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限购令法律问题研究
房地产“限购令”法律问题透析

◆法律经纬
房地产 “ 限购 , 法律 问题 透析
陈
摘 要
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房地产 “ F l t  ̄4 " 问题依然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焦点, 它并不过时反 而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我们应当理
性的 看待 “ 限 购令’ ’ , 理解我 国 目前 的 “ 限 购令” 所处 的生存 状 态, 也应 当在 期待 未来 更完 善的 法律 制度 的 同时尽 量从 现有 法 律 出发 去解 决 “ 限购 爪" 所 引发 的具 体 问题 。
我 国在 房地 产市 场 失灵 的情况 下施 行一 定的“ 限购 害 。但市场 调节 虽然 能够 快速 、 有 效 的利用 和分配 社 会资源 , 其 的有利 武 器 。
弊病也 是 显而 易见 的, 市场 的 自发 性往往 导致 生产 过剩 或者行 业 令 ” 是 政府 职责 所在 , 是政 府 效能 的体现 。
施, 在很 多房地 产市场 过热 的三线 小城 市也开 始覆盖 , 房地产 “ 限 为 , 面 向不 确定 对象 的行 政行 为 , 即是抽 象 的行 政行 为 。 《 行政 诉
●
购令 ” 非但没 有像 一些 学者 预想 的那样 在房 地产 市场 中夭折 , 反 讼法》 第十 二条指 出, 抽 象行 政行 为是指 行 政机 关针对 不特 定对 而越 来越广 的在房 地产 市场 中发 挥作 用 。我们 不 能轻视 或忽 视 象发 布 的能反 复适用 的行 政规 范性 文件 。 因此 , 房 地产 “ 限购 令” 这一现 象 , 而应 该用 正当 的眼光 去看 待房 地产 “ 限购 令” 。 也具有 可 以反 复适用 、 无溯 及 力等特 点 。 而 作 为行政规 范 , 房 地产“ 限购令” 的频 出也体现 了其 一定程
“限购令”的行政法思考及房价调控模式创新

免危 害 发 生 、 制危 险扩 大 等 情 形 , 法 对 公 民 控 依 的人 身 自由实施 暂 时 性 限制 , 者对 公 民 、 人 或 法
或者 其 他 组 织 的财 物 实 施 暂 时性 控 制 的行 为 ” 。 《 行政 许 可法》 2条规 定 : 行 政许 可 , 第 “ 是指 行政 5 用足三大优 惠是顺 利推行经 适房 的一个 重要条 .
二 , 限购 令 ” 在“ 之后签 订 买卖 合 同 的不 适用 情 势
变更 原 则 。所 谓情 势变 更 原则 , 指合 同有 效 成 是 立 以后 , 当事 人 不 可 预见 的事 情 发 生 , 致 合 因 导 同的基础 动摇 或 丧失 , 继续 维持 合 同原有 效 力 若 有悖 于诚 实信 用 原则 ( 失公平 ) , 允许 变 更 显 时 应 合 同 内容 或者 解 除合 同 。第 一 , 须有 情势 变 更之 事实 。这 是适 用情 势变 更 的前提 条 件 。所谓“ 情 势” ,系 指作 为合 同法 律行 为基 础或 环 境 的一切 客观 事实 , 括政 治 、 济 、 包 经 法律 及 商业上 的种种
者 纪 律 管 理 需要 的一 般 都 不属 于 效 力 性 强制 性
规 定 。 新 国十条 ’ 以认 为属于 行政 法规 , “ 可 但是 , 该通 知并 未 明确规 定违 反 的后 果导 致合 同无 效 。 因此 , 新 国十 条 ” “ 属于 管理 性 强制性 规 范 。举一
为。 行政 机 关审批 其他 行政 机关 或者 其直接 管 理
该 规 定属 于 效 力 性 强制 规 定 ; 次 , 然 没有 直 其 虽 接 规定 导致 合 同 的无效 , 是却 损害 国家 和 社会 但 公共 利 益 的 ,也 应 当认 定 其 为效 力 性 强 制性 规
浅论限购令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影响

浅论限购令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影响[摘要]随着国家对楼市的调控,各地纷纷出台限购令,由此产生了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从限购令的法律属性来讲,它应当是政府的政策,而不是属于法律法规。
因限购令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不能认定合同无效。
限购令的出台实施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应当认定为情势变更,因限购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出现履行障碍,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关键词]限购令;法律属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情势变更限购是政府对楼市进行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我们把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这种限制一般公民购买商品房的措施和具体规定都称之为限购令。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的“国十条实施细则”中率先明确提出,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
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
而9月29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掀起二次调控后,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大连、南京、杭州、宁波、温州、苏州、厦门、三亚、海口、福州、兰州等15个城市也纷纷推出限购政策。
而各地楼市限购政策难抑楼市反弹趋势,住建部强调热点地市限购令将加强,限购政策到期的海口、福州、厦门、温州等四个城市明确将继续执行,而部分无明确政策时效的城市则表示暂无取消限购政策的时间表。
房产限购有时难免伤及无辜。
但要在GDP和民生的夹缝中趋利避害,实属不易。
地方版楼市新政最近陆续出台。
限购令标志着楼市新政进入了数量调节阶段。
地产大腕纷纷惊呼,楼市的寒冬即将来到。
原因很简单,任由房地产泡沫膨胀发酵,无异于饮鸩止渴。
短期内刺穿泡沫,则不免带来阵痛。
[1]限购令是有效抑制房产投机和空置的一把利剑,成为第三轮调控的重要法宝,在全国一二线城市遍地开花,被称为“最严厉楼市调控措施”的“限购令”成为打击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的最有效工具之一。
房产税与限购令对于房地产市场影响的对比研究

影 响
秋 楼 市成交 量( 日均 3 1 ) 多 。 5 套 少很
虽然 短 期 内 限购 令 起 到立 竿 见 影 的效 果 , 是 从 根本 角 度 看 . 求被 抑 但 需 制不 等 于消 除 。 国 目前房 价高 涨不止 我
平 方米 。上海 市提 出 , 后 每年 新 增保 今
的根 本 原 因在 于 市 场供 求 不 平 衡 。因
此。 如果 仅 以 限购令 对房 地产 市 场需求 进行 短期 抑 制是 治标 不治 本 的。 住房 的 投 资需 求如 果仍 大量 存在 , 民间 资本 且
的其他 渠道 匮乏 。 么各 种 “ 策 ” 那 对 总会
称. 以本市 居 民家庭在 本市 新 购且 属 于
求 产生 了影 响 。其 实不 然 , 限购令 的出
台使商 品住 房成 交量 大 幅下 降 , 许多 购 房者 和开 发商都 持观 望态 度 。 面对 目前 楼市 的惨 淡 , 多 开发 商 另 找 出 路 , 许 开 始投 资写 字 楼 、 四线 城 市住 房 等 , 三 避 开 了 “ 点 ” 区 。这 一 做 法 其 实是 与 热 地 国家 出 台 “ 购 令 ” 限 的初 衷 相 违 背 的 , 本 来 土地 资 源 稀缺 . 地 产 变 得 “ 房 奇货 可 居 ” 如果 供 给 不 但不 能 跟 上 需 求反 ,
障性住 房 2 0万套 , 大 抵 相 当 于上 海 这 商 品 住 房年 销 量 的 一半 以上 。广 州市
出 台实 质 上 是 为保 障 性住 房供 给 的全
面铺 开 提 供 一个 缓 冲 的时 间 。通 过 去 年 的房 地 产 交 易管 理 网数 据统 计 可 以 看 到 ,北 京 包 括经 济 适 用 房及 两 限房
我国房地产业政策存在问题及原因

我国房地产业政策存在问题及原因近年来房价出现了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等现象,如果不加强控制,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中从房地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和我国房地产政策漏洞产生的主要原因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标签:房地产;政策问题;原因一、我国房地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一)征地补偿政策存在漏洞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用来建房的土地征收在不断扩大。
当然失地居民会相应得到一笔补偿金。
很多地方在制定征收办法时,比较人性化,为了考虑到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征地安置人员提供房屋。
标准很多地方是按人头数来制定的,即使离婚,也可以照样享受优惠待遇。
有的地方,结婚还可以享受更加优惠。
如重庆人和镇的居民只要离婚就可以有两套房屋,多出来的面积可以以低价购买;再婚后,还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再购买一套房屋。
(二)房屋限购政策存在漏洞我国2010年颁布了”国十条实施细则”,根据此细则,每户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房。
面对限购令,国人为了多占房子,想尽了办法,认为“假离婚”是应对限购的最好办法。
于是很多人假离婚,把现有房产转给一方,另一方再购买新房,购房后复婚。
2013年我国又出台了”新国五条”,根据规定,房屋转让要按售房差价征收20%个人所得税。
假设一个有两套房夫妻家庭,根据婚姻法或协议离婚,每人可拥有一套,超过规定年限,再把房子卖出,就不用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很多人们为避税、规避政策还以自己孩子或父母或亲属的名义购房,待房价上涨,就把房卖出获取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规所得。
(三)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我国绝大部分地方长期以来没有开征房产税,而是按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来调节房地产市场。
营业税不适用房地产股权转让,在现实中以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税收的行为越来越多。
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规避税收,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特别是股东分红在账务看不到,作为高收入的股东个人所得税未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实施以来,基本上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经济法学思考论文

房地产市场“限购令”的经济法学思考摘要:限购令是由中央宏观调控授权,由地方政府制定执行的,以限制符合条件的商品房自由交易权利为方式,以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为目的的政策措施,其本身具有丰富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支撑。
从经济学、经济法学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评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理解限购令的内涵与本质,更好的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正义进行推敲与反思。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令;经济法学1 引言在与楼市有关的各种新政策、新规范中,限购令占据着相当的份额。
而想要从法学的角度对限购令进行探讨,就必须在政策文本的具体说明中提取相关概念与内涵。
为了解决立论与讨论重心的差异性问题,文章对论述限购令内涵的部分进行了简化处理,将重点放到法律属性的探究上,以此阐明限购令实施的经济学、经济法学理论基础,以便从正、反两个方向全面审视其利与弊、得与失,最终为更加合理、更加健全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2 限购令概况与分析2010年4月、9月,2011年1月,国家宏观调控机构依次发布了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问题的政策意见,这种递进式政策发布的目的在于巩固并扩大调控成果,促进国内房地产行业的良性转变,打击各种投机行为,使房价最终稳定在城镇居民可接受范围以内。
从各地发布的限购令文本来看,虽然其本身并未通过专门政策文件出台,但仍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
想要对限购令的价值属性进行有效评价,一是要将其视为一种法律手段,二是要避免孤立分析,并将其视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内约有50个城市在所属区域内实行房屋限购政策,虽然具体条款存在差异,但是仍存在着以下共同点:(1)限制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的购房套数。
(2)对于不同户籍的居民区分对待。
(3)二手房同样属于限购范围。
(4)往往配有附加条款。
(5)违反限购令的居民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各地的实施效果来看,限购令的确发挥了抑制房价蹿升的趋势,由于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系统性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机制,所以我们可以判断限购令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执行。
站得高点——科学看待住房限购令的利弊得失

保障性住房管理 、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 年转手 交易的统
一
有人 说 “ 限购”是 以行政力 量干预房 地产市场 ,
按 销 售 收 入 全 额 征 税 、大 力 推 广 以 “ 房 价 、竞 地 不 符合市场 原则和规 律 。但我们 必须看到一个 现实 , 限
价”方式等 ,但其中最引人瞩 目的还是 “ 限购令 ”。
乱 市 场 秩 序 的行 为 。
与期 许 。 自我国住房 市场实行 商品化 以来 ,居 民的居住
化解 当前房 地 产 问题 的重点 就 是要 放 在 “ 去投 资 条 件得 到 了很大 改 善 。但 在商 品房市 场 迅速 形成 的 同 化”、 “ 去赚钱效 应 ”上 ,并采取严 厉 的住 房信贷政 策 时 ,我 国住房 市场也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其 中最突 出的问 及房地产 税政策 。 “ 限购令 ”可 以很 好地完 成这一 “ 使 题就 是市场推 高 的房 价让低收 入群体无力 承受 ,他 们无 命 ”。与其纠结 于房地产 市场 的种 种乱象 ,倒不如拿 出 法得 到基本 的住房保 障 。所 以当我们发 现住房 问题 已经
这一政 策无疑 给擅 长投资 的炒房客 以有 力打击 。 继 “ 国八条 ”政策 出台后 ,各地 “ 新 落地版 ”楼市新
政 细则 也会相继 出 台,上海 赶在兔年 春节前最后 一个 工作 日出 台了 “ 沪九条 ”。北京可 能成为继上海 、青
岛 之 后 第 三 个 “ 八 条 ”落 地 城 市 。 去 年 仅 在 部 分 城 国
具体措施 来达到立 竿见影 的效果 。当然 ,限购令从根 本 演变 成社会 问题 之时 ,我们不得 不承认 ,保 障房与 商品
上 来 看 ,与 房 地 产 市 场 的属 性 还 是 违 背 的 。 所 以新 国 八 房 具 有 同 等 的 重 要 地 位 。
房地产新政浅析——以“限购令”,“房产税”,“加息”为视角

有作用 。此轮宏 观调控肇始于 2 0 0 5年 , 其持续时间之长 、 政 策之密集 、 效果不尽如人意 , 令人注 目。主要措 施为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
限购令
21 0 0年 4月 1 71 3国务 院出台了 《 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关 市 房价过快 上涨的通知 》 简 称新 “ ( 国十条 ” ,由此开 启 了 )
纳税证 明或社会保 险缴纳 证 明的非本市 户籍居 民家庭 在本 市只能新 购 1 套住房 。无法提供在本 市 1 以上纳税证 明或 年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 民暂停在本市购房。 南京 : 障本市居 民 自住 改善型和外地来 宁工作需要购 保 房。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 严控投机炒房 , 对违反上述规 定 、 能提供相关证 明的 , 行不予贷款 , 不 银 房地产登记 机构不
制 的背后都意 味着寻 租空 间的扩大 ,这就是 经济学 所谓 的
令, 规定 一个家庭 只能新购 买一套 商品住房 , 对于 限购其它
城 市应 者 寥 寥 。 随后几个月 , 各地对新“ 国十条 ” 的执行 不尽 如人意 。 月 8
楼 市成交量 回暖 , 9月房价又有 “ 抬头 ” 。9月下旬 , 住房和城
21 00年楼市调控的大幕。
家庭 、 拥有 1 以上( 1套) 房的非本 市户籍居 民家庭 、 套 含 住 无 法提 供在本市 1年 以上纳税证 明或社会 保 险缴纳 ’ 明 的非 证
本市户籍居民在本 市购房 。 三亚 : 三亚 市决 定 自 2 1 00年 1 O月 1 2日起 , 对三亚市 户
法 律 视 角
房地产新政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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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限购令" “ .房产税" “ .加息" 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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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限购令法律问题研究
蒲涛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0年,各地先后出台房地产限购令,房地产限购令的出台对房地产市场交易产生了极大影响,房地产限购令作为政府调控楼市的政策手段,其内容已经构成了对宪法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房地产所有权人处分权、物权登记制度的违背。
房地产限购令作为宏观调控措施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关键词】限购令合法性法律性质宏观调控
一、问题的提出国务院在2010年4月17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此条款为地方政府出台限制居民购买住房政策提供了依据。
目前,限购令这一调控措施已成为中央、地方政府控制房价、抑制投机、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而被广泛运用。
截止2011年底,共有48个城市出台了限购令。
“限购令出台是基于商品的短缺,供应不能满足需求。
”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城镇化推进力度呈爆发状态,住房市场的刚性需求与因土地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商品房供应不足形成了巨大的失衡,供求关系矛盾突出,房价居高不下。
政府从稳定市场、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不得已而运用调控手段,强力干预本应由市场自身调整的商品房市场,限购令便是从限制需求的角度遏制房价。
然而
限购令的诸多内容均构成了对现行法律的突破,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亦超越了本身的职权范围,虽然限购令在短期内显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难掩其本身存在的合法性困境。
二、房地产限购令的合法性分析1.限购令违背了宪法平等原则。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房地产限购令中均有对当地居民与非本地居民区别对待的规定。
限购令对非本地居民在所处城市购房给予了相对于本地居民而言更多的限制性条件,这一规定致使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因为户籍的不同而出现实质地位的不平等,这一区别对待违背了宪法平等原则。
“限购令把户籍作为购房资格的取得要件,不仅滥用了户籍的法律功能,而且是户籍制度改革进程的一次倒退。
”2.限购令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与合同有关的事项享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合同内容自由等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臵的基础性模式。
合同自由则是商品交易的基本原则,是驱动整个商品市场交换融合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非因特殊原因(如强制缔约等)不得对交易进行限制。
限购令是对购房者与开放商进行交易的人为限制,其限制方式包括户籍、已购房屋套数等等。
按照市场本来的面目,房屋买卖双方都对自己的所有的货币和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的权利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
买受人即购房者
有权自由处分自己合法持有的货币,有权决定购买商品的数量和价金,同时出卖人即开放商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出售商品的对象和数量。
限购令通过设定各种各样的条件,改变了市场本来面目所具有的交易方式和条件。
3.限购令侵犯了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房地产所有权人的处分权。
经营自主权使企业从计划经济时代高度管束的体制中解放出来,成为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的动力源泉。
房地产企业当然地享有自主经营权。
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法定权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
对于房地产开放商而言。
出售其生产成果即商品房是其经营自主权的最重要体现。
而中央、地方政府采取限购令的措施,是对开发商经营自主权的极大伤害,限购令为适格的购房者设定了过多的限制,压缩了购房需求和购房市场,从而客观事实上损害了开放商的利益。
4.限购令违反了物权登记制度。
限购令是一项调控政策,在其文本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措施,其中就有对于违反限购令规定的房产交易将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这一规定与我国的现有相关法律是存在冲突的,这些法律包括宪法、立法法、物权法、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等。
限购令不予登记的处罚措施违背了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鉴于不动产物权登
记的重要性,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登记的类型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也就是说,关于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不能由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因此部分地方政府的限购令中包含的对违反限购令的房地产交易不予登记的处罚措施违背了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登记制度。
三、房地产限购令性质的法学分析1.限购令本质上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有时只制定抽象的规范,不对具体事情进行处理,这种行为称为抽象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入手分析限购令可以得出:首先,限购令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纵观各地出台的限购令,无一例外的都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适用的,且对象都是不特定的,这一点上区别与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出台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次,限购令能够反复适用,在其有效期间之内,限购令是能够重复的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
所以,限购令本质上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2.限购令是一种宏观调控行为。
限购令是国家宏观调控权运行的表现,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其他规范性文件。
限购令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来看,其浓厚的政策性决定了其只是一种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灵活性从本身性质上决定了其本身与法律稳定性的不容。
“无论是国务院出台的有关住房限购措施的文件,还是地方为落实国务院限购令而颁布的实施细则,从形式上来说都不属于行政法规或地方行政规
章,因而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也就是说限购令本身不是法律。
”限购令是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的一种,其内容存在诸多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为从根本解决其违法性的问题,有必要将限购令纳入整个宏观调控法的体系内进行研究,同时对宏观调控法进行梳理,避免限购令的违法情况在其他调控措施中再次出现。
四、结语政府身为管理者的角色,其对社会治安、经济、政治、文化等都有管理的权力,其管理的手段选择,可以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等。
对于不同的被管理对象,政府应根据实际的管理需要选择这三种手段最优的组合,以达到最优化的管理目标。
具体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因商品房市场是市场充分发挥效力的部门,故在行使宏观调控权时,更应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政府介入的时机、程序、手段都应等到充分的论证后方能进行,且必须严格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否则调控的合法性、有效性将面临极大的挑战,甚至适得其反。
限购令这一措施的出台恰好从实证的角度验证了这一点,即调控手段的选择若违背现有法律,其效用或许大打折扣。
故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
应正确协调三种手段的比例。
参考文献:
杨勤法:“房地产限购令的经济法律分析”,《江苏商论》,2011年第5期,页148.
税兵:“合同自由的歧视性限制房地产限购令的民法透视”,《南
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秋季卷,页171.
崔建远、戴孟远:“合同自由与法治(上)”,载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278.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页98.
符启林,王亮:“限购令法律问题探究”,《中国房地产》,2011年8月下半月刊,页65.作者简介:蒲涛,男,1987年12月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四川大学2011级研究生,法学院,经济法学,公司法方向。
240__u24212{经济与法 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