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法律简析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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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的法律规定(3篇)

悬赏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悬赏,作为一种民间解决纠纷、追讨债务、寻找失物等问题的非正式手段,在我国历史上有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悬赏行为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本文旨在对悬赏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悬赏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悬赏,是指悬赏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公开向不特定人提出奖金条件,要求他人完成特定行为,完成行为人按照悬赏人的承诺支付奖金的行为。

2. 特征(1)悬赏人具有明确的支付奖金的义务;(2)悬赏行为具有公开性,即不特定人可以知晓;(3)悬赏行为要求完成特定行为,该行为与悬赏人的目的具有直接关联;(4)悬赏行为以支付奖金为条件。

二、悬赏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悬赏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

悬赏人发布悬赏广告,即构成要约,他人完成特定行为,即构成承诺。

双方达成合意后,悬赏人负有支付奖金的义务。

2. 债权性质悬赏行为产生的债权,是指悬赏人对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要求支付奖金的债权。

3. 无因性质悬赏行为产生的债权,不依赖于悬赏人发布悬赏的目的和原因。

三、悬赏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悬赏的规定,是悬赏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其中,第472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奖金的,视为悬赏广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中关于悬赏的规定,主要包括悬赏广告的效力、悬赏广告的撤销、悬赏广告的履行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悬赏的规定,主要涉及悬赏行为可能引发的治安管理问题。

四、悬赏的法律效力1. 悬赏广告的效力(1)悬赏广告的有效条件悬赏广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悬赏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悬赏广告内容真实、合法;③悬赏广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④悬赏广告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悬赏广告的效力①悬赏广告对悬赏人具有约束力;②悬赏广告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具有约束力;③悬赏广告对不特定人具有约束力。

关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民事、刑事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悬赏令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悬赏令的法律规定1.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应当归还失主。

有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悬赏金的人应当将所得的悬赏金归还失主。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民事领域的适用。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悬赏广告,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发布悬赏信息,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治安管理领域的适用。

3. 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刑事领域的适用。

二、悬赏令的适用范围1. 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失物、寻找债务人、寻找侵权行为人等。

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人,有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悬赏金的人应当将所得的悬赏金归还失主。

2. 治安管理领域在治安管理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擅自设置悬赏广告,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处罚。

3. 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三、悬赏令的法律效力1. 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悬赏令具有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悬赏广告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具有浓厚市场气息的悬赏广告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商品流通、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特定任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悬赏广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因悬赏而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试从悬赏广告的涵义、构成要件、性质、法律效力、作用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悬赏广告的涵义我国法学界对悬赏广告的涵义看法不一,较为一致的看法认为: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对悬赏广告构成的要件,就目前来说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对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为予以悬赏的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不必借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印刷品、电子邮件等。

2、必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给付一定报酬的内容。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走失的动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举报坏人坏事或通缉的逃犯;医治疑难杂症;征集创作作品或动植物标本;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求得发现、发明等。

悬赏广告给付的报酬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也可以是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等。

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一定重谢”等。

3、必须有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的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他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是广告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一定行为之完成的结合,离开行为人完成广告人指定的行为这一法律事实,悬赏广告也就失去其本身的意义。

4、悬赏广告必须合法。

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

悬赏广告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客户:经过仔细研究您提供的案件背景和相关事实,我结合我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就悬赏广告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等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一、悬赏广告的合法性悬赏广告是一种通过悬赏金、礼品或其他奖励形式,向公众征集诸如找回失物、寻找走失人员、提供线索等信息的广告活动。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是经“媒体”发布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的,旨在促进“广告经营者”销售自己的商品、服务和广告经营者的诉求等信息。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悬赏广告属于广告的一种形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损害公共社会利益。

对于悬赏广告来说,如果涉及涉及违法等问题,会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被禁止的广告行为。

二、悬赏广告的合规性1. 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悬赏广告中需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包括被寻找人员或失物的特征、失物遗失地点、失物种类等,确保对公众提供足够信息以提供线索。

2. 遵守法律法规:悬赏广告应遵守我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违法、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3. 设置合理期限和条件:在悬赏广告中设置合理的期限和条件,以确保悬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尊重个人隐私:在悬赏广告中应尊重被寻找人员或失主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公开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三、规避法律风险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在发布悬赏广告之前,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包含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

2. 确认奖励来源合法:确保悬赏广告中的奖励来源合法,不涉及赌博、非法收入或其他违法行为。

3. 标注免责声明:在悬赏广告中标注免责声明,如“悬赏仅限于提供线索,不承诺必然找回,仅作为奖励方式”。

4. 与公安部门配合:如需寻找走失人员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问题,建议您与相关公安部门进行合作,并遵循相关行政规定和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悬赏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悬赏广告的定义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承诺在特定条件下,给予一定报酬或者奖励的广告行为。

在我国,悬赏广告是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广泛应用于寻找失物、寻找失主、招聘人才、征集创意等领域。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生效和变更均遵循民事法律的规定。

2. 契约行为:悬赏广告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广告人与广告受众之间形成悬赏广告合同关系。

3. 公平竞争:悬赏广告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应遵循这一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广告形式,应遵守此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方式,应遵守此规定,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合同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悬赏广告广告人应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很值得推敲的法律案例(3篇)

很值得推敲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自家店铺失窃,遂在店铺门口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凡能提供店铺失窃线索,协助警方破案者,奖赏人民币五万元。

”该广告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

不久,市民王某自称发现了一条有关失窃案的线索,向李某提供了该线索。

李某对此线索深信不疑,遂支付了五万元奖金。

然而,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李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五万元奖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悬赏广告是指以公开方式,承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广告。

”据此,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悬赏人应当履行承诺。

在本案中,李某张贴的悬赏广告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在看到悬赏广告后,提供了线索,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2. 王某提供的线索是否具有实际价值在本案中,警方调查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对此,有以下几点分析:(1)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失窃案的关键证据,不足以证明失窃案的事实。

(2)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协助警方破案。

(3)王某提供的线索并非直接指向赃物,不足以协助警方追回赃物。

综上所述,王某提供的线索不具有实际价值。

3. 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无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

在本案中,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几点分析:(1)李某支付奖金是基于王某提供的线索,而该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2)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并非基于善意,因为他在支付奖金后,发现王某提供的线索并无实际价值。

(3)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李某支付奖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悬赏案例(3篇)

法律悬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乙区居民李某,因其儿子小明的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为了帮助小明治疗,李某不惜一切代价。

在得知某医院有一种特效药可以治疗小明的智力低下后,李某决定购买此药。

然而,李某手中资金有限,于是决定通过悬赏广告的方式,寻找愿意帮助其购买特效药的人。

2018年5月,李某在甲市乙区某报纸上发布了一则悬赏广告:“本人因儿子小明智力低下,急需购买某医院特效药,愿意支付5万元报酬。

有意者请与李某联系。

”广告发布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例经过1. 悬赏广告发布后,丙市居民张某看到广告,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于是联系了李某。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约定,张某负责购买特效药,李某支付5万元报酬。

2. 张某购买特效药后,将药交给李某。

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万元报酬。

3. 悬赏广告发布后,丁市居民王某也看到了广告,认为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机会。

王某联系了李某,并表示自己愿意购买特效药。

然而,李某以已经与张某达成协议为由,拒绝了王某。

4. 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悬赏广告中所承诺的5万元报酬。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有权要求李某履行承诺。

2.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王某5万元报酬,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广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视为要约邀请。

”本案中,李某发布的悬赏广告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有权要求李某履行承诺。

2. 悬赏广告的履行本案中,张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与李某达成了购买特效药的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

李某在收到特效药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 悬赏广告的争议本案中,王某作为广告的潜在受益人,认为李某已经与张某达成协议,不再履行悬赏广告中的承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悬赏广告的法律简析范本

悬赏广告的法律简析范本

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民主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南京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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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在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广泛的应用。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种类甚多,尤其运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侦破,我国目前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有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英美法系依契约说,大陆法系则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我国《新合同法》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认识,逐渐统一为契约说。

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人按照广告特定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③广告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其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主要表现为:①行为人的报酬请求。

②广告人的给付义务。

悬赏广告的撤销是指广告人使悬赏广告失效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允许广告人撤回其要约,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之前作出。

2、必须以与广告相同或近似的方式撤销。

3、必须是广告人未抛弃撤销权。

悬赏广告一经撤回,即失去效力,在此后纵有指定行为完成者,广告人就已无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应对善意相对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

悬赏广告导致的诉讼,已经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对其具体立法要求已非常迫切,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有助于我国与法制日臻健全和完善。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作出的,声明对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或一定待遇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自古以来在我国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如古代官府悬赏通缉的要犯,民间悬赏求医治病或寻找失踪的亲人等。

悬赏广告在我国作为法律概念使用,当溯及清政府1910年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后又为国民党政府1931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所承继。

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今天,悬赏广告更是常见于电台、报刊、街头,诸如寻人启事、寻找失物、通缉罪犯、鼓励某发明、有奖征集作品、广告词或产品标志等,种类甚多,不一而足。

我国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悬赏侦破始于1983年东北“二王”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从那时起,悬赏开始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一些重特大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如近年来在打击地下光盘生产线过程中,对提供线索者悬赏30万元。

1997年5月,泰国、新加坡和等地的报纸上,同时刊登了这样一则悬赏广告:中国省市著名企业家亚林,以私人名义悬赏10万美元,捉拿杀害其女儿的犯罪嫌疑人新民。

至到1998年9月新民在泰国被移民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这桩历时一年的杀人谋财案终于告破。

今年7月1日,全国开展的追逃专项斗争中,公安部明令采取重金悬赏的措施。

这种采取悬赏形式,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刑事司法活动,有时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同时在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来完成特定组织和个人无法完成的行为,从而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至今尚无悬赏广告的立法,使得社会现实生活中因悬赏广告引发的纠纷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导致这一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的处理中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仁智纷纭颇不统一,有失法律的严肃性。

鉴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悬赏广告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的比较分析,根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历史和现状,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研究助以绵薄之力,并与诸商榷。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可分为两种学说,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系广告人对不特定人之要约,与完成指定行为人承诺相结合成立契约。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对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简言之,悬赏广告为附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

英法美国家称悬赏广告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要约。

所谓悬赏契约,是要约人在其要约,指定不特定的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而给予报酬之契约。

依契约说,若为满足个人自身目的而作悬赏时,则不论该悬赏要约之标的为何,任何人均有权对之承诺而缔结契约,且必须知晓其有悬赏存在,而后依指定方式履行完毕,方可求赏。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的,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

但若政府为行使公权力,以维护社会治安为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或政府规定而悬赏,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不知有悬赏的存在,仍然享有报酬请求权。

此种情况下,债的产生并非基于契约,而是基于法律,为法律规定所生之债。

大陆法系各国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契约或单独行为一直存在争论,反映在立法上也体现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如日本民法将悬赏广告规定在第二章契约总则中,认为广告人和行为人建立契约关系。

瑞士民法在立法体例上与日本相同,但瑞士最高法院认为依悬赏广告之容,若行为人不知广告而完成指定行为亦应有求赏权。

德国民法将悬赏广告在债编各论中设立为独立的一节,并在第675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不知有广告而为指定行为时,广告人亦负给付报酬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相关容以“单方允诺”规定为独立的一章,足见德国和意大利民法采取单独行为说。

我国民法采用了日本和瑞士的立法体例,把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通则中,采取契约说,但其容又仿照了德国民法之规定,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该行为之人,亦有赏金之请求权。

此种立法,自然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悬赏广告为契约或为单独行为的争论。

我国在新《合同法》颁布前,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没有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其性质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要约,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悬赏广告是单务行为。

而司法实践中则倾向于要约说,并且有支持要约说的判例。

如1995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天津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珉诉朱晋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其判决理由称,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

以“承诺”之概念界定法律行为,显系以要约理论作为判决的基础。

但是,该案的判决理由同时还论及“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广告指定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这又似乎采取单独行为之说。

新《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后,人们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识,逐渐统一到第一种观点上来,即悬赏广告是要约,而非单方面行为。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容具体明确;(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二条、二十六条同时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提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承诺不需要通知,以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而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明确表达了愿意与完成广告约定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如遗物的拾到者,破案线索的提供者等)作交易的意思表示即要约,此时,承诺者(行为人)根据悬赏广告的交易习惯勿需通知广告人,一旦行为人根据悬赏广告的要求完成了广告指定的某项行为,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行为人即可取得报酬请求权,广告人所负给付之义务也在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时发生。

实践中,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由于合同法要求缔约双方的当事人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怎么办?如一幼儿在悬赏征集绘画大赛中一举夺魁,本应取得高奖,但因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求取奖金必遇契约效力之障碍,这对该幼儿有失公正。

二是,若行为人完成了广告指定行为,但由于事先不知有悬赏存在,则行为人是否享有求取报酬之权。

笔者认为,对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可作如下特殊处理。

(一)在立法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完成广告指定行为,且该行为的完成不影响他人利益,又不损害行为人权益情况下,应认定有效。

(二)规定行为人在完成某一行为时,若不知有悬赏广告存在,则不能取得报酬权。

因为,根据要约理论,行为人若不知有悬赏一事,他们行为并非是对广告的承诺,行为人自然不能依据悬赏广告的约定来主报酬请求权,但以公平原则为依据,除广告人自愿给付赏金外,行为人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受益人(广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包括行为人在此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由此受到了实际损失。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悬赏广告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成立应符合以下要求:①必须有广告人以广告法,对不特定的人发出悬赏要约的意思表示。

广告的形式,可以是报刊、广播、电视、公告栏、印刷品,甚至可以采用电子的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口头声明。

如天津市大邱庄拟送100名小伙子去国外留学,其负责人宣布:“娶回洋老婆的有赏,取回大老板女儿的重赏。

”不特定的人是指广告所及围的任何人,有时悬赏广告限定适用于特定的社区和特定的围,如前例,但完成所指定行为的人仍然不具有特定性。

同时,悬赏广告也不同于我们通常讲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主要是宣传商品的外观、性能、质量、用途、服务等,以期引起公众对它的深刻印象,通常不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认为它是一种要约邀请。

新《合同法》第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

②广告中必须指出要求相对行为人按照广告人特定的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

这是悬赏广告与商业广告和其它事务性广告的根本区别。

悬赏广告指定完成的行为多种多样,只要不均可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③广告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为以合法为要件,悬赏广告和其他广告一样,自然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国广告管理条例》和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④广告中须有对完成某项指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或奖赏的表示。

悬赏广告中允许给付的报酬,通常表现为一定的金钱财物,但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报酬的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这都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

这里通常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或实际生活中,许多悬赏广告并未具体规定报酬数额,而只是在广告中声明“必有重赏”,“定重”或“面酬”,这样常导致行为人和广告人因报酬问题发生纠纷。

此类情况下,在处理上述纠纷时,笔者认为对报酬至少应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艰难程度及因此而付出的代价和花费的合理开支;二是广告人因自己目的的实现而获益多少;三是既要体现悬赏广告之“悬”的本质涵义,又考虑公平原则,均衡双方利益,把握既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如某小姐将其母亲去世时留给她的唯一遗物金戒指遗失,价值1000元,为急于找回该物,发出悬赏广告:“如有送还者,赏金一万元!”后某男拾到后将金戒指还某小姐,并请求给付一万元赏金,某小姐认为奖赏太高而拒付,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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