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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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Word)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doc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新政策规章制度关于调整潍坊市部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提示政策调整的内容:一、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一)首套住房:1、期房或现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2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30%。

2、二手房:①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以税收完税证发票为准,下同)的2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含2019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交易价值的30%;所购房屋建设年限在2019年以上的不低于交易价值的40%;(二)第二套住房:房屋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30%;房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款或交易价值的40%。

二、放宽首套住房的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住房的缴存职工。

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缴存职工(已婚的按家庭计算)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原有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增加承诺人选择。

借款人(已婚的含配偶)因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造成公积金贷款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选择一名在潍坊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承诺人。

承诺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可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资金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前,承诺人用于计算贷款额度的部分不能使用。

借款人借款后积累的住房公积金可使用部分与承诺人冻结的金额相等时,可以进行置换,置换后恢复承诺人公积金账户的正常状态。

有配偶的承诺人需征得其配偶同意。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2020年(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财务知识)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济南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济南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于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委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济南行政区域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人。

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归仍手续。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且于其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管理中心的职责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方案,审查批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向受委托主办银行划拨贷款资金,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核算,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结算、回收情况。

贷款收益归管理中心所有,贷款风险亦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的申请第五条申请贷款的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壹)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济南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仍本付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于单位已和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至贷款时,已累计缴存12个月之上且且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之上;(五)具有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济南地区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及二手房;(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之上的首付款;(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由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潍坊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缴存对象与缴存基数第一节缴存对象1. 参保单位:在潍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参保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包括现役军人。

第二节缴存基数1. 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

2. 缴存基数最低为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最高不得超过潍坊市最高工资标准的5倍。

第三章缴存比例与缴存期限第一节缴存比例1.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按照工资总额的10%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 残疾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节缴存期限1. 参保单位应当每月将缴存金额及时足额地缴交至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参保职工应当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缴存金额,并在当月末前进行缴存。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第一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1. 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2. 还购楼房贷款本金、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3. 出国定居或移民的。

第二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1. 购买住房或支付房屋首付款的。

2. 还购楼房贷款的。

3. 支付房屋装修费用的。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一节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住房公积金的。

2. 擅自撤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3. 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非法用途的。

第二节处罚措施1. 撤销违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格。

2. 追缴违规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补偿。

3.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对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缴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
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0.12.21
•【字号】东公委发﹝2020﹞5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调整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由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二、规范异地贷款业务。

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设定附加条件限制。

三、取消二次贷款申请一年时间间隔限制。

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不再设定时间间隔限制。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现将《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经重新制定,将职工住房套数纳入贷款审查范围,实行“认房认贷”差别化贷款政策,同时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了有关申贷材料、违规惩戒等方面的规定。

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受疫情影响,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4月8日青岛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本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

2020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EDUCATION WORD规章制度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92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

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规章制度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0332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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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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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_规章制度
2020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05还在找山东的公积金政策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山东公积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灵活就业人员没法缴存公积金怎么办?12月21日,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我市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费用咋缴存缴存比例确定后年度内不能更改据介绍,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缴存比例最低为12%,最高为24%;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上下限之间自愿选择,一经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如需变更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应于当年的6月15日至7月5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未在该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月缴存基数的,如遇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时,公积金中心将于下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前,自动将职工执行月缴存基数调整为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扣划灵活就业人员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拥有两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款期间职工应继续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以上两个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入职单位又统一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个人缴存者,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已转入公积金中心托管户集中封存的,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已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沿用原个人账户。

贷款咋申请按时足额缴存至少六个月,还得做出承诺方可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协议自动终止,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但有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出现因失业、收入减少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或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待经济条件好转、收入稳定后可申请续缴;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填写《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终止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并销户。

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符合相关规定购买自住住房,并承诺在贷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获取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夫妻双方合并计算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其中一方按照本办法参与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贷款申请人应为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

风险咋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公示《办法》规定,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业务,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
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其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相关条款约定,按月从其银行代扣借记卡账户中优先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如因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后借记卡账户中余额不足,未能足额扣划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并按逾期本息金额的0.21‰计收罚息。

办理用夫妻双方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 不论配偶账户内可用余额是否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本息,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处理。

拒绝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累计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有关媒体曝光借款人贷款逾期情况;起诉借款人及《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有关责任主体及其他措施。

“这些措施可采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工作人员表示。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销户处理,并取消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格;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公积金条件●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潍坊市辖区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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