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

论民事诉讼中的申请再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启动再审的两种途径:法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申诉启动。
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上述两种启动途径之外,增加了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途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启动再审的主体,还明确了再审程序的启动顺位,确立了“法院自行纠错在先,检察院外部纠错在后”的再审模式。
民事诉讼中,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符合条件的案外人。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代表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框架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主体,大多数再审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要素包括1、申请再审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没有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2、特定的对象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2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0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案外人申请再审理论探讨及制度构建

人
、
案外人 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
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规定在修订前的 《 民事诉讼法 》第 2 0 8 条 ,该 规定为案外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并不是认为案外人就具备 了 申请再 审的权力 。《 民事诉讼法》 修订后 , 对 案外人 提出执行 异议有一定完善 , 但仍存诸多问题 尚待解决 ,如 :第一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是 基于程序
案 外 人 申 请 再 审 理 论 探 讨 及 制 度 构 建
朱 凯 翁金南 柯 晓 娟
摘 要 :我国现 有制度 造成 了民事案件逐年增 多,案件类型错综复杂 ,而相对 于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 合法权益也被侵 害。2 0 0 7年我 国 《 民事上诉讼 法》 的修订 ,主要致 力于解决 “ 执行难” 和 “ 申诉难” 的 问题 ,对执行程序以及 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了一定的 完善 。法律 的完 善确立 了我 国案外人 申请 再审具有中国特 色,对保 障案 外人 的合 法权 益有 着极其重要的作 用。通过对我 国案外人中请 再审制度规定的理解 , 并与国外案外人救 济制度 进行比较,对我国案外人救 济制度 的完善提 出适 当的建议 。 关键词 :案 ̄ l - z . ;再审 ;执行 在新 民事诉 讼法中增加了新规定 ,允许对 案外人 为保 障 自己的合 法 权 益 ,可以申请 再审。而最高院的 《 审监解 释》 针对案外 人 申请再 审 , 又规定了一定的方式及应当符合的条件。对该歙条 文的理解 以及 在实践 中的适用情况 ,仍然有不同的解释。案外人如何保 障 自身合法权 益 ,如 何 完善该制度 ,笔者将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一定的浅析 ,并提 出相应 建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书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当法院在执行一个案件的时候,有一些和这个案件本身没关系的人,也就是案外人,他们觉得这个执行影响到自己的权益了,就可以提出这个诉讼。
比如说,法院要拍卖一套房子,但是这套房子实际上已经卖给别人了,这个买房子的人就是案外人,他要是觉得法院这么执行不合理,就可以打官司,这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啦。
这就像是有人在分蛋糕,结果分到一块已经被别人预订的蛋糕,预订的人肯定就不干了,得站出来说句话。
二、为什么要写再审申请书。
咱说说这再审申请书哈。
有时候啊,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可能不太公平或者有错误。
比如说证据没看全,或者对法律理解错了。
那案外人觉得自己特别冤,就想再给自己争取一次机会,让法院重新看看这个案子,这个时候就需要写再审申请书啦。
这就好比是你在考试的时候,觉得老师给你打分打错了,你就想找老师重新批改一样。
你得把你的想法、理由都写清楚,让法院知道你可不是无理取闹,是真的有冤屈呢。
三、再审申请书里应该写什么?1. 基本情况。
这部分呢,要把案外人自己的情况写清楚,像名字、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就像是自我介绍一样。
你得让法院知道这个提出再审的人是谁呀。
这就好比你去参加一个活动,得先报上自己的名号,让人家知道是哪路神仙来啦。
然后呢,也要把执行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写一写,比如是哪个法院执行的,执行的是什么案子之类的。
2. 再审请求。
3. 事实和理由。
这一块就像是讲故事一样,不过是讲一个很严肃的故事。
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
比如说,你是怎么和这个执行的财产有关系的,为什么你觉得这个执行对你不公平。
你可以把证据都拿出来说事儿。
要是有合同啊,证人啊之类的,都可以写在里面。
就像你在跟朋友解释一件事情一样,把所有能证明你是对的的东西都摆出来。
比如说“我和被执行人在某年某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已经付了钱,房子就应该是我的,法院不应该执行这个房子”,然后把付款凭证啊,合同文本啊这些证据都详细地列出来。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

虚假诉讼的救济(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本文是财富传承君之道的第256期文章往期同系列文章:《虚假诉讼的救济》(一)——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对虚假诉讼案件的救济,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分析了提起执行异议的方案。
提起执行异议的前提是标的物被保全或执行,但如果虚假诉讼的受害人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或者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则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对原判决进行纠正。
本文,我们将接着上一篇文章,就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案进行分析,讨论虚假诉讼中,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要求及可行性。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两种情形案外人申请再审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方案途径:一种是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另一种是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而申请再审,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前者以提出执行异议为前提,后者以无法提出新的诉讼进行救济为前提。
整体来看,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范围是极其狭窄的,结合上一篇的执行异议内容来看,这两种途径均有赖于案外人对案涉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
(二)两种情形的适用可行性两种途径均规定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中,但两种途径的适用在实践中存有争议。
1.《审判监督程序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进行了扩张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1]并未赋予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回归原定界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释义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

案外人再审申请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因为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一、案情回顾原审案件中,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但是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良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原审案件中,被告方与原告方发生纠纷,原告方起诉被告方并获得胜诉。
然而,在判决书中,法院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不足,导致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影响。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二、再审理由我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如下:1. 原审判决对我权益保护不足原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原审判决对我造成了不公正的影响。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我的权益,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2. 原审判决中存在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实际上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案件事实,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3. 原审判决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中,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存在错误。
具体来说,原审判决中认为我作为案外人并未参与诉讼,因此不应该对我进行权益保护。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因此,我希望贵院能够重新审视法律适用问题,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三、再审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特此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1.撤销原审判决;2.重新审理本案;3.对我作为案外人的权益进行保护;4.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四、联系方式我是原审案件中的案外人,我的联系方式如下:姓名:XXX联系电话:XXX地址:XXX希望贵院能够尽快受理我的再审申请,给予我公正的裁决。
谢谢!。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解决

案外人申请再审中几个问题的解决200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说明》)第五条和第四十二条在借鉴域外立法基础上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该制度旨在为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以下均包括调解书)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极大地扩张了传统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范围。
但由于该制度规定的不明确及不周延,加上民诉法学理论对此研究尚浅,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的明白得不一,从而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一、我国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要紧问题修订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进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以为原裁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规定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规定较之以前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一是进一步将案外人对原审裁判提出异议与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作了明确区分,并对原审裁判如何处置的问题作了更明确、科学的规定;二是将异议成立与否的审查权由执行员改成人民法院,并确立了审查期间,表示法律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持加倍慎重的态度,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增强。
但该规定并非完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后来的《审判监督说明》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对此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标准,但这种对法律的“修修补补”仍是没有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困惑。
1.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案外人申请再审不科学。
我国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在民诉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适用的前提是在“执行进程中”。
民诉法的这种规定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其他大量的非执行程序中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审判监督说明》似乎意识到了那个问题,对该条进行扩张性说明。
执行案外人再审之诉的法理基础和司法适用

法 院、 审申请期 限 、 案方 式均无 先例 可循 , 再 结 亟待 科 学探 索 , 司法适 用对解 决 类似 问题 也 有启 示意义 。 其 [ 键词 ] 案 外人 再 审之 诉 法理 基础 程 序运 用 民事执行 关
审判 监督 程序原 启 动方式 上 的局 限 。 如果 生效 裁判确
、
案 外 人 再 审之 诉 的 法 理 基 础
有错 误 , 损 害 了案 外 第 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么案 外 且 那 第三人 的 利益要 得到 救济 , 就要依 附相应 的救济 程序 的提 起 , 审判 监督 程 序 的规 定 , 依 即或 者是 当 事人 申 请再审 , 或者 是人 民检 察 院起诉 , 者是 人 民法 院院 或
了 自己的合 法权益 , 要求 撤销 该生效 法律 文书 的全 部
或部分 , 重新作 出处 理 的制度 。依 2 0 0 8年 1 2月 1日 正式实施 的 、最高 人 民法 院审 判委 员会 15 4 3次会 议 通过 的《 于适 用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民事诉 讼法 ) 审判 监督程序 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简 称《 释》 第五 条 ( 解 ) 的规定 , 案外 人对 原 判决 、 定 、 解 书确 定 的执行 “ 裁 调 标 的物主 张权利 ,且 无法 提起新 的诉讼 解决 争议 的 。 可 以在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发 生法律 效力 后二 年 内 , 或 者 自知道 或应 当知道 利益 被损 害之 日起三个 月 内 , 向 作 出原 判决 、 定 、 解 书 的人 民法 院的上 一 级人 民 裁 调 法 院 申请再 审 ” 案外人 再 审之诉 已在 我 国正 式确 立 。 ,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判决作出后,如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而除了当事人之外的申请再审的人,被称为民诉案外人。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较为严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案外人对该判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直接利害关系主要体现在案外人所依据的权益与判决直接相关;二是案外人在该案作出之前曾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而法定诉讼行为主要包括提起过起诉、提出过请求、参与过调解、作出过陈述、被传唤作证等。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标准相对较高,再审案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再审的事实真实性;二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案件参与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申请再审的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及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障;四是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
同时,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一方面,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原判决可能会被暂缓执行,以便等待再审程序的结果。
另一方面,如果再审结果对案外人有影响,案外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案外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并且必须具备直接利害关系或已经进行过法定诉讼行为。
再审程序对案外人的诉讼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民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为了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效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肖建国发布时间:2009-03-17 08:00:52编者按: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对于此制,民诉法学理论尚未来得及进行正面的回应,司法实践中也因理解不一、做法各异而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
本版邀请学者、法官就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理论热点和适用难点问题展开多角度的深入论证。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论与适用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案外人权益受侵害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这既有民事诉讼理念上的共性原因,也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缺陷的个性原因。
民事诉讼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
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利己(当事人)勾当的发生。
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短短的三十年历史,就上演了比西方国家二百年民事诉讼史还要多的混乱现象,司法实践进一步放大了作为民事诉讼支柱的辩论主义的局限性。
例如,辩论主义造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信息的不对称,相互串通、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无疑居于优势地位,在“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辩论主义下,法院和法官更像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的傀儡,其作出的裁判并没有实现正义,只是保护了互相串通的当事人的偏私。
更为严重的是,该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极有可能在关联诉讼中被援引作为阻止其他法院作出相异判断的依据,至少该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可以成为关联诉讼中的预决事实。
可见,在我国,辩论主义不仅无法克减虚假诉讼,相反地,它赋予虚假诉讼以正当性,使得虚假诉讼大行其道。
我国民事诉讼机制中的一些制度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强化了当事人滥用诉权谋取私利的动机。
例如,对于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由于缺乏有效的通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之法官因结案压力而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慎审查,使得本来可以提起独立的参加之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无从了解诉讼信息而无法及早参与诉讼,捍卫自己的利益;迨裁判生效后,法律上又欠缺有效的救济手段。
还如,随着对法院调解重视程度的提高,以及“调解=案结事了”、“判决=案结事不了”的简单思维方式的作用,在地方法官群体中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调解偏好和过度调解的现象,由此加剧了法院调解所固有的形式化问题。
不合常理的诉讼理由、存在伪造可能的证据、配合默契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实质性对抗的诉讼程序、异常容易达成的调解协议等等,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往往被法官熟视无睹,因此造就了越来越多的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裁判(包括调解书,下同)。
莫须有的民间借贷案件、假离婚真逃债的离婚案件等,早在十年前就已为业内所周知,但长期未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司法对策。
当事人抓住民事诉讼制度的漏洞,或隐瞒真实事实,或捏造虚假事实和证据,或为不知情的案外人设定义务,或串通实施无权处分行为,其目的无非是逃废债务、损害他人利益、谋求私利的最大化。
而在此过程中,堂而皇之的司法程序成为当事人天然的合法外衣,民事诉讼的产物——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具有的既判力、拘束力,则为当事人侵害案外人利益谋求私利提供了正当化的借口。
这种现象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既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
在此背景下,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正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这一机制,不仅可以部分弥补刺激虚假诉讼的辩论主义之不足,减少二次纠纷出现的几率,而且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纯洁民事诉讼秩序,鼓励诚信诉讼。
当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只是对案外人利益进行事后救济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法院事前和事中的谨慎审查与防范、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依职权调查收集案外人利益受到侵害与否的证据等职责。
笔者注意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发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专门就虚假诉讼进行了规制,对于防范和治疗虚假诉讼这一“毒瘤”无疑是一剂猛药。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根据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是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二是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
这两者各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
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规定于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修改后的民诉法进行扩张解释所新设的制度,也称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它扩大了案外人通过再审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
适用这种再审需要具备四个条件:1.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2.案外人无法通过提起新的诉讼来解决执行标的物权利争议;3.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4.再审申请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规定于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其适用条件是:1.从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中;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3.再审申请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4.再审申请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比较上述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看出:二者的适用条件除了在管辖法院方面具有共同性外,其他条件均有或大或小的差别。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不同:第一,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须以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为前提,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须满足“案外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裁定申请再审”等程序性的前提要件。
尽管这一差别性规定在立法论上未必妥当,但在解释论上仍然可以得到合理的说明。
一方面,在执行程序外即执行程序未开始或执行程序已结束时,要求案外人“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才能申请再审,其实与再审制度的性质非常契合,因为再审属于非常规的救济机制,奉行谦抑、克制原则,在有其他更为便宜的救济手段时,不宜发动再审程序;同时,考虑到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旨是推翻损害其利益的生效裁判,而非通过再审判决为案外人设定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判决即使被再审撤销,案外人受到侵害的实体权利关系仍然需要通过另行诉讼加以判定。
所以,如果案外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话,那么再审就非恰当和明智的选择。
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所附加的程序性前提条件,也具有一定的正当化基础,即:通常情况下法院经由司法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值得信赖的,同时,鉴于执行程序的效率价值取向以及迅速执行、及时执行的要求,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由执行法院先行审查,过滤掉一些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有助于遏阻利用案外人异议拖延执行的现象,维护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二,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以案外人对原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为条件,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则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异议为条件。
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意味着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必须是具有给付内容的给付判决。
进一步说,由于形成判决、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无需执行,也不存在所谓的“执行标的物”问题,因此,实际上排除了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外直接对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申请再审的权利。
考虑到给付判决占据了法院司法裁判的主体部分,司法解释排除案外人对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申请再审的可能,目前来看并不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
不过,从长远看,将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范围扩展到所有类型诉讼的裁判是非常必要的,毕竟,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外的直接申请再审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基石。
第三,申请再审期限表述上的差异,即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除了适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的期限外,还允许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笔者认为,前一个期限为不变期间或除斥期间,后一个期限则为诉讼时效,适用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因为案外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的,并非再审申请,实质上是侵权诉讼,即案外人利益被诉权滥用的侵权行为所侵害后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区别之一,在于申请再审的事由。
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为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其法源是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和司法解释第五条。
至于何谓案外人主张权利,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是什么等问题,目前还没有见到深入的论证。
关于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内涵,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分别说明: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主张保护其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权利;而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主张的是足以排除依据生效裁判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外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所能够主张的权利类型,可以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或者其他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权利”。
无论案外人在执行标的物上存在的权利是否为物权,只要案外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不具有忍受强制执行的合法理由,就可以提起再审申请。
结合民法的规定,案外人主张受到侵害的权利或者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孳息收取权、债权、依法保全的标的物。
另外,笔者在分析调查了大量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民事诉讼案件后,对于案外人因利益受侵害而主张权利的基础事实进行了初步的类型化梳理,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供法官办案时参考:捏造事实型。
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当事人合谋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虚拟法律关系,虚构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裁判而再审推翻的。
如(2007)嘉民二再初字第1号裁定书、(2007)玉民一再初字第3号裁定书。
隐瞒事实型。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就已经发生变动的法律关系再行争议,使法院作出损害案外人利益的错误裁判。
如(2007)枣民再字第24号判决书。
设定义务型。
生效裁判对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案外人设定义务且案外人不知情的,尤其以调解书形式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现象最为突出。
如(2004)襄城民再字第1号判决书。
无权处分型。
案外人对民法上无权处分的事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分,并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确认,但有处分权的案外人并不认可该处分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