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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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东省地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规范,促进低速电动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分类
第三条低速电动车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携带联系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非居民购买低速电动车需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牌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驾驶员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低速电动车,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章低速电动车的环保管理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发现超标车辆将被责令整改或暂扣行驶证。

第十五条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新能源动力,推广绿色出行理念。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将定期进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检查和排放检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交通管理部门所有,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内容,各相关方请遵守。

威海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威海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威海市电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服务;(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治。

第四条威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威海市公安、交通、市场监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六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七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销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八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说明书、保修卡等资料,并告知消费者电动车使用、维护、保养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电动车销售企业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电动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

第三章使用与停放第十一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

第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盲道等公共区域。

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二)不得占用他人车位;(三)不得妨碍通行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十四条电动车充电应当在指定的充电设施进行,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充电。

第十五条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遵守以下安全要求:(一)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停放、充电;(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地下空间停放、充电;(三)不得在无安全保障的场所停放、充电。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保护环境,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速电动车是指限速在每小时20公里至30公里之间,
以电动驱动为主的四轮、三轮或二轮车辆。

第三条山东省设立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
负责实施。

第四条低速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生产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2. 销售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检
验合格;
3. 上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经过注册和验收,领取相应车牌。

第五条低速电动车在上路行驶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必须按照限速要求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2. 低速电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禁止通行的道路;
3.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年满18周岁以上方可驾驶。

第六条低速电动车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定期检查车辆的电池、刹车、灯光等部件,确保正常工作;
2. 驾驶员应戴上安全头盔,并系好安全带;
3. 不得超载乘坐,不得违反乘坐人数限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 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将被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
2. 驾驶员驾驶低速电动车时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第八条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上为《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和实施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与指挥。

第三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它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任何人不得违反或指使、纵容、强迫他人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车辆第五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和冒领;号牌、行驶证遗失或损坏时,要及时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六条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汽车在车体前端保险杠中部或偏右,后端中部或偏左明显部位;摩托车在前后挡泥瓦上,前牌正面向左;自行车在后挡泥瓦末端(反射器之上)。

第七条凡领取、悬挂本省号牌的大型汽车、小型货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在两侧车门喷印单位名称、载重量和驾驶室准坐人数。

大型货运汽车和挂车、拖拉机挂车须在后挡板上喷印与主车号牌相同字体放大二点五倍的号码。

第八条机动车移动证由省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统一式样,市、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制发。

第九条机动车生产厂、改装厂和修理单位试车时,须向公安车辆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并按指定路线和有关规定试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引发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我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市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扎实做好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

许可部门开展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全省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政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市政府配合)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全省调查摸底情况汇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鲁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办法》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交通参与人的交通活动和公安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构建“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组织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

各级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讲解《办法》,并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营造知法、守法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本文是关于电动车管理规定的,旨在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文章分为三章,分别介绍了电动车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旨在加强电动车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范。

第二条明确了电动车的定义,包括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包括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以及通行管理。

第四条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___、保险等相关单位也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强调了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要求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

第七条要求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要求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要求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规定了电动车的登记管理,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登记申请,并颁发电动车行驶证。

第十一条要求电动车所有人在车辆发生变更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变更登记申请,并颁发新的电动车行驶证。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1. 引言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型的交通工具,正逐渐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山东省制定了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以规范和管理低速电动车的使用。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定义根据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是指车辆满足以下条件:1) 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千米/小时;2) 整车质量不超过400千克;3)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

3. 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与登记按照山东省的管理办法,低速电动车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配备车牌。

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供车辆所有人有效联系件、住所证明、购车发票等相关材料。

登记后,领取车牌,并将车牌粘贴在车辆前后。

4. 行驶证与驾驶证所有低速电动车的车主都需申领行驶证和驾驶证。

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证件,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和登记信息。

驾驶证是车主的驾驶资格证件,持有驾驶证的人员才能合法驾驶低速电动车。

5. 低速电动车的使用规定为了确保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安全与便利,山东省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在允许骑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和禁行区域。

- 骑行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闯红灯、逆行或超速行驶。

- 骑行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且车辆需要配备前后灯光、刹车器、喇叭等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6. 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为了避免低速电动车乱停乱放,给行人和车辆通行带来不便,山东省规定了低速电动车的停放规定:- 低速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

- 不得在机动车道、人行道、火车站、医院、学校等严禁停放的区域停放低速电动车。

7. 安全防范措施为了加强低速电动车的安全防范工作,山东省提出以下要求:- 低速电动车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随车携带保险单。

- 车主应定期对低速电动车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状态。

- 驾驶员不得酒驾、毒驾或疲劳驾驶低速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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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对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以铅酸蓄电池组、锂离子电池组、氢燃料电池组等为动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电动机驱动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区、社区代步的四轮客车辆。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七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1000kg,乘员不超守4人,总质量不超过1200 kg,最高速度不超过50km/h。

第八条低速电动车整车技术参数为:外廓尺寸(长*宽*高)4600 1800 1650(4200 1700 1550 ):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经济续驶里程碑100 km;百公里经济耗电量15 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50mm。

第九条低速电动车电池寿命,铅酸蓄、锂离子等电池应不低于完全充放电1000次,氢燃料电池就不低于2000小时。

低速电动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生产企业备案条件第十条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二)企业注册登记、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四)具备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及试验验证能力;(五)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六)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及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要求;(七)具备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八)销售的产品有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提供机动车保险:《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简称《生产备案条件》)(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见附件二);(二)企业按照《生产备案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见附件三);(六)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省经售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条件现场考核,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经考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通过低速电动车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在省经信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公示无问题的企业,即可开展产品备案申报工作。

第四章产品检测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产品检测工作,由省质监局组织具备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

对出具虚假执行的检测机构,由省质监局依处理,并取消其检测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产品,经难测机构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生产企业即可向省经信委申请产品备案。

第五章产品备案第十七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省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五)产品合格证样张;(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省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交拜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并将产品审查报告上报省经信委。

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产品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省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省经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乘积吧《目录》形式公布;不符合生产备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产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经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二条省经信委根据低速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六章产品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省经信委和省公安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

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销售低速电动车时,应随时发放低速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

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产品质量保证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踪维护服务。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对已销售车辆进行召回,并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质监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低速电动车允许在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行驶;城市道路通行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交通流量等通行条件确定。

(公园、景区、社区、厂区、机场等区域使用。

)第三十条对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办法由省公安厅制定。

第三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保。

第三十二条低速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公安厅、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二、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申请书三、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附件一:低速电动车生产备案条件及考核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务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企业设立就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生产能力和条件2、企业应当有必要的生产场地、存储场地或设施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具有厂房、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有主要检验食品设备的所有权。

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生产、检验设备的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生产设备的精度和能力应当与产品特性要求相适合。

4、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地实施和保持。

已获得ISO9000等质量体系谁的企业,其质量认证审查可以从简。

5、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以及专用工装、模具、具有骨架(或车身)的成型、机加、焊接、内外表面装饰和防护、装配等生产工序,具备满足环保要求的封闭式涂装征税设施设备;其中专业化生产的专用装置及其中外购。

6、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设计开发能力7、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能够完成整车及与关键总成的匹配等产品开发工作,并在产品设计开发中得以体现;能利用专用软件进行整车匹配的设计、计算等工作服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及时跟踪国内外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开发人员包括产品策划、整车匹配、关键总成设计、试制、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嗣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专职设计开发人员总数沙于1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应具备驾驶室(或车身)系统、车架和悬架、车桥、转向系、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等总成长个总成的开发能力。

产品开发机构的开发、试制、试验设备(包括必要的程序和软件)的投入不少于300万元。

8、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豚参数设计、和分析结果等。

9、至少掌握低速电动车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及控制系统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

10、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相适应的试制能力,具备所开发整车及系统的试验验证能力。

11、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

12、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代言引起的更改)前,应当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审设计更改译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验证睡批准,同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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