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海关估价制度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

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海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清关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他们需要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以确定货物的真实价值和适用的关税。
本文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如何进行海关价值评估和税款计算的步骤和方法。
一、海关价值评估的步骤海关价值评估是指对进口货物的货物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旨在确定海关税和进口税的计算基础。
以下是海关工作人员进行海关价值评估的步骤:1. 申报文件审查:海关工作人员首先需要仔细审查进口商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进口合同、发票、装运文件等。
他们要确保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判断货物价值的计算方法: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进口商所使用的计价方法,海关工作人员将确定适用的计价方法,如事实价格、交易价格、可比性价格等。
3. 核实货物价值:海关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与进口商、供应商和第三方进行交流,核实货物的真实价值。
他们需要确认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特性等信息。
4. 比对市场信息:海关工作人员会参考市场上类似货物的价格信息,与进口商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比对,以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
5. 检查货运方式和附加费用:海关工作人员还需要考虑货物的运输方式、保险费、运费和其他附加费用,以计算出最终的货物价值。
二、税款计算的方法海关工作人员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适用的关税率,进行税款计算。
以下是海关工作人员进行税款计算的方法:1. 确定关税分类:海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关税编码系统对货物进行分类,以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
这需要对货物的性质、用途和材料进行准确的描述和判断。
2. 计算关税金额:根据货物的价值和适用的关税税率,海关工作人员可以计算出关税的金额。
关税金额通常是货物价值乘以关税税率。
3. 考虑优惠政策和减免税:根据国家的贸易协定和优惠政策,海关工作人员可能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减免税的情况。
在计算税款时,他们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以确保税款的准确性。
4. 其他税款计算:除了关税,海关工作人员还可能需要计算其他税款,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部分海关估价的规则 第⼀条 1.进⼝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为成交价格,即该货物出售给进⼝国,并按第⼋条规定进⾏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是: (1)对买⽅处置或使⽤的这些货物不得施加限制,但下列限制不在此例: ①进⼝国法律或政府机构所施⾏或需要的限制; ②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③货物价格⽆实质影响的限制。
(2)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不能确定的被估价货物的价值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3)卖⽅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买⽅对货物转售、处理或使⽤后的任何收⼊;除⾮按第⼋条的规定作出适当调整。
(4)买⽅和卖⽅没有关系,或当买⽅和卖⽅有关系时,按本条第2款为海关完税之⽬的成交价格是可以接受的。
2.(1)在确定第1款所指的成交价格是否可以接受时,在第⼗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相互关系这⼀事实本⾝并不构成该成交价格不能接受的理由。
在此种情况下,对该笔出售的详细情况应进⾏审查。
如果买卖双⽅之间的关系不影响价格,该成交价格即应被接受,如果由于进⼝商或其它来源提供的消息,海关*有理由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海关*应将此种理由通知进⼝商,并给他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如果进⼝商要求,海关*应以书⾯形式将其理由通知该进⼝商。
(2)在相互有关系的⼈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以接受,并且按第1款的规定对货物进⾏估价,只要进⼝商表明,这种价格⾮常近似于在同⼀时间或⼤约在同⼀时间的下列任何⼀种价格: ①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按第五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③按第六条规定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海关估价; ④向同⼀进⼝国⽆关系的买⽅出售的不同⽣产国的相同进⼝货物的成交价格,但被⽐较的任何两项交易中的卖⽅应视为彼此没有关系。
在实⾏前述检查时,应适当地考虑到在商业⽔平、数量和第⼋条所列诸因素等⽅⾯的明显差异,以及在出售中买卖双⽅没有关系时对卖⽅承担的费⽤与在出售中买卖双⽅有关系时对卖⽅并不承担这些费⽤的差异。
海关估价

第三章海关估价制度1

扣除项目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 (一)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的定义 • 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直接或者间接 支付的价款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 物 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者为履行专访 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是买方为购买货物而支付的价款 • 除外: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 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而融资所产生的 利息 • 2.是进口货物的交易价格:商业发票的价格 • 3.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支付和间接支付 的价款总额 • 直接支付:发票金额 • 间接支付: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或冲抵买卖 双方之间的其他资金往来的付款方式。
• 8.根据我国关税法规,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 于( )。 • A.中央 B.地方 • C.省 D.市 • 2. 按照关税的计征方式,可以将关税分为 ( )。 • A.从量关税 B.从价关税 • C.复合关税 D.选择性关税 • 3.下列各项中,( )属于优惠关税。 • A.互惠关税 B.特惠关税 • C.最惠国待遇关税 D.普遍优惠制关税 • 4.关税政策可以分为( )。 • A.财政关税 B.特惠关税 • C.保护关税 D.普遍关税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条 • 所有按其性质说明机密性的资料,或者为 了海关估价而在保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 有关当局均应作为严格保密的资料对待。 未经提供资料的政府或个人的许可,有关 当局不得泄露,但进行法律诉讼时,要求 泄露者除外。
5.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
• 第十一条 • 1.各当事方的立法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应规定 进口商或其它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 • 2.不受处罚而进行的初次起诉向可以是海关系统 内的某一当局或某一独立的机构提起,但各当事方 的方法应规定有向司法当局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 3.对起诉作出的决定应通知起诉人,并且此项决 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同时,应通知起诉人, 他有进一步提出起诉的权利。
海关估价工作规程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通关现场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续) 6、对仍难以确定完税价格报关单的处理 7、估价告知书的签收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关税职能部门主要估价工作和操作程序 1、接受商品价格咨询; 2、价格专业认定; 3、价格复核; 4、协助处理估价行政复议事务。
价格风险管理商品及其风险参数值的 确定
估价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
从纵向上划分 海关总署关税司 ——实现对全国海关估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指导和协调 总署商品价格信息机构 ——为全国估价工作提供价格信息及相关的技 术支持 各直属海关 ——承担关区进出口货物的具体估价工作
估价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
从横向上划分 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
价格核查
价格核查的主要内容 1、各有关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和完整, 单证之间、单货之间是否能够互相印证 2、有关费用是否全部计入完税价格 3、成交价格是否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 4、交易中是否存在影响成交价格的特殊 安排 5、是否存在分次付汇或多渠道付汇的情 况
价格核查
价格核查的主要方式和步骤 1、通知被核查人提供单证 2、要求被核查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3、与被核查人进行磋商 4、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情况 5、根据核查工作需要到企业核查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审单中心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续) 6、对需要估价报关单的处理 7、建立相应的价格复核制度
进出口货物的估价程序
通关现场的审核重点和操作程序 1、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 以及成交价格是否完整 2、对申报价格有疑问的处理 3、对审单中心要求现场了解情况和磋商 情况的处理 4、对审单中心转现场审价的情况 5、对审单中心已审结报关单有异议的
审单中心
现场海关
海关估价规则

两案例中成交术语不同;
A公司对香港公司支付佣金; 都有安装调试及验收费,但A公司未列 明;
海关的处理依据:
海关依据的是估价方法的第2条:相同 商品交易价值法;
对B公司,海关认为其有申报不实的 嫌疑 --相同商品,报价不同,且差 距过大:
A.二者成交时间相差不多;
B.佣金的差异不致引起价格如此大差 异;
海关估价守则不适用的范围:
1.倾销进口的货物
即使有倾销行为存在,也不能通过高 估货物完税价格的方法来解决,而只 能用反倾销办法来解决。这就意味着 如果没有倾销存在,海关没有理由不 得因为进口货物的价格太低,而拒绝 估价和进口。
2.非商业进口
对于旅客物品或邮递进口物品,一般 制定简化程序。
3.非直接进口
同年6月设备到货。B公司以160万美 元的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海关受理 后对其申报价格产生怀疑,要求B公司 予以解释,B公司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 的书面说明,海关认为该说明不足以 支持B公司的申报价格,对其商品同样 征收209万RMB的进口关税。B公司 急于用货,缴税了事。
分析:海关对两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两公司的作法是否有不当?
主要包括暂时进口货物、进入到特定 地区的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加工保 税区进入到国内的货物、退运货物、 运输途中损坏货物等。
四、海关估价的规则与方法
(一)守则允许的估价方法 1.交易价值法
也称成交价格法 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运保费作为选择性的调整因素
2.相同商品交易价值法 3.相似商品交易价值法 4.倒扣价格法或扣除法
2.完税价格Customs Value 海关根据货物申报价格审定的价格
二、《海关估价守则》的产生
(一)建立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 1.从海关按从价税方式对进出口商品进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第五章海关估价

• 1、实际价格 • 每一具体的进口货物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并 实实在在发生的价格。(具体) • 2、正常价格 • 在公开市场上,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 交易中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抽象) • 3、成交价格 • 货物销售到进口国时实际已付或者应付价格。 (具体) • 4、武断价格 • 国家不考虑实际交易价格,采用人为规定一个标 准,通常是高于货物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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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交价格应该是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1、价格折扣 2、实物折扣 3、付现折扣 4、数量折扣
1、价格折扣
• 甲公司将一辆车送境外修理,修理费发票 200万元,因友好关系维修方给予甲公司折 扣账单一张50万元,用于抵减本次修理费 支付额,甲公司实际对外支付150万元。 请问:甲公司应按200万元,还是150万元 报关缴纳对应关关税?相关法规依据是什 么?
• (一)成交价格应当是向我国境内销售该 货物时的价格 • 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 2、被估货物必须有价格 • 3、成交价格必须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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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估货物是销售进口的货物
不构成销售进口的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运往境外加工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货物 (2)租赁进口货物 (3)寄售进口货物 (4)由负责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而并非购买货物的中间 商进口的货物 (5)无偿提供、赠送、捐赠货物。 (6)暂时进口货物 (7)外商为在我国境内做广告而进境供报刊用广告底片、 印刷版、电视台用告胶片、以磁光记录介质为载体的广告 等。 (8)由卖方设在我国境内的或由买方设在我国境外非独 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货物。 (9)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货物 (10)为在我国境内销毁而进境的货物
二、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中价格 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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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的海关估价问题
一、海关估价概述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 国海关机构,根据法定的价格标准和程序 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 格(Dutiable Value)的行为或过程。
二、海关估价的必要性
国际上大多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 征关税,而海关在适用既定的从价税 率对某种商品征收关税之前,必须确 定以什么样的价格作为计税基础。海 关估价是国际贸易程序中一个必要的 环节,其必要性有两个方面。
二、海关估价的方法
协议规定了6种海关估价方法。这些方法要 严格按照下列顺序使用:只有在根据第一 种方法不能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才能使 用第二种方法;只有在第二种方法不能确 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才能使用第三种方法, 依次类推。
方法一:成交价格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that is the price actually paid or payable for the goods when sold for export to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第三节
WTO《海关估价协议》
• 东京回合的海关估价守则因其系统、具体和可 操作性,赢得了国际社会普遍赞许。因此,乌
拉圭回合关于海关估价议题的谈判进展十分顺 利,最终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7条的协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以下简称 海关估价协议)除个别条款有所调整外,在条
文结构、体系安排和实质性规定方面基本上是 原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的翻版。
值得指出的是,乌拉圭回合将海关估价协 议纳入一揽子接受的多边协议范畴,保证 了该协议在实施空间效力上更有普遍性, 而这恰恰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所不具 备的。
一、海关估价协议的结构
• 海关估价协议的宗旨 • 4个部分,24个条款和3个附件
• 在实际征收进口或出口从价税税额之前 必须首先确定有关商品的应税价格;
• 为通过海关估价制止国际贸易中不正当 的商业交易行为。
三、武断的海关估价
然而,如果不适当地进行海关估价,例如 武断地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就会实际上提 高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或者对不同国家 的产品实施不同的海关估价标准,实际上 都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和阻碍。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在进口国生 产的该种货物的销售价;为海关完税目 的而提供的两种备选的价格中选用较高 价格的做法;货物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 的价格;相同或类似产品之计算价格以 外的生产成本;向进口国以外的国家出 口的货物价格;最低的海关价格;武断 的或虚假的价格。
三、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
方法三: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1 and 2,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 凡不是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 的发展中成员从WTO协定生效后有不超 过5年的过渡期。
• 非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之缔约方的发 展中成员在适用1994年海关估价协议的 其他各项规定后,还可有不得超过3年过
渡期适用关于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的 规定。
• 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四、机构、磋商与争端解决
中国就海关估价问题所作的承诺
• 中国已停止使用并将不再重新使用最低 限价或参考价格作为确定完税价格的手 段。
• 中国将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的估 价方法。
• 对于以价值表示的配额量,中国将根据 提单所列到岸价值确定任何装运货物的 价值。
• 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 年,实施WTO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利息费用处 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 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 中的规定。
• 协议规定成立海关估价委员会 (Committee on Customs Valuation), 由各成员方的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开会 一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协议的各 成员就有关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 商的机会,履行各成员赋予它的其它职 责;对协议进行年度审议。
•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本协议发生 的争端磋商与解决程序。
第二节
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形成
一、 GATT1947 “海关估价条款”
• 考虑到海关估价行为有可能对国际贸易 形成不利影响,GATT1947专门确立了 “海关估价条款”,即第7条,为海关估 价国内立法和海关行为确立了一些基本 原则。
• 虽然GATT第7条就海关估价确立了一般 原则,但是其缺陷是现而易见的。
方法二: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the 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 sold for export to the sam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and exported at or about the same time as the goods being valued.
二、“布鲁塞尔估价定义”
• 由于海关估价是直接决定关税水平高低 的主要因素之一,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其 十分关心。欧洲国家海关事务研究会在 GATT签订以后很快起草了一份“海关商 品估价公约”,这一公约为海关估价确 立了定义和相应的规则,以后海关估价守则》
• 东京回合的产物。 • 《关于实施GATT第7条的协议》。 • 成交价格。
方法四:倒扣价格
If the imported goods or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are sold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in the condition as imported,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 shall be based on the unit price at which the imported goods or identical or similar imported goods are so sold in the greatest aggregate quantity,at or about the time of the importation of the gods being valued,to persons who are not related to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such goods,subject to deductions.
思考题
• 禁止使用的海关估价方法有哪些? • 如何实施海关估价制度?
方法五:计算价格
• The customs value of imported goods shall be based on a computed value.
方法六:其他合理方法
If the customs value of the imported goods cannot be determin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1-5, the customs value shall be determined using reasonable means 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and of Article VII of GATT 1994 and on the basis of data available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