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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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有关政策,规范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充分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的建档、审核、审批、帮扶救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动态管理、分类施策原则;(三)精准帮扶、解困脱困原则;(四)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原则。

第二章建档第四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档。

第五条建档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地区户籍或在本地区居住满一年的非户籍人员;(二)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因疾病、残疾、子女教育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第六条建档程序:(一)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工会组织进行初审;(三)县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核、审批;(四)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第七条审核与审批工作由县级工会组织负责。

第八条审核与审批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困难原因等;(二)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讨论;(三)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予以审批;(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四章动态管理与帮扶第九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工会组织应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帮扶措施:(一)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二)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三)协调社会资源,开展综合帮扶。

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档案工作,责任心强;(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长丰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市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我县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实行职工个人一次申请、两级以上工会审核、一次公示以及申请人对工会组织负责、下一级工会对上一级工会负责的责任制。

第二章建档标准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按照困难程度分为全国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级档案。

具体建档标准如下:(一)全国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二)省级档案建档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三)市级档案建档标准因患病、未成年子女就学、残疾、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其家庭总收入减去此部分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市级档案纳入另行建立的临时性、阶段性的困难职工地方档案进行管理。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已于2024年9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困难职工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困难职工档案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工会帮扶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困难职工的定义和特征、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以及困难职工档案在工会帮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困难职工的定义和特征困难职工是指在工作中或个人生活中遇到各种困难,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无法自给自足,需要得到帮助的职工群体。

他们的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困难:包括工资低、收入不稳定、失业、因病致贫等。

2.身体困难:包括职业病、工伤、残疾等。

3.心理困难:包括工作压力大、职业焦虑、家庭矛盾等。

4.家庭困难:包括失去谋生能力的家庭主要成员、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等。

困难职工的特征是其生活状况相对较差,需要得到帮助。

他们的困难不仅影响到自身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影响到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需要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二、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非常重要。

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收集:为建立困难职工档案,需要收集和整理困难职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和需求等。

2.档案建立:通过对困难职工信息的整理和归档,建立详细的困难职工档案。

档案包括困难职工的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帮扶需求、帮扶措施、帮扶结果等内容。

3.档案更新:困难职工的情况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持档案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4.档案保密:困难职工档案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需要做好保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5.档案查询和评估:工会组织可以根据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查询和评估,了解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为帮扶工作提供依据。

1.帮助了解困难职工情况:困难职工档案为工会组织提供了一个了解困难职工情况的重要途径。

通过查阅档案,工会组织可以了解困难职工的基本信息、困难情况和需求,为帮扶工作提供指导。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困难员工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员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困难帮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是公司工会掌握困难员工群体状况,反映困难员工的情况,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

第四条档案根据困难员工等级,分为一般困难等级和特别困难等级。

一般困难等级: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5%-50%的;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50%,但因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丧失主要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因难的。

特别困难等级:除符合一般困难等级外,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因重伤或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1.困难员工原始档案,即困难员工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类别、致困主要原因等。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

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种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 图表、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六条建档单位为公司工会及各区域分工会。

第七条档案通过个人申报和工会摸查两种方式建立。

个人中报程序:困难员工个人提供相关证明(凡息重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书、医药费正式凭据;凡遭受火灾、水灾等天灾人祸的,须提供乡镇、街道或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子女考取高校, 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关系证明等),经分工会初审,报公司工会审定建档。

工会模查程序:通过定期调查摸底,对符合困难条件的员工审定建档。

模查周期不低于一年一次。

第八条各建档单位工会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销档。

第九条建立困难员工建档公示制度。

2024年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2024年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2024年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摘要:2024年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是以切实保障困难职工权益为核心,全面提升困难职工获得帮扶的机会和权益保障水平。

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帮扶机制,加强工会组织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切实提高困难职工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一、制度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工资水平逐渐提高,但也有一部分职工处于困难境地,面临贫困、疾病、意外伤害等困难。

为了更好地保护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的服务能力,制定了2024年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二、制度目标1. 提升困难职工获得帮扶的机会:通过建立健全的帮扶机制,确保困难职工能够便捷地获得帮扶,并及时解决实际困难。

2. 增强困难职工的权益保障水平:对困难职工的基本权益进行全面保障,包括基本生活费补助、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帮扶。

3. 提高困难职工的幸福感:通过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困难职工的精神文化素质和幸福感。

三、帮扶内容1. 基本生活费补助:针对生活困难的职工,提供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确保其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2. 医疗帮扶:建立困难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定期体检、大病互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服务。

确保困难职工的健康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子女教育帮扶:针对困难职工的子女,提供资助和奖学金等教育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教育的公平机会。

4. 就业帮扶:为失业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提供职业培训和岗位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谋职业。

四、帮扶机制1.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困难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和措施,并对帮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建立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建立困难职工信息统一管理平台,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共享,提高帮扶工作的精准性和效率。

3. 加强帮扶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帮扶人员的培养力度,提高其专业性和服务意识,确保帮扶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五、帮扶资金来源1. 企事业单位专款:各企事业单位按比例提取专项资金,用于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困难职工的生活状况;(二)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困难职工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档案内容;(三)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困难职工个人信息,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民高效原则:简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困难职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二)家庭情况: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条件等;(三)工作情况: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工作时间、工资收入等;(四)困难原因及程度:因病、因残、因灾、因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五)帮扶措施及效果:各级工会组织采取的帮扶措施及实际效果;(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档案建立与审核第五条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由困难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建立。

第六条档案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困难职工本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三)经审核合格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进行审批;(四)审批通过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七条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负责管理,实行一户一档。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档案工作;(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二)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完整、安全;(三)对档案进行保密,防止泄露困难职工个人信息;(四)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档案内容。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制度
一、困难职工救助基金设立
困难职工救助基金是由工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解决职工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会费和工会经费。

二、困难职工帮扶计划实施
工会应当制定详细的帮扶计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临时住房:对于那些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暂时无家可归的职工,工会应提供临时住房。

2. 发放生活补助: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工会可以发放生活补助或购买基本生活物品。

3. 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会可以组织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帮助有需要的职工提高职业技能,寻找工作。

三、工会帮扶责任部门认定
公司工会是困难职工帮扶的责任部门,每年应当对职工的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工会应当定期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四、帮扶条件规定
帮扶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2.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

3.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造成家庭困难。

4. 子女考取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子女上学所需费用等。

五、帮扶申请程序规定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需要向公司工会提出帮扶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

工会将对申请者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然后确定帮扶方式和帮扶金额。

六、资助标准规定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一次性给予500至5000元救助。

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每季度视情给予300至500元的定期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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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使困难职工档案在对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使用帮扶资金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帮扶救助以及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类别1.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以(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意外致困户: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以(含)。

符合上述条件且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家庭。

4.临时救助: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和就业遇到困难的困难职工;退休后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企业职工去世后的无业遗属、遗孀;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拟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困难职工。

符合上述前三项条件的帮扶救助可以使用各类救助资金,第四类情况的帮扶救助不能使用中、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其他资金无限制。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一)拥有2套以上(含)住宅的;房贷、车贷等不符合困难情形的不得列入支出;(二)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三)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序列、免费教育序列、高收费私立学校、自费出国留学的;(四)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五)赌博、吸毒、嫖娼人员;(六)车祸负主要责任一;(七)因自杀、自残或犯罪行为而导致伤害的;(八)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已明确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九)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及其他欺骗行为的;(十)遭遇工伤且享受到相应工伤待遇的;(十一)所在单位未设立或未参加工会组织的;(十二)其他犯罪行为等不应救助的困难人员。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工会,可借助政府社会管理网格化系统和网络员队伍,开展困难职工家庭信息采集工作,并通过政府部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对帮扶对象的房产、车辆和金融资产拥有状况进行核查和比对,以提高帮扶对象认定的精准性。

第五条困难农民工家庭建档,以农民工在务工地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急难问题导致生活困难作为主要认定因素。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在对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审核审批、日常帮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七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各级工会档案工作接受上级工会、本级工会及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档案由下列五部分组成:(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1.企事业单位关于困难职工建档标准、条件和要求的规章制度或制式通知(永久保存);2.困难职工书面申请书(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综合收入情况、家庭住址、住房类型及面积、联系法、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申请书须本人签字后生效;3.职工工资单(工资领取凭证)或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家庭所有成员收入证明材料以及家庭其他非薪资收入材料(薪资收入材料需工作单位盖章有效);无工作的家庭成员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学籍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4.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困难申请书,确定困难职工(会议纪要要求所有参会人员签字后永久留存);5.向全体职工公示困难职工(公示单永久保存);6.单位工会指定专人根据职工提供材料填写困难职工原始信息表(见附件1,须永久保存)。

困难职工提供致困情况和困难支出相关材料清单:1)申报人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在同一户口的直系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2)困难情况和困难支出材料清单(根据困难类别分别提供对应证明及支出凭证,如子女上学致困的须提供子女入学证明及学费、杂费等支出凭证;如大病致困的须提供半年具有专业资质的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半年自费部分医药原始单据等)3)其他相关材料。

(二)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困难职工电子档案是以原始档案为基础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材料,对困难职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建档单位要及时与上级工会沟通,原始档案与电子档案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1.有关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地财政配套资金、用于帮扶救助的工会经费以及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2.分配案、有关会议纪要;3.会计凭证;4.银行单据;5.中央、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实名制汇总表;6.预决算报表、报告,绩效报告;7.其他相关材料。

(四)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1.解困脱困专项档案(见附件2);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见附件3);3.其他相关材料。

(五)日常帮扶工作档案1.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2.帮扶工作会议记录、纪要;3.帮扶工作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4.帮扶工作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5.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工会援助中心或职工所在单位(社区)工会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

其他有工会会籍的困难人员,其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会籍所在社区尚未建立工会或已与原用人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建立。

对于保留会籍的退休职工,在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围;在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如遭遇重大急难问题的,原始档案由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在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期满后仍需帮扶救助的应及时与退休职工管理部门联系移送。

对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符合建档条件的,原始档案由原会籍所在社区或原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已重新就业的,由所在单位工会重新申报和认定;领取失业金期满后仍然失业的,由所在社区工会负责申报城市低保。

第十条坚持一户一档案,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十一条按照困难职工申请、建档工会核实、审批对象公示、上级工会复核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原始档案。

县级以下建档工会要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副本需报县级地总工会、产业工会备案。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总工会、产业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由各级地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管理,不再由上级工会备案。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总工会、产业工会对下级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档、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集中调整,建档后连续两年未进行过帮扶的档案应撤档,建档后连续三年仍然需要帮扶的档案应重点研究并积极推动纳入政府制度保障体系。

第十三条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消的,由原用人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上一级工会、职工去向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一级工会的困难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撤档。

第十四条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整理。

实行因户施策解困脱困档案和日常帮扶工作档案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于次年归档整理。

音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类档案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同时归档,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建立档案的工会应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整理、保管、提交档案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经费。

存放档案的柜架、房间,应采取必要的保管和防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要规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工作。

档案一般用于工会系统工作查阅,不予外借。

建档职工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

外单位查询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有关查阅手续。

查询者应格遵守查档规定和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容。

第十八条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上级工会应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资金、追回违规所得资金。

附件:1.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2.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档案表3.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系卡附件1工会困难职工家庭申报表专业资料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单位工会、主管(系统)工会、属地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产业工会)各留档一份;2.附困难职工申请书、本人及家庭所属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以及致困原因情况和支出凭证相关材料;3.表格必须填写完整,如有未填处将不予接收。

专业资料附件1填表说明:1.资料提供:除填写本申报表外,申请人须同时提供困难申请书(家庭所有成员单位、学校、收入、缴纳工会会费等基本情况、致困情况、致困情况支出,申请书加盖所属单位行政公章生效)、家庭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全页复印件,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农民工家庭提供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企业证明,随本人入住打工城市家庭成员流动人口暂住证或社区证明。

致困原因勾选本人或家属大病的,要提供三个月以医疗诊断书和整月自负医药费票据复印件;致困原因勾选子女上学的,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类别:“日常救助”即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即纳入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3.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党派”或“其他”。

4.身份证号:必须填18位(身份证为15位的请登录全国公民身份证查询服务中心.nciic../framework/gongzuo/index.jsp升级为18位)。

5.健康状况:填写“良好”、“癌症”、“心血管病”、“脑血管病”、“尿毒症”、“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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