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的说明.doc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分析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分析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在我国实施了多年,因其资金的连续性与专用性对居民购房有很大的支持。
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进行变革,导致不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失调。
笔者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改革住房公积金的措施。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对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但是,我国现有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与经济发展的形式脱节,地区缴存不均衡、不同单位缴存比例差额悬殊,因而急需改革完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公积金发展不平衡1.缴存比例差距较大,导致分配不公。
不同缴存单位的缴存比例、缴存额、计缴工资的基数差距较大:垄断行业的个人缴存比例要比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高30%左右;垄断行业将津贴、补贴打入计缴工资基数,企事业单位一般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缴基数,企业的更少,低收入者很难享受这一住房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高收入者公积金比较高,通过换房使房价更是居高不下。
2.公积金覆盖范围比较小,受惠人较少。
按照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但在目前,只有具有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身份的员工,才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因此,城镇个体职业者等非单位从业人员、农民工等都被排除在外。
3.高收入群体使用住房公积金避税。
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所得,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是免缴个人所得税的。
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这些政策缺陷变相提高福利,垄断性行业利用这一政策大量的逃税。
(二)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1.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公积金的运行隐含很大风险。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0.25•【文号】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6]第1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和《中央在京党政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6]国管房字第102号),参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下同)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藉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1993年度(含)前已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按标准价加优惠的办法购买住房的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行政事业经费列支。
试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和发展

试房地产金融结业论文院系经济与贸易学院班级金融四班姓名姚颖学号 11202990535时间 2015.6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和发展【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的有效途径。
它在我国实施十几年来,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扩大,骑在政策制定、机构设置、资金征集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应采取积极扩大公积金覆盖面、规范公积金的使用、建立有效地政策性即溶机构、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发展问题对策【正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在规模、参与人数和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发展现状及成就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 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
经过十多年的运行, 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截至2006年末, 已在全国6916 . 87万职工中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目前, 东部地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覆盖面已达到80%, 中部地区达到60%, 西部地区也达到了50 %, 并开始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
北京、上海、天津及东部沿海地区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了90 %。
2 .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不断提高, 归集余额逐年增长, 贷款额也不断提高。
目前,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已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 缴交率也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 % 提高到5 %。
北京市已达到10 %, 天津市的外资企业职工已达到12 %, 上海市还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4•【字号】黑政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35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工作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2年5月30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组织和制度上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提高使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健全决策机制,建立管理机构《通知》要求,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根据这一要求,我省决定成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整撤并县(市)级以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发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
建立管委会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政令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在建立管委会和调整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中,要严格依据《条例》和《通知》精神办事,不得擅自另立政策。
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原则。
各行署、市政府要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限期完成。
既不能影响公积金归集、个人贷款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妥善安置人员,保证稳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建议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改革方案建议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延续至今,其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缴存力度不断加强,但治理机制不完善,治理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现存制度问题进行全面评估,提出了制度重构的初步方案:引入“住房保障”功能定位,确立责权对等原则;剥离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本运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职能的界限;设立全国性治理机构,改革地方治理机构,组建“住房保障局”,实现中央与地方的互动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常规性审计制度,形成公开透明的治理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覆盖全国城镇职工的住房制度,肩负着重大的民生使命。
截至2008年末,实际缴存职工已经达到了近9 000万人,累计缴存总额近2万亿元。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缴存力度不断加强的同时,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贪渎大案频发等治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如何完善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福利,使制度能够切实地服务于全民瞩目的“住房命题”已经摆到了国家立法的日程之上。
本文将通过对制度历史的回顾,探寻制度问题的根源所在,进而为制度的渐进改革提出可行性方案。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沿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最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些试点城市。
而作为一项全国性的制度安排,则应追溯至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这应当是住房公积金最初的制度功能定位。
在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之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治理格局是以随意、放任、地方化为基本特征的。
除了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于1994年1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综字[1994]126号)粗略地勾画了制度图景之外,鲜有进一步具体规范,治理机构的设置与监管完全被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职能范畴。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1年12月31日公布)为了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现就全面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
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公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卖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一)“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
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3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至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以及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至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公积金变更情况说明
公积金变更情况说明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福利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经济保障和退休金。
但是,由于各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需求变化,公积金政策也不断发生变化。
本文将详细说明公积金变更情况,包括政策调整、缴纳比例、用途等方面。
首先,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积金政策也需要适应变化中的需求。
一方面,政府可能会调整公积金缴纳比例,以满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需求。
例如,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可能会逐渐提高公积金缴纳比例,以应对住房需求的增加。
另一方面,政府还可能会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以鼓励购房和刺激经济增长。
例如,政府可能会放宽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利率,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回暖。
其次,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也会受到影响。
通常情况下,公积金的缴纳比例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商议确定,但也可能会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发生变化。
例如,面对经济增长放缓和就业压力增加的情况下,政府可能会降低公积金缴纳比例,以减轻企业负担和促进就业。
另外,政府还可能会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调整个人和企业的缴纳比例,以更好地平衡资金的供需状况。
再次,公积金的用途也可能发生变化。
一般来说,公积金主要用于个人住房购买、租房和房屋贷款等方面。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积金的用途范围也在不断拓展。
例如,一些地区和国家可能会允许将公积金用于教育、医疗、养老和创业等方面。
这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福利的关注,另一方面也为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和发展机会。
最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也在不断变化。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将更加高效和便捷。
例如,一些地区和国家已经实现了公积金在线缴纳、查询和贷款等功能,使参保人员可以更加方便地管理和使用公积金。
另外,政府还可能加强对公积金的监管,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风险管理的监督,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综上所述,公积金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福利制度,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1.04.29施行日期1991.04.29文号沪府发[1991]8号主题类别房地产市场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
北京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置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归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九五”期末,交存率应到达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局部,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局部,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本钱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开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以下支出: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年5月17日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按照“双创双服”活动总体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特制定2018年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市人民住有所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问题。
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主体单一、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充分,不能较好满足新时期群众住房需求问题。
探索解决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不平衡问题。
破解公租房分配难题。
着力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
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三)年度目标1.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
2.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率达到90%以上,出台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发放租赁补贴9578户。
全市棚改开工16456套(户)。
3.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确保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完成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系统接入工作,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二、重点任务和分工(一)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部署要求,深入摸底调研,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全市人口流动情况;拓展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功能,搭建高效、便民的“互联网+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加快租赁住房供应;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测和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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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修订送审稿)》的说明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1年,上海借鉴新加坡的经验首先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条例》的实施,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对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
1亿人,缴存总额8。
31万亿元,提取总额4.34万亿元,缴存余额3.97万亿元;累计向2300多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75万亿元,贷款余额2。
88万亿元。
《条例》修订至今已十余年,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房
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缴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间资金无法融通,资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迫切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基础,以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为目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社会监督,提高管理运营透明度,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规范缴存政策。
一是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条)。
二是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
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第二十条)。
(二)完善决策机制.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减少行政机关人员数量,规定缴存职工代表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第九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定期听取缴存职工意见,切实维护缴存
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有关专家代表通过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规范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坚持依法、民主、自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第十条第二款)。
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三)规范机构设置.一是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负责运作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分支机构(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是规定有条件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行省级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并在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办事机构(第十四条).
(四)放宽提取条件。
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二是规定购买、
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增强资金流动性。
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第三十条第一款)。
二是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促进资金保值增值。
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第三十条第二款)。
二是删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规定.
(七)加强风险防范.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经费后,全部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二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部约束和管控,规范业务管理和防范风险(第三十四条).三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第四十二条).
(八)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综合考虑利率水平、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受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第十三条)。
二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简化了单位出具证明的环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是缩短提取和贷款审批时限,贷款审批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九)强化监督检查.一是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人员准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三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状况(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依法公开政策规定、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
五是加强人大监督,规
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十)健全执法手段。
一是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明确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检查的义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二是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三是加大对骗提、骗贷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