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证主义(110905)

合集下载

解析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上

解析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上

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上诺贝特·赫斯特一至少50年来在德国法哲学中拒绝甚至谴责法律实证主义几乎成为一种礼仪上的要求。

我试图在下面表明,这种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拒绝在理性的范畴内是难以理解的,这种态度更多主要是建立在误解和成见之上。

其中最重要的误解和成见源于一个一般的错误,即人们把一个极端概括性的关于法律实质的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

在此人们忽略了下面一点:人们将这种关于法律实质的概括性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实际上是将一系列完全不同的观点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正是这些不同的观点共同构成了这个概括性的观点。

对此人们经常并不清楚,这里涉及的观点不仅是不同的,而且逻辑上是完全互相独立的。

归于法律实证主义者的各种不同观点之间的逻辑独立性是极端重要的一点。

因为人们通常可以说:当两个或者更多观点逻辑上互相之间是独立的,这表明,人们可以在没有自相矛盾的情况下肯定这些观点的每一个点而同时否定这些观点的其他点。

换句话说:当很多观点互相之间逻辑上是独立的,人们也就必须验证这些观点的每一个具体点是否站得住脚或者是否能够被接受。

在这样的验证中很自然可以得出,一些观点值得被拒绝,相反其他一些却得到了良好论证。

正是这点我愿意为实证主义辩护:一些与“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关键词紧密相联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并因此应该被拒绝,相反其他一些观点却得到了良好论证并值得肯定。

尽管如此我愿意在我的法律实证主义辩护中向前更进一步。

我不仅确信有一些通常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事实上是经受不住考验的。

我更认为,正是这些经受不住考验的,经常被对手强加给法律实证主义者的观点并不为法律实证主义者们自己所主张。

换句话说:我想指责实证主义的反对者,即反实证主义者,他们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所获得的自然的赞许主要建立在不充足的区分以及混淆之上:那些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的、被反实证主义者正确地拒绝的观点事实上根本不为实证主义者们所主张。

正是由于这种方式,由于在“法律实证主义”这个关键词之下对于不同观点的混淆,使得那些事实上为法律实证主义者所代表的、并且得到良好论证的观点也自动陷入了声名狼藉的地步。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

案例中的法律实证主义(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界的一种重要思潮,其核心观点是法律与道德、宗教等非实证因素无关,法律的本质在于其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探讨其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和影响。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租金,但李某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实证主义在案例中的应用1. 法律规范的适用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四)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五)租赁物的维修、保险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条款,按照其通常含义和上下文解释。

”法院认为,李某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3. 法律效果与适用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案中,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无论当事人的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等因素如何,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这一观点。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

主题研讨:法律实证主义研究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威理论*朱 峰 内容提要: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实证主义者在为法律权威寻找经验性基础的过程中,发展出三种不同的权威观,即奥斯丁的/强制性0权威观、哈特的/内在面向0权威观与拉兹的/服务性0权威观。

三种权威观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权威理论的三个特点,即法律权威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权威,从/外在面向0权威观到/内在面向0权威观的转向,以及法律权威事实面向与规范面向的结合。

关键词:/强制性0权威观 /内在面向0权威观 /服务性0权威观 实践权威朱峰,法学博士,山东法官培训学院讲师。

一直以来,法律权威问题作为一个潜在话题存在于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关于法律与道德问题的争议中。

法律必须具有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向人们提供有效的行动理由。

112但是,法律权威的基础是什么?两个学派在此问题上各执一说)))/法律理论的核心在于不求助于法律权威性这个概念来解释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求助于法律权威性之外的东西。

解决的办法有二:其一,自然法论者的解决办法,即通过在法律的权威性与道德的权威性之间建立起必然联系,使得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道德的权威性。

其二,实证主义的解决办法,则是根据某一社会事实来对法律的权威性进行解释。

0122也就是说,自然法学者普遍主张法律权威的基础是道德,用其经典公式表示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

法律只有符合公正之道德条件,才能够得到人们的服从,否则人们可以抗法不遵。

然而,如果法律权威的基础来源于道德,即法律的要求等同于道德的要求,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向人们提供独立于*112122本文是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5法的规范性与权威:规则的社会实践理论6(课题编号:D0802)的成果之一。

/reasons for acti on 0存在两种中文翻译,即/行动理由0或/行为理由0,笔者采取前者,理由是:现代西方行动哲学认为,/行动0(acti on )和/行为0(b ehavior)之间存在重要差别,其区分的关键在于前者具有/意向性0,而后者是非意向性。

法律实证主义_案例(3篇)

法律实证主义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主张法律研究应侧重于法律现象本身,而非法律背后的道德、哲学或宗教等价值观念。

本文以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为例,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对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法律实证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价值。

二、案例背景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如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修订《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

三、法律实证主义分析1. 法律文本分析(1)立法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实施,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共分为十章,包括总则、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

(2)法律实施分析在法律实施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执法不严:部分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低。

②监管不力: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完善,监管人员不足,监管手段落后,难以有效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③违法成本低:我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2. 法律效果分析(1)法律实施效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如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我国政府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蔓延。

(2)法律效果评价从法律效果评价的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法律效果不明显:食品安全问题依然存在,法律制度未能有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②法律效果不稳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严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法律效果不稳定。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市A县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与嫌疑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5月10日,李某持刀将张某砍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最终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法律实证主义概述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兴起的一种法学流派,主张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自然规律等非法律规范相分离,强调法律规范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规范的存在和效力不是基于道德或自然的理由,而是基于国家的制定和实施。

三、案例中法律实证主义的体现1. 法律规范的客观性在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范具有客观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具有客观性。

2. 法律规范的有效性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体现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法律规范通过国家的制定和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规范的普遍适用性在本案中,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一判决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普遍适用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四、案例分析1. 刑法规定的适用在本案中,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一判决符合刑法规定的适用原则,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

2. 刑事诉讼程序的遵循本案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均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这一过程体现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即法律规范在适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3.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

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渊源一、法律实证主义的性质涉及法律的实证主义分析,争论总是反反复复、无穷无尽;而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哲学中“实证主义”一词的含义让人难以捉摸。

确实,很容易就可以证明,法律实证主义本质上独立于(尽管并非没有历史上的关联)十九世纪哲学中的实证主义和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

但是,由于在各式各样的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与渗透于非实证主义著作中的各式各样的哲学动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大量的变异,所以,试图在其渊源——即在一个一般的实证主义哲学的概览中把法律实证主义识别出来,将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要进入持续不断地关于法律实证主义的争论,最简便的方法莫过于借助该争论所围绕的特殊论题或者论题群。

有三个争点处于该争论的核心:法律的识别(identification),法律的道德价值,和重要的法律术语的含义。

我们可以把它们分别称为社会命题,道德命题和语义命题。

但是一定要认识到,在每一个领域中,实证主义者(和他们的反对者)都是通过支持(或者反对)一个或者多个互相关联的命题群——而不是任何特殊的一个命题——而得到识别的。

如果用最一般的术语来表达的话,实证主义者的社会命题就是说,什么是法律和什么不是法律,这是一个关于社会事实的问题(就是说,实证主义者所支持的各种社会命题不过是这个粗糙公式的各种更加精致灵巧的版本而已)。

他们的道德命题是,法律(包括作为个别的一条法律和作为整体的一个法律体系)的道德价值或者说它具有的道德优点是一件偶然的事情,它依赖于法律的内容和实施该法律的社会环境。

而唯一能够识别出来的、能够作为大多数实证主义理论的共性的语义命题则是一个否定命题,即,像“权利”和“义务”这样的术语不能以相同的含义而被使用于法律和道德语境中。

这个含糊的公式包含了下列不同的观点:(1)“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是没有意义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表述,或者(2)“权利”和“义务”有其评价性的和非评价性的含义,并且在道德语境中它们以其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而在法律语境中它们以其非评价性含义而被使用,或者(3)“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并不能根据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术语的含义来确定。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3篇)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是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即法律规范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关系。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规范并非自然法,而是人类制定的规则,其有效性与否取决于其实际的实施效果。

本案例将以某城市为例,运用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对犯罪率进行分析,探讨法律规范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城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犯罪率逐年上升。

为了降低犯罪率,该城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如加强治安巡逻、提高刑罚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

然而,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分析法律规范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我国某大学法学研究所对该城市进行了实证研究。

研究团队收集了2010年至2020年该城市每年的犯罪案件数据,包括各类犯罪的发案数量、犯罪类型、犯罪人员基本情况等。

同时,研究团队还收集了相关法律规范,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以及政府的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等资料。

三、实证分析1. 数据分析通过对2010年至2020年某城市犯罪案件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犯罪案件总数呈上升趋势。

2010年,该城市犯罪案件总数为1000起,到2020年增至1500起,增长了50%。

(2)犯罪类型多样化。

在这10年间,犯罪类型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犯罪等,其中盗窃案件数量最多。

(3)犯罪人员结构复杂。

犯罪人员既有未成年人,也有成年人;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

2. 法律规范分析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法律规范较为完善。

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范对各类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律实施力度不足。

尽管法律规范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法律规范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3. 政策分析通过对政府政策文件、新闻报道等资料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政策导向明确。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法律实证主义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证主义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和意义的理论,主张法律是国家的制定法,其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因生活困难,于某日凌晨潜入某公司仓库,窃取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提出赔偿受害公司的经济损失。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如何适用法律。

3. 法律实证主义分析(1)法律规范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盗窃了价值5万元的电子产品,属于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需要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解释应以法律规范为依据,而非道德、宗教或其他价值观念。

本案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效力与权威根据法律实证主义观点,法律的效力源于国家的权威。

在本案中,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权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4. 案件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实证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消费者 两种观点:生活需要 v.不进行贩卖 法院接受第一种观点,并不意味着第二种 观点为错误 它并不是本案的“唯一正确答案” 它并不是本案的“唯一正确答案” 生活需要说并不能绝对排除其他学说 因此,法院的裁判过程(法律解释过程) 具有理性商谈(discourse)的性质 具有理性商谈(discourse)的性质 摆出各种观点,最后选择相对较好的理由
3、三种思考方式
规范:关注法律规则——分析法学(法律 规范:关注法律规则——分析法学(法律 实证主义) 价值:关注法律目的(正义)——自然法 价值:关注法律目的(正义)——自然法 学(价值法学) 价值法学) 事实:关注法律的实现——法社会学 事实:关注法律的实现——法社会学 这也是近现代西方法学的三大流派
2、两个理论层面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 来源于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 来源于休谟的事实价值二分法 是&应当 实然& 实然&应然 存在& 存在&当为 Is & Ought 事实与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拉伦茨:法学是指,以某个特定的,在历 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 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借 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因此,既定的法秩序是否合乎正义,这并 非(狭义)法学的问题 一个规范是否只有合乎道德(正义)才有 效(所谓恶法非法!),这也不是(狭义) 法学的问题
(狭义)法学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实在法的 效力是否取决于某个外在的道德标准(正 义) 它的基本任务:面向司法实践,对现行法 进行解释 进行解释 它的基本活动领域:司法中心主义 拉伦茨:法学,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 拉伦茨:法学,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 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 上他就不该与法学打交道
从王海案看法学思维的两个特征
1、消费者——生活需要 、消费者——生活需要 这个概念不是精确的,取决于人们的日常经验, 这个概念不是精确的,取决于人们的日常经验, 其中充满了价值判断 其中充满了价值判断 韦伯:价值判断不能予以科学认识 韦伯:价值判断不能予以科学认识 既如此,法学为何能冠以“科学” 既如此,法学为何能冠以“科学”之名? 不能以自然科学的标准来要求法学 否则意味着人类理性对大多数人类生活问题的破 产 科学:理性认识客体的程序 对价值判断也能够进行理性的认识,尽管这种认 识绝非精确
所有的规范都蕴含着价值判断,它们都不 是对事实的描述 这一点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极为重要 法律规范不能从逻辑上被判定为真假 它只能从目的的角度,被判定为适当、有 它只能从目的的角度,被判定为适当、有 益、必要、可行的 因此,对于法律来说,首要的不是正确的 因此,对于法律来说,首要的不是正确的 逻辑,而是目的论 重温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重温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 而是经验!
第二步: 第二步:涵摄
找到法律之后,需要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律之下, 找到法律之后,需要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律之下, 得出法效果——涵摄 得出法效果——涵摄 正是在涵摄的过程中,法律的文字才出现疑义, 正是在涵摄的过程中,法律的文字才出现疑义, 需要解释 需要解释 例1:直系亲属 诽韩案 方法:目的论的限缩 例2:消费者 王海——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吗? 王海——知假买假——是消费者吗? 方法:目的解释
托克维尔
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 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 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 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 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 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 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 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
(三)法学上的123 (三)法学上的123
一个法律规范 两个理论层面 三种思考方式
1、一个规范
(1)应然规范与实然规范 在一个平面上,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最短 地球以圆形轨道围绕太阳旋转 不得进行盗窃 债务应当履行 区分:证伪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句予以证明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句予以证明 (证伪) 后者也可以吗?
由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的解释不能 局限于字义 塞尔修斯在《学说汇篡》 塞尔修斯在《学说汇篡》中说: 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要实现其 意义和目的 因此,是否死扣字义,乃区分法律人和非 因此,是否死扣字义,乃区分法律人和非 法律人的标准之一(拉伦茨)
法学逻辑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则(寻找法律) 小前提:案件事实(涵摄) 结论:法效果 叔本华:困难的地方不在于从前提得出结 论(这非常简单),而在于如何形成前提 论(这非常简单),而在于如何形成前提 (这是逻辑不起作用的地方) (这是逻辑不起作用的地方) 康德:这种判断力无法通过教导,而是要 康德:这种判断力无法通过教导,而是要 通过实践的训练才能得到。 通过实践的训练才能得到。
(2)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 学校食堂今天供应月饼 学校食堂的饭好吃(难吃)极了 教室的窗户开着 请打开教室的窗户! 前者可以用经验性的描述语言予以证明 后者可以吗? 对于后者,只能从其目的那里进行判断 对于后者,只能从其目的那里进行判断
(3)各种不同的规范陈述 很多法律规定都有规范语句特有的模态词: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 己的义务 禁止刑讯逼供 禁止刑讯逼供 但有的法律规范也采取陈述句的形式: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本法所称的物,指有体物
(四)作为法理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任务 核心:关注实在法规范的一般性质 核心:关注实在法规范的一般性质 途径:分析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的性质、特 途径:分析各种法律规范共同的性质、特 征,从而达到对法律现象的认识 基本问题: (1)法律规则(规范)的一般属性 (2)基本的法律概念 (3)法规范的效力
(二)关于法律的思考
关于法律的思考,构成了理论法学的基本 要素 法理学、法史学等 关于法律的思考,它的前提依是建立在 根据法律的思考之上 换言之,即便是对法律的理论思考,依然 不能抛开既存的实在法而不顾
舒国滢的感言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 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法 律效力的实在法。法律家不能象哲学家或 伦理学家一样首先站在超实在法或实在法 之外的立场来批评法律,不能完全用道德 的评价代替法律的评价,不能简单预设一 切实在法都是“非正义的法” 切实在法都是“非正义的法”,是非法之 法。 这也就是法学家的所谓“规范意识” 这也就是法学家的所谓“规范意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