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告法律规定悬赏⼴告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告的法律效⼒、处理悬赏⼴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将悬赏⼴告看做合同的法律⾏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引⾔悬赏⼴告⾃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字者,赐以千⾦"。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播电视传播等;适⽤⾯⼴,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失⼈⼝、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告进⾏明⽂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以⾄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适⽤标准进⾏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关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
⽬前,⽐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第⼀种观点是“契约说”。
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告是⼴告⼈以不特定的多数⼈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完成指定的⾏为即构成承诺,双⽅成⽴合同。
完成⼴告⾏为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告策划⼈负有按照悬赏⼴告的约定⽀付报酬的义务。
以德国为代表的⼤陆法系国家均采⽤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多数⼈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种观点是“单⽅或单独⾏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单独⾏为或者叫做单⽅法律⾏为,⽽不是合同。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告设计是⼀种单⽅法律⾏为,⼴告⼈对完成⼀定⾏为的⼈单⽅⾯负有⽀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完成⾏为的⼈作出有效的承诺。
其理由是:⾸先,采⽤单⽅法律⾏为说,只要⼴告⼈发出了悬赏⼴告,不需要他⼈作出同意即能发⽣法律效⼒,⼴告⼈应当受到⼴告的约束;如果⾏为⼈不知道⼴告⼈发出了悬赏⼴告⽽完成了⼴告中指定的⾏为,该⼈仍能取得对⼴告⼈的报酬请求权,⽽⼴告⼈不得以该⼈不知⼴告的内容为由⽽拒付报酬;同时⼴告⼈应受⼴告的约束,悬赏⼴告⼀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合同法总论——精选推荐

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总论第⼀讲合同概述⼀、悬赏⼴告的性质悬赏⼴告,性质为单⽅允诺,⽽⾮要约。
完成⼴告指定的⾏为,性质为事实⾏为,⽽⾮承诺。
⾏为⼈完成指定⾏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付赏⾦,⽆需⾏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为条件。
⼆、⽆名合同的效⼒与法律适⽤1.适⽤《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1.与他⼈订⽴合同的⼀⽅承担债务,⽽该⽅的债权则由第。
⼈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需征得该第三⼈的同意3.如果第三⼈表⽰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合同的当事⼈。
第⼆讲合同的订⽴⼀、要约(⼀)要约的对象受要约⼈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区分原则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为⼈表⽰⼀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1)寄送的价⽬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商业⼴告的性质(1)⼀般的商业⼴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界定;(2)商品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3)构成要约的商业⼴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未实现其在⼴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发⽣要约撤回的效⼒。
2.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但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原则上⽣要约撤销的效⼒。
例外:A.受要约⼈已经作出承诺;B.要约⼈在要约中明⽰不得撤销;C.要约⼈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D.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作。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一 悬赏 广告 的制度 价值
从经济 学 的角度 看 , 悬赏 人在 现行 制度 运转 低效 的情况 下 ,
采用悬 赏广 告的方 式实现 自己利 益的最 大化 , 这是悬 赏人 的理性
契约 说 又称要 约说 , 认为悬 赏广 告是 。种 合 同, 一 悬赏 广告 人 选 择 。在经 济学 中 , 一股 假 定个 人是其 最大 利益 的最佳 判断 者 ,
就 悬赏 广 告可 为双方 当事 人带 来利 有 支付报 酬 的 义务, 对人 享有请 求报 酬 的权利 。 相 因为 民法 的最 有偿 的交换 原 则。 目前 来看 ,
基本 的 原理为私 法 自治原则 , 私法 自治原则 适应 人类社 会 从身份 益 , 提高 社 会效率 , 使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双方 的利 益都 能实现 。因
三 、 种学 说的 争论 两
“ 单方 行为说 ” 是在 弥补“ 契约说” 的不足 中发展起 来 的, 契约 说的主 要 问题 如下 : 1 在不 知道悬 赏广 告 的内容 的情 况下而 完 () 成 了广 告中 的行为 , 此行 为因缺少 共 同的意思 表示而 不能构 成对
定报 酬 的意 思表 示: 张俊 浩先 生 为 , 认 以广 告 的方式 , 完成 一 悬赏广 告的有 效承 诺, 告人可 以 以此 对完成 行为 人的请求 提 出 对 广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5-2 10-5 22 1)7090
告增 加 一 “ 记” 力, 决 实务 问题 。文 中认 为 采用 契约说 更 能兼顾 各 方利益 , 登 效 来解 维持 法 律的公 平正 义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契约说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
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
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行为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那么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
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二、契约行为说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
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1、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
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Word最新版)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通过整理的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相关文档,渴望对大家有所扶植,感谢观看!目录摘要4 关键词4 一、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分析4 二、悬赏广告概述5 (一)悬赏广告的有关概念5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5 1.主体5 2.客体5 3.主观5 4.客观5 (三)悬赏广告的特征6 1.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单方意思表示6 2.悬赏广告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6 3.悬赏广告具有有偿性6 4.相对人的行为与广告内容的一样性6 5.广告内容要符合公序良俗且不违反法律规定6 6.悬赏者应以公开方式进行真实意思表示且广告内容要明确6 三、我国悬赏广告的立法现状7 四、我国悬赏广告存在的缺陷7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7 1.契约说7 2.单方法律行为说8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8 (三)悬赏广告的内容缺乏规制8 1.悬赏广告的内容不明确,随意性较大8 2.悬赏广告的撤销方式不明确9 3.行为人的行为超越广告内容时的处理无规定9 4.行为人的民事行为实力缺乏统一认定标准9 5.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进行了相应行为时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9 五、悬赏广告的完善措施10 (一)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10 (二)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责任10 1.广告人的权利11 2.广告人的义务11 3.行为人的权利11 4.行为人的义务11 (三)规范悬赏广告的内容12 1. 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需具体确定12 2. 明确悬赏广告撤销的方式12 3.明确行为人不得对广告内容进行不合理的扩张12 4.承认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实力人的获得酬劳权13 5.确认行为人不知晓悬赏广告内容而完成的行为有效13 参考文献13 LEGAL NATURE OF REWARD ADVERTISING 14 致谢15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方某诉市公安局悬赏广告违约一案为例摘要:在我们的生活中,悬赏广告随处可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很多银行卡、身份证、钱包之类丢失,或者就是某人、小猫小狗丢失,失主将失物招领信息发送进微信群,张贴在公共区域的墙上或者通过电视、网络发布,渴望通过悬赏的方式找回相关物品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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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对悬赏广告未有明确民事立法,理论界也众说纷纭,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通过对“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的比较分析,认为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应采“单方行为说”。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行为说
在当今社会,悬赏广告随处可见,且种类繁多,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互联网传播等。
关于悬赏广告制度,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鉴于当时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并未涉及;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所规定的仅仅是商业广告,并未囊括悬赏广告;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其起草初期,专家学者对合同法应否规定该制度及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广泛的研究讨论,但最后出台的《合同法》仍未规定悬赏广告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可谓是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缺失的弥补,但遗憾之处在于并未对理论与实务界争论已久的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故至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
(一)概念
悬赏广告,通常认为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表示对完成广告规定行为之人,给予特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对于悬赏广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先生①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史尚宽先生②认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因而广告人对完成该行为之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江平先生③认为,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二)构成要件
无论如何定义悬赏广告的概念,基于其本质而言,笔者认为,必须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悬赏人以广告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即凡是能够让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都可以。
此外,广告意思表示的对象必须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并不要求必须是一般大众,只要是不特定的多数即可。
2.悬赏人所为意思表示必须包含要求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内容。
指定行为的种类一般不受限制,目的既可以为私人利益也可以为公共利益,但行为不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悬赏人有对完成指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所谓悬赏广告,则必须以“悬赏”为要件,此处的“悬赏”即报酬形式多种多样,并不限于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亦可,如给予荣誉、奖章等。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争论,自罗马法、日耳曼法以来,从未休止,我国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契约说”与“单方行为说”两种截然对立的学说与立法例。
当今世界,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认定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契约,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则认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
(一)契约说
契约说,又称为要约说。
此种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一种要约,行为人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即构成对广告人的承诺,此时合同成立,从而在广告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一种合同之债,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美国著名学者科宾就支持此种学说,他认为:“征求某些被期望的行为的公开悬赏几乎总是属于单务合同之要约,该要约人作出允诺所要求交换的乃是他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关于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
④大陆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和中
国人民大学的王立新教授。
(二)单方行为说
单方行为说,又称为单独行为说或单方法律行为说。
此种学说主张,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指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即广告人因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单方面
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行为的人对广告做出有效的承诺。
德国多数学者赞成单方行为说,支持这种学说的大陆学者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以及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王泽鉴先生。
三、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本文观点
(一)悬赏广告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要求每个人都自愿牺牲自己的时间与精力,为他人的利益无偿付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是非常不现实。
在人们逐渐习惯了平等交易等价有偿的原则后,经过理性思考,悬赏人意识到单纯寄希望于薄弱的道德约束是最低效率的,于是权衡成本与收益后,采用悬赏广告的方式以达到自己目的,这正是的理性决定,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得到尊重。
因此,确保悬赏广告制度在“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的价值理念支配下的现行体制中有效运行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借鉴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之立法例,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应采“单独行为说”,理由如下:
1.采“单方行为说”,可以充分体现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悬赏广告的根本目的就是广告中的行为得以完成,则行为之人到底由何人完成或完成之人
是否事先知悉广告之内容等以上事项对悬赏人来说并无重大意义。
若采“契约说”,悬赏人所发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指定行为是承诺,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行为人事先不知悉广告内容或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未受法定代理人追
认而完成指定行为,则悬赏广告人可以其行为不构成有效承诺为理由拒绝履行对行为人的报酬给付义务,这种结果是显然有悖于民法中所提倡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若采“单方行为说”,无需行为人有效承诺,只以指定行为的完成为生效条件,一旦行为完成,条件成就,悬赏广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悬赏人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行为人也可依法取得相应报酬,这样的结果不仅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目的,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悬赏广告制度立法价值的最佳体现。
2.采“单方行为说”,利于吸收大陆法系立法经验,维护我国立法体例。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支持“单方行为说”,以德国法为例,德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故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之要件,无法以承诺之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故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
”⑤我国属大陆法系,且目前未对悬赏广告做出立法明文规定,结合我国法律文化渊源,采“单方行为说”不仅切合我国已有的立法体例,更便于吸收国外立法经验。
3.采“单方行为说”有利于司法实践与立法的统一,维护交易的安全。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某人根本不知有悬赏通缉令的存在而予以举报
协助破案,那么只要行为人完成举报行为,则皆可请求悬赏金,而不问行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问其是否知道此悬赏广告的存在。
可见,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单独行为说”的。
在现下,用立法将悬赏广告的单方法律行为加以明确下来,实现司法实践与立法的一致,维护了法的稳定性、明确性,从而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纵观“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本着体现民法基本原则,维护立法体例,笔者认为采“单方行为说”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交易顺利快速安全的进行都更为有利。
注释:
①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②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③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6页。
④[美]a·l·科宾著:《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⑤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美]a·l·科宾著:《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5]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