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一、内部控制概述1. 内部控制的含义和目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指为确保银行经营合规、安全、有效,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程序,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过程。
其目的是确保银行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是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和市场声誉。
二、内部控制要求1. 治理结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间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
2. 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各类风险,确保业务活动的稳健运行。
3.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增强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
三、内部控制措施1. 内部控制环境建设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组织架构、管理体制、企业文化等,为内部控制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2. 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3. 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体系,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商业银行违反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将根据违规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以上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文件和法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为了确保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资产安全、提高业务效率、防止舞弊和欺诈行为发生的一种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
这种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商业银行的所有业务、部门、流程和风险点,确保全行范围内的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无遗漏。
这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贷、运营、合规等方面。
同时,内部控制应当贯穿业务流程始终,从业务发起、审核、执行到后续监控和纠正,都需要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二、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流程管理等方面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
这包括在组织结构上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在职责权限上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在流程管理上建立多层次的审批制度和复核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得到充分审查和监督。
三、合规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这包括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合规培训,确保全行上下对合规管理的重视和执行。
同时,内部控制应当紧密结合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和完善,确保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四、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风险控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业务风险程度和风险偏好,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这包括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业务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预警;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五、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特征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这包括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内部控制制度和方法;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内部控制资源,确保内部控制投入与业务风险控制需求相匹配。
六、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由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这包括在组织结构上设置独立的内部控制部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在业务流程上,确保内部控制活动与业务活动分开进行,保证内部控制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一、概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流程和措施,对自身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一种管理方式。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原则是商业银行在实施内部控制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有效运转的重要保障。
二、原则1.风险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以风险为导向,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和不同阶段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确保风险可控。
2.全员参与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实现全员参与,要求每个员工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到内部控制工作中来,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
3.科学规范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标准化流程,确保内部控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4.信息化支撑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体系,实现对经营活动的全面监控和实时预警。
5.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与风险管理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控。
6.法律合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合规检查机制。
7.持续改进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不断进行持续改进,根据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或新情况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三、具体要求1.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方面,并且要求每个员工都要清楚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2.制定规范流程商业银行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明确的操作流程、标准化的文档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并且要求员工必须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变更。
3.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预警等方面,并且要求每个员工都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2023年版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实施和监督一系列的机构、制度、政策、方法和程序,保障银行业务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运作的一种管理体系。
1. 内部控制的定义和基本原则:明确内部控制的含义和商业银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工。
3. 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4. 内部控制的业务操作:要求商业银行在业务操作中建立一系
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包括业务流程、审批权限、风险识别和监控等。
5. 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控制的监督
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内部控制进行自查和外部审查。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水平,保障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
也有助于增加银行对外界的
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心。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必须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确保其业务顺利运营,风险可控。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整体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应当是一个全面、连续、协调的体系,覆盖银行的各个业务环节,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2. 有效性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可以有效地预防、发现和纠正错误、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影响业务正常运营的情况。
此外,内控机制必须随着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3. 存在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必须实际存在并且有效实施,而不是仅仅存在于文件上。
4. 适度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需要适当地与业务规模、复杂度、组织结构等因素相适应,既不能过于复杂,也不能过于简单。
5. 审计可行性原则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需要能够接受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审查,具有透明度,让外部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审计和评估。
6. 人为因素控制原则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需要防范与员工有关的风险,比如员工犯罪行为,如内鬼、雇佣不当。
7. 风险定位原则
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控制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性质和大小,对其进行适当的定位和控制。
总之,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中,需要坚持整体性、有效性、实际存在、适度性、审计可行性、人为因素控制和风险定位原则,以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为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内部控制的规范与执行至关重要。
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实现自身目标,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益,对各级组织、工作流程、业务活动和人员行为等方面进行设计、实施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风险防控、业务运营四个方面,分别介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
一、制度建设1. 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政策与流程规定,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业务流程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要定期进行政策和规程的修订,确保其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相适应。
2. 会计核算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经济交易。
制度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的核算规定,以及会计处理、报表编制和审计等程序的规定。
3. 资金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计划、调度、使用和监督等环节的规定。
其中包括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作过程进行规范,健全内部资金审批、监督、监控机制,防范资金滥用和风险。
二、人员管理1. 岗位职责制度商业银行应对各个岗位的职责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划分,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定。
同时,要明确各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和责任划分,确保岗位职责清晰、运行高效。
2. 人员审查与培训制度商业银行在员工入职前应进行严格的人员审查,包括背景调查和资质审查等。
对已入职员工,应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培养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内控意识。
3. 内部惩罚与奖励制度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惩罚与奖励制度,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表现出色的员工,应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风险防控1. 信贷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制度,包括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贷款额度控制、担保措施和还款监控等方面的规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控制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业
务操作有章可循。
2.风险识别: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为业务
决策提供依据。
3.信息系统: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
信息泄露和篡改。
4.岗位设置:商业银行需要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不相容职务相分离,降低内部风险。
5.员工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员工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防止员工
违规操作。
6.授权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授权管理制度,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职权,防止越权行为。
7.会计核算:商业银行需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
止财务舞弊。
8.监控对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控对账机制,确保各项业务的账目清晰、准
确,防止账目混乱和错误。
9.外包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外包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外包
服务带来的风险。
10.投诉处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提
高客户满意度。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新版解读本文档旨在解读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最新版本,详细介绍了各个章节的内容及细化规定。
以下为新版内部控制指引的解读。
第一章:引言本章节介绍了内部控制指引的背景和意义,强调了内部控制在商业银行运营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基本原则本章指引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本章详细说明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和各个职责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顺利运行和协调。
第四章:风险评估与管控本章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和管控方法,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控等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第五章:内部控制流程与制度本章详细阐述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流程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包括业务流程、授权流程、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信息系统与技术支持本章重点介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的信息系统与技术支持,包括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备份和恢复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第七章: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本章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流程,包括内部审计监督、风险评估和评价结果的反馈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章:内部控制合规性本章强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合规性的重要性,包括合规性审查和合规性培训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九章:附则本章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补充说明和解释,包括指引的适用范围、解释权和修订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内部控制:指商业银行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规范运营而建立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制度。
2.风险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的过程。
3.内部审计:指商业银行内部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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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和健全内部操纵,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操纵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操纵、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商业银行内部操纵的目标:(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商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二)确保商业银行进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三)确保风险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治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操纵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一)内部操纵应当渗透到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操纵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动身点,商业银行的经营治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操纵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操纵约束的权力,内部操纵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操纵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操纵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治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内部操纵应当与商业银行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操纵的目标。
第二章内部操纵的差不多要求第六条内部操纵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内部操纵环境;(二)风险识不与评估;(三)内部操纵措施;(四)信息交流与反馈;(五)监督评价与纠正。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操纵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治理层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操纵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审批商业银行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确定商业银行能够同意的风险水平,批准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任命高级治理层,对内部操纵的有效性进行监督;董事会应当就内部操纵的有效性定期与治理层进行讨论,及时审查治理层、审计机构和监管部门提供的内部操纵评估报告,督促治理层落实整改措施。
高级治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战略、政策、制度和程序,负责建立授权和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建立识不、计量和治理风险的程序,并建立和实施健全、有效的内部操纵,采取措施纠正内部操纵存在的问题。
监事会在实施财务监督的同时,负责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董事会、治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要求董事会、治理层纠正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操纵文化,从而制造全体职员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履行风险治理职能的专门部门,制定并实施识不、计量、监测和治理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治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治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全行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幸免因治理层的变更而阻碍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操纵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操纵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忆和检讨,并依照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给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讲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治理水平、风险治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进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治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治理和操纵。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操纵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制度,在各个重要部位、营业网点等发生供电中断、火灾、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急措施应当及时、有效,确保各类数据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治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治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实现经营治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治理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治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治理层及时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职员,各个部门和职员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觉内部操纵存在的问题,并迅速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商业银行的所有经营信息和治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控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行系统的垂直治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上级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同意,总行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同意。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养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刻。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应当将审计任务托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操纵报告和纠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其他人员发觉的内部操纵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操纵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内部操纵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治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不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治理部门,对不同币种、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治理,幸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审贷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治理体制,下级机构应当服从上级机构风险治理部门的治理,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风险治理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依照下级机构的风险治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逐步采纳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有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治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及时监测和操纵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操纵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同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治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用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依据,并为客户信用风险识不、监测以及制定差不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础。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治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互保套取银行资金,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授信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觉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治理方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治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在批准各类授信时,应当逐笔载明办理业务的各项条件,经办部门只能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严格执行授信审批程序,防止逆程序操作和放宽授信标准,防止发放任何形式的外部行政干预贷款和人情贷款。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信贷原则审查对关系人的授信,确保对关系人的授信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