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资料讲解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6.11法制与社会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之比较——兼论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张云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摘要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分别体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监管的两种监管思想:规则驱动法与过程参与法。
对照巴塞尔协议的相关内容,中国的银行监管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受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监管思想的启示,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资本协议比较问题启示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40-02一、《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述银行业的日益国际化和经营模式转变,加之各国在银行监管标准方面的冲突,逐步促成了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努力。
1975年2月,由当时十国集团的成员国比利时、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共12个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家中央银行的代表组建了“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关于国际银行监管问题的合作与协商机制,其目标是提高全球范围内的银行监管水平,保护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近三十年来,巴塞尔委员会不断发布的被统称为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和协议不仅为组成巴塞尔委员会的十国集团所接受,而且也逐渐被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所自愿接受和认可。
其中,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和2001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即所谓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则成为各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准则:(一)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该协议全称为《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银行资本衡量的资本标准的协议》,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银行的偿债能力,通过对资本水平和衡量标准的规定,可以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从而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
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
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
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
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
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
(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
巴塞尔协议

理论背景
银行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
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 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
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
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
旧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
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
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 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
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
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 本监管框架草案,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 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 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 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 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 水平。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 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 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 险要素值。)
巴塞尔协议
财务1004班第一组
小组人员构成
发言人:项英伦 制作者:卢春光、刘永兵 资料整理:刘亮、李鼎、曲成祥
目录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二、新旧巴塞尔协议区别 三、中国据巴塞尔协议采取的措施
一、巴塞尔协议发展历程
——概念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 (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 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 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 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 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 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要求(2) III的具体要求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 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 2019年 2013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 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 从现行要求的4% 上调至 6% , 过渡期限为 2013 年 升至 4.5% , 过渡期限为2013 升至4 2013年 从现行要求的 4 上调至6 2014年 2014年为5.5%,2015年达6%。 2015年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 提升至4 同时 , 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 提升至 4.5% , 过渡期 限为2013 年 升至3 2014年 升至4 2015年升至4 限为 2013年升至 3.5% , 2014 年 升至 4% , 2015 年 升至 4.5% 。 2013 截至2019年 截至 2019年1 月 1 日 , 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 2019 冲提高到2.5%。 提高到2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II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 达到8 资本充足率达到 而银行的核 1. 最低资本要求 : 最低 资本充足率 达到 8% , 而银行的 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 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心资本充足率 应为 4% 。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 , 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基础内部平等法,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2. 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 市场制约机能, 即市场纪律: 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 市场制约机能 , 即市场纪律 : 包括资本结构、 风险敞口、 资本充足比率、 包括资本结构 、 风险敞口 、 资本充足比率 、 对资本的内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介绍与区别

巴 塞 尔 协 议
亮
点
背景: 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 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 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 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 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
核
心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 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 心一级资本要求由2%提至 4.5%,另加2.5%的资本保 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 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 可以高达9.5%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 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 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 利的可能性
谢谢!
3年7月,根据英国《银行家》最新公 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榜单,按照一级资 本排名,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银行首位。这是 该榜单出炉近100年来亚洲银行首次登上首位。 工行2012年15%的资本增长使其一级资本排名 从2012年的第三位跃升至2013年首位。2012 年排名第一的美国银行降至第三,摩根大通仍 稳居第二位。
结论:该银行5.52%的一级风险资本比例高于4%的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然而,7.45%的总风险资本比 例低于8%的总资本比例要求,因此该银行必须筹集 新资本或者减少风险资产以满足《巴塞尔协议1》的 标准。
巴 塞 尔 协 议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 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 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 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 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 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巴塞尔协议II和III的对比课件
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III引入了流动性 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等指标,对银行的流动性风 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巴塞尔协议II的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II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核心资 本工具,这部分资本应具有永久性、非累积性和非抵押性质。
附属资本
巴塞尔协议II中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 中期债券和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 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
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
核心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留存收益和其他核心资本工具,这部分资本应具 有永久性、非累积性和非抵押性质。
附属资本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附属资本主要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优先股和次级债务等。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III要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6.5%,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应低于4.5%。 同时,还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即一级资本占表内外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3%。
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原则和方法
资本充足率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质量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资本充足率要求, 即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风 险。具体来说,它规定了核心资本和 附属资本的比例,以及风险加权资产 的计算方法。
03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资本充 足率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将面临监管部门的惩罚 和更高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II的案例分析
案例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错误
风险加权资产是巴塞尔协议II中用于 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指标,如果计算 错误,将影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风 险评估。
《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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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3与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9月12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举行,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
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
而就《巴塞尔协议Ⅱ》来看,《巴塞尔协议Ⅲ》有着以下几点区别:
《巴塞尔协议1》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
随着积极的发展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忽视了金融中介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
《巴塞尔协议2》在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并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同时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而《巴塞尔协议3》将在资本组成中的附属资本的项目内容和比率进行了一些调整,并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同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线上调至6%,将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提高至4.5%。
而要求总资本不得低于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
《巴塞尔协议III》将降低银行的杠杆率,这无疑将降低股东的回报水平以及长远可持续的资产增速。
巴塞尔新协议(主要内容、产生背景)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即准确地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
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战略,是各国监管部门总结出的一条重要经验。
为了应对新环境的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在新巴塞尔原则中提出了银行监管的新框架体系,丰富了银行监管的内涵和指导思想,为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改进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奠定了基础。
与现行巴塞尔原则强调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地位相比,新巴塞尔原则将风险有效控制和有效监督的制度建立子资本要求、监督审查和市场纪律三个相辅相成的支柱上。
新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一、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一)新协议相对于老协议没有变动的内容:资本比率的概念:风险加权资产=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银行风险的计量指标。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得低于8%。
根据新协议要求,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对银行对资产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规定了两类风险加权资产,一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二是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定案为准。
(二)新协议对老协议的修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在这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为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即不可取又不可行。
而分别采用三种不同的方法来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
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良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巴1和巴2的区别
一.巴塞尔协议1和2的背景(1)巴塞尔协议1的背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
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受到巨大损失。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2)巴塞尔协议2的背景1995年3月7日,英国商业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倒闭。
同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因管理混乱流失11亿美元。
最后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巴塞尔协议1 和2的内容(1)巴塞尔协议1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巴塞尔协议是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开始到1998年通过的《关于风险管理的报告》,巴塞尔协议在不停的补充和完善。
其中狭义的巴塞尔协议1特指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a.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b.风险的加权制的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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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 排: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 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 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 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1.国家风险问题
•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 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 歧视仍未解除,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 重差距(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 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 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 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 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3.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 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 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 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 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 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 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 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一、旧巴塞尔协议简要内容
• 资本的分类: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 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 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 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 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 债券和次级债券;
•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 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 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 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 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更新2
•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 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协议给出了从2013-2019年 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 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 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
2.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 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 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 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 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 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 简单且不合理,仅有0%、20%、50%、及100% 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 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 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 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 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1.适用范围扩大了
•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 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 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 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 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
2.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
• 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 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 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 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
二、巴塞尔协议‖
• 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 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 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
• 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 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 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 管之下进行。
• 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 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 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 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 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
3.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
• 即信用风险标准法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 • 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
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 银行。
• 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方面。该方法继承1996 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 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又可 由两种方法选择,即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 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 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 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这两种方法的目的在 于鼓励更多的银行逐步过渡到采用内部评级法。
三、巴塞尔协议III
• 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 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 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 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 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此外,还将引入 杠杆比率、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 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 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更新1
• 新协议将普通股权益/风险资产比率的要求由原来 的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 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护缓冲资本,核心 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达到8.5%。同时也提出各国可 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 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 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4.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 旧协议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 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 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 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 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 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 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 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 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 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 束的问题。