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

商标的淡化与反淡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公司或品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商标可能会逐渐失去其鲜明性,从而影响其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
为了保持品牌的竞争力,商标淡化和反淡化成为了一些品牌策略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以及其对品牌管理的影响。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和作用商标淡化是指将商标从主要品牌元素转变为次要或背景元素,以此来达到减轻商标对消费者注意力的吸引力的目的。
通过淡化商标,品牌可以更好地突出其他品牌属性,如产品特点、价值主张和品牌理念,从而提升品牌认知度和推广效果。
商标淡化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强调其他品牌元素:商标淡化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关注产品或品牌的其他重要方面,如标语、形象、口号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传递品牌核心价值,提高品牌与消费者的连接度。
2. 创造品牌印象:商标淡化可以产生独特的品牌印象,使消费者对品牌保持持久的记忆。
当商标变得几乎不可见时,消费者可能更容易记住品牌的其他元素,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和认知度。
3. 建立品牌声誉:商标的淡化可以将品牌与其他成功的品牌进行关联,从而利用其他品牌的声誉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当商标成为次要元素时,品牌往往能够通过与其他知名品牌的合作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商标反淡化的概念和实践商标反淡化正好相反,是指将商标重新强调为品牌的主要元素。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品牌可能会选择通过加强商标的可见性和影响力来实现品牌管理的目标。
商标反淡化的实践方式有以下几种:1. 更新商标设计:通过重新设计商标,使其更加现代化和有吸引力,从而增加消费者对商标的关注和记忆。
2. 品牌合作与推广:与其他品牌进行联合推广,通过将商标与其他知名品牌进行关联,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 品牌活动和赞助:通过参与和举办品牌活动以及赞助相关的社会活动,将商标与品牌的核心价值联系在一起,提升品牌的形象和认知度。
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淡化是指商标在市场上使用过程中逐渐失去特定标识功能的现象,即商标曾经具有的“强商标”特性逐渐消失,容易被认为是普通词汇或常用语。
在商业竞争中,商标淡化会导致商标所有者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知名度下降,从而影响产品销售和商业利益。
因此,研究商标淡化现象及其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和原因,分析其对商业利益的影响,阐述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引起社会对商标淡化的高度关注,提高商标所有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商标价值的认识。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商标淡化的定义、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2. 国内外关于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比较研究3. 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例,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4. 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探究5. 结合案例分析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6. 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系统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防范策略。
四、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1. 第一年:(1)收集文献资料,查阅相关法规和研究成果,对商标淡化的概念、标准、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2)开展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
2. 第二年:(1)国内外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进行比较研究;(2)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
3. 第三年:(1)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进行探究;(2)实证研究商标淡化及其防范策略。
五、预期成果1. 提出关于商标淡化的新认知;2. 向企业提供预防商标淡化的建议和策略;3. 为我国商标保护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4. 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撰写一本研究报告。
关于驰名商标淡化与反淡化保护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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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驰 名 商标 淡化 与 淡 化 保 护 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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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商标淡化是指冲淡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 削弱驰名商标与其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 降低商标所承载 的信誉 的一 种新 兴 商标侵 权行 为 。 为侵 害驰名 商标 的重要 形 式 , 作 淡化行 为的 出现使 驰名 商标 的反 淡 化保 护 变得 尤 为迫切
的商标 侵权 相 比, 淡化 具有 特 殊性 : ( ) 害赔 偿 三 损 第一, 潜伏 性 : 淡化 是间接 地 、 逐渐 地 削弱原 商标 的识别 性 , 我 国 《 标法》 5 商 第 6条第 一款 、 二款 规 定 :侵犯 商标 专用 第 “ 这种损 害不 易被 发现 , 具有 潜 伏性 。 权 的赔偿 数额 , 为侵权 人 在侵 权期 间 因侵权 所 获得 的利益 , 或者 第 二 , 期性 : 长 淡化 的潜 伏 性决定 了淡 化损 害不可 能短 时 间 被侵 权人在 被侵权 期 间因被侵 权所 受到 的损 失 , 被侵权 人为 包括 内体现 出来 , 发现侵 权 也需 要一个 过程 。 要 制止 侵权行 为所支 付 的合理 开支 。 ~欠款 所称 侵权人 因侵权 所得 第 三 , 济的不 确定 性 : 于淡化 侵权 , 救 对 因商标法 允许在 不 同 利益 , 或者 被侵 权人 因被 侵权 所受 损 失难 以确 定的 , 由人 民法院 种类 的商 品上使 用 同一商 标 , 一些 引用 民法 、 争法 有关 原 则 根据 侵权 行为 的情节 判 决给 与五 十万 元 以下 的赔偿 。 而 竞 ” 予 以保 护 的措 施多 是发布 禁令 , 依据 的多样性 和复杂 性影 响到救 四、 对我 国建立 和 完善驰 名商 标 反淡 化保 护制度 的构 想 济 的获 得 。 第一 , 善< 完 商标 法》 对于 驰名 商 标反 淡化 保护 的法律 规定 。 二 、 化的 表现 形式 淡 明确 驰名 商标 的定义是 建立 健全驰 名 商标保 护制度 的必 要前提 。 驰 名商标 淡化 与普通 商标 侵权形 式不 同, 其产 生的后 果具有 同时 , 该在 《 应 商标法 》 中科 学定义 “ 淡化 ” 并建 立一 套 明确 而又 , 定 的渐进 性 , 是 “ 不 立竿 见影 ” 。驰 名商 标一 旦被淡 化 , 很 完 善 的反淡化 制度 , 的 就 以规 制 商标 淡化 行 为 。 难补 救 。这与 驰名 商标 淡 化 的特有 形式 相关 。驰 名商 标淡 化 的 第 二 , 大对 淡化行 为 的打击 , 格执 法 。为维 护商标 所有 加 严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1、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 强的区别性特征。
3、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及 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4、商标持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
在这些标准背后,存在着诸如商誉积累、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 法律原理。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其商业利益和 品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我国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驰名商标地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 业驰名商标申请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申请成功率,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商 标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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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研究
1、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和区别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虽然都涉及到商标的 侵权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和区别。在于,两种行为都可能对商标所有者 的权益造成损害,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区别在于,商标淡化主 要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混淆主要发生在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 此外,商标淡化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是认知混淆,而商标混淆行为则直接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什么是商标混淆商标混淆是指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未经授 权,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行 为。
2、商标混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商标混淆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注册商标商品上, 将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混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者的利益驱动,如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此外,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 侵权者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反淡化法与商标驰名认定标准的 关系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早在1927年,Frank Schechter教授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商标保护的理性基础》的著名论文,为商标淡化理论奠定了理论基础。
至今近80年来,世界各国对其的研究逐步深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进行了许多可贵的尝试,如1923年德国法院有关“4711”香水案的判例,1947年美国马萨诸斯州首先进行了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TRIPS的有关条款,直至1995年《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横空出世,无不意味着国际上对商标淡化认识的深化和重视。
作为WTO的一员,商标淡化的研究热潮同样波及到了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目前层次最高的有关反商标淡化的立法。
但我国反淡化立法目前仍过于粗线条,不足以适应目前商标淡化的复杂情况,也不足以保护国内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商标淡化是指冲淡或者逐渐减弱消费者或者公众将商标与特定的商业来源之间联系起来的能力[1]。
商标淡化的构成通常包括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淡化行为。
如何实施淡化行为?国内多数论者认为,商标淡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弱化,其二、玷污。
其实,淡化的手段多种多样,有些还颇具“中国特色”,现把实践中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行为[2]。
例如,“可口可乐”是世界上最知名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可乐”这种碳酸饮料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可口可乐公司联系在一起,因为“可口可乐”这种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可口可乐”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可口可乐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
论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商标淡化是指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商业性使用,降低了
该驰 商 示和区 有关 和 务的 名 标指 别 商品 服 能力。 标淡化 商 理
论起源于德国判例, 而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商标淡化理论最为完 善的国家。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商标立法都有反商标淡化 的规定, 一些国际条约和立法也采纳了商标淡化理论。因此可 以说, 对驰名商标采取反淡化保护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为 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利益, 有必要加强对商标 淡化理论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淡化行为的构成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商标淡化行为的侵害对象。 2.损害的认定。 3.何种行为构成商 标淡化。4.是否要求有过错。 一、 商标淡化行为的侵害对象是驰名商标 (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产权法典》 和美国《 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 则将商标淡化的侵害对象界定为“ 著名商标” TRIPS 。 协议中商标淡化的对象则为驰名商标,但对于如何认定驰名 商标又未做具体回答。 学术界对商标淡化的对象也存在分歧, 有学者认为是驰名商标, 有学者认为是著名商标, 还有学者认 为美国《 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所规定的著名商标就是指驰名商 标。总之, 对于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甚至还有声誉商标都缺乏 精确的内涵,各国商标法及国际条约几乎都不对驰名商标进 行定义,而只是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判断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 名商标。 但有二点是确定的, 这些商标实质上都是指具有较高 的声誉, 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都是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之 所以将这些商标与普通商标相对照, 目的只有一个, 就是强化 对这些商标的保护, 扩充这些商标的权利范围。“ 驰名商标的 意义不在于其本身是一种特定的商标 ,而是在于对它的特殊 保护方法。” 因此, 笔者认为对以上这些商标应统一称为驰名 商标, 其他商标则为普通商标, 只能享受商标法的普通保护。 其实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 如:《 ,TRIPS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的《 示范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 、 权组织大会 《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 ( 《 联合建议》, ) 都采纳的是驰名商标的概念,即W know elln trademark。 而且根 《 巴黎公约》 的规定, 驰名商标由一国主管 机关判定, 因此, 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在该国驰名, 可由该国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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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
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可见,在德国法中,商标淡化的范围不局限于驰名商标,只要某个商标“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都可能成为被淡化的对象。
只有著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才能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首先是一个逻辑问题,因为如果无名无誉,自然不会有什么被淡化的,也就没有被淡化的“资格”。
但从根本上说,这里存在一个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即商标法在保护商标广告宣传功能上能走多远。
商标反淡化旨在保护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这首先违背商标法的产生基础。
商标法之祖是反不正当竞争,商标保护的基本宗旨是保障消费者能够确定他要购买的商品是谁生产的。
起初,商标直接保护的只是消费者,并不赋予商标所有人一种财产权利。
商标法最初保护的主要是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因为商标只是承载了消费者内心世界对于某种符号所代表的商誉的认识,只是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标签。
但是,随着商标功能的发展变化,商标法也不得不开始关注存在于商标本
身的财产权。
淡化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在于名称作为广告工具使用时发挥的功能。
这样,商标法就有了两个相互作用的目标: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以及保护商标持有人对商标的财产权利。
前者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
笔者认为,可以将反淡化保护限定在著名商标的范围内,而普通商标不能享受反淡化保护;同时,把商标的知名程度作为判断淡化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要素,这样商标是否驰名就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指标。
因此,也可以说,即使是采著名商标标准,也不可能完全否定驰名商标在反淡化保护中的意义。
能,后者保护的是商标的广告宣传功能。
另外,尚有观点认为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显著性的获得方式相关。
斯凯特在提出商标淡化理论时认为,只有具有内在显著性的那些臆造的(coined)、任意的(arbitrary)词汇才能获得反淡化的扩大保护。
这样,暗示性词汇和叙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都被排除在外。
但是,后来的学者提出,没有必要把保护商标的“商业磁力”限定在臆造商标和任意性商标范围内,不论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还是商标内在具有显著性,只要商标具有独特的特征即应受反淡化保护。
我国构建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需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作出适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规定。
从保护范围来看,如果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把驰名作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前置条件,就会把很大一部分尚不构成驰名商标、但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排除在反淡化保护之外,这对我们本国产业的发展不利。
因为我国本民族品牌的发展历史较短,不像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它们已经拥有很多国-际驰名商标。
尤其是考虑到驰名是一个不断获得的过程,品牌的养成需要很长的时间,打造能够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竞争的品牌是需要时间和制度支持的,不能让过多的品牌在发展中期夭折。
因此,从支持民族工业发展的角度来说,笔者倾向于采著名商标说。
鉴于淡化保护并不局限于驰名商标,笔者认为,通过改造我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来规范淡化行为的思路并不可取,而应该在商标法第52条之外单独规定商标淡化问题。
从体系上说,商标法第52条主要规范商标侵权行为,而新的淡化规定专门规范导致商标淡化的行为,具体条文设计如下: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损害该商标显著性或污损该商标信誉的,著名商标权利人有权制止该类行为,并有权就由此受到的损害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