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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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附:全文)为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银监会深入总结近年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发展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商业银行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完善,于近日发布。

修订后的《指引》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内控管理:——内控评价方面,细化要求持续改进。

《指引》补充完善了内控评价的工作要求,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明确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主体、频率、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强化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内控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改进其内控设计与运行。

——内控监督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指引》单设章节,从内、外部两方面提出内控监督的相关要求。

商业银行应构建覆盖各级机构、各个产品、各个业务流程的监督检查体系,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持续监管,强调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

——监管约束方面,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指引》增加了有关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商业银行,责成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处罚措施。

——监管引领方面,充分体现原则导向。

《指引》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岗位设置、会计核算、员工管理、新机构设立和业务创新等提出了提出内部控制的原则性要求,没有针对具体业务的章节和条款。

通过此次修订,《指引》内容更加全面,体现了原则性、导向型的要求,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内控管理重点,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银监会:商业银行内控指引新增违规处罚措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答记者问近日,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修订出台回答了记者提问。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1. 背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需要进行内部审计来确保其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方面的有效性。

为了规范和统一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制定了本《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 审计目的本办法的审计目的是确保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业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合规性的检查和改进,并为决策者提供有关业务运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参考。

3. 审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资产负债管理- 业务流程及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检查- 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 财务会计和报告4. 审计程序4.1 规划阶段审计工作在开始之前,应进行详细的规划,确定审计的目标、范围、时程和资源,并编制审计计划。

4.2 执行阶段在执行阶段,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审计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和业务流程测试等。

4.3 呈报阶段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详细陈述审计发现和提出改进建议。

审计报告应提交给相关管理人员,并监督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

4.4 跟踪检查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应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并改进。

5. 审计责任商业银行领导层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同时,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授权,履行审计职责,并及时报告审计情况。

6. 法律合规事项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7. 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内部监督、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和配备相应的资源,确保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8. 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为正确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发挥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作用,银监会对原《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总页数】1页(P9-9)
【关键词】内部审计;商业银行;修订;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银行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5
【相关文献】
1.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征求意见稿)》 [J],
2.银监会通过《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J],
3.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J],
5.银监会修订发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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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2016在如今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商业银行就像是金融领域的一艘艘巨轮,承载着无数人的财富梦想和经济希望。

而在这些巨轮内部,有一个重要的角色,那就是内部审计。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 2016 年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业务。

在等待的过程中,我无意中听到旁边的工作人员在讨论内部审计的事情。

其中一个年轻的员工皱着眉头说:“这内部审计可真是个细致又繁琐的活儿,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

”另一个稍微年长些的员工则回应道:“那可不,这可是保障银行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要是出了岔子,影响可大了去了。

”2016 年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就像是给这些内部审计工作者们点亮的一盏明灯。

它明确了审计的目标、范围和程序,让大家在工作中有了清晰的方向。

比如说,指引要求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审查。

这可不仅仅是看看文件、听听报告那么简单,而是要深入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就像信贷业务,审计人员要审查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等,确保每一笔贷款都放得合理、安全。

再说说内部控制的审计吧。

指引强调要对银行的内部制度、流程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漏洞。

我曾经听说过一家银行,因为内部流程的一个小漏洞,导致了一笔资金的错误划拨。

这可给银行带来了不小的麻烦和损失。

所以,内部审计对于发现和堵塞这些漏洞至关重要。

还有审计的独立性,这在指引中也是被重点强调的。

审计人员不能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扰,要能够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想象一下,如果审计人员总是被各种人情世故或者上级压力左右,那审计的结果还能可信吗?另外,指引对于审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提出了要求。

他们不仅要懂财务、懂审计,还要了解银行的各项业务,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我就认识一位从事银行内部审计的朋友,他为了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不断学习新的金融知识,参加各种培训,那股子认真劲儿真是让人佩服。

总的来说,2016 年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内部审计【发文字号】银监发[2006]51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本文档旨在解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最新版本,详细介绍了各个章节的内容及细化规定。

以下为新版内部控制指引的解读。

第一章:引言本章节介绍了内部控制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强调了内部控制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原则本章指引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本章详细说明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顺利运行和协调。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管控本章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和管控方法,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第五章:内部控制流程与制度本章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业务流程、授权流程、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信息系统与技术支持本章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信息系统与技术支持,包括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第七章: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本章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流程,包括内部审计监督、风险评估和评价结果的反馈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内部控制合规性本章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合规性的重要性,包括合规性审查和合规性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九章:附则本章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补充说明和解释,包括指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和修订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内部控制:指商业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规范运营而建立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制度。

2.风险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的过程。

3.内部审计:指商业银行内部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全文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本指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内部审计基本原则2.1 独立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益关系影响或损害审计的客观、公正和完整。

2.2 风险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以风险为导向,重点关注高风险领域和潜在风险点,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3 全面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应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不留盲区和死角。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3.1 内部审计机构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3.2 内部审计人员商业银行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内部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和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

四、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4.1 审计职责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计划;(2)监督并评价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各部门、各岗位的合规性和有效性;(3)发现并报告潜在风险和违规行为;(4)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5)出具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

4.2 审计权限商业银行应赋予内部审计部门以下权限:(1)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2)列席相关会议;(3)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4)对重大风险事项提出预警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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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银行战略目标。

第五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控合规,并对上述职能履行的有效性实施评价。

内部审计活动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原则,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指引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监管评估。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八条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根据本银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内部审计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对本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可设立总审计师或首席审计官(以下统称“总审计师”)一名。

总审计师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

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总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情况。

总审计师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总审计师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商业银行未设立总审计师的,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总审计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内部审计部门向总审计师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掌握银行业务的最新发展,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章程、职责与权限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内部审计章程。

内部审计章程应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内部审计目标和范围;(二)内部审计地位、权限和职责;(三)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路径以及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机制;(四)总审计师的责任和义务;(五)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关系;(六)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关系;(八)对重点业务条线及风险领域的审计频率及后续整改要求;(九)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后续教育制度和人员交流机制;内部审计章程应由董事会批准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包括:(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八)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九)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审计工作流程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

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异议解决机制。

对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审计结论,应及时进行沟通确认,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至相关上级机构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内部审计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五章部分审计活动外包第三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应符合本银行内部审计章程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银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商业银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活动外包制度,明确外包提供商的资质标准、准入与退出条件、外包流程及质量控制标准等。

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本银行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向总审计师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总审计师应建立相应的外包审计项目知识转移机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最大程度地获取专业技能,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专业能力。

第六章考核与问责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针对内部审计部门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总审计师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水平应不低于本机构其他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内部审计责任制,明确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履职尽责要求以及问责程序。

经责任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已勤勉尽职的,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为审计对象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审计对象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对于拒绝、妨碍内部审计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监管评估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沟通机制,定期讨论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已经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双方沟通的频率应与银行的规模、风险偏好和业务复杂性相匹配。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报告:(一)内部审计计划;(二)重要审计发现及其整改情况;(三)向董事会提交的全面审计工作报告;(四)外部机构对银行的审计报告;(五)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六)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报告;(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要求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会谈等方式,对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一)内部审计章程;(二)内部审计的范围、频率和效果;(三)确保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公司治理机制;(四)银行集团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五)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六)内部审计人员的薪酬机制;(七)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情况;(八)内部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九)内部审计问责情况;(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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