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doc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为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的相关术语定义如下: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定义。
2. 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向特定投资者发行、非公开交易的债券。
第二章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第三条发行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四条募集资金用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与中小企业经营相关的合法用途。
第五条债券种类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两种类型。
1. 一般债券:具有固定利率和期限的债券。
2. 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持有人可以将债券按照一定比例转换为股票。
第六条债券发行和交易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应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发行审核、登记、托管、交易等环节。
第七条风险提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存在一定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前应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第三章监管和监督第八条监管机构深交所负责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发行审核、信息披露、交易监管等。
第九条违规处罚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本办法由深交所解释和修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有效性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的其他事项,将在相关规定中进行详细规定。
以上就是《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的全文原文。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关于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指南的问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小微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市场的发展,对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进行试点,现就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如下:一、定义1、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指小微企业通过私下发行的,由债权人发行人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向发行人支付正常利息的金融工具。
2、试点债务融资指小微企业通过试点,向金融机构签订的私募债务合同,获取债务融资,获得正常收益的行为。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小微企业通过私募债券试点实现债务融资的活动。
三、试点目的本试点办法旨在加快小微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市场的发展,试点债务融资活动发挥更大作用,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优质服务,推动资源配置优化,增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四、试点办法1、试点活动的申请和备案(1)试点活动的申请,由申请方(小微企业)向具备私募债券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发出报备;(2)报备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3)中国证监会应及时备案报备文件;(4)备案完成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申请方通报备案结果,方可签订私募债务合同。
2、私募债务签订(1)申请方与金融机构应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订立私募债务合同;(2)交易双方需全面了解各方权利义务,共同保护彼此合法权益,并履行该合同;(4)私募债务合同应体现该合同的债权人、发行人、借款本金、期限、利率、支付利息的时间和其他有关条款;(5)除签订私募债务合同外,双方可协商签订相应的抵押等其他有关的协议;(6)私募债务合同签订后,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履行其履行期限;(7)如交易双方在私募债务合同签订前,应当及时明确其各方权利义务,对私募债务合同有效期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通知对方;(8)应当建立完善的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体系,确保履行的正常与有效,并记录全盘的记录资料;(9)双方要求应当确保合同上所有附件、资料证明及报告均真实有效,不得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引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深交所积极推动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本文将分别从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两个方面,对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试点办法1.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2. 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具备正常经营状况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2)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承销机构准入要求(1)承销机构须在深交所注册登记且具备中小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2)承销机构需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承销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信息披露能力和服务意识。
4. 试点期限和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期限为三年。
试点业务由企业向深交所进行申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发行。
二、业务指南1. 定位和目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
其定位是为了填补中小企业融资空白,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工具。
2. 业务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承销商、投资者三个主体。
其中企业是发行债券的主体,承销商是债券发行和销售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是买入债券的主体。
3. 业务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报:企业向深交所提交私募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深交所审核:深交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发行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对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进行批准,并颁发发行准许证书。
(4)承销和销售:企业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的承销和销售工作,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5)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债券可以在深交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债券。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一、背景介绍最近,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本试点办法主要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灵便、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办法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a.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较为狭窄。
该试点办法的目的在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提高其融资的便利性和灵便性。
b. 推动债券市场发展: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沪深交易所希翼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其市场化运行和效率。
2. 意义:a. 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其融资需求直接关系到其发展空间和生存能力。
试点办法的推行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便和多元化的融资工具,有助于其可持续发展。
b. 增强债券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债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发展债券市场对提高资本市场稳定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债券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增加市场参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试点业务范围和条件1. 试点业务范围:a.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融资,私募债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定向融资机会。
b. 挂牌交易:中小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可以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提高信息透明度,并增加流动性。
2. 试点业务条件:a. 中小企业资质要求: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特定的资质要求才干参预私募债券发行,以确保其经营状况和信用可靠性。
b. 投资者准入要求:参预私募债券投资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准入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试点业务的运行和监管机制1. 业务运行机制:a. 发行和交易流程:中小企业通过特定流程进行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挂牌交易等环节。
b. 监管机构职责:沪深交易所作为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行。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doc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原文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 ),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 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探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投资者特征并向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权工具,用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由沪深交易所开展。
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范围:________包括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普通企业私募债两类。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注册资本不超过X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普通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普通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当满足发行对象合格制度、风险揭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方式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应当提交至沪深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沪深交易所应当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发行方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规定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信息知情权。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试点范围第一条根据证监会的批准,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
第三章发行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中小企业定义;2. 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 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4. 具备明确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5. 具备偿还债券本息的能力。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合格投资者;2. 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
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第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文件应当包括发行公告、债券募集说明书、承诺函等。
第四章交易第七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方式包括交易所挂牌、场外交易等。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代码为SME。
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所开市时间。
第五章披露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所挂牌公司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六章监管措施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或交易所挂牌公司,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等。
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监管,完善市场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内容,供参考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
原文4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办法》全文
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
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
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 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 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
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 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 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 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 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 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 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 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 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包括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