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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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保证消防车辆能够顺利通行,在城市道路中设立专门的通道,并对其使用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1. 通道设置:在公共道路中应设立专用的消防车通道,并标明明确的标志和标线,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 通行标准:通道应保持无杂物、无障碍、无停车等状况,保证消防车辆畅通通行。

3. 通行限制:通道禁止非消防车辆通行,也禁止停车、堵塞或放置障碍物等行为。

4. 公共停车场:在公共停车场中应设立专门的消防车辆停车位,保证消防车辆有足够的空间进行停放和转弯。

5. 执法措施:对于违反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拖移车辆等处罚措施。

6. 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宣传栏等方式,加强对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程度。

总之,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消防车辆能够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众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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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管理制度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
序号
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
1
消防通道标识
- 消防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标明通道的宽度、方向和用途。
- 标识应清晰、醒目,不易被遮挡或损坏。
2
通道宽度
- 消防通道的宽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消防车辆和人员能够顺利通过。
- 不得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或设置障碍物。
3
通道畅通
- 整改完成后,应进行复查确认,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 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堵塞。
- 定期检查通道是否畅通,及时清理障碍物。
4
日常巡查
- 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巡查,检查通道是否畅通、标识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巡查记录应详细、准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应急演练
- 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演练,熟悉消防通道的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
- 定期对消防通道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准确,以备查阅。
9
定期检查
- 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消防通道的全面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宽度、标识完好性、障碍物清理等。
10
整改落实
-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 演练应真实模拟火灾场景,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6
宣传教育
- 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讲解消防通道的重要性和用方法。
7
责任追究
- 对违反消防通道管理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维护保养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通道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设置消防通道的场所。

第三条消防通道是指保障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通道,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等。

第二章消防通道设置和布局第四条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第五条消防通道应准确、明显地标识,标志清晰可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六条消防通道的宽度应满足消防要求,以确保人员有序疏散和消防车辆的进出。

第七条消防通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如车辆、堆放物品等,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三章消防通道使用管理第八条各场所应根据消防通道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消防通道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占用或堵塞。

第十条使用消防通道的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了解疏散路线和逃生知识。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下,如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用消防通道进行疏散。

第四章消防通道检查和维护第十二条场所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检查,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第十三条对发现的消防通道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报修,确保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对消防通道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保持通道干净、清洁,确保照明装置正常运行等。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消防部门有权对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违反消防通道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发现消防通道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应立即要求整改,并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等紧急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涉及消防通道的其他规定和制度,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消防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消防部门的规定执行。

文中所述为《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的内容。

该条例旨在强化对消防通道的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顺利进行。

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制度

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制度

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城市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辆出入口便利,提高城市消防救援能力,减少火灾事故损失,加强社会火灾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

二、管理的原则1. 尊重法律,严格执行。

2. 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 便利服务,安全第一。

三、管理的内容1. 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所有设有消防车通道的路段,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2. 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任何车辆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进行停车,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

3. 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车辆进行处罚。

4. 管理措施对占用消防车通道进行停车的车辆,首先进行劝离,对拒不劝离的车辆进行罚款,并且一定情况下可进行拖吊处理。

5. 惩罚措施对于占用消防车通道进行停车的车辆,除罚款外,还可采取限制其机动车行驶的措施,长期拒不改正的车辆可进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光是制度的内容还不够。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每一条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在城市道路上,所有设有消防车通道的路段,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标志标线,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各相关管理单位要做到及时检查和维护这些标志标线,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可用性。

二、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任何车辆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进行停车,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

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应当第一时间劝离,并且进行罚款处理。

对存在拒不劝离的车辆,应当及时采取拖车措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消防车通道停车管理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车辆进行处罚。

该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的管理细则,确保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性。

四、管理措施对占用消防车通道进行停车的车辆,首先进行劝离。

如果存在拒不劝离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罚款处罚,并且可以采取拖车等措施予以处理。

2023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带来了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日益严重化。

交通拥堵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出行,更妨碍了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等应急服务的快速响应和实施。

因此,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提高社会救援服务的效率,需要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有效管理。

2. 管理目标2023年消防车通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城市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无阻,消除因非法占道、停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拥堵,确保消防车能够快速抵达事故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管理措施(1)划定消防车通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对城市主干道和紧急救援路线划定消防车通道。

消防车通道应具备宽度和高度适宜的条件,确保消防车辆顺利通过。

同时,在重点区域(如火车站、机场等)设立特定的消防车通道标识。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广告等途径全面宣传消防车通道的重要性和保障消防救援的必要性。

引导公众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增强公众对消防车通道的认知和尊重。

(3)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交通执法力量,对非法占道、停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罚,对严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优化交通管理措施:通过优化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规划道路标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城市道路的通行能力。

同时,加强对交通控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高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减少人为差错。

(5)建立举报机制:建立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消防车通道管理中来。

对于有效的举报线索,给予奖励,并及时处理。

(6)加强部门协作:消防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制定并实施消防车通道管理方案,确保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4. 执法与处罚对于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将依法给予严重处罚。

具体处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暂扣驾驶证等措施。

2024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和有效执行,保障消防车辆畅通无阻、便捷出动,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按照《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定区域和特定场所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区、商业中心等。

第三条消防车通道是指为消防车辆通行设置的专用通道。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标识和保持畅通的责任由相关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条消防车通道宽度、高度、长度等基本参数应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确保消防车辆快速出动和作业所需。

第五条消防车通道应保证无任何障碍物堆放、无非法占用和妨碍通行行为,确保消防车辆畅通无阻。

第六条消防车通道中的设施设备应正常运行,如防火门、消防水泵等,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车通道设置第七条按照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要求,消防车通道应按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相继设置。

第八条消防车通道应保持与消防车辆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坡度不超过12%,确保消防车辆能够快速驶入相关区域。

第九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宽度不小于6米,确保消防车辆安全通过;(二)高度不小于4.2米,确保消防车辆与电线、设备等的安全间隔;(三)通道两侧应保持清晰标识,包括标示牌、标线等,以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停车、放置障碍物。

第十条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独立通道,不得与其他车辆通道相交,确保消防车辆通行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一条消防车通道应设有通行门或防火门等设施,确保通道不被非法占用或堵塞。

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管理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安全和畅通,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在消防车通道内停放车辆,挡住或减缓消防车辆通行;(二)在消防车通道内堆放障碍物、易燃物品等物品,阻碍消防车辆通行;(三)在消防车通道内设置物品,影响消防车辆通行;(四)将消防车通道用于其他非法用途,妨碍消防车辆通行。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

消防通道管理制度条例一、总则消防通道是火灾发生时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消防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通道。

为了加强消防通道的管理,确保其畅通无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条例。

二、消防通道的定义和范围(一)消防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和人员疏散的通道,包括建筑物内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物外的消防车通道等。

(二)建筑物内的消防通道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其宽度、高度、坡度等应满足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需要。

(三)建筑物外的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 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管理责任(一)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定期组织检查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消防通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消防通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组织开展消防通道的巡查和维护。

(三)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本部门区域内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督促员工遵守消防通道管理制度,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四)物业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所属区域内消防通道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

四、消防通道的标识和标线(一)在消防通道的出入口和显著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标线,标明“消防通道,禁止占用”等字样。

(二)消防车通道的路面应划设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 30 厘米,线宽 15 厘米。

(三)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清晰指示疏散方向。

五、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人员每天对消防通道进行巡查,重点检查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占用、堵塞、封闭等情况。

(二)巡查人员应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在火灾高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增加巡查次数,加强对消防通道的管理。

六、消防通道的维护和管理(一)定期对消防通道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设施完好无损,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

辽宁省消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30【实施日期】2020.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防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省、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民应当自觉学习消防常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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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202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减少火灾危害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市、区县(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车通道工作,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问题。

第五条市、区县(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工作实施监管,并由本级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做好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防救援机构、文化旅游广电等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科普教育基地、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平台开展畅通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普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知识,提升全社会共同维护消防车通道安全意识。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规划、停车场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车通行要求,并征求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第八条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进行审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着重审查消防车通道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以保证其使用功能。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消防车通道沿途依法设置消防车通道标志、标识、标线,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第十条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规定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

第十二条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的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设置消防车通道的标志、标线、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车通道沿途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二)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三)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

第十五条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标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二)对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构筑物和固定障碍物及时进行清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业主自觉规范停车,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拒不听
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货架等设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

依法处理流动商贩、店外经营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七条房产部门应当督促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并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设立消防车通道标识、划定消防车通道标识线。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对路内停车泊位组织施划时,应当规范车辆停放位置,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配合实施拖移。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对管理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落实维护管理职责;对单位、住宅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开展日常检查;指导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的宣传教育,提高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车通道管理情况开展检查,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

依托“智慧消防”工作,采取安装摄像头监控、设置禁止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违章停放挪车提醒App等技防措施,推动消防车通道科技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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