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包建华来源:《公关世界》2021年第08期摘要: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传播行为呈现出分散化,网状结构的特点,不再受著作权人的有效控制。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目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三是技术中立规则的适用标准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较低。
文章据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网络呈高速创新发展和商业应用模式迭代演进,传统的链式著作权授权转化成了网状传播模式,互联网时代著作权人对作品传播的控制力减弱,侵权手段日益多样化,更加隐蔽,对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当中,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不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四种类型:1.提供网络接入、传输中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2.提供网络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3.提供网络信息定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4.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这四个类型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和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服务提供者。
提供信息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不直接上传和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技术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适用技术中立规则(避风港规则);对使用其技术的侵权用户实施了帮助、教唆行为,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区分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未上传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造成混淆,也造成了侵权认定标准、技术中立规则适用的混乱。
(二)侵权手段多样,侵权方式日益隐蔽,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服务器标准”不再完全适应网络著作权保护要求根据艾瑞咨询作的《2020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2019年中国PC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缩减至17.1亿元,同比2018年下降24.7%,而移动端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为39.3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10.4%,呈现出反弹迹象。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微博是当前社交网络上非常流行的一种形式,人们通过发布短文、图片、视频等内容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
然而,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名誉侵权事件,即通过发布内容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采用的证明方式以及侵权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探讨。
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首先应基于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在于实施行为的人。
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后,需要确认该行为是否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
名誉侵权指以言论、文字、图形等方式向公众传播不属于真实事实的有损于被侵权人人格尊严、名誉形象的信息,从而损害其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在微博中,名誉侵权案件的认定并不容易。
因为微博的发文不仅涉及文本内容,还包括图片、视频以及相关链接等元素,更多地呈现出短小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这要求观察者快速判断内容的合法性。
所以,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可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真实性标准微博名誉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是对涉及内容的真实性的判断。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介,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因此如果没有明确真实性标准,将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舆论带来不可估量的风险。
广大微博用户应当遵守网络道德,维护时代文明。
(2)过错标准过错标准意味着,在评估侵权责任时,必须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受到侵权人的直接故意或过失所驱使。
微博名誉侵权的判定需要证明有责任的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发布的内容带有侵权可能,然而依然有意或者过失地实施损害行为。
因此,在品德方面,微博用户应当保持尊重和诚信的态度,切勿损害他人的名誉。
(3)社会效益标准社会效益标准可以帮助法官进行名誉侵权认定。
此标准要求法官在这种行为的后果方面考虑更多因素,如公共利益、社会经济因素、新闻传媒自由等因素。
微博用户在创作的同时,应考虑其言辞或行为是否有益于推进社会发展。
二、证明微博名誉侵权的方式如果出现微博名誉侵权案件,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方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事实。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侵犯著作权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著作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对于促进文化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犯著作权罪作为著作权保护中的一种重要违法行为,其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相关问题。
本文将就侵犯著作权罪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传播其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营利目的,且明知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3. 客体: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4. 客观方面:实施了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传播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在认定侵犯著作权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1. 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范围等。
2. 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营利目的,是否明知侵权等。
3. 损害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对作品传播的影响等。
4. 违法所得数额: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
四、侵犯著作权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尽管我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难: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导致认定难度加大。
2. 损害赔偿计算难:由于著作权价值难以准确估算,导致损害赔偿计算困难。
3. 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侵犯著作权罪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五、完善侵犯著作权罪的对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提高司法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侵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看法和建议一、看法。
1. 像小偷行窃一样不道德。
咱就说著作权这事儿啊,那些侵犯著作权的人就跟小偷似的。
创作者辛辛苦苦写本书、画幅画、编个曲子,就像农民伯伯种庄稼,那是付出了多少心血啊。
可侵犯著作权的人呢,不打招呼就把人家的成果拿走了,这多不地道啊。
比如说,有个作家花了好几年写了本精彩的小说,刚一出版,就有人把它复印了到处卖,这就好比人家刚盖好房子,你就把人家房子占了,还出租赚钱,这不是欺负人嘛。
2. 破坏创作生态。
要是侵犯著作权的事儿没人管,那创作者可就惨了。
大家都想着抄别人的就能赚钱,谁还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搞创作啊?就像在一个花园里,如果允许别人随便偷花,那园丁还种什么花呢?慢慢地,这个花园就会变得荒芜。
在创作领域也是这样,要是抄袭、盗用作品成风,那真正有才华的创作者就会越来越少,最后我们能看到的好作品也就寥寥无几了。
比如说现在有些小的音乐创作圈子,本来有很多有才华的年轻人想写歌,可是看到有人抄袭歌曲还红了,他们心里就凉半截,觉得自己老老实实创作还不如去抄呢,这可不行啊。
3. 损害消费者权益。
咱消费者也跟着遭殃啊。
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质量往往没保障。
就拿那些盗版电影来说吧,画面模糊、声音不清楚,有时候还会有病毒。
还有那些抄袭的小说,情节乱七八糟的,跟原版差远了。
我们消费者花钱或者花时间去看这些侵权作品,那就是被坑了。
本来我们是想享受高质量的文化产品的,结果被那些侵权的家伙给骗了,这就好比我们去饭店吃饭,结果吃到的是变质的食物,多恶心啊。
二、建议。
1. 加强教育宣传。
得让大家都知道侵犯著作权是不对的。
从学校开始,就把著作权保护的知识纳入课程里。
就像教孩子们不要偷东西一样,也要教他们不要侵犯别人的著作权。
可以通过有趣的小故事、动画啥的来让孩子们理解。
比如说做个动画,讲一个小画家的画被偷走了,他有多伤心,然后小偷受到了惩罚,这样孩子们一看就懂了。
对于成年人呢,也可以在社区、单位搞一些宣传活动,发些小手册,讲讲身边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让大家都提高意识。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

21 0 2年 1 月
上海政法学 院学报 ( 法治论丛 )
J u n l o h n ha o r a f S a g i Un v r iy o ltc l S i n e & La i e st f Po ii a c e c w
VO . 2 . No. 1 7 1 J n. 2 1 a , 02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 项权利 , 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改 编权 、汇编权等 1 项权利。对于微博作品来说 ,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 、修改权 2
● 浩 学 论 伲
微博著作权侵权 的认定 与立法建议
邹 欢 艳
( 东农 工商职 业技 术学院 , 广州 5 3 ) 广 1 5 1 6
摘 要:随着 网络技术不断更新 ,微博作 为一种新型 的网络信 息沟通 平台,在 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
同 时 , 必 然对 传 统 著作 权保 护 的 内容 提 出挑 战 ,新 的著 作 权 侵 权 方 式 随之 而 来 。在 微 博 享受 著 作 权 保 护
的前提 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 行为的具体表现 , 旨在提 出规 范微 ; 网络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中图分 类号 :D 5 1 F 2 . 3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编 号 : 1 - 5 2 2 1) 1 0 0 7 9 (0 0— l— 4 64 0 2 9
络用户 在个人 的微博 网页上撰 写微 博文字 ,并按 相对 的 “ 发表 ”键使 之通过 网络 向公众展 示作 品 ,这
种行为 即表明微博 已发表 ,不管其是否成为 “ 作品” ,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如微博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分享自己的生活、观点和情感,与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正因为其特殊的传播方式和受众规模,微博也成为了名誉侵权事件频发的地方,对此,如何认定微博名誉侵权及其责任承担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本文中,将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标准要认定微博名誉侵权,首先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对象是谁,即是否存在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一般来说,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
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这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对象、方式、时机、对象的社会评价和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只有在以上两个方面都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微博名誉侵权行为。
由于微博平台的特殊性,抹黑、诽谤、造谣等行为在微博上的传播速度和受众范围都远远超过了传统媒体,所以在认定微博名誉侵权时,需要更加注重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以此来更加准确地认定侵权行为。
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中,可以分为直接责任主体和间接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主要指的是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而间接责任主体则包括了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而言,其侵权责任应当是主要的,因为他们所发布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名誉权的侵害。
而对于间接责任主体,其广义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们提供了言论传播的平台和服务。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微博平台往往是侵权言论的传播和扩散的主要场所,其提供的功能使得侵权言论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大量传播,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微博平台及相关服务提供商也需要对其平台上的言论进行一定程度的管控,以减少微博名誉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微博名誉侵权事件中,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其责任承担也应有所不同。
对于直接责任主体,如发布了侵权言论的微博用户,其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学论坛第27卷第1期2012年1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Vol. 27, No.1Jan., 2012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立法建议邹欢艳(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广州 511365)摘要:随着网络技术不断更新,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信息沟通平台,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必然对传统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提出挑战,新的著作权侵权方式随之而来。
在微博享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下,分析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旨在提出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立法思考。
关键词:微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2)01-019-04微博作为网络沟通的新宠儿,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微博之所以称之为“微”“博”,是因为其较之于一般的博客来说,字数要求在140字以内,其特点是内容少、发布快、传播广。
微博作为一种门槛与技术含量低的网络传播工具,其涉及到的利益群体非常广泛,在彰显微博客个性的同时,极有可能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提供可乘之机,这无疑对传统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每天数以亿计的微博信息正在更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断浮出水面。
一、微博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一)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能否享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根据该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因此,判断微博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应看该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成为作品。
微博作为信息沟通工具,大多时候是微博客对私人的生活、工作、趣事等的记录,包括一些日常的语句、自己拍摄的照片以及视频,原则上这些微博均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但能否称得上具有独创性,还要根据该具体微博的内容而定。
如果该微博只是对一些平常生活情感的梳理与表达,没有体现作者的个性与思想,没有突出原创的智力劳动结晶,那么这类微博没有独创性因而不能称其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微博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140字的语句极有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
(二)引用微博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微博以直接的数字化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由于其流动性的特征,决定了其被引用的概率非常高,而微博赖以存在的特性之一是“被转发”,从某种意义上只有在被转发过程中才会体现微博存在的价值。
但是不排除微博在被转来转去的过程中出现侵犯著作权的情况,由于《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者单位: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收稿日期:2011-12-23作权提出了限制性规定,这个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称之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方式,当符合这12种方式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不构成侵权。
这里有个“发表”的问题,微博在什么情况之下称其为已发表,应根据微博存在的网络特性来判断。
笔者认为,网络用户在个人的微博网页上撰写微博文字,并按相对的“发表”键使之通过网络向公众展示作品,这种行为即表明微博已发表,不管其是否成为“作品”,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均不构成微博著作权侵权。
(三)微博不能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微博通过网络途径向大众提供信息,任何人都能在互联网上获取,因此发表微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首先,微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言论,不得以微博的方式损害公共利益造成恶劣影响;其次,微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微博内容应该符合一个国家社会的存在以及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道德,也即是微博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要求,这是针对网络开放性特征而提出的禁止性规定;再次,微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
例如,通过曝光他人隐私来赚取转发率是一种明显的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或者通过微博诋毁他人名誉,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这类微博在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同时,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一)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表现《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享受著作权主要有两方面,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等12项权利。
对于微博作品来说,其著作人身权被侵犯的情况一般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发表权不存在侵权之说,这是根据微博发表的特性来判断,微博客一旦在特定的客户端把个人的微博以一定的形式向公众公布的行为即是发表行为;①微博的著作财产权侵权行为同传统作品的侵权行为相比更为复杂,表现在微博客在转发他人微博过程中一般连同作者的信息一并转发,即是在转发过程中非常尊重他人的著作权,而这种被转发的行为也是微博客之间默认许可的行为,可以认为通过微博转发他人微博的行为不侵犯著作权。
但是,网络不是免费的,在微博更新数量惊人的背景下,如此肆无忌惮地转发他人微博,在最小的概率情况下侵权的行为还是会发生,如果在转发他人微博过程中没有注明作者信息,那么难逃侵犯著作权之嫌疑。
侵犯微博著作权集中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上,具体来说包括微博的被转发行为以及被转载行为。
所谓被转发,是指微博世界里的相互转发行为,由于微博设置了作品和作者名称一并转发的功能,因此这种情况不但没有侵犯著作权,而且非常注重信息的来源与合法性,是一种尊重他人著作权的表现,但并不排除某些微博客在转发他人微博时故意删除作者信息。
被转载行为,是指微博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被他人转载到例如报刊、杂志、小说等载体上。
由于微博具有短小精悍的特征,近年来很多出版商、报刊在没有经过微博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直接转载他人原创的微博,没有注明出处的同时不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
原创微博被大量无偿转载的行为突显出当前人们著作权利意识淡化的现状,认为微博只有百来字,引用到报刊杂志中不构成实质部分的内容,最多充当画龙点睛的作用,可以随便“拿来”,这种认识的代价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利后果。
───────① 郑磊、王海栗:《博客作品之著作权法定位》,《柳州师专学报》2007年第3期。
(二)微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微博符合“独创性”则成为网络作品,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微博作者享有对自己微博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保护作品完整等权利,任何人没有经过微博作者的同意擅自转发、转载,没有标明出处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都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然而,微博客在创作微博过程中,如果没有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例如微小说等文学作品,容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微博作者因此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微博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主体包括微博作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两者分别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主要考虑到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审核网络用户发表的作品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无侵害到他人权益。
同时,大部分微博客在填写个人资料时都存在不真实情况,在发生侵权事件时侵权人可能无迹可寻,著作权人失去寻求救济的途径,必然不利于网络著作权的实现,因此,在发生微博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形时,应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微博侵犯他人著作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对已有作品的转载。
即微博客在撰写微博过程中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将对方作品转载到本人微博上的行为,虽然对于转载行为微博采取默认许可态度,但这种许可仅局限在微博客之间,且是注明了相关作者信息的转载,对于转载例如网络上的文学作品、传统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等,微博客极大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超文本链接。
微博如果链接的是文章、图片或者视频所在的网站,一般不存在侵权行为,如果链接的是他人博客中的图片、照片或者文章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这些文字、照片是有著作权意义的网络作品,可能妨碍到著作权人著作财产权的实现,因此未授权的链接有可能引起侵权纠纷。
①再次,在微博上直接插入图片。
很多微博客在个人页面上直接插入来自其他网站的图片,微博客可能对图片进行一定的加工,例如把图片中作者的信息和网址删除,或者通过相关图画软件对图片进行处理,从而制作出新的图片,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作者对个人作品的修改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②三、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立法思考(一)加强规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网络立法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权现象不多,但随着微博技术的蓬勃发展,规范微博相关法律行为的机制越显重要,目前,规范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微博客作为网络用户的一种,当发生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被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法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其次,由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侵害公民私权利的行为,微博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能够通过民法中的相关侵权行为法律规制无需质疑。
再次,如果微博的侵权行为触犯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不能单纯地通过民事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动用刑法制裁相关犯罪行为。
因此,除了现有法律之外,针对微博的网络特征,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例如,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专门规制微博行为的条款,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把相关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司法案例汇编入册,作为以后微博新型案件的典型样板,对于初见端倪的微博侵权行为,专设的条款足够解决相关问题。
同时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加强网络技术的运用与监督,逐步建立完善的微博著作权网络规制法律。
───────① 赵宾:《浅议博客著作权的归属与保护措施》,《出版发行研究》2010年第10期。
② 王素玲、南振兴:《网络博客著作权侵权认定及其责任承担》,《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二)树立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除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之外,最关键也最难落实的民事侵权责任是损害赔偿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并没有提出具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著作权法》第48条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规定较为详细,但在微博侵权案件中操作起来比较模糊。
首先,著作权人因为侵权行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预期应得利益难以确定;其次,侵权人不一定由此获得利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以获得收益为成立要素;再次,求偿标准不一致导致同一类案件最终的损害赔偿额度相差过大,由于侵权人所付出的赔偿代价过低,会助长侵权现象的激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