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职业暴露规范
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要求和流程图

艾滋病职业暴露 管理要求和处置流程
双桥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防保科 2017.5.15
医疗机构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流程
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
立即局部伤口冲洗消毒处理, 并1小时内报告医院
医院启动应急预案,对职业暴 露进行核实评估
确定为艾滋病职业暴露,填写“个案登记表”,2小时内报告成华区疾控中心,同时采集暴露源和暴露者暴露后 24小时内血样,填写采送样记录并对暴露者血样进行HIV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医院在416医院检测),完成单
➢ 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 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 裙。
➢ 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 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操作规范 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保证充足的
光线,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划 伤。
防护措施
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 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 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 时进行手消毒。
➢ 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 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 能的口罩、防护眼镜;
提高重视、加强管理
2015年7月,为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处理程序, 并为艾滋病职业暴露诊断提供依据,国家卫计委制定了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国卫办疾控 发〔2015〕38号)。
2016年6月,成都市卫计委和成都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 于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成 卫计办〔2016〕117号)。
艾滋病职业暴露工作制度

艾滋病职业暴露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不受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职业暴露的风险,确保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艾滋病诊疗、护理、检验、放射等工作的人员。
三、职业暴露定义本制度所称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检验、放射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皮肤或黏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四、预防原则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对艾滋病职业暴露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2. 遵循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 加强职业暴露防护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正确的防护技术和方法。
五、防护措施1. 医务人员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佩戴手套。
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 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避免直接接触病人血液、体液。
3. 针头及其他锐器使用后,应妥善处理,避免误伤。
4. 定期检查和维护医疗器械,确保其安全性能。
5. 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随访和检测。
六、培训与考核1.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提高防护能力。
2. 对新入职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知识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防护技能。
3.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技能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七、监督与检查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进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护理人员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及防护措施

1.1护理人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淡漠是导致职业暴露的主要原因,护士对艾滋病职业暴露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职业暴露是由于操作过程、整理用物过程中疏忽大意或没有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原则而造成的。
1.2不规范的操作习惯是导致职业暴露又一个因素,针刺伤是护理人员最常见的一种职业暴露,多数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均因为护理人员不正确习惯动作,被用过的的针头刺伤而造成传播。如乙肝、艾滋病等。最容易发生在针头使用后针头复帽,摆弄针头,取下针头,针头丢弃等流程中。
3.1不直接接触血液和感染性体液的情况下给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做常规体检。
3.2接触到HIV感染者或艾滋病人的尿液、汗液、粪便、泪液和HIV感染者或艾滋人谈话、握手等。
4职业暴露后的HIV感染与下列几方面密切相关
4.1暴露接触的面积大小、深度。
4.2接触HIV污染物的多少。
4.3污染物中HIV的含量。
1.3由于护理人员工作的特殊性,直接接触携带各种病原微生物的血液、体液、分泌液、排泄物等频率较高,这也是发生职业感染的危险因素。
2职业暴露后的处理:
2.1局部紧急处理:发生艾滋病针刺伤后立即下垂受伤肢体,从伤口近心端向远心端反复挤压伤口(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使其尽量挤出血液,并尽可能地扩创伤口,用肥皂和大量流动清水冲洗伤口5~10min、2%碘酊消毒3~5min后,分别再用75%酒精、0.5%碘伏局部消毒。
5.4.3戴口罩、防护眼罩和穿隔离衣:处理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执行特殊操作时,预料到可能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污染,应戴口罩、防护跟罩并穿隔离衣。
6心理疏导:为将暴露护士心理损伤降到最低限度,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应多次主动找其交流谈心,耐心倾听其心里想法,让其多听音乐,跳健美操等缓解心里压力,为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同时联系暴露护士家人,认真解释取得家人的理解,联合家庭共同关心帮助她,消除悲观情绪。树立生活、工作信心,保持乐观的心态。
HIV职业暴露防护原则

HIV职业暴露防护原则
HIV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传播途径主要为
性接触、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在医疗工作中,由于与HIV感染者接触的
机会较多,医务人员经常面临HIV职业暴露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止HIV的
职业暴露,保护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制定了HIV职业暴露防护原则。
1.个人防护
首先,医务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戴好医用口罩、手套和护目镜,避免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粘膜,减少HIV传播的可能性。
2.工作环境防护
医务人员在工作环境中应保持清洁、整洁,定期消毒工作台面、器械
和工具,减少污染源,防止HIV的传播。
3.规范操作
医务人员在处理HIV感染者时,应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正确使用消
毒器械和工具,避免手术操作中的不当用力、溅射和划伤,减少感染的风险。
4.暴露报告和处理
5.接种疫苗
医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接种HIV疫苗,提高自身免疫力,预防
HIV感染的危险。
6.心理疏导
对于暴露HIV的医务人员,应及时接受心理疏导和支持,缓解心理压力,降低恐惧和焦虑感,保持心理健康。
总的来说,HIV职业暴露防护原则是一系列综合性的措施和规范,旨在减少医务人员在处理HIV感染者时的感染风险,保护医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医务人员应始终遵循这些原则,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HIV的传播,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健康。
血透室制度-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标准流程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标准流程定义:本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被艾滋病病毒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的针头及其他锐器物刺破皮肤,而具有被感染HIV的可能性的情况。
一、预防原则:医务人员预防HIV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即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污染的物品均应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职业暴露评价——暴露源评价和暴露级别评价(一)暴露源的评价分为0级(阴性)、1级(轻度)、2级(重度)和暴露源不明4级。
阴性(0级):指暴露源HIV阴性,暴露源1级:指暴露源阳性,但HIV滴度低(处于无症状阶段、CD4计数高),暴露源2级:指暴露源阳性,且滴度高(处于有症状阶段、CD4计数低)。
暴露源不明: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HIV阳性者。
(二)暴露级别评价分为0级、1级暴露、2级暴露、3级暴露。
0级暴露:指污染物仅污染完整的皮肤,1级暴露:指污染物污染粘膜或可能有破损的皮肤,且暴露量少、时间短。
2级暴露:指污染物污染粘膜或可能有破损的皮肤,但量多,时间长;或皮肤有刺、割伤,但仅表皮擦伤,浅刺伤。
3级暴露:指皮肤的刺、割伤,且伤口较深,刺、割表面有可见血液。
(三)HIV职业暴露后应根据暴露评价,给予暴露者相应的药物预防。
暴露源级别和暴露级别均为0级:不必服用药物。
暴露源级别和暴露级别在1—2级范围:采用基本用药程序。
暴露级别为3级:不论其暴露源级别应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对暴露源级别不明的:给予基本用药程序。
三、医务人员发生HIV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
(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包括眼睛)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规程

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规程1.目的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规程。
2.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艾滋病个人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预防。
3.职责加强医务人员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4.工作程序4.1个人安全防护个人防护及HIV采样室所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4.1.1防护服a.HIV采样室应为每个工作人员配备足够的防护服,包括白大衣、隔离衣或一次性工作服。
平时应将清洁的防护服置于实验室清洁区内专用存放处。
b .离开HIV采样室时,应脱去。
每次穿过的污染的白大衣应及时放入污衣袋中,待消毒后方可洗涤或废弃。
c.当含有HIV的液体有可能溅到工作人员时,应使用防渗透性的(如塑料)围裙。
d.当发现白大衣已被污染时,应立即更换。
e.HIV采样室应配备一次性手套、一次性口罩。
4.2个人防护高标准的个人防护对于减少感染的危险性很重要。
皮肤受损、患病都会增加感染的危险。
皮肤的任何伤口和擦伤都应以防水敷料覆盖。
4.2.1进入HIV采样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长的带刺的指甲,以免刺破手套。
4.2.2进入HIV采样室应穿隔离衣,戴手套。
如果接触物传染危险性大,则应戴双层手套。
4.2.3离开HIV采样室前必须脱去隔离衣,并洗手。
4.2.4严禁在HIV采样室内进食、饮水、吸烟和化妆。
4.3建立安全制度按要求做好安全操作的管理。
4.3.1无论是否发生意外事故,每年都要对安全工作制度或安全标准操作程序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修订,并有记录。
4.3.2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建立意外事故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4.3.3科主任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和职业暴露事故进行调查、登记、处理和报告。
4.3.4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定期检查。
4.3.5与HIV/AIDS相关检测项目的所有资料均应严格保密,包括送检单与检测记录的保管、报告单的发放和工作人员年度采血检测等。
436 HIV采样室所有人员应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
艾滋病职业暴露管理要求与处置流程

艾滋病职业暴露管理要求与处置流程艾滋病职业暴露是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血液、体液、组织、器官或其他含有HIV的物质而导致的潜在感染。
为了保护医护人员和艾滋病患者,我国制定了严格的。
一、艾滋病职业暴露管理要求1. 培训与教育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护人员进行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艾滋病职业暴露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医护人员应当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传播途径、预防措施以及暴露后的处理流程。
2. 个人防护措施医护人员在接触艾滋病患者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避免直接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等。
3. 安全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范,确保医护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避免艾滋病病毒感染。
如: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药品,避免针刺伤等。
4. 暴露后评估与处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艾滋病职业暴露后的评估与处理流程,确保医护人员在暴露后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评估和处理。
5. 随访与监测对暴露后的医护人员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测,了解其身体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感染。
二、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流程1. 暴露后立即报告医护人员在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后,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报告表》。
2. 评估暴露程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的程度、路径、感染风险等因素,对暴露事件进行评估。
评估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暴露。
3. 紧急处理根据暴露程度,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
如:清洗伤口、使用抗病毒药物等。
4. 暴露后检测对暴露后的医护人员进行HIV抗体、病毒载量等检测,以评估感染风险。
5. 预防性抗病毒治疗根据检测结果和医生建议,对暴露后的医护人员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
6. 定期随访与监测医护人员在暴露后需进行定期随访和监测,包括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等指标的检查。
7. 心理支持为暴露后的医护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度过心理困境。
8. 法律保障医疗机构应当为暴露后的医护人员提供法律保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制度

厦门市第三医院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报告与处置制度为了做好艾滋病职业安全防护工作,给广大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制定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的报告制度。
一、职业暴露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的监管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黏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可能性的情况。
二、职业暴露后的预防处理及预防用药原则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黏膜。
2、如有伤口,应当轻轻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避免挤压伤口局部,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水和流动水冲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5%酒精或0.5%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
被暴露的黏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4、暴露后预防用药原则:根据事故发生者的职业暴露情况,由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用药的必要性、预防药物和用药程序,并向防疫站的安全药品储备点领取药品。
暴露后预防用药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意外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最迟不超过24小时。
高危的职业性暴露后1—2周,仍应给以预防用药。
三、职业暴露的报告1、事故发生者应尽快将事故的情况和处理过程向科室负责人汇报,并立即报告(班内时间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7197518;班外时间报告院总值班7022320)。
2、医院感染管理科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并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及检测HIV抗体。
3、事故发生者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及时送往医院感染管理科。
4、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均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每一个得到信息的科室或个人均应严守保密。
四、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院应在暴露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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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
第二章预防
第四条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五条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一)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二)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戴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三)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
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第六条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第七条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头套上针头套。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第三章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闰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一)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二)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
(三)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
第九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
第十条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序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
(一)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
(二)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序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第十一条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实施预防性用药方案。
第十三条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基本用药程序为两种逆转录酶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强化用药程序是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使用28天。
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开始,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者重度时,使用强化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可以使用基本用药程序。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
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露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
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控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第四章登记和报告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及损伤程序;暴露源种类和含有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预防性用药、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及用药的依从性情况;定期检测及随访情况。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应当将本单位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情况进行汇总,逐级上报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指导原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方面,可以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十八条本指导原则所称体液包括羊水、心包液、胸腔液、腹腔液、脑脊液、滑液、阴道分泌物等人体物质。
第十九条本指导原则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