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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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

悬赏广告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关系探析


认 为在 行 为 完成 后 要 求给 会 报 酬 时才 为 承 诺之 意 思表 示 。 在此 学 说下,只有 当不特定相对人确定后做 出承诺时悬赏广告方生效 。 2单 独 行 为 说 。单 独行 为指 只需 当事 人 一方 的意 思表 示 即可 . 成 立 的 法 律 行为 ,单 方 行为 无 需 他人 同意 即可 成 立 ,单 方 行 为典 型 的如抛弃所有权和立遗嘱 。支持此学说的学者有王泽鉴 、 梅仲 协 及 史 尚宽 。单 独 行 为 说认 为 :悬赏 广 告 系 由广 告人 一方 之 意思 表 示,自己允诺负担 “ 务” 债 ,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生效要件 ; 即特 定 行 为 之完 成 并 非是 对 悬 赏广 告 的 承诺 , 是悬 赏 人 “ 务 ” 而 债 发 生 之 条件 。 各 国 关 于悬 赏广 告在 法 律 体例 上 的 位置 不 一 , 将 其 规定 于 有 债编各论的,如德国民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九节 ;日本 民法 ( 第五 百二十九条 )及瑞士将 其规定于契约条文后:台湾现行 民法采 日 本及瑞士立法体例 。各国将悬赏广告置于债权契约编 ,有些学者 便简单得出结论 ,认为悬赏广告属契约,其需承诺方可生效。这 种说法笔者 实难赞同,理由如下:第一,悬 赏广告在法律体例上 之 位 置 , 足 以说 明其 法 律性 质 , 只 是便 于对 该项 制度 的认 识 : 不 其 第二 ,从实质上分析,悬赏广告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件 即可 ;第 三 ,若 采契 约 说 ,要求 相 对 人承 诺 时 须具 有 民 事行 为 能力, 若拾得遗 失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承诺无法律上效力, 便不能依 “ 契约 ”要求 悬 赏 人给 付报 酬 ,对 拾 得 人是 否会 赞成 不 公 呢 ? 第 四 ,如 前 所 述 ,若采 契 约 说 ,那么 相对 人是 何 时 做 出的 承 诺 呢 ?若 采 单 独行 为说 , 赏人 在 广 告 中要 求 的特 定 行 为完 成 悬 时 即有 给 付 报酬 的义 务 ,关 系 明确 , 不利 于 交 易安 全 。 通 过 以上 分 析可 看 出 ,悬赏 广 告 的 法律 性 质 应采 单独 行 为 说 较 为妥 当 ,其 有 利 于 交 易安 全 ,尊重 当事 人利 益 ,符 合社 会 公平 正 义观 念 。 ( )悬 赏 广告 的法 律 效力 二 悬 赏 广 告 生 效要 件 为 : 1 、主 体 具有 完全 民事行 为 能 力 :2 、 意思表示真实 3 、悬赏广告的内容不违 反法律规 定和社会公共利 益;4 、完成悬赏广 告规定的特定行为。 有 认 为 悬赏 广 告 是 悬 赏人 为 寻 找失 物 ,迫 不得 已的情 况 下做 出的选择 ,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且拾得人未付 出相应 的代 价 ,即 享有 要 求 悬 赏人 给 付报 酬 的权 利 ,这 是十 分不 公平 的。笔 者认为 ,这种说法 是不正确也是完全不必要的,既然悬赏广告已 经 生效 , 得 人要 求 悬 赏 人按 照 悬 赏广 告 的 规定 给予 报 酬 是 有法 拾

合同法总论——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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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合同法总论第⼀讲合同概述⼀、悬赏⼴告的性质悬赏⼴告,性质为单⽅允诺,⽽⾮要约。

完成⼴告指定的⾏为,性质为事实⾏为,⽽⾮承诺。

⾏为⼈完成指定⾏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付赏⾦,⽆需⾏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为条件。

⼆、⽆名合同的效⼒与法律适⽤1.适⽤《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1.与他⼈订⽴合同的⼀⽅承担债务,⽽该⽅的债权则由第。

⼈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需征得该第三⼈的同意3.如果第三⼈表⽰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合同的当事⼈。

第⼆讲合同的订⽴⼀、要约(⼀)要约的对象受要约⼈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与要约邀请1.区分原则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为⼈表⽰⼀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1)寄送的价⽬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3.商业⼴告的性质(1)⼀般的商业⼴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界定;(2)商品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影响"(3)构成要约的商业⼴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未实现其在⼴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发⽣要约撤回的效⼒。

2.要约的撤销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但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到达受要约⼈时原则上⽣要约撤销的效⼒。

例外:A.受要约⼈已经作出承诺;B.要约⼈在要约中明⽰不得撤销;C.要约⼈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D.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作。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契约 说 与单方 行 为说 。 ( ) 约说 一 契
( ) 一 悬赏 广告 的制度 价值
从经济 学 的角度 看 , 悬赏 人在 现行 制度 运转 低效 的情况 下 ,
采用悬 赏广 告的方 式实现 自己利 益的最 大化 , 这是悬 赏人 的理性
契约 说 又称要 约说 , 认为悬 赏广 告是 。种 合 同, 一 悬赏 广告 人 选 择 。在经 济学 中 , 一股 假 定个 人是其 最大 利益 的最佳 判断 者 ,
就 悬赏 广 告可 为双方 当事 人带 来利 有 支付报 酬 的 义务, 对人 享有请 求报 酬 的权利 。 相 因为 民法 的最 有偿 的交换 原 则。 目前 来看 ,
基本 的 原理为私 法 自治原则 , 私法 自治原则 适应 人类社 会 从身份 益 , 提高 社 会效率 , 使广 告人 与行 为人 双方 的利 益都 能实现 。因
三 、 种学 说的 争论 两
“ 单方 行为说 ” 是在 弥补“ 契约说” 的不足 中发展起 来 的, 契约 说的主 要 问题 如下 : 1 在不 知道悬 赏广 告 的内容 的情 况下而 完 () 成 了广 告中 的行为 , 此行 为因缺少 共 同的意思 表示而 不能构 成对
定报 酬 的意 思表 示: 张俊 浩先 生 为 , 认 以广 告 的方式 , 完成 一 悬赏广 告的有 效承 诺, 告人可 以 以此 对完成 行为 人的请求 提 出 对 广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5-2 10-5 22 1)7090
告增 加 一 “ 记” 力, 决 实务 问题 。文 中认 为 采用 契约说 更 能兼顾 各 方利益 , 登 效 来解 维持 法 律的公 平正 义 。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契约说

关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悬赏令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在民事、刑事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悬赏令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悬赏令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悬赏令的法律规定1. 民法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应当归还失主。

有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悬赏金的人应当将所得的悬赏金归还失主。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民事领域的适用。

2.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悬赏广告,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擅自发布悬赏信息,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治安管理领域的适用。

3. 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规定了悬赏令在刑事领域的适用。

二、悬赏令的适用范围1. 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失物、寻找债务人、寻找侵权行为人等。

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人,有人悬赏寻找的,领取悬赏金的人应当将所得的悬赏金归还失主。

2. 治安管理领域在治安管理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擅自设置悬赏广告,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处罚。

3. 刑事领域在刑事领域,悬赏令主要用于寻找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

如《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处罚。

三、悬赏令的法律效力1. 民事领域在民事领域,悬赏令具有法律效力。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维普资讯
2 0 年 第 4期 06
N O. 2 06 4, 0
阜 阳师范 学院 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 u n l fF y n a h r o lg ( o ilS in e o r a u a g Te c e sC l e S ca ce c ) o e
悬 赏广告 , 以广告 的方 式公 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 指 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表示 , 广告人对于行为完成之人负有给付 报酬之 义务 , 行为完成之人享 有请 求给付报酬 的权利…。台 湾学者王泽鉴 给悬赏广告下的定义是这样的 , 悬赏广告是指 以广告声 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 酬。2 L学者 们对悬赏 ] 广告 的概念倒 没有大的分歧 , 可对 它的法律性 质却有 着不同 的见解 , 主要有 “ 约说” “ 独行 为说 ” 两 种基本 观 点 契 与 单 这 ( 关于这两种观点下面还有更详 细的论述 ) 无论 “ 。 契约说” 还 是“ 独行为说” 他们都承认悬赏广告首先是一 种民事法 律 单 , 行为 , 具备 一般 民事法律行 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 具体而言 , 成 立 悬 赏 广 告 必 须 具 备这 四 个 条 件 ;. 告 人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民 1广 事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 了相 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才能预见其 行为的性质和 后果 , 并能承担 由此而引起 的法律 后果 。2 广 . 告人 的意 思表示真 实 , 即广告人是在 自愿 的基础上作 出的符 合其 内在意 志的表示行 为。在 广告中 , 必须含有对完成指 定 行为 的不特 定人 给予报 酬的意思 , 而且这种表示是完全 出于 广告人的 自愿 。一旦有人 完成 广告中指定的行为 , 便可 以使 广告人产生对其支付报 酬的义务; 广告人的广告行为一般是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浅析

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浅析
93
法律经纬
2006.12
效力 ,广 告人 即应 受 到悬 赏 广告的 约 束: 而完成 广 告中 指 定的 行 为,则为事实行为,该行为与是否知道悬赏广告无关。只要完成 了广告中的行为,即可依广告内容取得报酬请求权,这样也可使 民法的公平原则得以切实地体现。
(三)采单独行为说有利于保护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条件。要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所发 出的要约,行为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是对上同享有报酬请求权。即悬 赏广告不是广告人单方宣布自己要做什么或不做什么,而是以 报酬为对价寻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 以悬赏广告的内容作为未来合同内容的要约。
2006.1 2
法律经纬
悬赏广告 法律 问 题 浅析
□曾俊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摘 要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的行为。本文从行为和制度两个层面界定了悬赏广告的
含义,廓清其性质的有关争议,指出悬赏广告应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基础上简析其制度价值和构成要件。
关键词 悬赏广告 单方法律行为 要件
本人认为,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采单独行为说为佳。 理由分析如下:
(一)采单独行为说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对人的意志自 由的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尊崇意思选择,既从法律 上承认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判断悬赏广告的 性质,应尊重广告人的意志自由,探求广告人的真意。本人认 为,广告人的本意并非想和某人订立一个合同,而是想通过自己 公开做出的许诺,促使别人帮助自己完成其不能完成或难以完 成的行为,使指定行为完成的概率增加。广告人发布悬赏广告, 是对自己的一个单方债务约束,而不是向对方发出的一个要约。 契约说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的积极性,降 低了广告人实现广告目的的可能性,因此,是对广告人真意的否 定,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二)采单独行为说有利于保护事先不知有悬赏广告而完成 了指定行为的人的利益 如果采取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为要约,完成行为是承诺, 固然可以解决行为人在得知悬赏广告内容的前提下,完成广告 中指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承诺的前提是承诺人知道要约的内容 并完全同意,且未做出实质性变更。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发出的 悬赏广告而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其完成行为不构成承 诺。这样当广告人不知有悬赏广告时只能依无因管理来主张自 己所花费的费用,而不可能取得报酬,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 则。对于遗失物悬赏广告,拾得人不知有悬赏广告而主动将遗 失物返还,比知悉有悬赏广告存在而返还遗失物者更具有诚实 信用性,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褒扬,更有理由按照公平 原 则获 得悬 赏广 告 中既 定的 奖赏 ; 而对于 悬 赏者 来 说,悬 赏的 目 的已经实现,支付这笔酬金是其既定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他悬 赏时的初衷,为什么要使拾得人丧失报酬请求权? 若采单独行为 说,悬赏广告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需他人同意就能发生法律

合同法理论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

合同法理论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

关于悬赏广告性质的认定,主要存在两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合同),因为广告人对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条件为一种要约。

此要约因一定的行为的完成而成悬赏合同,我国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

为此,我国有关专家曾借鉴国外立法例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章第一节的第13条规定了悬赏广告的内涵、数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悬赏广告撤销等内容。

日本及英美法系各国多数学者认定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条的规定“以广告声明对实施一定行为人给予一定报酬者,对完成该行为者,负给付报酬的义务”。

单方法律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一种单独法律行为,广告人对完成行为的人单方面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而不需要完成和为的人作出承诺。

其有利之处是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指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广告所指定的行为以后成为对广告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人,并且可以减轻行为人(或相对人)的举证负担。

它还指出采用契约说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漏洞:第一是对事先不知道广告内容者完成特定行为后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第二是广告人可以在相对人交付悬赏行为成果之前撤回或撤销其要约、变更要约的内容,这显然对相对人(行为人)不利;第三,相对人是否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

这种观点为德国及台湾的多数法学家所主张,我国的法学专家王利明、马强等人也持此观点。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通过公开的通告,对完成某行为,特别是对产生结果悬赏的人,有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义务,即使行为人完成行为时,未考虑到此悬赏广告者,亦同。

”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契约。

下面结合合同法相关理论,阐述如下意见以驳单方法律行为说对契约说所指出的漏洞:1、悬赏广告对其本身性质来讲是一种特殊的要约。

(1)《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优等悬赏广告的性质与法律规制
( 1 ) 以悬 奖应 征为 标 的的悬赏 广告 , 仅在广 告 中对应 征规 定 期 限时 , 始 为有 效 。
( 2 ) 在 期限 内完 成 的应征是否 符合悬 赏广 告的要求 或者数 人 歧 。 由于 法律 中没有 明确 的相 关规定 , 这种 分歧 在我 国学 术界 尤 应征 时, 谁有优 先权 , 由悬 赏广告 中指定 的人 决定 , 未指 定评判人 显突 出。 时, 由悬赏 人决 定 。上述 决定 对应征 人有 约束 力 。 ( 2 ) 款 的规 定 。 要约 说认 为 , 悬赏广 告是 广 告人 向不特 定人 发出 的要约 : 行 告 中的报 酬是 履行合 同 。 独立 行为 说认 为 , 悬赏广 告 是附 条件 的单方法 律行 为 , 这个 行 为中只 存在 广告人 的单 方意 思表 示 , 即给 付报 酬, 行为 人完成 指定 行为不 是意思表 示而 是一个事 实行 为 , 这个 行为被视 为悬 赏
都应 进行 一定 的规 制 。 关键 词 优等 悬 赏广告 要 约说 独 立行为说 交 易安 全 私法 的公法 化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7 4 ・ 0 2 作者 简介 : 陈明荣 , 北 京市朝 阳 区人 民 法院 南磨房 法庭 , 代 理 审判 员。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定。
笔者 认 为在优 等悬 赏广 告 的性质 问题 上采用 独 立行 为说较 为合 适 。理 由可 以概 括 为 以下 几点 : 首先 , 优 等悬赏 广告 与普通 悬 赏广 告的划 分具有 相对 性 , 割 裂地 认识二 者性 质的作 法 , 除 非 容优 等悬赏 广告 , 并不存在 独立行 为说 无法解 决优等悬 赏广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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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 [摘要]悬赏广告,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悬赏广告的成立,须具有悬赏人、对不特定的人以广告形式做出意思表示、奖赏、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等要件。悬赏广告现已经被广泛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然而对于悬赏广告中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广告人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便于司法操作。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确认悬赏广告的有效性,并且解决其法律性质上的分歧,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位是法制完善的需要。

[关键词]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法律效力

悬赏广告,在现代社会尤为常见,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登载、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等,内容如寻觅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征集作品、查禁等等。实践情况如此复杂,但我国的法律又恰恰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文规定。笔者想从法律角度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这一有争论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 悬赏广告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1.悬赏广告的含义 关于悬赏广告,不同学者有不同的定义,不同法系的国家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悬赏契约,其性质为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之契约,故“所谓悬赏契约,乃要约人于其要约指定之不特定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后而给予报酬之契约。”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悬赏广告为单独行为,指定行为之完成为一独立要件,无法以承诺的意思为之,而且为事实行为,行为人无须为有行为能力人。[1]在此我们采取史尚宽先生关于悬赏广告的定义,即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因而广告之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负给付报酬之义务。[2]

2.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的成立,须有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做出悬赏意思表示的人,此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 第二、须有以广告形式对不特定的人做出意思表示。发出的广告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做出,如报纸刊登、街头招贴,广播电视传播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只要是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第三、须有奖赏。悬赏广告从其字面看,必须以“赏”为要件。当行为人完成一定的行为时,悬赏人就应向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中的约定给予相对人奖赏。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但也可以是其他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 第四、须要求他人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换言之,一定行为的完成,即为有承诺。 如发现或返还遗失物、告知或送回走失的亲人,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及求得发现或发明等。 为了便于分析悬赏广告的性质,我们先举关于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的案例。具体案情是:1996年9月21日晚,莱阳市伊达实业公司经理王云辉下班时不慎将自己的皮包遗失在某公司门口,内有手机一部,现金7100元,还有信用卡、单据、身份证和240吨华工原料的原始化验单。为了找回遗失物,王云辉打印了约20份寻物启事,张贴于街头和遗失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上,并在广播电台播出,均明确表示:“如有拾到包者,愿酬人民币3000元。”董仁帅拾到该皮包,称其另有人拾到皮包,自己是提供线索者,要王云辉支付1.3万元,王云辉只同意给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成。王云辉报警,公安机关传唤董仁帅,并将董拾得的皮包等物扣押,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对董予以行政处罚。1996年12月19日,董仁帅向莱阳市法院起诉,请求伊达实业公司履行付酬义务。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出寻物启事,明示了对捡到者的酬金数额,属内容合法的悬赏广告,应当履行;原告捡到包后又得知寻物启事的内容,即与被告联系并核对实物,是该广告的相对人,有权利享受酬金。双方就酬金的数额的争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一审判决原告将拾得物归还被告,被告按约定给付原告酬金1万元。王云辉不服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的规定,认为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将遗失物归还失主的法定义务,没有向遗失人请示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撤销莱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董仁帅要求王云辉给付1万元酬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我国没有具体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供参考,导致了一个案件两个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所以,给悬赏广告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将对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在法律上应对悬赏广告性质如何认定,有不同的理解,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方行为说。 1.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悬赏广告的性质是单独契约,即属于合同性质。悬赏广告是广告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所发出的要约,只要是任何一个人完成了其指定的行为即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完成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2.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 这种主张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并不是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王泽鉴先生认为:悬赏广告之争论,严格的说,是一个法律学方法论上的问题。假若吾人能够舍弃形式推论而改采取实际之解释标准,则现行法上悬赏广告应属单独行为无疑。又在契约主义上,容许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之形态而存在,不但符合法律之内容,裨益交易安全,而且能够兼顾当事人利益及实践公平原则,实属正当。[3] 在借鉴和权衡之下,笔者赞同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同契约说相比,单方行为说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采用契约说的英美等国,对于悬赏广告,行为人必须以知晓有悬赏存在为前提,而后根据悬赏广告中指定方式完成其指定行为,才能获得报酬请求权。若事先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存在,在行为完成后才得知有悬赏的,不得要求奖赏。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不能具备悬赏广告的要件。相比较广告人而言,相对人利益的实现因无保障而处于不公平的境地。若相对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其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他们与广告人之间的合同不能有效成立。由此可见,对采用契约说的悬赏广告不利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如果是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只要广告人发出了悬赏广告,就要受到广告的约束,而不论行为人知不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行为人完成广告中指定行为的,享有对广告人的报酬请求权,而不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单方法律行为说。有人假定我们所熟知的“马加爵案”中,举报马加爵的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某人根本不知道有A级通缉令的存在而予以举报,那么他们对20万的悬赏广告是否享有请求权呢?司法实务界给予此明确答复:只要行为人完成此举报行为,则20万的报酬请求权就全归行为人行使,而不问行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问行为人是否知道此悬赏广告的存在。可见,司法实践中也是承认单方法律行为说的,或者说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应用单方法律行为说的。

三、 将悬赏广告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采取“契约说”的理论,对于承诺何时产生,理论学说上也有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在着手行为之前有一定的意思表示,即认为有承诺;有的学者认为着手一定行为即意味着有承诺;还有人认为在一定行为完成后,另外还要有意思表示才视为有承诺;还有的学者认为须将完成一定行为的结果交与广告人,才有承诺。[4]意见分歧很大,没有确定的标准。但是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则广告人所负担的债务于悬赏广告中约定的行为完成时即为发生,其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对于双方的交易安全,有很大的好处。这样,更加能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使其从事有利于自已而且更加有利于广告人的行为,社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秩序。

2.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相对人实施了行为,只有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才对悬赏广告中所明示约定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而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如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遗失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3.体现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中广告人做出了约定,给予完成指定行为的相对人一定的报酬。行为人如果根据悬赏广告实施了一定的行为,或多或少会付出某些人力或物力上的努力,而一旦最终完成了广告中的指定行为,广告人不按照约定给付完成行为的相对人,一定会对相对人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害。如果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还有助于使不知存在该广告的人,在完成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即得到广告人所承诺的回报,体现公平原则,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4.便于司法操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悬赏广告进行明确的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供选择。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缺失,经常会出现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而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便于司法操作,把悬赏广告看成单独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与现实中规定的有什么差距,是很直观的,凭知觉就可以判断。行为人举证对象比较集中在具体行为上,便于其举证,法官的裁判标准也是:行为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这减少了双方争议的随意性和审判中的不确定性,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综上所述,无论从悬赏广告的定义特性上分析,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来看,采用单方法律行为说更有符合我国的民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而且更有利于维护相对行为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也更符合悬赏广告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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