2. 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严重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 惩处责任人员: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 限制其经营活动:对犯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企业,可以限制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时间和范围。
- 赔偿:要求责任人员或企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 船舶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对船舶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在安全管理中的失职行为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具体的处罚细则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船舶安检奖罚制度范文

船舶安检奖罚制度范文
一、总则
1. 本制度旨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安检效率和质量,确保船舶安全运营。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参与船舶安检工作的员工。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在船舶安检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连续一年内无安全事故记录的船舶,给予船长及安检团队相应的奖励。
3. 对于提出有效改进安检流程、提高安检效率的创新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惩罚机制
1. 对于在船舶安检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 对于故意隐瞒安全隐患,或提供虚假安检报告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 对于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经查实属于安检工作不到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奖罚执行
1. 奖励和惩罚的执行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2. 所有奖罚决定应详细记录,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船舶安全管理的最新要求。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船舶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提高航运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适航性和操作状态,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航运企业等主体,在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预防、处理和追究责任方面应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公安、海事、边防、海关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监管和处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和处理隐患问题。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的认定和分类第六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是指在航运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船舶设备失效、操作不当、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事故。
第七条船舶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船舶安全事故的情况,但尚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船舶安全事故的情况,并且已经发生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三章船舶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航运企业等主体应建立健全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航运企业等主体应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若有重大隐患需要立即整改的,船舶应立即停航,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航运企业等主体对于违反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船舶发生安全隐患事故后,船长或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海事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公安、海事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范文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船舶安全隐患事故。
第三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是指船舶发生的具有安全风险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起火、沉船、搁浅、碰撞、漏油等。
第四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原则是责任明确、追究到人、依法惩处、公开透明。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相关从业人员对船舶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随时掌握船舶安全状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第七条船舶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对于违反船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船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人或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并在严重情况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第九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的性质、后果和危险程度;(二)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三)事故发生时是否有必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四)相关责任人或机构是否存在管理不善、错误决策等问题;(五)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六)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或机构是否积极配合调查。
第十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警告:对于一般性质的安全隐患事故,可以采取警告措施,并要求相关责任人或机构改正错误;(二)罚款:对于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事故,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或机构给予罚款处罚;(三)暂扣执照:对于严重的安全隐患事故,可以暂扣相关责任人或机构的执照,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四)吊销执照:对于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事故,可以吊销相关责任人或机构的执照,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接到事故报告后,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查明事故的性质和原因,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二)根据初步调查结果,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相关责任人或机构;(三)对于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的事故,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委托船舶事故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报告;(四)根据调查报告,船舶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关责任人或机构;(五)对于不服处罚决定的相关责任人或机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船舶安全奖惩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航行,预防和减少船舶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舶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及其船员,是船舶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奖惩措施,激励船员遵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以下奖励:1. 对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航行无事故的船员,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 对发现并制止违章操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船员,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3. 对在紧急情况下,勇敢救人、挽回损失,有显著贡献的船员,给予表扬和重奖。
4.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船舶安全管理有重大贡献的船员,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5. 对积极参与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表现优秀的船员,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章惩罚第五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隐患的船员,给予以下处罚:1. 轻微违章行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
2. 中等违章行为:扣除当月一定比例的工资,并记录在案。
3. 严重违章行为: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降职、调离岗位等处罚。
4. 重大违章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刑事责任。
5. 因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第六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未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但情节严重的船员,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责令其改正,并记录在案。
2. 记过:扣除当月一定比例的工资,并记录在案。
3. 降职: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职务。
4. 调离岗位: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的船员,加重处罚。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设立船舶安全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船舶安全奖惩情况应向全体船员公开,接受船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管理,保障航行安全,维护船员和船舶设备的安全,防止航运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航行船舶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船舶安全隐患事故: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导致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沉船、碰撞、漏油等。
2.船舶安全隐患: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例如设备故障、缺乏维护、不符合安全标准等。
3.船舶负责人:指船舶所有人、经营单位或者管理人员。
第二章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第四条处罚依据任何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处罚应严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安全法》等。
第五条处罚程序1.船舶发生安全隐患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海事管理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海事管理部门将依据事故调查结果,对船舶负责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3.船舶负责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处罚措施1.对于船舶安全隐患事故的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船舶负责人或者相关单位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处罚执行1.船舶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处罚决定,按时缴纳罚款,履行相应责任。
2.如有拒不执行处罚、逃避处罚等行为,海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押船舶、限制出境等。
第三章相关责任和义务第八条船舶负责人的责任1.船舶负责人应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航行安全标准,做好隐患排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航行安全。
2.船舶负责人应配备合格的船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指导,确保船员熟悉应急操作程序。
3.船舶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及时处理隐患问题。
第九条相关部门的责任1.海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监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协助船舶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模版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船舶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内外航运的船舶和船舶管理人员,包括航行于领海、内河、湖泊和其他航道的船舶。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1. 生命安全第一。
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 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安全运输水平。
4.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先进技术为基础,科学管理、严格执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其向有关部门备案。
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交通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在船舶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编制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全体船员遵守;2. 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和技术人员,不得乘船任用不具备相应证书或能力的人员;3. 组织船舶安全演习和培训,加强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培养;4. 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完好、使用合规;5.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舶安全调查工作。
第五条船舶管理人责任船舶管理人应当在船舶运营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1. 确保船舶与载运物妥善匹配,不得超载、超员;2. 组织船舶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完好;3. 安排适量岗位人员,保证航行中有足够的值班人员;4. 组织船舶安全培训,保证船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5. 配备必要的航海设备和通讯设备,保障航行的安全;6. 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安全管理制度船舶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该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管理制度。
明确船舶所有人对船员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规定船员的职责、权利和福利待遇。
2. 船舶维护制度。
明确船舶维护保养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内容,规定维护保养的周期和标准。
3. 航海安全制度。
明确航海安全措施和要求,规定船舶的航行区域、速度、通行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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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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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
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船舶安全隐患事故处罚管理规定正
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船舶的安全管理,杜绝各种
意外事故的发生,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船
舶设备设施和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船舶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存在的违章、玩忽职守以及发生火灾、海损、机损、
工伤亡、溢油污染等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处
罚。
二、职能分工:安全办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的
调查、处理和处罚,包括:火灾、工伤亡以及污染事
故、海损事故、机损事故。
三、安全检查隐患管理
对各种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根据查出问题的性质以及对设备的影响程度,按A、B、C进行如下分类管理:
1、 A类问题--为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2)严重影响设备主要总成件寿命和性能的问题;
3)容易导致重大机械、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A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300~5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并责令设备停用,限期整改。
2、 B类问题--为严重问题。
主要包括:
1)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2)影响设备使用寿命的问题;
3)导致一般总成机械事故发生的问题、安全事故发生的问题。
查出B类问题--每个罚责任人200~300元(视设备关键程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而定),限期整改。
3、 C类问题--为一般问题,即A、B类问题之外的其它与安全及设备管理不相符的所有问题。
查出C类问题--必须限期整改。
四、事故处理:
发生事故,要按其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事故责任者,要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根据事故损失大小可分为五类进行处理:
1、小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责任者批评你教育,并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70%~80%。
全年发生2次及以上,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2、一般事故:直接损失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内者。
给予事故船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扣除半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当月工资,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
3、大型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一万元至五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工资、事故责任者扣除2个月工资。
4、重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者。
取消该船的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扣除2个月工资。
事故责任者扣发3个月的工资
并解除劳动合同。
5、特大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十万元以上者。
该船舶及主要负责人、事故责任者除按重大事故处理外,主要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都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五、船舶每季度为零事故、零违章,给予船舶600元奖励。
六、以前有关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航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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