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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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1、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5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免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于1992年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6年李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万元,期限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不善,贷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于是要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偿还贷款。总公司以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为由,拒绝还贷。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是否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二)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一)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兔程序属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的交易对象。(二)公司章程是依法设定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确立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公司运行程序,明确股东及公司机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股东都有约束力,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相关的效力。除非该第三人明知公司章程的否定性规定,而故意以公司为对象,与公司的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则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2000年,王某投资200万元兴办了泰衡服装厂,雇佣工人30余人,主营服装出口的来料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泰衡服装厂于2001年关闭。李某是泰衡服装厂的债权人,2001年泰衡服装厂清算时李某在国外,没有接到清算通知,也没有看到清算通告。等到2003年李某回国时该厂已经倒闭,李某要求王某清偿债务,王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李某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王某是否有义务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2)试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

答:(1)王某应当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兴办的泰衡服装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解散之后,债务未全部偿清的,经营者仍然要用个人资产抵偿债务。(2)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属于无限责任。业主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解散或者企业存续期间,未能清偿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业主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人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人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人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4、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九年,平均每年上交两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01年和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

试分析:(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公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可以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 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 .A 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 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5、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买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试分析:(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本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人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人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倭,应先行赔偿然后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费、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6、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以公司财产偿还公司欠他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

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试分析:(1)张某对公司的身份究竟是什么?(2)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法律依据?(3)法院将如何处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的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并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均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就丧失了财产所有权,而取得股权。股东个人无直接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也不得抽回出资。只有当公司终止时,股东才有可能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因此,不能将公司财产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混为一谈,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超出其投资数额而以其他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具有双重身份,张某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债权人。(2)张某作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受偿,只有在公司财产满足全部债权人的债权以后,才能就剩余部分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张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他对公司的债权属于他的个人财产,这一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司财产的范围。在公司法中,由于公司财产与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是分离的,所以张某对于公司的债权,应当与公司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分配。(3)法院对本案的处理,首先就公司解散的财产对包括张某在内的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然后,就剩余部分财产对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7、1998年5月某省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根据省领导的指示办理了下列业务:(1)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一笔1亿元的贷款用于省内公路建设。(2)为省内重点国有企业机械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工商银行借款的5千万元提供担保。(3)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4)买进政府债券2亿元。(5)买进部分外汇。

试分析:上述各项业务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职能?哪些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权范围?

答:(1)向本省某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以调整银行体系贷款的结构和买进部分外汇,属于中央银行的职责。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投向和投量的调控可以直接引导和调节银行体系贷款的规模和结构,买进外汇可以达到增加或者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以上两项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的措施。(2)向本省人民政府提供贷款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尤其中央银行直接购买政府债券等于用增加货币发行的办法筹集购买债券的资金,意味着增加货币发行量,将会造成货币的贬值和通货膨胀。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8、某省荣融糖果厂是一家大型糖果生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从1996年开始一直处以停产、半停产状态。1997年,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荣融糖果厂的破产案件,荣融糖果厂开始进入破产程序。根据清算组的清理:企业现有可供分配资产为 1.3亿元,安置 4490名职工需要4000万元,拖欠国家税款5000万元,各项负债共计7000万元。试分析:该厂的破产财产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

答: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应当是:破产清算组的各项清算费用;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拖欠国家的税款;所负的各项债务。在本案中,荣融糖果厂剩余的1.3亿元首先应当支付破产清算的各项清算费用,然后拨出4000万元用于安置该厂的4490名职工,再上缴拖欠国家的5000万元税款,最后剩余的部分按照比例清偿所欠债权人的5000万元债务。

9、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0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1月15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距元宵节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2)《合同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0、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

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福利五金装演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1991年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演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游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演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12、2000年,王某投资200万元兴办了泰衡服装厂,雇佣工人30余人,主营服装出口的来料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泰衡服装厂于2001年关闭。李某是泰衡服装厂的债权人,2001年泰衡服装厂清算时李某在国外,没有接到清算通知,也没有看到清算通告。等到2003年李某回国时该厂已经倒闭,李某要求王某清偿债务,王某以企业已经解散为由拒绝清偿,李某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王某是否有义务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2.试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形式

答:1.王某应当偿还泰衡服装厂所欠李某的债务。王某兴办的泰衡服装厂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解散之后,债务未全部偿清的,经营者仍然要用个人资产抵偿债务。2.个人独资企业的责任形式属于无限责任。业主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解散或者企业存续期间,未能清偿在经营中所负债务的,业主须以其个人其他财产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13、1998年,王军、李勇、祝满林三人共同创办了合伙企业——兴利达汽车修理厂,王军自己还另外从事水果经销的生意。1999年,王军在水果生意中损失惨重,拖欠了水果批发商路东货款达50万元,并无力偿还。由于兴利达汽车修理厂生意红火,路东遂与王军达成协议,王军将其在汽修厂的份额转让给路东,所欠货款一笔勾销。李勇、祝满林在得知此事后,反对路东入伙,不同意其加入兴利达汽修厂。路东遂诉至法院。试分析: 1.路东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王军在兴利达汽修厂中的权利? 2,路东有什么办法能够

实现自己的债权?

答:1.路东不能直接代位行使王军的权利。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直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并且,合伙人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不得私自转让。2.路东可以要求王军用其在汽修厂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王军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4、外方A企业与中方B企业签订协议成立合资经营公司C。各出资15万元,以30万元为注册资本。当年1月29日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审批。3月 9日C公司召开首次董事会形成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决议:承包单位为B公司,约定承包期是9年,平均每年上缴2万美元给外资方,承包结束之后C公司的外资方的全部股本资产归中方投资者。合同经当地公证处公证。后来A企业要求B企业履行合同并请当地政府协调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要求B企业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在承包期期间,B企业和C公司因在法定期限内未年检已经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C公司在A企业起诉时尚未进行清算。试分析:1.本案中合营企业的发包合同是否有效?2.法院是否应该支持A企业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1.合营企业发包合同无效。按照法律规定,C公司成立后,应该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按合营合同的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从C公司关于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及与B企业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该承包经营合同实质上是外方投资者A公司以推行承包经营的名义掩盖其在合同存续期间收回投资款的目的,承包经营合同违反了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承包经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合同自始无效。2.依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C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仅可以在对C公司资产清算并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C公司尚未进行清算,A企业作为合资企业的一方投资者没有要求C公司返还合资资产的权利。承包合同虽约定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承包费,但合同签订双方是合资公司C和中方投资者B,A企业并非承包经营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双方当事人C公司和B企业均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A企业对承包方B企业并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而且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A企业诉请B企业支付承包费和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15、2000年8月22日,中方投资者某加工厂甲与日本某株式会社乙,及香港某贸易公司丙签订关于设立合营公司丁的合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厂房出资 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乙以成套设备出资 12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丙方以折合6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现汇入资,占注册资本的20%,各方投资的数额均得到三方认可(但没有聘请第三人进行评定)。200年乙与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由甲确认。协议约定:乙将其4D%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由其支付港币 l100万元。

试分析:(1)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合同是否合法?(2)乙与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答:1.合营合同合法。《合营企业法》第5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出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作价出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在本案中,合营者的出资形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对于合营各方投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要求,《合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在本案中,外方比例为60%,符合法律的要求。2.根据《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本案是合营一方把投资股份转让给合营他方,而且合营企业中作为非转让协议当事人的投资者也予以确认,可以认为合营各方同意股份转让。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转让协议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否则转让被认为是无效的,也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的转让还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是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它所享有的诸多权利是优于国内企业的,是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然而,随着中国加人WTO,内外资企业的待遇日趋一致,类似于这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也应该逐渐取消。

16、某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分公司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1995年3月,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免李某为下属分公司的经理,该分公司于1992年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6年李某向市工商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2万元,期限6个月。由于该分公司经营不善,贷款期限届满时无力偿还。市工商银行于是要求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偿还贷款。总公司以分公司经理李某的任免不符合章程为由,拒绝还贷。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l 某有色金属总公司是否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2 公司章程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1.某有色金属总公司应当向工商银行偿还贷款。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属于内部管理制度,不得对抗善意的交易对象。2.公司章程是依法设定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确立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公司运行程序,明确股东及公司机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订立,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股东都有约束力,一般不对第三人产生相关的效力。除非该第三人明知公司章程的否定性规定,而故意以公司为对象,与公司的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则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7、某市甲汽车厂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该厂与乙轮胎厂于1998年签订了价值300万元的轮胎购销合同,轮胎交货之后甲汽车厂一直没有付给乙厂货款。1999年甲厂分立为丙发动机厂和丁拖拉机厂,公司分立时没有通知乙轮胎厂。2000年乙轮胎厂向丙厂和了厂索要货款,都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乙轮胎厂将两发动机厂和丁拖拉机厂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试分析:1 对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当支持?2 公司分立应当有哪些程序?3 公司分立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答:l 乙轮胎厂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丙发动机厂和丁拖拉机厂应当对乙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183条、184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的程序有:(1)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就公司的分立作出决议;(2)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3)成立财产清算机构、清理接管企业各类资产,编制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债权与债务清册;(4)自形成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及债务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5)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分立;(6)公司在向债权人清偿完毕或者提供了担保之后,即可实施分立方案,并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3.《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公司分立之后,原有的法人单位不复存在,新设立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获得原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公司的债务在分立之前未能清偿完毕的,由新设立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个新设公司先行偿付的,偿付完毕之后有权按照比例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18、甲公司与交通银行分行某办事处签订一存款协议,约定甲按办事处指定的账号存入人民币110万元,定期1年(利率大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到期后办事处无条件一次性支付本息。而该账号系乙公司在办事处开立的账号,原告转入的存款均由乙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支取。原告的存款到期之后,其要求办事处支付本息,但办事处以协议内容违法,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支付。后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办事处按照协议的约定偿还高额利息和罚金。

试分析:1.甲公司与交通银行某办事处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他们之间的行为本质是什么?特征如何?2.甲公司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1.协议无效。甲公司与交通银行分行某办事处签订的存款协议是出资人按金融机构指定,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而从金融机构约定获取高额利差的存款合同。这种行为本质是一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因此

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当是明知该种行为的本质,因此双方都有过错责任。这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具有以下

的特征。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者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协议;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的利息。2.协议内容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交通银行分行该办事处按照协议的约定偿还高额的利息和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的情形符合第二种情况:出资人未将资金交给金融机构,而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由金融机构出具存单。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日。所以,本案甲公司应该首先要求作为用资人的乙公司偿还自己本金和利息;而由于该办事处负有参与违法借贷的过错,应该对乙公司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19、1994年5月,向民塑料厂与东南丝花厂签订了场地、厂房、电力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年,向民塑料厂保证电力190千瓦供应给东南丝花厂使用。同年9年,向民塑料厂依据江门礼乐供电所的二类电表收费标准向东南丝花厂收取电费,而向民塑料厂本属一级表用户,独立变压器。1995年10月,江门市物价监督所接到举报,认为向民塑料厂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提高电价,决定将其多收的电费108275.09元没收,上缴国库。向民塑料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向民塑料厂的行为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2.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法责任?

答:1.向民塑料厂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接受物价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2.(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经营者有抬价压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 000元以下罚款。(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务价值I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6)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的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0、某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体户苏某所开办的饭店中长期就餐,欠餐费共计1562元,苏某为此多次到某单位索要未果。赵某自称认识某单位的领导,可以帮助苏某要账,并让苏某将欠据复印件交给她,赵某凭此欠据复印件到某单位要求会计陈某付款,陈某见出纳刘某不在,便用自己的备用钥匙从保险箱中取出 1562元现金给赵某,赵某给某单位出具了收条,并署了自己的姓多。

试分析:1赵某据以催要账款的凭证是否合法?2.某单位的会计监督体制是否合法?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应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赵某所持有的欠据复印件不是合格的原始凭证,因此会计陈某仅是凭借这些不合格的凭证便给付赵某1562元餐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一些基本的法律要求,《会计法》第27条第(一)项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某单位的会计陈某属于记账人员,而他居然有保险箱的备用钥匙,可以随意代出纳刘某提取现金,足以看出在某单位中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的经办人员职责权限并不分离,这样不能起到单位内部各职权分工制约的作用,也不利于外部的会计监督管理,所以,某单位的会计监督体制没有达到我国会计法的要求。

21、山西省运城市天马纸厂位于引黄干渠以北约以400米处,该厂废水一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到附近一个坑内,坑满决口后大量废水流入一个自然壕沟,致使大量污水通过引黄干渠流入樊村水库,使该库库存的41万立方米水被严重污染。引黄管理局未来得及通知水库管理委员会,樊村水库便将被污染的水供应给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该公司供水系统因而受到严重污染,北城供水中断三天,直接经济损失达 358 815元。

试分析:事故责任方天马纸厂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首先应当由运城市环保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天马纸厂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单位犯罪,按照“双罚制”的原则,对单位施以财产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员施以人身处罚。此外,天马纸厂还应当承担北城供水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2、时代商场为了促销,利用社会上对住房的渴求,宣布:凡在本店购物满百元的,均可凭销售小票抽奖。一等奖为夏利轿车一部,价值8万元;二等奖为一居室住房一套,价值5万元;三等奖为摩托车一台,价值8000元。四、五、六、七等奖分别是一些低价值的日常生活用品。此活动推出后,促销效果非常显著,顾客盈门。试分析:l.该商场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法律为什么禁止这种行为?

答:1.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规定。该条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该商场违反了上述第(三)款的规定,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5000元人民币。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以禁止这种行为,是因为巨奖销售会引发消费者的暴利心理、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妨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3、某自然人甲拟开办一出口货物的企业,出口货物为农产品首猪。假设据报道,我国目前市场上首猪价格已经偏高,因为天灾等原因使得首猪产量急剧下降,供不应求。同时,国际市场上也出现首猪供不应求的局面,且国际市场上首猪价格明显高于我国市场价格,于是,某甲拟申请登记成立外贸个人独资企业,取得外贸经营权,从事首满出口业务。

试分析:1.如果某甲申请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3月1日,他是否有可能获得登记?如果某甲申请登记的时间为2004年8月1日呢?他是否有可能获得登记?为什么?2.除了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外,某甲还应履行什么手续?如果未履行该手续,法律后果是什么?3.根据案例中假设的情形,如果某甲获得登记,是否就可以自由出口货物?4.假设在出口货物进行中,某甲因特殊原因不能再继续出口货物,请问他是否可以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出口?如果可以,被委托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1.不能,因为2004年3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法》还未经修改,根据原《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个人不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004年8月1日则可以,新修改的《对外贸易法》第8条扩大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个人也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因此他有可能获得登记。2.根据《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因此,某甲还必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3.不是。《对外贸易法》第16条规定,基于一定原因,国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其中第四项规定了国内供应短缺的商品可以限制或禁止出口。4.要视具体情况,《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如果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则可以进行代理外贸业务。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24、A针织厂生产的“全力”牌男式内衣深受消费者喜爱,属知名商品。其包装袋的外观由该厂自行设计并率先使用。B内衣厂也生产男式内衣,其产品包装袋的颜色、图案与A针织厂的产品包装袋完全相同,只是将“全力内衣”字样改为“金力内衣”。不少消费

者因此把B针织厂的内衣产品误认为A针织厂的“全力”内衣而购买。后消费者将B厂投诉到工商局。

试分析:1.B厂的行为构成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2.应如何处理?答:1.首先要回答B厂的行为构成了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本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准确地判断出B厂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这个问题要求熟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早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个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商局应当责令该商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25、某日本企业来中国投资,建立一彩电厂,同时生产、销售,部分产品在中国销售,部分销往东南亚国家。该厂自建立以来,生产的彩电设计新颖,质量优良,一直受到用户欢迎。但是,3年后由于种种原因该厂生产的彩电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一部分彩电不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厂家在产品说明上明确注明;另一部分彩电不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

试分析:1.本案中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否适用我国的《产品质量法》?2.假设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则该厂家应承担何种责任?责任方式如何?

答:1.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法规定。”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还就其使用出外做了规定。本案中,产品生产者虽是日本企业,但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部分,应该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彩电也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2.厂家应承担产品搬疵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所以本案中,就不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厂家做出了明确说明的彩电来说,厂家无需承担仅疵担保责任;就不符合以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彩电来说,厂家必须承担假疵担保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假疵担保责任的责任方式是:修理、更换、退货(即包修、包换、包退),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6、某日,王某在家欲服用梅河口市生产的“人参蜂王浆”口服液,他用盒内专用的小砂轮片切割药瓶,药瓶突然爆炸,碎片飞入了王某的眼睛。其迅速被送入省医院,并于次日作了角膜的缝合手术,住院对天,又在家进行了3个月的康复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白斑,建议进行角膜的移植手术。王某提出诉讼,要求厂家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今后的治疗费共58230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为VIII级。

试分析:l 王某是否有权利直接要求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2 生产厂家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8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的受害人因商品的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缺陷一般是指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也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在本案中,王某按厂家的提示操作但却发生药瓶爆炸,这表明该药品明显不符合医药药品治疗、保健的基本标准,甚至没有具备任何一种产品应当具有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性,其产品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王某有权利要求厂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的确定,法院一般以受侵害后的实际支付为准,只要被侵害方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支出是善意、客观、必需的,则均给予支持。

27、甲公司拟与其他公司组建合资公司乙,其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贷款,并以其对乙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抵押,请中国银行某分行丙作担保。丙开出以甲公司为被担保人、法国银行为受益人的保函,为甲公司的140万美元提供了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在以后的六年期间,丙为甲公司先后支付贷款及利息、罚金180多万美元。在此期间,甲公司多次借口资金紧张,周转不开无力承担银行保函项下的对外垫付所造成的损失。最后,银行要求甲将其在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自己。

试分析:1.中国银行某分行对外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这一行为是否合法?2.该分行是否可以直接受让甲公司在乙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应该如何操作?答:1.该行为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据本法和《公司法》成立的法人。这就意味着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自己的经营活动作出灵活的处理。该法第3条规定的业务范围中也包括了“提供信用证和担保”这项。2.该分行不能直接受让甲公司在乙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成为乙公司的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模式,因此,在本案中银行不能直接受让股权,成为乙公司的股东,参与乙公司的经营管理。该银行办事处可以要求甲公司的股东认购那部分转让给办事处的股份,可以是以现金的方式,如果以现金方式比较困难,也可以以股东共同举债的方式认购,然后把对乙公司的股权转为对甲公司的贷款。

28、某日,刘某向某汽配经营公司购买了北京130汽车减速器,看货后当即付款并提货(未开发票)。同年9月,刘某将减速器卖给某市第二农场。一周后,该减速器因装配的质量问题导致损坏不能使用,第二农场要求退货。当日,刘某立即通知汽配经营公司,其也派人到刘某处看了减速器的现状。此后,刘某多次找该公司要求解决,公司不再承认有这一销售行为。刘某退还了二农场购买该减速器的全部价款,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汽配公司支付他已经退还农场的货款。

试分析:1 作为销售者的刘某是否有权利要求其他销售者承担责任?2.在本案的诉讼中,可能对刘某最为不利的一点是什么?对于我们的启示在哪里?

答: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在本案中,销售者刘某是向作为其他销售者的汽配公司购买了该商品,并卖给作为消费者的第二农场,后由于商品的装配问题导致商品不能使用,刘某给予了消费者退货退款,而装配的问题明显是由于汽配公司的责任所致。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刘某有权利向汽配公司追偿自己已经向消费者承担的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凭证和单据将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书面凭证,是他们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是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的证据。在本案中,刘某与汽配公司进行交易活动没有要求其出具任何单据和凭证,为日后汽配公司否认他们之间的交易关系留下了隐患。在诉讼中是讲求证据的,如果刘某没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是在汽配公司购买,则很难实现向公司追偿的要求。本案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要求经营者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这既能起到对经营者监督的作用,又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29、某公寓大厦是1992年底某市政府首次赴港招商引资第一个签

约的项目。按预售合同,该公寓应当于1996年8月31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但业在们直到1996年12月才收到交接通知,而且公寓还不完全具备进住条件。部分业主就某公寓大厦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及住房面积与约定不符等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实际上,某公寓大厦工程前期进展非常顺利,如期完成了全部结构工程,其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是:由于工程中的锅炉房建设涉及到环保、噪音污染等问题,被迫两次迁址,因而延误了交楼日期。

试分析;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本案中,某公寓大厦延期交付而被起诉的直接原因是违约,间接原因则是锅炉房的设计和施工违背了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开发企业在锅炉房的设计上应当考虑到城建规划和环境保护的问题,迁址是因为自身的过错。因此锅炉房的迁址不能成为开发商的抗辩理由,开发商应当就此向业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至于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还必须检查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等,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才能进行综合验收。案例分析题:

1、福利五金装潢厂是A市的城镇集体国有制企业,民族卷烟材料厂是该市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1991年9月,A市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将A市福利五金装潢厂、民族家具厂、猪肉加工厂三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入民族卷烟材料厂,同时宣布这三家企业的原法人资格丧失,其全部债权债务由民族卷烟材料厂承担。福利五金装潢厂对该文件的决定不服,以该文件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

试分析:

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A市的行为合法。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拥有的权利主要有:财产所有权、经营方式选择权、自主安排产、供、销等活动权、人事劳动权、优惠待遇权等。

在本案中,福利五金装潢厂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因此A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非法侵犯集体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2、王某和刘某为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1994年9月7日,王某、刘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两个陈某、李某合伙开办一个农机厂,从事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其产品与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相同。1995年1月6日,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两人的这一行为,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决定罢免王某、刘某二人的董事职务。同时公司要求二人将其与他人合伙经营农机厂所得的收入合计2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二人拒绝。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遂以二人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试分析:

(1)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示?(2)公司的董事、经理应当承提哪些义务?

答:(1)王某、刘某二人应当将获得的28万元收入交给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某市农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制造各种农用机械为主,包括小型手扶拖拉机的生产。而王某与刘某作为该公司董事,还与他人一起经营手扶拖拉机的生产销售,显然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根据我国公司的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主要有:①禁止获得非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②禁止越权运用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名义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③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活动。

④禁止泄漏公司秘密。

3、刘某从百货商店购买了一台电扇,回家后高高兴兴地装好电扇,刚一打开电扇,不料电扇漏电,将刘某击倒在地,不省人事。家人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经过三个多月治疗,刘某才出院。为此,刘某要求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赔偿经济损失。但商店认为自己只负责卖货,不负责质量;电扇厂家则认为电扇出厂时有合格证明,出厂后的质量问题应由商店负责。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像个皮球被生产者和销售者踢来踢去,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刘某诉诸法院。试分析:

(1)本案中,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2)刘某可以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3)本案中,谁应当对该电扇的质量负责?

(4)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赔偿刘某的哪些损失?

答:(1)产品缺陷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缺陷给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本案中,电扇明显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且实际上已经造成刘某人身伤害,因此,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2)商店或者电扇生产厂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本案中,刘某既可要求商店赔偿,也可要求电扇生产厂家赔偿。

(3)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承担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只要生产者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必须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对于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种: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进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具体到案中,商店如果能证明电扇的缺陷不是由自己造成,并指明生产厂家或供货方,则在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可向生产者或供货方追偿。对于生产厂家来说,本案中的电扇显然已投入流通,且该缺陷能被当时科技水平发现,所以只有在其能证明电扇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才可免除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商店和电扇生产厂家之间的责任追偿问题。无论刘某向谁主张赔偿,谁都不可推诿,应先行赔偿再来确定最终责任者。

(4)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本案,商店或生产厂家因电扇缺陷造成刘某人身损害,需要赔偿医疗旨、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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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答案 第一节 案例1:下面的案例中某学校食堂是否属于消费者? 1999年中秋节前,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次日经加工后分用于本校师生午餐;进餐后不久,在该食堂进餐的师生纷纷出现腹绞痛、腹泻等症状,遂立即与医院及市卫生防疫站取得联系,经紧急治疗,患病师生均脱离危险。后查明,这次事故系某食品加工厂供应的腊肉腐败霉变所致。为此,学校依法向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食品加工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某学校食堂符合消费者的特征。生活消费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消耗各种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劳动服务的行为和过程,具体表现在吃、穿、住、行、用等方面。某学校食堂从某食品加工厂购进5箱腊肉的目的是为了给广大师生午餐之用,因此属于消费者。但目前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现存在较大争议,许多学者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仅指个体消费者,不应包括单位和法人。因此对消费者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已成当务之急。 案例2:下列案例中,受害人可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1994年底到1995年初,辽宁省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从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购进30760公斤名为“掖单子十三”的玉米种子,在未复检的情况下,售给739户农户,农民播种后发现玉米长势参差不齐、植株高矮不一,进入结穗期的穗型、粒型、轴色与正常的“掖单子十三”相比均不一致,植杆早衰、减产程度较大,于是他们集体到政府上访,在县政府支持下,鞍山市种子管理站做了田间鉴定,结论为此种子不是“掖单子十三”杂交种,于是739户农户对台安县种子公司第四经销站和凌源市宋杖子镇农业服务站提起集团诉讼。 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适用该法的规定。这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这是因为,农业生产不同于其他商品的生产,农业生产与农民的生活消费密不可分,农业生产不完全是商品生产,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有的作为商品销售,有的作为生活消费品自己使用。农业生产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来源。农民在农业生产消费中也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保护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了特殊适用的规定。本案中受害人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 第二节 案例1:1999年,上海的一名女大学生在屈臣氏公司一家超级市场连锁店购物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检查,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女大学生进行全身检查后,探测器测出其髋部带有磁信号,女保安当即要求女大学生脱裤检查。结果未检查出大学生身上带磁信号的商品,允许其离店。事后,女学生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50万元。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的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该案件侵犯了女大学生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也称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等,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精神上的利益。但终审法院认为,商场的检查是单独秘密进行的,并未引起女学生的名誉贬损,不构成名誉侵权;但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

经济法作业与答案

《经济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不定项每题1分,共15题) 1.经济法的权利是指 ( A ) A、经济主体权利 B、经济权利 C、财产权利 D、经济管理权力 2.“经济法”这一概念被首次使用是出现以下哪一本书中?( A ) A、《自然法典》 B、《公有法典》 C、《经济学字典》 D、《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 3.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名优标志标签。该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节金奖”。经查该名优标志纯属子虚乌有,该厂亦成立于1993年。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 ) A、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使用质量虚假标志 B、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C、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宣传 D、属于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4.我国《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不包括( B ) A、电子产品 B、建筑工程 C、纺织产品 D、陶瓷制品 5.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 ( D ) A、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B、各种经济关系 C、经济法律关系 D、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关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6.以下哪一类人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D )

A、正读大学的学生 B、个体从业人员 C、无业游民 D、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公务员 7.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依法承担( B ) A、有限连带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C、有限责任 D、无限责任 8.某商场面对因雨伞质量而要求的顾客以“我们没说过你卖的雨伞可以够遮风挡雨”为由拒绝退货,其行为违反了( B )A、明示担保原则B、默示担保原则C、国家标准D、行业标准 9.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B )。A、25% B、35% C、45% D、50%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C )元。 A、500万 B、800万 C、1000万 D、1500万 11.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本市连续发生多起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谋商场为了促销举办有奖销售,奖品最高额为价值4000元的电冰箱一台 C、某厂为了清偿到期债务,将大批积压的羊毛衫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 D、某公司购进大批水果因不便保存决定降价销售 12. 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的要求有:(ABCD )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D、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13.甲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企业,主要经家用电器和通迅器材。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商品中甲公司不能销售的是(ABC ) A、没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空调机 B、冒用绿色环保认证标志的电冰箱 C、自称日本原产但无产地标识的学习复读机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及答案 1、中国北方机械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王某在1999年4月10日打电话给日本三菱株式会社, 双方约定:北京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三菱株式会社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款到后3天日方发货。然而,中方付款后日方并未发货。10日后,中方再一次催促对方发货,日方以合同为成立为由,拒绝发货。(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来确认此合同是否成立? 2、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 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窑湾后,如果仍然上菱形性感冒,可获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但结果仍感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1)根据公约,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构成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3、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原告,要约有效期 至6月12日上午九点。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约行,当天晚上从第三人那里知道被告已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九点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法院将怎样判决

(3)法国法、英美普通法和公约对要约撤销规定是否一致 4、布洛登长期供应大都会铁路公司煤炭已有多年,但没有订立正式合同。为了使情况正常化,该铁路公司送给布洛登一份草约,后者在草约上加入一个新条件,并送回该铁路公司,其中注明“批准”字样。铁路公司代理人报草约放在桌子上历时两年多。在这两年中,布洛登依照该草约的条件供应煤炭,铁路公司也按照草约的条件付款。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布洛登否认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存在。(1)合同是否成立 (2)如果合同成立,请指出合同成立时间 5、原告亚当斯是羊毛生产商,被告罗林是羊毛供应商。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提出一项出售一批羊毛的要约,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该信因写错地址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件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证据显示,假如要约信函的地址正确,原告回答的信件可望于9月7日到达被告。被告在9月8日将该批羊毛出售给第三者。(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德国法和英美法对该案的判决是否成立 6、原告向被告订购20000只一日龄的雏鸡。从开始饲养这批鸡的第三周开始,原告发现小鸡的羽毛开始脱落。经官方检疫机构检验,这些鸡然上传染性疾病。这种病的蔓延将使整群及死亡殆尽。原告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卖方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2)如果你是买方,以什么理由起诉(3)法院将如何判决

经济法作业一、二参考答案

经济法作业一 案例分析一: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 (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答案】 (1)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公司组织机构,为合伙企业。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案例分析二 丁某于2006年至200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公司名义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

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货款总额12万元,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公司对此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公司收到香港公司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但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公司协商不成,于201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 请分析丁某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丁某曾是服装公司的业务员,他辞职后未经原公司的授权,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应属无权代理。 2.作为与服装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公司与之订立合同时,不知丁某已经辞职,没有理由怀疑丁某的代理权。从外部现象看,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且香港公司订立合同时善意无过失。所以,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该合同有效成立。 3.服装公司拒不提货又不付款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它可以要求丁某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三 200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7年9月30日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 乙再次向甲催要, 甲仍未给付。 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2009年8月1日返回,乙闻迅,于200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200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 问题: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不正确。本案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甲答应2007年10月31日前还款的行为致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诉讼时效从2007年10月31日起算,并在2007年12月1日因乙的再次催要行为而中断。诉讼时效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由于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造成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因此诉讼时效实际中止的起算日为2009年6月1日,由于甲在2009年8月1日返回,诉讼时效继续计算,期间导致诉讼时效中止2个月,故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日应为2010年2月1日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绪论一、判断题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 A.正确 B.错误 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 A.正确 B.错误 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 A.正确B.错误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 A.正确B.错误 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 A.正确B.错误 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 A.自然法典 B.

公有法典C.谢尔曼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 A.比较方法B.系统方法C.哲学方法D.统计方法三、多选题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 A.价值论B.运行论C.本体论 D.规范论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 A.财政调控制度 B.金融调控制度 C.反垄断制度 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 A.正确B.错误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A A.正确B.错误 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 A.正确B.错误 4.经济法

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A A.正确 B.错误 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 A.正确B.错误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 A.正确B.错误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B 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 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 A.经济性B.规制性C.现代性 D.强制性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 A.美国 B.德国 C.法国 D.英国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谢尔曼法》 B.《煤炭经济法》 C.《国家工业复兴法》 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别是什么 答:简单说吧,国际法的事情,归外交部管,国际经济法的事情,归经贸部管,表达的清楚么?比如说参加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做生意的事情,在咱们这里就是国际经济法课讲的,由经贸部管的.其它问题都是国际公法的事情,由外交部管,如两个国家的关系,关于两国边境的事情等. 一、分批交货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日,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与pg&公司签订了一单货物销售合同,由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向pg&公司出口500套电脑配件,共计10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2004年5月1日,发运第一批货物,2004年12 月1日,发运第二批货物. p&g公司预付款40万美圆,余款在p&g公司提取每批货后的10 日内,各电汇30万美圆给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 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美元.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又与福莱特斯商业广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将这2批货物卖给了福莱特斯商业广场. 合同订立后,p&g公司如约支付了预付款,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按时发运了第一批货物. 2004年6月12日,p&g公司收到货物.但是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

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p&g公司被其他债权人起诉,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遂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并 且要求p&g公司赔偿未能给福莱特斯商业广场按时供货造成的损失.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履行第二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么,如 果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仍不履行,该当如何? 3、最终如果第二批交货双方都不履行了,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 4、违约金效力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 5、p&g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该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要点: 1、有法律依据.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2、如p&g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了有效的银行保函,并请求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履约,合利顺有限责任公司应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 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二批交货义务.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行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金效力. 5、p&g公司不负该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p&g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的9月初才汇付第一批货款,并且财产被查封,并且随时有破产可能.p&g公司构成预期违约.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经济法作业-答案

《经济法》作业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和地过程中依法( C )的当事人。 A.享有经济权利B.承担经济义务C.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D.享有经济权利或承担经济义务 2、公民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行为使公民成为( C )主体。 A.民法B。民法和经济法C.经济法D。民法或经济法 3、经济管理主体主要为( B )。 A.国家权力机关B。政府C.特殊企业D。经授权的其他组织 4、下列事项中,一般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是( D )。 A.企业内部组织B。私营企业C.个体工商户D。党团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ABCD )。 A.企业B。供销合作社C.国家机关D。个体工商户 2、以下属于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内容的是(ABCD )。 A.经济性行业组织法B。中央银行法C.特殊经济组织法D。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组织法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体系:是指反映国家协调、干预市场经济的各方面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其划分往往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相呼应。由于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市场主体管理法、市场运行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体系不同于经济法学体系。 2、经济法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由不同层次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构成了不同的渊源,组成了经济法的形式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令、办法、规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和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签订的或者承认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等。 四、简答题 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试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方面,论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答:经济行政法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只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此说的最大问题在于它认为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实质上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的关系。此种观点已为主流观点所摒弃。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主要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调整对象不同。第二,调整手段不同。第三,价值取向不同,第四,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所以行政法是关于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充分关注的应当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这与行政法起源于授权与控权法的历史和逻辑一致。行政法不关注行政行为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逻辑联系。此外,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人公法化的内容。 2、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义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它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经济法基本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经济总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管理对经济法最根本要求的反映;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表现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意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内容:(1)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应当作为经济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经济法的永恒追求,既是经济法的源头,又是经济法的终点。(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它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享有承受的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他们的利益与效益必须相一

国际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面A、B、C、D)四个选项中,选择正确答案,将相 应的字母填在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需买方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的有( ) A. EXW B.CIF C.DEQ D.FAS 2. 2000年6月1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螺纹钢1000吨,单价CIF 厦门250美元/吨,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 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复,也一直没有装 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 3.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A.确定合同的效力B.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C.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D.确定产晶责任的承担 4.《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期限为( ) A.从启运港至目的港的全部期间 B.从货物装上船到货物交给收货人时止 C.从货物装上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D.从货物装上船到收货人检验完时止 5.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是( ) A.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 B.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C.国际私人间接投资关系 D.只涉及国际法规范关系 6.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于2002年3月2日签订买卖服装的合同,3月10日货物出 运,4月1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转卖,4月6日货物到达指定目的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货物风险原则上在( )转移至瑞士公司。 A.3月2日B.3月10日 C.4月1日D.4月6日 7.中国A公司要将其从美国B公司处通过普通许可合同购得的一项技术再许可给香港 C公司使用(原合同中有允许再许可的条款),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同只能是( ) A.独占许可合同 B.普通许可合同 C.独家许可合同 D.交叉许可合同 8.下列损失中不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平安险承保范围的是( )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全部损失

经济法案例教程作业答案

1.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向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发出传真订购苹果,该传真列明了苹果的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公司在10日内报价。乙同意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在10日内报价,甲方接受。因此,双方签署了一份苹果买卖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苹果交付给甲公司,价款100万元,甲交付定金50万元,交货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晚交货1天,扣除货款1万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货款1万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合同订立后,乙公司联系并委托丙汽车公司运输。汽车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甲公司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 (1)试评析甲公司发出传真订货,乙公司回复价格,甲方接受行为的法律性质; 答:甲发出传真订货应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 请乙报价,所以不具有要约性质。乙公司回复价格应属于要约。根据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 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 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 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 内作出。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有效。因为合同有效的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四, 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本题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违反以上几 个条件,故应当有效。 (3)甲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承担金额是多少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网上作业答案

作业一 单选题:(共30道试题,每题2分)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C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的主旨思想是( D ) A.行政权力本位 B.个体权利本位 C.企业利益本位 D.社会责任本位 3.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A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 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形式是( A ) A.组织 B.国家 C.公民 D.团体 5.以下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权利的是( D ) A.所有权 B.工业产权 C.经济债权 D.用益物权 6.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活动为( B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的代理行为 B.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7.下列属于不需要被代理人委托,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加以确定的代理的选项是( A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表现代理 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丧失了( C ) A.债权 B.所有权 C.胜诉权 D.起诉权 9.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的标准,债可以分为( C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0.根据债的一方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及相互间关系,债可以分为( A ) 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C.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 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1.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书的最终意见取决于( B ) A.少数服从多数 B.首席仲裁员 C.检察院 D.人民法院 12.列各项行为中,哪项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B ) A.甲委托乙代理企业名称登记 B.甲委托乙代理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 C.甲委托乙代理购买台灯 D.甲委托乙办理纳税 1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D ) A.股份有限公司 B.无限股份公司 C.股份两合公司 D.有限责任公司 14.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 D ) A.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生产指挥机构 C.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15.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 A ) A.权力机构 B.咨询参谋机构 C.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D.生产经营监督机构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D ) A.20人 B.30人 C.40人 D.50人 17.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 D ) A.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机构制定 B.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制定 C.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大会机构制定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18.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B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9.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000万元。2002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为( C )万元。 A.150 B.200 C.300 D.500 20.下列各项中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规定不正确的有( A ) A.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的收益 21.国有独资公司由( C )名董事组成

经济法案例分析作业题(1)

一、王某有临街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由于其地处较偏僻之处,当地商贸活动不太发达,王某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2000年2月,经朋友介绍,李某前来与王某洽谈租房之事,经协商一致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王某将其上述房屋租给李某,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00元,房屋用途:李某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2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承担,与王某无关;李某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此后,李某如约交付了2000年5、6月的租金,以后未再交付。2000年10月,李某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游戏机被没收。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7-10月的租金,李某置之不理。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给付4个月的租金共计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与李某签约前,曾向推荐李某的朋友询问李某的情况,该朋友告知王某,“李某想赚大钱。”在向李某询问租房用途时,李某告知王某,“给大家一个寻求刺激的地方,让大家玩玩,麻将等方式大家早玩腻了,游戏机还较新奇。”当王某问李某为何不在闹市找房时,李某告知,“不在乎租金,大家要的是个安全,省得正玩得的起劲儿时被警察给端了。”王某为了避免自己承担责任,要求在租房契约中载明,“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李某负担,与王某无关。”李某答应王某之请求,并给付其高于当地租金一倍的租金,王某才同意将此房租给李某。 问:1、王某与李某所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1999年7月20日,南宁某商贸易公司(需方)与法国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卖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500吨,每吨8500元,共计货数425万元,违约金为50万元,交货日期为1999年11月30日,需方应将货款于1999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供方拒不提供担保,且于1999年10月25日以需方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需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作业三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80 分。) 1. 如果目前存在通胀缺口,应采取的财政政策是: A.增加税收 B.减少税收 C.增加政府支出 D.增加转移支付 A 2.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和政府开支,再: A.减去进口和出口 B.加上净出口 C.加上进口减去出口 D.减去净出口 B 3.如果厂商在生产过程中只增加其中一种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这种要素的边际产量下降,这时候,生产函数表现出 A.收益递增 B.收益保持不变 C.成本递减 D.收益递减 D 4.政府面对反垄断所做的选择可以有 A.努力使垄断行业更有竞争性 B.管制垄断者的行为 C.无所作为 D.以上都对 D 5. 供给的变动是指 不变条件下,其他因素变动所引起的供给的变动 A.本身的价格 B.偏好 C.技术 D.产量 A 6. 在凯恩斯总供给曲线,扩张性的财政政策: A.会减少产出

B.会增加产出 ,同时引发通货膨胀 C.会增加产出 ,同时造成通货紧缩 D.会增加产出 ,同时物价不变或轻微上升 D 7. 在__ 情况下,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能稳定经济。 A.预算每年平衡 B.预算连年赤字 C.衰退时出现赤字 ,通胀时出现盈余 D.衰退时出现盈余 ,通胀时出现赤字 C 8. 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体现在 A.均衡产量最大 B.均衡价格最低 C.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最大 D.以上全对 D 9. 财政政策是指: ( )。 A.政府管理价格的政策 B.周期性变化的预算 C.为使政府收支相抵的手段 D.利用税收等政策来实现国民收入的预期水平 D 10. 在描绘洛伦茨曲线时,在数轴的横轴上,自左至右,按收 排列入 A.自高到低 B.自低到高 C.无关 D.以上全不对 B 11. 平均消费倾向和平均储蓄倾向之和: A.大于 1 B.等于 1 C.小于 1 D.等于 0 B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讲解学习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 5分) 案例一: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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