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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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

论商标淡化及企业的应对策略作者:张英怀袁莎莎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08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采取反淡化的保护措施,将无法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无法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

研究探讨商标淡化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要件,对于完善立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商标淡化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034-1 商标淡化的概念和法律属性1.1 商标淡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标侵权行为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行为;(2)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行为;(4)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驰名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5)故意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1.2 商标淡化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淡化是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最初是一些经营者为了利用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采取的“搭便车”行为。

由于驰名商标的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是优质品质的标志,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驰名商标的创立也需要企业长期的积累和培育,付出巨大的成本。

而一些经营者不愿付出成本,急功近利,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以图混水摸鱼。

淡化行为人正是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优势,市场竞争力优势与消费心理优势,误导、诱骗广大消费者轻易做出购买选择,从中牟利。

淡化行为人用这种手段省去其在市场运作中应投入的大量资本并节省了大量时间,使同行其他竞争者处于劣势地位。

这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因此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2.1 要有实施商标淡化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弱化,所谓商标弱化是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的唯一联系。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1、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 强的区别性特征。
3、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及 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4、商标持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
在这些标准背后,存在着诸如商誉积累、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 法律原理。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其商业利益和 品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我国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驰名商标地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 业驰名商标申请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申请成功率,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商 标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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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研究
1、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和区别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虽然都涉及到商标的 侵权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和区别。在于,两种行为都可能对商标所有者 的权益造成损害,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区别在于,商标淡化主 要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混淆主要发生在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 此外,商标淡化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是认知混淆,而商标混淆行为则直接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什么是商标混淆商标混淆是指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未经授 权,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行 为。
2、商标混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商标混淆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注册商标商品上, 将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混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者的利益驱动,如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此外,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 侵权者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反淡化法与商标驰名认定标准的 关系

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经济与法商标淡化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卢毓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心湖北武汉430060)摘要商标淡化是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商标淡化有三种表现形式,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危害极大。

须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规制。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6-02商标可以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者所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助于企业进行市场竞争。

尤其是驰名商标,因其商业价值巨大,早已成为商家追逐的对象。

随之而来也就产生了利用他人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搭便车的淡化行为。

针对淡化行为,美国、德国、希腊、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标法中均将其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加以禁止。

但在我国,还未将反淡化纳入商标保护体系。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首次将商标淡化理论以立法形式确定,但对商标淡化界定不完整,其概念甚至不为大众知晓。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关于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

而现实中出现了大量的商标淡化案件,为我国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和立法提出了现实要求。

本文试就商标淡化的概念、法律属性、表现形式、危害和我国反淡化保护的对策做一粗浅的探究。

一、商标淡化的概念淡化(dilution),意为“稀释”。

所谓商标淡化行为,是指一种冲淡驰名商标与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竟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

”①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品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

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评析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1894年德国ODEL案件的判决,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经济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理论界开始关注商标淡化侵权理论,我国政府在1996年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粗线条地归制,2001年修订的新商标法也增加了商标淡化侵权问题的相关内容。

但是,理论界对商标淡化侵权的构成要件认识仍存在诸多争议,立法上也存在些许漏洞,本文力图廓清对商标淡化侵权构成要件的认识。

一、淡化对象应是注册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立法上将商标淡化侵权的对象规定为注册的注册商标。

但是,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并未获得统一认识。

多数人认为被淡化的须是驰名商标,没有必要保护到连在毫无关系的产品上都禁用的程度。

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侵权淡化是发生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著名商标上的淡化。

甚至还有一些人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淡化问题,反淡化保护的对象不应局限于驰名商标。

实际上,商标淡化侵权制度是“双刃剑”,它在扩大了商标持有者权利范围的同时,也给义务人人为地增加了不作为义务,如果认为普通商标也存在商标淡化问题,就是一种公益对私益的过度侵犯,政府在维护先前商标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后来者的利益。

而著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内含的价值大于普通商标,其附有较高质量的商品或服务,对这些商标给予扩充性的保护,对商标所有者提高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导向作用,对这些特定商标予以更优惠的法律救济存在合理性。

同时,从节约司法执法成本的角度看,将淡化对象规定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现阶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认定淡化不须考虑行为人的心理状态有人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淡化要求淡化行为人须存在主观过错。

而有学者认为商标淡化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商标淡化行为的成立,只要未经驰名商标所有人同意,实施了可能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商标的行为,即构成商标淡化行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

浅析商标淡化理论作者:陈廷俊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6期[摘要]“商标淡化”已逐渐成为一种新形式的侵权手段。

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混淆”侵权行为不同,并不要求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

西方许多国家都已建立起了商标反淡化保护机制,笔者将在本文中阐述商标淡化理论的基本原理,并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活动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关键词]商标混淆;商标淡化;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所采用的,用以同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分的显著性标记。

商标一般表现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及其组合。

[1]随着商业经济的繁荣发展,商标功能也不断发展变化着,现如今商标主要具备识别来源、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促进销售等功能。

以上几种功能,使得商标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成为现代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亦使得商标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一、传统商标混淆理论的不足传统的商标保护是以防止商标混淆为基本出发点,即不论在商标注册还是使用方面,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服务上都不得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造成混淆,致使消费者上当受骗、商标权人利益受损。

在立法实践中,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就是源于此理论。

另外,类似的还有《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混淆行为是商标侵权惯用的手段之一,防止混淆在以往实践中足以保护大多数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仅仅防止混淆是明显不够的。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以及影响力更为明显。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混淆”行为往往局限于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若是驰名商标被人故意用在了不相同、不类似也没有丝毫竞争关系且不会引人混淆的其他类商品或服务上,依据现行法律是否构成侵权?正如一些学者认为:“与传统混淆侵权不同的是,如今的大多数商标侵权因在不构成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而发生,行为人更多的是采取隐蔽或者巧妙的方式绕开传统商标侵权规定,即只要消费者就商品来源没有产生混淆,就不发生侵权责任”。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X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著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X围,使我国的著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著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一、著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著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著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著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效劳之间的联系非常严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

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

著名商标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著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根本问题〔一〕著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那么,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著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那么著名商标权利人享有向法院请求发出禁令的权利,制止后使用者的淡化行为,不管实际或可能混淆存在与否,亦不管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损害或竞争。

〞这一定义确立了著名商标淡化标准中的“可能淡化〞标准。

我们在对著名商标淡化概念的界定以及反淡化保护方面大多借鉴美国的作法,对著名商标淡化的理解为:著名商标淡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在不一样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著名商标一样或者类似的标识,利用著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从而冲淡著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其内在价值及识别作用的行为。

著名商标淡化表达的特征,一般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潜伏性以假冒为主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在一样或类似的商品上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直接地损害原商标专有权人的行为,较容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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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 标 淡 化 ——广 告 价 值 和 销 售 能 力 与商标侵 权不 同 ,商 标 淡化 所关 注 的是 商标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而 不 是 消 费 者 的利 益 。通 说 认 为 , 商标淡化 主要是商标 所有 者的广 告价值 以及基 于 此的销售 能力 。因为商标 所有者 通过大量 的广告 宣传 以及相 关 的努力 ,使 其 商标 具 有 足够 的显 著 性 和识别性 ,以至在 普通 的消费者 心 中,将该商标 与 特 殊 的商 品 形 象 相 联 系 。如 果 任 由他 人 在 其 他 的商品或 服务上 使 用该 商 标 ,则必 然 淡化 了该 商 标 的 显 著 性 ,降 低 了 在 公 众 心 中该 商 标 与 特 定 商 品 之 间 的 联 系 ,损 害 了 商 标 所 有 者 的 广 告 利 益 。 “吉普”车 、“阿司 匹林 ”等商 标 都 是淡 化行 为 的受 害者 。而 在这些 淡 化行 为 中,消 费者 的利 益未 必 会 受到损 害 。商 标 淡化 所 涉 及 的对象 ,已不仅仅 是 商品的 消费者 ,而是社 会公众 ,因为商标淡化所 淡 化 的 是 驰 名 商 标 在 “社 会 公 众 ”而 非 “商 品 的 购
第 33卷 第 2期
V o1.33 N O.2
● 法 学
昭 通 师范 高 等专 科 学校 学 报 Journal of Zhaotong Teacher’s College
论 商标 淡 化 与商标侵 权 的 区分
2011年 4月
Apr.2011
马 磊
(昭通 师 范 高 等 专科 学 校 政 史 系 , 云 南 昭通 657000)
不 同 ,完全可 以从 二 者 对 消 费者 利 益 维 护 的不 同 态度上加 以 区分 ,这一 点也 是 最 容 易 引起 混 淆 的 地 方 。
(二 )问题 定 位 和 视 角 对商标 淡化 与 商 标 侵权 进 行 合 理 的 区分 ,必 须 要 明确 二者 的关系 。笔者 以为 ,其一 ,商 标淡化 并 不隶属 于商标 侵 权 ,更 不 是 商标 侵权 行 为 中特 殊 的一种 。其二 ,商 标 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并 不是 平 行 的关 系 ,二者 的关 系并 不 是 通 过 一条 界 线便 可 以划 分清楚 的问题 。其 三 ,商标 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实 际 上 是 处 于 不 同 层 面 的 两 种 理 论 ,二 者 并 不 互 相 排 斥 ,而 是 有 着 不 同 的 问 题 定 位 和 视 角 。 由 于 商标侵 权 以保 护消 费者 的利 益为 重 ,因此 ,商标 侵 权关注 的视角 是 :商 标 是否 会 因混 淆 而损 害 消 费 者 的利 益 。对 商标 引起“混淆 的可 能性 ”的判 断便 成为商标 侵权 行 为 认 定 的 唯一 标 准 。正 如 前 述 , 对消 费者的误 导和欺 骗 与对 商标所 有 者利益 的侵 害是商标 侵权 行 为一 个 硬 币的两 个方 面 ,商 标 法 的智慧便 是通 过 赋予 商 标 所 有 者 商标 专 有权 ,让 商标所有 者 为维护 自己 的商 誉 而 提起 诉 讼 ,从 而 间接地保 护 消 费者 的 权 益 。其 思 路 是 :商 标 所 有 者商标专 有权—— 商 标混 淆 的可能性 ——一消 费者 权 益 的保 护 。 而商 标淡化 则有 着不 同 的思路 。商标 淡化 实 际上是专 注于驰 名商 标在公 众 的意识 中的指示 商 品或服务 来源 的“唯一 性”和“特 有性 ”。笔 者 以为 商 标淡化 应只专 注 于 这 一方 面 ,从 而 与其 他 的行 为 有效 的区分 ,以利 于商标 淡化 理论 的纯化 (把握 这 一点 ,有 助于将 淡 化 行 为 与 侵 害 商誉 的行 为相 区 分 。在 美 国 ,淡 化 行 为 常 被 归 纳 为 两 种 表 现 形 式 :模 糊 (Blurring)和 贬 损 (Tarnishment)。 实 际 上 ,许 多 学 者 认 为 贬 损 并 不 应 归 入 淡 化 行 为 之 中 。 因为贬损 行为实 际上 并未从 逐渐 削弱 商标 价值 的 意 义 上 说 明 淡 化 ,而 是 以 损 害 声 誉 的 方 式 非 常 直 接 地损害 在先使用 者 。其诉 因应 是损 害商业 信誉 的侵 权 行 为 。笔 者 以 为 .淡 化 行 为 实 际 上 是 在 利 用 商誉 ,而 非侵 害 商 誉 。)。对 这 种 指 示 商 品 或服 务来 源的“唯一性 ”和“特 有性 ”的淡 化 ,就 是商 标 淡 化所要解 决 的问题 。 因此 ,商 标淡 化 与 商标 侵 权 的一 个 重要 区别
二 、商 标 淡 化 与 商 标 侵 权 区 分 的核 心
商标淡化 与商标 侵权虽然 有着许 多表层 的不 同 ,但这些表 层的不 同 ,莫不 是根源 于二者在保 护 利益 、问题定 位 等核 心 问题 的差 异 。首先 对这 些 核 心 问题 区 分 清 楚 ,其 他 表 层 的 区 别便 会 迎 刃 而 解 。
收 稿 日 期 :20l1 O卜1 9 作 者 简 介 :马 磊 (1982一 ),男 ,云 南 昭通 入 ,助 教 ,学 士 ,主要 从 事 法学 研 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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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磊
论 商 标 淡 化 与商 标 侵 权 的 区分
第 2期
买 者 或 消 费 者 ”心 中 的 显 著 性 。 实际上 ,商标淡 化 与商 标 侵 权 所保 护 利 益 的
(一 )保 护 的 利 益
1、商标 侵 权 一——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以 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为 重 心 。 由于商标 的功能是使 消费者 根据商标 来确认 商品 的来源 。如果 在 同类 或类似 的商 品上使用相 同或 近似的商标 ,极易造成 消费者 对商 品来源 的混 淆 , 从 而 被 误 导 和 欺 骗 。 正 是 基 于 消 费 者 的 利 益 的 保 护 ,商标侵权行 为才有 产生 的必要 。当然 ,消 费者
摘 要 :商 标 侵权 行 为 与商 标 淡 化 行 为是 处 于 不 同层 次 的 两种 理 论 ,并 不 互 相 排 斥 。 由于 二 者 的 立 意 、角 度 不 同 ,判 断标 准各 异 ,出现 相 互 交叉 的情 况在 所 难 免 。 同 一个 案 件 完全 有 可 能 会 同时使 用 商标 侵 权 行 为 和 商 标
淡 化两 种诉 因 ,产 生 责任 的 竞合 。
关键 词 :商标 淡化 ; 商标 侵权 ; 行 为 ; 责 任
中 图分 类 号 :DF523.3
文 献 标 志 码 :A
Hale Waihona Puke 文 章编 号 :1008—9322(2O11)02—0048—04
一 、 淡 化 的 界 定
关 于 淡 化 的 概 念 ,历 来 就 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 狭义 的商 标淡 化 ,主要 是 将淡 化 的范 围 限制 在与驰名商标 不存在 竞争关 系 的领 域 。欧洲 大陆 国 家 大 多 适 用 此 标 准 。 广 义 的商 标 淡 化 ,则 将 淡 化 适 用 于 一 切 商 业 领 域 ,不 论 驰 名 商 标 应 用 的 领 域 与 其 他 的 商 标 是 否存在竞争 关 系 。美 国 1995年 的联 邦 商标 淡 化 法就采广 义说 。对商 标 淡化 的界定 ,笔 者 赞 同广 义说 。
被误导 、欺 骗 ,商 标 的所 有者 的利益 也会 被侵 害。 商标 所有者 也有 防止 自己的商 品或服务与他人 的 商 品或服务相 混 淆 的权 利 ,以防止 他人 利用 商标 误 导进行不 正当竞 争 。商 标法实 际上是赋予商标 权 人商标专 有权 ,从 而 达到 保 护 消费者 利 益 的 目 的 。在消 费者利 益 与商 标权 人 利 益之 间 ,美 国第 七 巡 回法 院 于 Stahlylnc.V.M .r1.Jacobs.Co一 案中 ,更确立 了“大众 之保 护 优 先 于商 标权 人”的 原 则 _1l( ’。 纵 观 商 标 法 对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的 规 定 ,无一不体 现 了对 消费 者利益 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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