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管规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2〕1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重庆市窨井盖建设及维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通信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重庆市窨井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近年来,全国各地因窨井盖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事故频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窨井盖安全和影响道路平整舒适的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办督〔202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0〕3号)要求,做好我市窨井盖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窨井盖专项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和“缓堵促畅”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红线意识,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保障和守护好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促进城市环境秩序,保护城市文明风貌,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市容市貌、公共设施、交通运行、城市环境卫生、文明行为等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城市建设和市容市貌管理第三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规划,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违反规划,损害城市形象,必须保证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应加强市容市貌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市容市貌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良好状态,提升城市形象。
第六条公共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公共设施,按照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改建、拆除公共设施。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七条市政府应根据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设置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保障交通秩序,提高交通效率。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尊重交通信号指示,保持车辆通行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市政府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市容市貌整洁、环境卫生。
第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丢废弃物,合理利用公共垃圾处理设施。
第六章文明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倡导文明礼仪,创建和谐社会环境。
第十二条市民应遵守公共秩序,不打扰他人正常生活,不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管理秩序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由市政府进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市政府。
以上为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城管局〔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2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城管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城管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城管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程序规范、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渝建质安〔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聚焦突出问题,巩固提升成果,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丰富提升内涵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各市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立足发展大局,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实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内容,善用科学办法,勇于改革创新,持续用力、久久为功,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工作与“智能建造”、“智慧城管”等结合起来,形成一批示范应用成果,全面提升全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二、完善工作措施,推动任务落地各区县政府、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在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重庆城市建设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2018〕253号)基础上,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标准,明确任务、目标及责任人等内容。
各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项目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警示曝光力度,共同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一)规范设置工地围挡及大门1. 房屋市政工程及城镇房屋拆除工程工地围挡、大门样式,应从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中选用。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21〕3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0年度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质量,维护绿地植物健康,充分发挥绿地生态效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是指对危害园林植物的病虫等有害生物开展监测、预报、防控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方针,坚持行业主导、属地负责、科学管理、绿色防控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体系,负责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园林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控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单位落实有关防控要求。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园林绿化病虫害发生信息。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病虫害防控技术研究、新优成果应用和技术培训。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

重庆市城市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行为,维护城市秩序,促进城市和谐、宜居、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第二章城市公共设施管理第三条城市公共设施的设置、改建、拆除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维护、保养、保护义务,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破坏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城市公共场所、市政道路、城市绿地等单位和个人保持环境卫生。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定期清扫、除草、保洁、消毒,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涂写乱画、便溺。
第四章城市交通管理第九条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交通进行合理规划、组织和管理,保障交通顺畅、安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妨碍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驾驶员在城市道路交通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
第五章城市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利用,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建设品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中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重庆市城市规划,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原有有关城市管理条例和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对于城市管理中实施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渝府令第193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正文:----------------------------------------------------------------------------------------------------------------------------------------------------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城管局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12月30日重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市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内,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决定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禁止恶意或者任意性的裁量行为。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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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十禁止三必须七严格
十禁止
一、禁止语言粗俗、作风粗暴、动作粗鲁。
二、禁止滥施处罚,罚人情款、态度款。
三、禁止占用、挪用和毁损、私分当事人的物品。
四、禁止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泄私愤。
五、禁止在执行勤务期间饮酒、猜拳。
六、禁止接受妨碍执行公务的宴请、馈赠等。
七、禁止非工作场所处理案件。
八、禁止非因公着装外出办事。
九、禁止协管员单独上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十、禁止散发、传播有损城管形象和影响社会稳定的言论。
三必须
一、执法过程中必须全程录像(照相),全面取证。
二、执法时,必须由干部、骨干(正式人员)带队。
三、一旦发生执法纠纷,队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市政委。
七严格
一、严格执法着装规定。
(着制式服装须戴帽,不得与其他服装混穿,不得披衣、敞怀、露胸、挽袖、卷裤腿等)
二、严格队容风纪。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得染彩发、化浓妆等)
三、严格执法用语。
(执法过程中,不得讽刺、挖苦、调侃当事人或说脏话、粗话等)
四、严格行为举止。
(工作时间内,不得嬉戏打闹、攀肩搭臂、走路吸烟等)
五、严格执法装备使用。
(执法车辆必须办理合法手续、上正式牌照,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嬉戏或有其他不端行为,非因公不得使用执法专用车)
六、严格执法勤务管理。
(执法过程中,必须2人以上,并亮证表明身份、告知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标准,出具规范法律文书等)
七、严格队伍教育管理。
(队员日常教育管理、尤其是对街镇队伍和协管员的管理要约法三章,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查处,不迁就、不放纵、不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