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淡化
商标淡化其规制论文

商标淡化及其规制摘要:商标淡化理论于上个世纪三十年代由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首次提出后,很快波及到其他国家,美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商标淡化先后进行立法,一些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trips 等也对商标淡化加以规定。
我国学者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曾对商标淡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直接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传统商标侵权理论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商标淡化现象,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己无法涵盖,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我国的一些法律函需修改和完善,以期同国际接轨。
因此,实践和理论都在呼唤着我国商标淡化立法。
关键字:商标淡化,商标侵权,反淡化一、商标淡化的含义美国学者富兰克·斯凯特1927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撰文,第一次从理论上探讨了商标淡化问题。
文章写到:”商标权人不仅应当禁止他人将他的商标使用于相互竞争的商品上,而且应当禁止使用在非竞争性商品上。
”[1]其后美国的其他学者对此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并使商标淡化理论逐渐成熟起来。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商标淡化的定义是:”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2]。
商标淡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将与被淡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做商标以外的其他使用,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的行为。
二、商标淡化的影响首先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商标淡化行为会冲淡、玷污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声誉,它直接侵害的就是商标权人的利益。
其次对其他经营者的不利影响: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是一种”搭便车”行为,不恰当地利用了他人商标的良好声誉。
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商标淡化理论研究——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商标淡化是指商标在市场上使用过程中逐渐失去特定标识功能的现象,即商标曾经具有的“强商标”特性逐渐消失,容易被认为是普通词汇或常用语。
在商业竞争中,商标淡化会导致商标所有者在消费者心中的品牌知名度下降,从而影响产品销售和商业利益。
因此,研究商标淡化现象及其防范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探讨商标淡化的认定标准和原因,分析其对商业利益的影响,阐述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引起社会对商标淡化的高度关注,提高商标所有者和相关从业人员对商标价值的认识。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 商标淡化的定义、判定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2. 国内外关于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比较研究3. 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例,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4. 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探究5. 结合案例分析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6. 采用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方法,系统分析商标淡化的现象及其防范策略。
四、研究计划和进度安排1. 第一年:(1)收集文献资料,查阅相关法规和研究成果,对商标淡化的概念、标准、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2)开展案例分析研究,探讨商标淡化在实践中的应用。
2. 第二年:(1)国内外商标淡化的法规和保护措施进行比较研究;(2)以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视角,探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
3. 第三年:(1)防范商标淡化的方法和对策进行探究;(2)实证研究商标淡化及其防范策略。
五、预期成果1. 提出关于商标淡化的新认知;2. 向企业提供预防商标淡化的建议和策略;3. 为我国商标保护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4. 发表学术论文数篇,撰写一本研究报告。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

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理论及反淡化措施商标淡化是指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的特征和形象变得模糊或不鲜明。
商标淡化极易导致商标识别和品牌建设上的问题,因此反淡化措施十分重要。
商标淡化的原因有许多,但最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产品线的广度以及营销策略的不一致性等等。
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没有充分地推广和宣传其商标。
这样一来,商标就没有得到足够的曝光度,营销目标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个原因是商标过于复杂或设计不当造成的淡化。
如果商标的设计不够简单直观,消费者很难对其形象有深刻的印象,长期使用下来会导致商标的形象淡化。
商标淡化的风险很高,因为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商标形象不断淡化,在消费者和市场中的影响力也会逐步降低。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企业必须采取反淡化措施。
反淡化措施的核心思路是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强消费者对商标形象的识别和印象。
这样,商标就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具体的反淡化措施包括以下几点:1. 增加广告投入:广告是商标宣传的主要手段。
增加广告投入可以提高商标的曝光度和消费者对商标的认识度。
2. 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商标形象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关,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可以实现商标和品牌的充分展示。
3. 加强品牌管理:一个强大的品牌管理方案可以帮助企业维护和巩固商标形象。
同时,品牌管理也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品牌的忠诚度。
4. 差异化策略:采用差异化策略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独特的商标形象,提高品牌的差异化竞争力。
商标淡化对企业的影响很大,如果不防范和及时控制,后果可能是严重的。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反淡化措施,保持商标形象的鲜明和亮丽。
论商标淡化制度的合理借鉴

对特定商 品单一指 向的作用 , 尤其是臆造商标除指 向特定产 品
由于商标经济价值 的 日益 凸显 , 商标立法 开始 出现 , 目 其 外没有任何意义 , 任何人对该商标的利用都会使 得消费者联想
的 “ 为 了 防 止 的对 某 一名 称 或 者显 著标 识 的 违 法 性 使 用 , 是 事 到该商标指 向的原权利人 , 任何对该驰 名商标 的不正当利用都
“ 固定 的、 独特 的、 易于识别的联系” 相 同商标可 以保证商 品品 式 。商标越是著名 , 。 其与产 品一一对应的关系就越强烈 , 而消 费 质的 同一性 , 标标 示商 品或服 务质量 、 商 进行广 告和促 销的功 者将其 与其他商 品混淆 的可 能性就越小 , 同时 , 由于 驰名商标 能越来越 强太 。
制造者 , 以便区分瑕疵商品的责任 。 后来 , 商标用来区分商品或 标 与前商标完全相 同; 适用于非竞争类 商品上 。 者服务 的来源 , 它用 来作为表示商 品或 者服务的质量或彰显商 品或服务的真 实性 。随着市场竞争的 日益激烈和商业活动全球 ( 商标淡化的含义 二) J T o a c a t y ・h m sM C r h 教授 曾指 出:商标法 中还 从未有一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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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淡 化 理 论 概述
言及商品是否是 同类竞争性商 品并不重要, 即便没有 混淆误认 的可能性 , 也应对驰 名商标进行保护。但 同时他主张, 这种保护
( 商 标 淡 化理 论 的提 出 一)
商标最初的功能是为 了区分商品权属 , 偶尔也会用来辨认 只适用于驰 名商标之上 ; 驰名商标只 能是臆造商标 ; 该 在后 商
益。 ‘
当事人 之间是否 存在竞争关 系 , 或者发生混淆 、 误解 或欺骗 的 商标淡 化与商标 混淆一起成 为侵 犯商标显 著性 的两种方
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应用

1、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 的知名度和认知度。
2、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 强的区别性特征。
3、商标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及 所带来的商业价值。
4、商标持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
在这些标准背后,存在着诸如商誉积累、消费者认知、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 法律原理。认定驰名商标不仅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够维护其商业利益和 品牌形象,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此外,我国企业也需提高自身的商标保护意识,加强对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 传,积极争取和维护自身的驰名商标地位。行业协会和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 业驰名商标申请的指导和支持,提高企业的申请成功率,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商 标保护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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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研究
1、商标淡化与商标混淆的和区别商标淡化和商标混淆虽然都涉及到商标的 侵权行为,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和区别。在于,两种行为都可能对商标所有者 的权益造成损害,都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区别在于,商标淡化主 要发生在非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而商标混淆主要发生在竞争性商品或服务上; 此外,商标淡化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是认知混淆,而商标混淆行为则直接导致消 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1、什么是商标混淆商标混淆是指在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保护范围内,未经授 权,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行 为。
2、商标混淆的表现形式和原因商标混淆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在相同或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注册商标用于非注册商标商品上, 将近似商标用于类似商品上。商标混淆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侵权者的利益驱动,如 为了降低成本、增加销售额等。此外,由于商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 侵权者能够逃避法律责任。
反淡化法与商标驰名认定标准的 关系
商标淡化

论商标淡化商标淡化,就其法律含义而言,是指商标显著性及其商标的内在价值,因他人的使用而弱化,影响了该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削减了商标权人商品的销售力。
目前,许多国家都把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视为侵权行为,且对商标淡化行为加以限制,还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与完善了商标淡化理论和法律制度。
一、商标反淡化保护与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只有驰名商标才有资格获得商标反淡化保护,这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驰名商标说。
尽管美国州法律不认为商标驰名是反淡化救济的前提,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TrademarkAnti一DilutionAct)却将商标淡化定义为“降低、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能力和区辨能力,而这不论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
该法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这一要素。
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法案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淡化中商标必须驰名的构成要素,规定冲淡造成淡化是因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污损造成淡化是由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损害驰名商标的信誉。
第二,著名商标说。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卷“制造、商业及服务标志和其他显著性标记”第L.713一5条规定:“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著名商标给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失或者构成对该商标不当使用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第2款接着规定:“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
”此处的“著名商标”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驰名商标。
类似规定还见于1998年7月16日修改并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商标法,该法在第14条第2款之(3)规定:“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应当禁止第三方在商业活动中,在不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毫无正当理由地、不公平地利用了或损害了该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但是,该商标需在德国范围内享有声誉。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一、引言在当今商业社会中,商标作为企业形象、产品特色及品质保证的象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驰名商标更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往往远超其注册成本。
然而,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商标的淡化现象逐渐凸显,这不仅对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侵害,也对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概念及重要性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指在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的同时,防止他人以不当方式使用商标,导致商标形象、声誉及价值的减损。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驰名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无法用金钱衡量。
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他人通过不当方式削弱商标的价值,从而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2. 维护消费者权益:驰名商标通常与高品质、优质服务相联系,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消费者混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反淡化保护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他人商标的价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在商标法中已经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在商标法中虽然规定了反淡化保护的条款,但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尚不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法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在执行商标法时,对商标的淡化行为执法力度不足,导致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3. 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企业和公众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认识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淡化行为时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四、解决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策略针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策略以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及确保市场环境的公平竞争。
1. 完善法律法规:对现有商标法进行修订,补充具体操作细则和实施标准,明确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规定。
论商标反淡化在我国的适用

削弱、 玷污 行 为 , 恰 当地 利用 了他 人商 标 的 知名 度 和 声 誉 , 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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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着现 实 生 活 中 商 标 淡 化 现 象越 来越 多地 出现 , 随 完善 对 商 标 的 反 淡化 保 护 显 得 尤 为 必 要 。 运 用 历 史 的 、 比较
的、 实证 的研 究 方 法 等 , 入 细 致 地 探 讨 了商 标 反 淡化 理 论 在 我 国 的 适 用 问题 , 在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 合 我 国 深 并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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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淡化【摘要】:本文从商标淡化的概念、起源,及其基本表现形式和主要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分析和讨论,举例说明了商标淡化的各种形式。
并根据国内和国外对反商标淡化的立法规定,分析了各种反商标淡化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并从商标管理者的角度和商标拥有者——企业的角度探究了如何解决商标淡化问题,从而达到商标反淡化、保护著名商标、合理合法使用商标的目的。
通过完善立法,加强行政管理手段,积极地进行司法救济,及时制止侵权,进行损害赔偿,进而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使企业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健康发展,很好地提高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关键词】:商标淡化、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正文】:一.商标的淡化(一)商标的淡化1.商标淡化的概念商标淡化理论,起源于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指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将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使用在其他不相似或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从而削弱、减少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玷污、损害其商誉的行为。
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
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竞争日趋激烈,商标也被经营者作为竞争工具而得到广泛应用。
知名度高的商标加之附以高质量的商品,往往成为消费者青睐和选购的对象,这也使该商标更容易成为他人模仿和侵害的首选目标。
现今如采用商标淡化理论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将能够有力打击“搭便车”的不劳而获者,有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成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
2.商标淡化的起源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成立的基础是侵权人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必须有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即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而依据商标淡化理论,驰名商标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并不要求侵权行为必须存在引起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即可。
传统理论对商标权的保护限定在注册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而商标淡化是将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这显然超出了传统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传统的商标权理论不能够完整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商标淡化现象最早出现在德国。
商标淡化理论由美国被提出,然后很快被其他国家接受,一些国际条约也吸收了这一理论。
(二)商标淡化的表现1.商标的弱化商标的弱化,又称暗化,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淡化,破坏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着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的行为。
弱化行为首先破坏了驰名商标的识别力。
美国商标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本来只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惟一特定的联系。
弱化是一个逐渐稀释和冲淡的过程,最初存在的商品与商标之间的惟一联想,由于其他人在其他商品上对该商标的使用,会变得越来越模精,正如蜜蜂蜇人一样,一次虽不会致人死命,但长此以往,最后就会危及到人的生存。
例如,“路易威登LV”是世界上最知名奢侈品的商标之一,普通公众看到这个商标的第一反映,通常会把它和设计精美的LV箱包联系起来,同时会把它和奢侈品联系在一起,因为“路易威登LV”这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性,能够标示和识别商品的来源。
如果有人注册并生产“路易威登LV”牌电视机、洗衣机等,尽管实际生产者和LV商标的拥有者法国Moet Hennessy LouisVuitton集团没有任何联系,但消费者却很可能以为它们也是Moet Hennessy LouisVuitton集团生产的。
这种行为就是弱化,它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并进而削弱了商标的显着性。
2.商标的污损商标的污损,也称商标的玷污,是指商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丑化、玷污、负效应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
玷污他人商标,是对他人商标的歪曲、损毁性使用,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甚至还对这种价值进行了污损。
由于玷污也是一种损害商标之特定本质即损害其商誉的行为,所以玷污包含在淡化行为之内,也是比较公认的看法。
而且,在商标淡化领域,玷污行为比弱化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也更为严重。
例如,德国法院曾经受理的案件是,原告是一家香水厂,专门生产一种享有盛誉的香水,其商标“4711”系驰名商标。
被告是一家污水清理公司,在其臭气熏天的卡车车厢上使用了原告的驰名商标,而该卡车又专门用来运输排污物的。
尽管法院查明,被告使用的实际上是它的电话号码,但案件审理的结果依然是禁止被告在该车上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4711”,因为该使用必将对原告的驰名商标带来污损性后果。
弱化和玷污是商标淡化的两种基本的方法。
弱化只是对他人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的降低,进而降低该商标所指引的商品或服务的商誉及该商标自身的价值,它还在“正”的范围内;而玷污他人商标,是指对他人商标的歪曲、损毁性使用,不仅降低了该商标的价值,还污损了商标的价值,已经跌落到“负”的范围了。
3.商标的退化商标的退化是指商标自身显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丧失。
商标显著性退化或丧失将导致一个原为有效注册使用的商标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从而进入共有领域无法为注册人专有使用。
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可因为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同样,一个原本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因为种种原因而导致显著性退化或丧失。
为了使商标所有人更好地避免退化,不少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字典订正权,即如果某一商档被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收入字典、百科全书或参考读物甚至电子数据库,即使是一种非商业性使用,商标所有人也有权要求出版人立即或至少再版时注明该标记为注册商标。
退化是指对商标的使用不当,使驰名商标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
退化无疑是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商标权人彻底失去了自己曾经拥有的商标。
例如:U盘的称呼本来源于朗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新型存储设备,名曰“优盘”,使用USB接口进行连接,USB接口就连到电脑的主机后,U盘的资料可与电脑交换。
而之后生产的类似技术的设备由于朗科已进行专利注册,而不能再称之为“优盘”,而改称谐音的“U盘”。
后来U盘这个称呼因其简单易记而广为人知,由于朗科公司对其“优盘”商标保护不力,现在“优盘”商标沦为商品通用名称,于2010年3月15日,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商标的混淆与淡化既有区别又存在密切联系。
它们都会对商标的显著性造成危害,都是商标非所有人的故意侵权造成的。
混淆与淡化都是商标退化的原因之一。
但混淆会造成商标所有人的直接损失,而淡化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间接的、非显而易见的。
4.商标的雪藏“雪藏”,这并不是个法律术语,该手段颇具“中国特色”,暂且如此命名。
“雪藏”是指企业在合并、合资或者合作的过程中,一方利用资金的优势,收购另一方知名商标后不再使用,使该商标在市场上销声匿迹的行为。
这种手段通常发生在中外合资的过程中,外方收购中国知名企业后,利用中国企业的产能、销售渠道等,推销自己的品牌。
中国相当多的名牌,就在这种手段下,无影无踪了。
与其他淡化手段不同的是,“雪藏”这种手段是合法的。
在日益重视品牌战略和知识产权的今天,这种手段得逞的机率已越来越小,但教训却是惨痛而深刻的。
例如:天府可乐由当时的重庆饮料厂(天府集团前身)和四川省中药研究所于1981年共同研制。
其原料全部由天然中药成分构成,不含任何激素。
1985年,当时的国家领导人视察重庆,在喝过"中国人自己的可乐"后,赞不绝口。
回京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天府可乐经过严格审验后,定为国宴饮料。
1994年,天府可乐与百事可乐合资。
13年合资过程中,百事公司逐年减少天府可乐品牌产品的生产,市面上几乎看不到天府可乐的产品。
“天府可乐”品牌被百事可乐雪藏。
(三)商标淡化的主要特征1.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不仅标明着商品的来源,具有区别功能,更象征着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淡化行为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会使人误以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有联系,因而接受并认可该商品或者服务,淡化行为人由此获得利益。
如果以一般商标为对象,淡化行为人就不可能实现其获利目的。
国际上和我国现行反淡化立法也多以商标驰名为受反淡化保护的前提。
但何为驰名商标,则众说纷坛,难有定论。
我国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局制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14条提出了以下认定标准:(1)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2)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3)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4)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8个主要的非限制性因素作为判断依据:(1)在商标所有人的贸易区域内和贸易渠道中,其商标被公众认可程度以及被假冒的情况;(2)商标是否为联邦注册商标;(3)第三者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性质和范围;(4)使用商标从事商业的地域范围;(5)商标内在的或者后天获得的显著性的程度;(6)商标广告宣传的时间和范围;(7)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渠道;(8)商标持续使用于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及范围。
2.商标淡化行为削弱商标的识别性识别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特性。
商标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揭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消费者凭借商标就能够识别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是商标的识别性。
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属性,任何商标都具有识别性,都能够将消费者引导到某种商品或服务上,使消费者正确区分某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
而“商标的价值也正是通过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这种方式才得以体现的”。
显着性是商标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的特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识别性的基础,因为一件商标只有具备了显著性,能够将其自身与其他商业标志区分开,才有可能被作为商标使用。
识别性是在显著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商标的使用而形成的。
识别性是商标起到的识别某类商品或服务及其提供者的特性。
一件商标要具备识别性,首先就得具备显著性。
具备显著性后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该商标获得识别性。
也就是说,具备显著性的商标一旦与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结合,就立即具有了识别性,当然这时的识别性较经过长期使用的商标的识别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