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条文理解】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对悬赏广告多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日本民法典》第529条、《意大利民法典》1989条、《瑞士债法典》第8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64条也有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悬赏广告未作规定。
但在实践中,悬赏广告纠纷经常发生,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悬赏广告纠纷较多,且有不断上升趋势。
悬赏广告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悬赏广告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另外,悬赏广告因其于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且完成行为人为不特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与一般合同行为仅限于当事人双方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往往更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关注。
我国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理过一定数量的悬赏广告案件,虽然近来多承认悬赏广告的效力,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及社会各界对悬赏广告的认识差异较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极不相同,社会的反映也众说纷纭,已经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态度。
因此,本解释就悬赏广告作了一般规定,以明确悬赏广告的法律地位。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类型悬赏广告是大陆法国家和地区民法普遍承认的一种民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悬赏广告法律规定

悬赏⼴告法律规定悬赏⼴告法律规定内容包括: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告的法律效⼒、处理悬赏⼴告纠纷的法律标准。
将悬赏⼴告看做合同的法律⾏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内涵和精神,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
⼀、引⾔悬赏⼴告⾃古有之,据《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更动⼀字者,赐以千⾦"。
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法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播电视传播等;适⽤⾯⼴,常见的如寻觅遗失物、寻找⾛失⼈⼝、征集作品、查禁伪劣假冒商品、访求车祸⽬击者等等。
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法律上恰恰没有对悬赏⼴告进⾏明⽂规定,学术界多有争议,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甚感棘⼿,以⾄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因此,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概念、特征、效⼒、适⽤标准进⾏必要的研究和探讨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同时,也对于⼈民法院正确处理悬赏⼴告纠纷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关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对于悬赏⼴告的法律性质,我国的法律规范尚属空⽩,学者们也对此众说不⼀。
⽬前,⽐较通俗的学术讨论有三种观点:第⼀种观点是“契约说”。
该说通常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契约,即合同性质。
悬赏⼴告是⼴告⼈以不特定的多数⼈为对象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某⼈完成指定的⾏为即构成承诺,双⽅成⽴合同。
完成⼴告⾏为的⼈享有报酬请求权,⼴告策划⼈负有按照悬赏⼴告的约定⽀付报酬的义务。
以德国为代表的⼤陆法系国家均采⽤此说,事实在我国法律实务上,⼤多数⼈也采纳这样的主张。
第⼆种观点是“单⽅或单独⾏为说”。
该说认为悬赏⼴告的性质是单独⾏为或者叫做单⽅法律⾏为,⽽不是合同。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告设计是⼀种单⽅法律⾏为,⼴告⼈对完成⼀定⾏为的⼈单⽅⾯负有⽀付报酬的义务,⽽不需要完成⾏为的⼈作出有效的承诺。
其理由是:⾸先,采⽤单⽅法律⾏为说,只要⼴告⼈发出了悬赏⼴告,不需要他⼈作出同意即能发⽣法律效⼒,⼴告⼈应当受到⼴告的约束;如果⾏为⼈不知道⼴告⼈发出了悬赏⼴告⽽完成了⼴告中指定的⾏为,该⼈仍能取得对⼴告⼈的报酬请求权,⽽⼴告⼈不得以该⼈不知⼴告的内容为由⽽拒付报酬;同时⼴告⼈应受⼴告的约束,悬赏⼴告⼀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
悬赏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论文摘要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摘要】:悬赏广告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然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入分析悬赏广告的内在性质,认为司法实践中将拾得遗失物法律规范与悬赏广告对立起来,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实践情况的。
轻易否认悬赏广告的效力,无疑否认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民事流转的正常秩序。
法律应时而生,我国对悬赏广告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法律说;要约;承诺一、悬赏广告的概念及各国对其效力的立法现状悬赏广告是全世界普遍存在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悬赏广告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和社会管理中均得到了广泛的适用。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援用《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否认行为人的报酬请求权,从而否认了悬赏广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我们认为该条款否认报酬请求权的规定,“是将拾金不昧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它忽视了受领人和捡拾人之间的利益天平,从而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①在司法实践中,光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社会需要道德,但道德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它能影响但不能代替社会经济体制。
既然拾金有偿有它存在的必要,只要不违法,就应承认与宽容。
”②悬赏广告在我国不仅于实践中存在上述尴尬,在理论上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学者亦尚有分歧。
徐国栋教授在其主编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641条,“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赏金的法律行为”③。
而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则认为,悬赏广告系“公开以广告之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给予报酬④”,与王利明⑤、史尚宽先生的观点趋同。
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以江平先生、郑玉波先生⑥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⑦纵观世界各国立法,大多数国家对悬赏广告做了专门规定,明确肯定其效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 一 悬赏 广告 的制度 价值
从经济 学 的角度 看 , 悬赏 人在 现行 制度 运转 低效 的情况 下 ,
采用悬 赏广 告的方 式实现 自己利 益的最 大化 , 这是悬 赏人 的理性
契约 说 又称要 约说 , 认为悬 赏广 告是 。种 合 同, 一 悬赏 广告 人 选 择 。在经 济学 中 , 一股 假 定个 人是其 最大 利益 的最佳 判断 者 ,
就 悬赏 广 告可 为双方 当事 人带 来利 有 支付报 酬 的 义务, 对人 享有请 求报 酬 的权利 。 相 因为 民法 的最 有偿 的交换 原 则。 目前 来看 ,
基本 的 原理为私 法 自治原则 , 私法 自治原则 适应 人类社 会 从身份 益 , 提高 社 会效率 , 使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双方 的利 益都 能实现 。因
三 、 种学 说的 争论 两
“ 单方 行为说 ” 是在 弥补“ 契约说” 的不足 中发展起 来 的, 契约 说的主 要 问题 如下 : 1 在不 知道悬 赏广 告 的内容 的情 况下而 完 () 成 了广 告中 的行为 , 此行 为因缺少 共 同的意思 表示而 不能构 成对
定报 酬 的意 思表 示: 张俊 浩先 生 为 , 认 以广 告 的方式 , 完成 一 悬赏广 告的有 效承 诺, 告人可 以 以此 对完成 行为 人的请求 提 出 对 广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5-2 10-5 22 1)7090
告增 加 一 “ 记” 力, 决 实务 问题 。文 中认 为 采用 契约说 更 能兼顾 各 方利益 , 登 效 来解 维持 法 律的公 平正 义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契约说
论悬赏广告(何 志)

论悬赏广告何志上传时间:2004-3-23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之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自古有之,今日尤为普遍。
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
对于此种日常生活中常见事例,我国《合同法》中未作明确规定,颇有必要探讨之。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法律性质目前,我国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涵义尚有分歧,但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页。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说上历来有两个对立的理论:一为单独行为说,一为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
契约说(亦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其契约始能成立。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57页。
)以上二说中,究以何说为是,依各国立法解释应有不同。
英美法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
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内,指定不特定之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在日本民法,一般以悬赏广告为契约之要约。
盖日本以悬赏广告规定于契约总则,认为广告与指定行为之间,有要约与承诺之关系,故行为人应于知有广告后,以承诺之意思完成指定之行为。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我国台湾地区1969年台上字第2661号判决略谓:“第164条所谓完成一定行为,乃指完成广告人于广告内容所定之特定行为而言,就如广告内容所指特定行为未能完满完成,广告契约即未成立,广告人自己无履行广告特定给付义务之可言。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浅析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摘要:目前,悬赏广告的应用范围日趋扩大,几乎涵盖与生活有关的所有领域,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日渐庞杂,因悬赏广告所引起纠纷也不计其数,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悬赏广告的立法规定,从而使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解决缺少有效法律规范。
本文着眼于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待能更好的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悬赏广告;构成要件;契约说;单独行为说一、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一)概念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广告主要有两层意义:一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即悬赏广告人意思表示的外化;另一是指此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也即是悬赏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基于该意思表示,悬赏人对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第一层意义,我们可以说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根据第二层意义,我们则可说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广告所规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或给付一定待遇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此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
具体而言包括: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必须采用广告的方式为之,因此属要式法律行为。
但究竟何为广告,应依一般社会公众之观念判断之。
民法上最简易之判断方法,就看其所使用的方法是否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
如果该意思表示是向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人发出的,则难称其为悬赏广告,只能视为一般之要约。
至于广告的方法,无论是采用文字广告,如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在广告栏内、电线杆上张贴广告,在公共车辆、场所内悬挂广告等,还是口头广告,如通过收音机、有线广播播发或口送宣传等,只要使用的方法能使不特定人了解其意思表示,都可以成立。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思考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公开的法律行为在社会实践中屡见不鲜,我国法律对于悬赏广告并无具体的规定和适用,且随着悬赏广告纠纷的增加,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也不断增加,其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在传统的有报酬性的遗失物寻找等通常的民事行为之外,还出现了证据悬赏、行政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等。
同时,因悬赏广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更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更受大众包括媒体的关注。
因而,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思考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根据定义可知悬赏广告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指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二是指该意思表示与指定行为的完成结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具有三个特征,即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和注重结果性。
有偿性要求广告人须对完成指定行为的行为人给付报酬,行为人的不特定性要求广告人须向不特定人作出,注重结果性强调指定行为的完成和报酬给付相结合。
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须有广告人。
广告人即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因此,广告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须以广告的方式。
悬赏广告必须以广告的方式作出,即广而告之,使不特定人知晓广告人的意思表示。
从这个角度可知,悬赏广告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须向不特定人发出。
悬赏广告须向不特定人作出,若向特定的一类人或者几个人作出,很难称之为悬赏广告。
第四,须完成指定的行为。
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广告人给予报酬的前提,基于此,广告人负有债务,行为人可以请求报酬,即报酬请求权。
第五,须有奖赏。
完成指定行为后,广告人须向行为人给付报酬。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标的。
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有争议,主要存在要约说和单方允诺说两种说法。
以下对两种说法进行分析。
一、悬赏广告属于要约,即要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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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公开以广告方法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例如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发明或创造。
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说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约说及单方法律行为说两种不同见解。
契约说也称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必须经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予以承诺,契约成立,广告人始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为人享有请求报酬的权利。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因广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负担债务,在行为人方面无须承诺,仅以其一定行为的完成为该法律行为的法律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悬赏广告的法律行为,虽因广告人以广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发生须待一定行为之完成。
而在司法实践中,单方法律行为说更为能让人接受。
理由如下:
一,首先从契约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不具有契约的意思一致性。
契约与合同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合同是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比较准确揭示了合同的内核即合意之协议的本质。
合同法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悬赏广告,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从该定义可看出它是单方的一种意思表示,而合同或契约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在自治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形成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广告的内容如指定行为的形式、完成标准,报酬的种类、标准等都是由广告人在权衡利益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是与行为人间进行博弈的基础上单方面确定的,而行为人没有表达意思的机会,也就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协议。
二,其次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分析,悬赏广告更具有法律行为的特性。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
悬赏广告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
此含义中,还没有人完成一定的行为,广告人给付许诺报酬的义务没有实际发生。
第二次层意思是指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与一定的行为完成结合而成的法律行为。
在利益交换的前提下,悬赏广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对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报酬,约定一种债务的负担,在具备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法律事实时,与行为人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符合法律行为的特征,故采法律行为说更符合悬赏广告的特性。
三,我国属大陆法系立法体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与我国立法体例相切合。
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典范,在德国民法中一般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的悬赏的人,负有向完成此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该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的,亦同。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悬赏广告明文规定,我国属大陆法系,从法律文化渊源来看,采单方法律行为说更切合我国整个的立法体例。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更偏向于单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